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辩证法范畴原因与结果观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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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证法范畴原因与结果观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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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辩证法的范畴之原因与结果的观点摘录

一、对原因与结果概念的不同理解

原因与结果,是人类的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中首先遇到的一对范畴。原因与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作用而引发的现象。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过程,一般地总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因而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基本特点。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对因果联系的客观性的最好证明。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件用的。原因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引起他事物或现象的产生。结果则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在这里,互为因果的关系,既表现为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转化.又表现为它们的相互作用:原因作用于结果,即转化为结果;结果反作用于原因,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原因,成为结果进一步变化的原因。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普遍性是我们进行科学研究,获得科学认识的前提。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沦,我们应正确认识因果联系的辩证关系,全面把握原因和结果相互转化的发展链条,就能有效地利用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去促进事物的发展。

------黄国宝,《原因与结果》,《福建环境》,1998年10月。

根据因果关系的基本性质、各种因果概念之间的语义逻辑和人类长期运用因果关系的习惯三条准则,从3种定义方式、7种原因和6种结果中反复推敲,共可构成八个符合要求的类型定义:定义一:以孤立系统前一时刻的存在状态(中的相互作用)为原因,以由此所转化出的后一时刻存在状态为结果。定义二:以某客体之全部有关内外诸因素相互作用为原因,以由此所产生的该客体及其环境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为结果。定义三:以一客体与一外物(在真空中)相互作用为原因,以由此所产生的该客体及外物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为结果。定义四:以某客体可知的有关内外诸因素相互作用为原因,以由此所产生的该客体(或与其可知的环境因素)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为结果。定义五:以某事物作用于一客体之事件为原因以由此所引起的该客体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为结果。定义六:以某环境中参与相互作用的一客体或其内部性质为原因,以由此所产生的该客体之状态变化(或新状态)为结果。定义七:以诸因素相互作用过程中的某一待知因素为原因,以由此所引起的—已知事件为结果。定义八:以一已知事件为原因,由此所产生的事件中某特定东西为结果。说明:以上各个定义都可附加条件关系的辅助定义,如定义一的原因是其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定义五可以附加INUS条件等。

上述八个因果关系定义是我们从各种可能的方案中反复选择而后确定的,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典型的用义,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定义九:事物或变化由之而生的相互作用事件或其组成因素为原因,由之导致的事物状态变化或新的事物为结果。定义九是我们通过大量研究反复推敲所得到的一个一般因果关系之定义,明示了因果关系的本质特性并具有很强的涵盖力,兼容了各种形式的完全因果关系和部分因果关系,能有助于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表述因果关系概念。同时,一般定义也不取代上述的类型定义,它们在不同的场合各有其用。这九个定义构成了一个因果关系的定义系统,并且因果关系的完全定义也应该是一个定义系统,这是由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复杂性和广泛运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单一个定义很难确切界说它在广大时空中的全部用义。当我们对具体事物作因果分析或是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的其它性质时,就需要选定适当类型的因果关系,因为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具有各自不同的特性,不能混淆。

------维之,《论因果关系的定义》,《青海社会科学》,2001年1月。

许多哲学论著都把原因和结果说成是现象,把因果关系说成是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例如说: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必然是由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所引起,它又必然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很显然,两个前后相继的现象,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换言之,原因是现象,结果也是现象,因果关系是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关系,似乎与事物本质自身无关。

诚然,现象是本质的,但现象并不就是本质。许多哲学论著在阐述现象和本质时,对现象都作这样的说明:和本质不同,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同原因和结果都是现象的观点联系起来,这种观点的逻辑是:因果关来是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关系,而现象是事物外部联泉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那么,原因和结果是事物的外部联系私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这一推论的结果同列宁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果关来的运动是内部联未的物质运动,以及因果同现象的关系的论述的直接背拗是十分明显的。

对立统一规律在揭示事物变化、发展的原因时,也指出了事物变化和发展的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质性。而现象,作为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同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正是两个层次、两个序列上灼概念,正如列宁所说,现象是同这种矛盾性相对立着的概念,是内部矛盾性的外部表现。由此可见,原因和结果都是现象,因果关系是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关系的观点不能同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达到理论上的一致。

这种观点强调现象就是原因,使人们在探求事物原因时,把注意力停留在现象土,这就阻碍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也就得不到事物的真正原因,因而在实残中造成危害。

------梁克文,《因果关系是现象之

间关系吗—学习列宁哲学笔记

的一点体会》,《自然辩证法研

究》,1998年4月。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因果观念之客观前提,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客观物质世界中,“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唯物主义因果观念的客观前提。为了达到把握“现实的因果关系”、揭示因果关系的实质的目的,应当首先来研究事物的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进而透过现象把握其本质。笔者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观念的客观前提,应是“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普遍联系,而非“现象”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第二,我国哲学界传统因果观念,将其客观前提看作是“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并误把它等同于“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因而使其陷人了众多的理论误区。第三,我国哲学界传统因果观念的众多理论误区的产生,是与我国哲学界在建立因果观念之体系时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因果性”札记之思想的误解分不开的,这便要求人们必须认真地研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第四,只有坚持在“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客观前提下,建立新的因果观念之体系,才能走出我国哲学界传统因果观念之理论误区,把握因果及其关系的本质。

-------刘冠军,《论因果观念的客观

前提——兼对国内传统因果

关的质疑》,《洛阳师专学报》,

1999年第6期。

二、关于原因与结果的辨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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