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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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洛政办〔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县级城市优质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集聚,推进县(市)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壮大县(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显著改善城市面貌,塑造城市特色,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形成“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生态宜居。

顺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城市,使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规划引领,突出特色。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推动城市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洛阳农村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洛阳农村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洛阳农村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村道环境
1. 清理村道垃圾:组织村民清理村道垃圾,每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保持村道整洁卫生。

2. 修复村道路面:对村道路面进行修复,填平坑洼,修复损坏的路面,确保农民出行安全。

3. 景观提升:在村道两侧种植花草树木,美化村道环境,增加绿化覆盖率。

二、整治村庄卫生环境
1. 垃圾分类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宣传村民分类投放,并配备分类垃圾桶。

2. 修缮破损建筑:对村庄内破损的房屋进行修缮,确保村庄整体美观。

3. 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对村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确保村庄污水排放达标。

三、整治农田环境
1. 清理农田垃圾:组织农民清理农田中的垃圾,倡导农民实行农田输入田,垃圾输出的原则。

2. 加强农田水土保护:开展农田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沙固沙工作,修复退化土地,增加农田产能。

3. 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宣传绿色农业理念,推广有机农业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提高农田生态环境质量。

以上三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旨在促进洛阳农村环境的改善和农民生活的提高,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洛政[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的通知(洛政〔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洛阳市县城建设改造方案为了加大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力度,拉大城镇框架,提升城镇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县城建设改造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高县城承接能力,加快农民进城步伐,改善人居环境为手段,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完善县城基础设施功能,促进我市城镇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从2008年至2010年,我市9县(市)要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力度,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把各县(市)建设成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环境整洁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

具体目标:3个县城获全国卫生县(市)城荣誉称号;4个县城获河南人居环境(范例)奖荣誉称号;2个县城获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荣誉称号;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强完善县城的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建设。

三、主要任务目前,我市9县(市)现有城中村41个、居民2.45万户、9.7万人、住宅建筑面积334.3万平方米,村中企业69个,厂区面积69.21万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32.32万平方米。

市委、市政府提出,今年力争开工县城建设改造项目200万平方米以上。

为确保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县城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各县(市)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步伐。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正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洛阳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条为了保障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和保护被拆迁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安置是指居住安置。

第三条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由被改造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应坚持依法补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被调查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

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者和参与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对拒绝接受调查而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的,按妨碍公务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执行。

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拆迁的民宅户,分时段给予奖励,时段划分标准如下(视具体拆迁项目而定):第一时段: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第二时段: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第三时段: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第四时段:不予奖励。

第七条附着物调查人员应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地面附着物补偿表,并将补偿表复印件发至被拆迁单位及个人。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洛开[2012]86号
【发布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洛开〔2012〕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被列入城中村整村改造且拆迁已基本完成的行政村,年满16周岁、拥有高新区户籍,已签订拆迁协议且享受改造村安置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乡(镇)、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四条参保行政村的认定:纳入城中村整村改造的村(以签订征迁协议时间为准),以村民组或行政村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由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洛政〔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洛政〔202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大我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副中心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发力都市圈、提升辐射力、打造增长极、形成新引擎”,紧紧围绕“9+2”工作布局和“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规范运作模式,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建设“居者心怡,来者心悦”的现代化美丽宜居洛阳。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级统筹。

坚持市政府主导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制订、规划管控、土地收储与公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擅自签订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两级市场联动开发协议。

(二)分级负责,建修结合。

市级层面负责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资金调度、土地收储出让。

区级政府(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和群众回迁安置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不适宜进行大拆大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实施“微改造”,完善功能,提升品位,保留城市历史记忆。

(三)以人为本,安置优先。

坚持优先安置,把安置好群众作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第一任务,围绕“少过渡、零过渡”目标,集中力量加快安置房建设,缩短安置周期,降低过渡费用,尽快让群众住上优质房、满意房。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城中村改造政策

城中村改造政策

城中村改造政策学习资料 2010-11-02 22:32:30 阅读18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西小屯(东涧沟)村改造协议书甲方: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法定代表人:陈淑欣西工区人民政府区长乙方:上海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838号华都大厦 23F法定代表人:林亿公司董事长为做好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东涧沟)村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6个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8】50号)及《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改造协议书》、《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东涧沟村改造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改造项目,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总建设用地388亩,最终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面积为准。

本项目通过整体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酒店、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第二条拆迁工作与经费:1 甲方负责协调本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工作,乙方承担拆迁工作经费。

2 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房屋拆迁费用、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拆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拆迁不可预见费用。

3 拆迁工作经费确定为人民币500万元,由甲方包干使用。

4 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拆迁工作经费的50%;待拆迁完成50%时,乙方再支付30%;待拆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三条拆迁补偿费用依据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西小屯村民委员会、东涧沟村民委员会分别与上海升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经甲方以双方协商,乙方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1、乙方按总承包确定的安臵面积288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偿费。

2、村民搬迁补助费按总承包确定的安臵面积288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次8元的标准,按两次计算。

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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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摘要],洛阳市要新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60个以上,确保其五年计划顺利完成,,每个县(市、区)都有3个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1个新的项目动工建设。

“33个项目19063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基本建成,全市9201户保障家庭领到了租赁补贴……”这是记者从洛阳市房管局了解到的“暖心实事”。

昨日,洛阳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公布,省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014总结保障性住房19063套住房已全部基本建成据了解,省下达洛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是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6996套(含林业棚户区2套),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7271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9723套,基本建成各类保障住房19020套。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洛阳市确定新开工项目48个、27597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9个7271套;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29个20326套。

计划基本建成19063套,其中,廉租住房2874套,公共租赁住房9441套,经济适用住房4082套,棚户区改造2666套。

截至目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开工。

33个项目19063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基本建成。

廉租住房9201户保障家庭得到1539万元补贴为了将更多的老百姓纳入保障覆盖范围,洛阳市降低了保障收入门槛。

“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洛阳市结合低保标准,及时调整廉租保障收入水平,降低了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

”,洛阳市廉租保障收入水平由年初人均月收入990元调整为1050元,并按季度及时发放租赁补贴。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9201户保障家庭领到了租赁补贴,共计1539万元,其中城市区3096户,县(市)6005户。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滞后问题,,洛阳实现对廉租住房动态管理。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68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68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旧城)开发改造招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区居民和村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中村改造招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招商工作依照群众满意、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确保群众利益最大化、确保政府规划有效落实和收益最大化、并使开发商有合理利润,坚持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因村制宜、分类推进。

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开发商按照优先安置的原则,及时足额提供征收补偿款和村民安置房。

需补偿地上附着物范围:拟开发改造村庄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44号)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征收企业厂房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开〔2011〕50号)执行。

三、村集体利益和群众长远生计保障费用。

为保证群众生活,开发商按照征收范围内的标准提供养老基金,用于为老年人(男60岁,女55岁)办理养老保险及其它村民后续的养老保险费用;为村集体建设商业房,不足部分以货币补偿形式用于村民长远生计保障;缴纳就业培训费用和物业管理费补助等;按规定配套建设村社区服务中心(村办公场所、卫生室、活动场所、物业管理房、垃圾转运站等)和学校、幼儿园。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55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征收补偿管理(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标准公开、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发展改革、财政、文物、旧改、房屋征收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应指定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收补偿实施机构,接受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和“十二五”期间的改造规划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全市当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洛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3日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城建〔2019〕29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设施改建配套、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居民服务改善优化、社区管理改进规范,促进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环境显著改善、功能品质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

洛阳农村改居实施方案

洛阳农村改居实施方案

洛阳农村改居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洛阳市农村改居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农村改居是指将农村居民从分散的村庄搬迁到集中的居住区,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就洛阳农村改居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农村改居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在规划搬迁地点时,需要考虑到居民的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确保搬迁后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尊重他们的选择和习惯,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其次,农村改居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充分利用农村闲置资源,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供水、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另外,农村改居实施方案需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搬迁新居地点的选择上,要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好农村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农村改居实施方案要注重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

在搬迁后,需要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服务。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洛阳农村改居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生产生活条件,合理利用农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改居的目标,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9日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及产业聚集区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洛北城区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洛北城区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洛北城区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洛政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洛北城区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洛政办〔2012〕14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我市洛北城区2012年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2年洛北城区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总体责任目标为:计划完成投资30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1080万平方米(考核指标),力争完成征迁面积1300万平方米(争取指标);计划开工面积1000万平方米,计划竣工面积400万平方米。

各城市区具体目标是:1. 涧西区:全年完成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6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23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征迁面积270万平方米;开工面积22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80万平方米。

2. 西工区:全年完成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6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24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征迁面积280万平方米;开工面积22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80万平方米。

3. 老城区:全年完成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8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26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征迁面积320万平方米;开工面积24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00万平方米。

4. 瀍河区:全年完成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投资5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17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征迁面积210万平方米;开工面积16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0万平方米。

5. 高新区:全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投资50亿元;确保完成征迁面积180万平方米,争取完成征迁面积220万平方米;开工面积16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0万平方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洛政[2015]65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8【实施日期】2015.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8日洛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政府应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区)、县(市)各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采购棚改规模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纳入相应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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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集体用房进行拆迁,应等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一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于解决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2009年08月06日 13时57分 294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城中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除提取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外,余额全部拨付城中村改造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保障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六章 村民排好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群众在拆迁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困难群众的生活等相关问题。
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城中村,应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旧改办呈报,经市旧改办组织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原村村民。城中村改制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原城中村村民,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中村村民就业、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可从上级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和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形成的财政收入中提取。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非城中村村民或在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购买村集体或个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其“一站式“办公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拟改造城中村的全部土地不能满足改造需要,或经文物部门认定在安置开发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依法不允许作为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调剂辖区内其它地块供改造使用。超出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第四十五条 对于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但未竞得前期参与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在城中村开发改造过程中非正常退出的企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企业在介入城中村改造前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以协议形式约定。
2.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属于经营服务性费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城中村村民要逐步纳入城市医疗、就学、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应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未改制的城中村中的困难群众,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参照城市居民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人工成本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
3.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拆迁。
第二十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第四十三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证金制度。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改造拆迁前,开发建设企业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交纳该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5-10%的安置保证金,待被拆迁村民安置到位后,安置保证金退回。
第四十四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所需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要实行全额监管,其管理办法参照洛阳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规定的安置开发比以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
准后,土地出让金扣除上解省3%部分、10%廉租住房保障金、农业发展资金、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以等额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弥补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不足部分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
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以及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具体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土地应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洛政办[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管、公安、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人防、公用事业、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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