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7.15•【文号】[92]科发计字0932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932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过去,中国科学院有关收入和收益分配的规定自行废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引导各单位依法生财、聚财、理财和用财,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和1989年财政部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科发计字[1999]002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99.01.18【实施日期】1999.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1999]002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8.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
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
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配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相关领域发展,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产业竞争力而划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科技创新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报告、预算书、前期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设置专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管与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进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国家有权要求返还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建设准备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八章附则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教[2008]531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9]科发条字0161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9]科发条字0161号)各分院、院属各单位:为加强大型仪器管理工作,提高仪器投资效益与使用技术水平,更好地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院决定从一九八八年起设立专款,支持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
现将《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二、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申请书(表式);(略)三、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式)(略);四、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工作总结(表式)。
(略)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分挖掘大型仪器功能的潜力,促进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和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院设立专款,支持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
第二条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管理。
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
第三条大型仪器功能开发的内容,主要是:1.为完成国家和院重点科研项目,而进行的大型仪器功能开发和实验技术的研究;2.提高大型仪器自身技术性能的改装与改进;3.大型仪器功能潜力与扩大应用范围的开发;4.专门应用软件的开发;5.仪器联机使用技术与装置。
第二章申请与程序第四条凡属院、所两级管理的23大类(附后)大型仪器机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9〕61号)院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3〕188号)和《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条财字〔201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2019年7月22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管理范围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利用和开放、运行经费、运行工作评估、退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
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同运行的设施,如本细则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四条运行工作管理遵循“明确目标、加强计划、高效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科学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依托的研究所、研究院、大学为设施运行的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依托单位须明确主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所领导,建立与依托单位的组织体系相协调的运行工作组织与管理机构,并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备案。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91]国科发高字565号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7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第三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
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五条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文号】教技厅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91号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
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事业费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
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置第六条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79.12.01•【文号】•【施行日期】197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1979年12月)第一章总则一、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是从事科研劳动的基层组织,是院的基本单位。
它的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出成果,出人才,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
二、研究所以同级党组织为核心,在中国科学院(分院)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科学家和全体人员,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昌盛,人才辈出。
三、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是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在工作中要同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四、研究所要在各自的科学领域中,努力创新,对全国的学术活动和科学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可能条件下,对群众性的科学实验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所长、副所长及研究所的工作机构五、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若干人。
所长、副所长由所学术委员会和各方面的群众代表酝酿推荐,由上级遴选任命。
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六、研究所所长应由科学家担任。
副所长应由科学家和热心科学、熟悉所分管的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
对于在研究所建设上有重要贡献的所长、副所长,因年老体弱,不宜于继续担任实职的,可授予名誉所长、顾问等称号。
如有必要,所长也可保留原职称,另设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
七、研究所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下工作:全所科研规划、计划,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全所的工作总结;对科学创造和成就的奖励;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确定和变动;干部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惩;国际科学合作和学术交流。
(完整版)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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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科技计统与财税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89.06.14
【实施日期】1989.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14日中国科学院发布)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列入国家专项经费支持的有: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遥感卫星地面站、兰州重离子加速器系统、合肥同步辐射加速器、BPM与BPL授时系统及高功率激光物理实验装置等六项。
为加强对上述大型科研工程运行维护费的管理,用好此项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设立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是为了保证我院上述面向全国的重大科研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完成各项科学实验和国家的各项重大任务并保证国家对这些重大科研工程的投资能够发挥正常的效益和作用。
一、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按年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称为“中
国科学院专项费用”,在财政部单列,每年由财政部直接核定戴帽下拨我院,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
(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由中国科学院计划局根据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各专业局归口管理。
二、分配原则
(三)保证重点、全面安排: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安排应优先保证重点,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做好全面安排。
(四)严格核算,择优支持:
按照各个重大科研工程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据实核算审查,并对运行维护较好、效益较好的给予优先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