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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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管理及评估

质押物管理及评估

质押物管理及评估办法一、为规范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一)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二)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2、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3、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4、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5、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6、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7、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三)押品的评估1、借款人提交有效的押品价值凭证(发票、采购合同等),并附押品近三年的市场价格表;2、借款人将押品存放至银河指定的仓库内,并将入库单及押品价值凭证报给评估人员;2、评估工作人员按照押品的质量及等级向相关行业公司或个人询价,报价不低于三个,并结合所了解的市场行情作出评估报告;3、对押品的贷后价值进行监控,每日查询网上报价,每周进行价格波动分析,波动较大的押品及时上报分管经理。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我行抵(质)押物(权)(简称押品)价值的评估工作,依据《担保法》、《贷款通则》、《xxx村镇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权)是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并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而提供给我行的抵(质)押财产。

第三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内部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第四条对除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抵(质)押物(权)外,所有客户向我行贷款所提供的抵(质)押物(权)都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

第五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贷款,申请的授信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抵押物为产权清晰、状况完好的住宅房(别墅除外),我行可以采用内部评估。

不符合上述情况或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其抵(质)押物须先经我行合作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经办行两名(含)以上信贷人员根据抵(质)押物现状及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进行实地评估,进行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第六条我行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结果应结合我行内部评估价值和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以“孰低原则”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认定,并据以授信受理、审查、审批和用信。

第七条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款,总行风险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在贷款期限内,牵头组织对抵(质)押价值重新评估。

如果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与抵(质)押物(权)价值减少部分相对应的贷款或增加与减少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1. 引言抵押品评估与管理是金融机构进行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抵押品的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以及相关的流程和控制。

2. 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概述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是金融机构为了减少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其目的是确保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金融机构能够充分了解和评估抵押品的价值和风险,并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控制和减少风险。

•抵押品评估流程:包括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

•抵押品管理措施:包括抵押品登记、监控、审查等。

•抵押品价值调整与管理:包括对抵押品价值的调整和管理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抵押品的监控、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等。

•内部审查与监督:包括对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内部审查和监督机制。

3. 抵押品评估流程3.1 抵押品信息采集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需要采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信息,包括抵押品种类、数量、规格、性能等。

同时,还需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如抵押品的市场价格、交易活跃度等。

3.2 抵押品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抵押品的不同特点和市场情况,金融机构需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3.3 抵押品评估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金融机构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并确定抵押品的价值。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抵押品的质量、数量、外观、功能等因素,并参考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判断。

3.4 抵押品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金融机构需要抵押品评估报告,用于记录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点。

报告应该清晰明了,包括抵押品信息、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师的签名等。

4. 抵押品管理措施抵押品管理措施是抵押品评估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对抵押品进行监控、审查和登记,以确保其价值和质量符合要求,降低信用风险。

4.1 抵押品登记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抵押品登记系统,对每笔贷款中涉及的抵押品进行登记。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发[ⅩⅩ]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ⅩⅩ发[ⅩⅩ]196号)、《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发[ⅩⅩ]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第三条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 1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

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

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定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定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二现场调查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拍摄押品影像资料;了解其他影响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第十一条完成评估调查后,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有,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质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第四章评估审查第十二条“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第十三条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核实押品基础资料;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审查初评方法使用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查外部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如有;第十四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第十五条不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由主审查人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第五章评估审定第十六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为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机构;第十七条融资项目提交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同时提交经“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后的抵质押价值评估表;第十八条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审定是委员会审议内容之一,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认可“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的内部评估结果或采信外部评估结果或直接对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仅限于向下调整;第十九条对评估调查、初评及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及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等存在异议的,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方法;第二十条决策委员会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置的意见为公司对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评估结果;第六章常用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押品的不同,常用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及重置成本法;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状态、市场条件及资料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近期通过招拍挂或转让等市场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可用成本法评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后期投入开发成本;对政府公布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地区,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使用年限、容积率、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可按以下公式评估:在建工程价值=抵押在建工程面积×单位建安成本×建筑工程部分占建安成本百分比×1+综合费率;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建筑企业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因素;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抵押价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周边相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如开发商品牌等综合确定;以出租为主要目的的房屋抵押价值可采用租金收益还原法评估;第二十五条股权质押价值可采用整体评估加和法或收益现值法评估;第二十六条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或购置成本扣除折旧费用等方法评估;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价值依据质押债权合同中约定可实现的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净值,结合付款方实力信誉等因素,设定适当的折算比率进行认定;第七章外部评估结果的采信第二十八条外部评估报告一般仅作为抵质押品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采信外部评估结果确认押品价值:(一)公司对押品所在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熟悉,内部评估存在操作障碍;二押品为知识产权等对评估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领域;第二十九条需采用外部评估的业务,由内部评估体系以外的部门,如合规风控部,对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经验等进行审核;由融资方提供外部评估报告的,还需对评估中介机构与融资方关系是否影响评估公正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第八章后续评估第三十条存续期限超过两年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应于每满一年的一个月内,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流程同融资前评估;抵质押品管理部门应加强抵质押品价值持续跟踪管理,可根据抵质押品特性及市场状况确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内部评估频度,由管理人员建立台账对抵质品及其价值变化进行登记、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应立即组织抵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押品价值相对市场价格大幅下降;融资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公司认为需要重评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价值不满足公司抵质押率要求的,原则上应要求融资人追加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融资;第九章内部监督第三十三条融资项目后续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融资方及押品情况,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公司采取重新评估等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合规风控部及审计部应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纳入合规检查及内部审计范围,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内部评估各环节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对外部评估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评估方法选用及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周期或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工作的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面应不低于全部押品宗数的30%;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第三十七条公司将内部评估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体系;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程图附件二:抵质押价值评估表。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内部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抵质押物的评估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授信前对抵质押物评估不准确造成较大的风险隐患,达到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所辖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质押物是指用于为借款人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第四条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是指银行内部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五条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小组是本行内部评估工作的管理、组织、评估机构。

总行内评小组以风险管理部牵头,成员由业务发展部、合规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中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产生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顾问或评审),每个部门确定2名人员,根据有关履职情况及各部门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条总行抵质押物价值内部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上报抵质押物价值的基本情况和估价审议项目资料的接收、整理,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做好内评小组会议记录和结果汇总、上报、传递及通知等工作。

第七条质押物价值进行内部评估:经营行或部门出具抵质押物评估初步意见,提交抵质押物内部评估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后,由小组牵头部门安排二人以上(含)内评人员到现场对抵质押物进行核实。

抵质押物内部评估小组采用会议或会签形式审核,小组听取或审阅申报机构相关人员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基本情况和估价后,独立审查并签署评估意见,项目批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

第三章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第八条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抵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

评估方式以内部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

第九条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押品评估是指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金额的过程。

在金融业务中,押品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的。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准确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为贷款提供有效的保障和风险控制。

三、实施步骤。

1. 信息收集,首先需要收集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类型、规格、数量、产地、产状、使用年限、保养情况等。

2. 资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抵押物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技术评估,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包括对抵押物的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4. 价值确定,基于技术评估的结果,结合市场行情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可贷款金额。

5. 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明确抵押物的价值和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实施要求。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

2. 保护评估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当干预。

3. 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和公开,借款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

4. 做好评估报告的保存和备份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查验性。

五、实施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总结。

押品评估实施方案是金融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合理的押品评估实施方案,有助于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押品评估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纳入全行押品管理体系。

省分行、省辖行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行公私授信业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的选用、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第四条省分行及省辖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

备选库由风险监控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门应当在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中选用评估机构。

省分行的备选库不少于5家评估机构,省辖行备选库的数目不少于5家。

如省辖行所在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较少,省辖行应请求由省分行统一建立备选库,供省辖行选择。

备选库名单—1 —及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分行和省辖行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评估机构种类包括各类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第六条进入备选库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二)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具有二级(或B级)及以上的资质;(四)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五)收费合理,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六)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合理、客观、真实反映评估物的价值;(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

第七条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一、引言押品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以确保押品的价值准确评估和合理管理。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估原则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准确。

2.独立性原则:押品评估应由专业独立的抵押评估机构负责,确保评估结果自由、客观、中立。

3.安全性原则:确保评估过程的信息和资料安全,防止泄露和篡改,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4.审慎性原则:评估过程中要审慎确定押品的价值,遵循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风险可控。

5.可追溯性原则:评估结果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以便随时追溯和审核。

三、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1.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押品评估部门或委派负责押品评估的专门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职责和权限。

2.评估政策和流程: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押品价值评估的政策和流程,明确评估的目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3.评估方法和模型: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押品,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4.评估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商业银行应对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有相应的资质认证制度。

5.评估报告和记录管理:商业银行要规范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保存,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保存评估记录,便于追溯和审核。

6.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及时、准确地反映押品的价值变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

7.外部评估和审计:商业银行应定期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押品评估管理的体系进行外部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四、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1)提高押品价值评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减少评估差异,增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押品实施细则(终)

押品实施细则(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权证包括银行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商业汇票,上市公司股票、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产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及抵债物资的物权凭证等。

第四条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我行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我行债权实现:(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六条抵质押担保是我行风险缓释的重要手段,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证担保等其他风险缓释手段组合使用。

接受抵质押担保不能替代我行对信贷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信抵质押品的牵头管理、对辖内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押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及承担对职责范围内押品的日常管理、现场核查、内部评估等工作,接受省分行授信执行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部评估报告的使用,加强对合作评估机构的管理,有效防范信贷担保的评估风险,保障全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业务授权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辖内,所有向对公业务客户提供在我行的抵、质押物(权利)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以及我行相关部门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物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为我行对公业务客户在我行的抵、质押物(权利)提供评估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有效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业务部门为我行合作评估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风险管理部等评估报告使用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我行确定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后,由我行根据备选名单向客户推荐,或由客户在备选名单内自主选择,我行拒绝接受禁用名单中的评估机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由省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八条在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和管理过程中,我行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一)公司业务部门职责1、省分行公司业务部(1)收集整理各二级分(支)行初步筛选拟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根据评估机构情况说明,拟定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2)将省分行确定的当年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和禁用名单通知各二级分(支)行以及本级法律事务部、对公信贷经营部门和评估报告使用部门,同时将名单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3)每年元月上旬对本部直接经营部门与各类评估机构的合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建立本部评估机构信用记录。

抵押评估实施方案

抵押评估实施方案

抵押评估实施方案一、前言。

抵押评估是指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价值的过程。

在贷款过程中,抵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抵押评估实施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二、抵押评估实施方案的基本步骤。

1. 收集资料。

在进行抵押评估之前,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建筑物结构、周边环境等。

这些资料将为后续的评估提供基础和依据。

2. 实地勘察。

实地勘察是抵押评估的重要环节,评估人员需要亲临抵押物所在地,对其周边环境、建筑结构、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记录。

通过实地勘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抵押物的实际情况。

3. 数据分析。

在收集了相关资料和实地勘察后,评估人员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对房产市场行情、土地价值、建筑物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4. 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需要根据收集的资料、实地勘察和数据分析,编制出详细的评估报告。

报告中需要包括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评估过程中的发现和问题、评估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5. 审核确认。

评估报告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

审核人员将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6. 结果反馈。

最后,评估结果将反馈给贷款机构和借款人。

根据评估结果,贷款机构将确定抵押物的可贷款价值,为贷款提供依据。

三、抵押评估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1. 评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和经验,对抵押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2. 在实地勘察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注意安全,确保勘察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数据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市场行情、抵押物本身的特点等进行全面分析。

4. 在编制评估报告时,需要清晰、准确地表达评估结果和意见,确保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5. 审核确认环节需要严格把关,确保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四、结语。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1、 总则 • (1)定义:第二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指我行
内部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特点,综合考虑 其市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其他各种影响抵(质)押物(权) 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抵
(质)押物(权)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的过程,包括在贷款发放前对 借款人拟提供的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次评估,贷款发放后 的抵(质)押物(权)价值跟踪重新评估”。
r ─ 折现率
n ─ 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60%+理论
成新率×40%
17
第十七页,共42页。
三、《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 (一)全流程管理(2008) • 《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 岗位设置及基本流程: • 评估流程环节、评估流程角色、评估岗位人员及资质条件、评估流程发起规
审查和审定;评估业务的统计、档案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支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部门负责支行内部 抵(质)押物(权)价值的初评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期准 备工作,对抵(质)押物(权)价值进行初步评估,评估业务的统计等
”。(一般为评估初评和重评的发起部门)
13
第十三页,共42页。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管理办法》主要解决整体理念和原则范围方面的问题:
• 总则。提出了文件依据、抵押品评估定义、抵押品评估范围、在信 贷管理中的作用、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评估行为的原则等。
• 评估方法及时间。规定了抵押品的分类标准、评估方法及选择原则、 不同类型抵押品的评估监控周期等。
• 评估流程。规定了评估流程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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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省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第七要求: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13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附: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13急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13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纳入全行押品管理体系。

省分行、省辖行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行公私授信业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的选用、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第四条省分行及省辖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13构备选库。

备选库由风险监控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门应当在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中选用评估机构。

省分行的备选库不少于5家评估机构,省辖行备选库的数目不少于5家。

如省辖行所在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较少,省辖行应请求由省分行统一建立备选库,供省辖行选择。

备选库名单及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分行和省辖行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评估机构种类包括各类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第六条进入备选库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执业经营二年以上;(二)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具有二级(或B级)及以上的资质;(四)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五)收费合理,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六)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合理、客观、真实反映评估物的价值;(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

第七条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13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根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风险监控、预算财务、法律合规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所推荐的评估机构进行考评,在综合考核评估机构的业内地位、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信誉状况、评估质量及与我行的合作情况等因素后择优拟定出备选库名单目录,报分管风险监控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使用第九条对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我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

法律合规部门根据《交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框架,明确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签约期内如我行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等质量问题,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条除根据《信贷手册》规定,可以免予评估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选择委托备选库名单目录中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一)没有公开市场价值的抵质押物;(二)金额大且复杂程度高、专业技能要求强的抵质押物;(三)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抵质押物;(四)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虽在一年以内,但该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较大毁损的;13(五)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虽在一年以内,但非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

经分行风险监控部审核,分管行领导批准的除外;(六)授信审查审批或授信监控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有特殊情况须聘请备选库名单目录以外的评估机构的,需求使用单位可向分行风险监控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对异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上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在抵质押物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承担,如抵质押物所在地无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贷款部门应与当地相关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力争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当地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涉及评估费用超过20万元,或对我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风险监控部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备选库名单目录中挑选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进行招标。

选择程序按照《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我行委托。

评估费用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由我行统一、合理承担。

在贷款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费等因素,相应提高贷款定价。

对优质客户,也可作为一项优惠措施和手段,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如客户愿意承担评估费用的,可由客户承担。

13对银企双方协商约定,由客户委托评估的,也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十五条风险监控部负责对本行选用的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考核。

评估机构的需求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客观、详实、及时地向风险监控部门报告评估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风险监控部根据确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目录,建立评估机构管理档案或台账,每年对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业务能力、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诚信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备选库更新建议,对备选库名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充实。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淘汰部分专业能力不强、工作质量不高、服务质量差、诚信度低的评估机构,并告知全行。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应立即退出备选库名单目录。

(一)未经书面许可,将交行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业务转让委托他人;(二)对交行和其他债权人出具的评估报告有严重失实、作假、欺骗等内容;(三)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采用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债权人和客户利益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3第十八条应退出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由风险监控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退出后,如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准入程序,及时增补。

第二十条经考核发现因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失误、过错造成交行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评估机构追偿损失。

第五章抵质押物价值管理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抵质押物价值是交行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但非唯一依据。

需求使用单位须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向评估机构核实该报告的真实性,以防虚假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不能代替交行内部的授信调查、审查意见,更不能代替客户经理的现场实地调查和查勘。

各需求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审核抵质押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和时效性,加强对抵质押资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准确掌握抵质押资产的市场价值,按照同类抵质押资产市场价格与评估机构估值孰低原则确定抵质押物估值。

第二十三条授信申报时,需求使用单位认为抵质押物实际价值高于评估价值的,应在授信分析报告中阐述依据与理由,同时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估值偏高的,需求使用单位可另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或简易评估。

13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应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授信敞口和期限、抵质押物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根据《信贷手册》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授信期内,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信贷手册》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要求,加强抵质押物的动态管理。

若发现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出现较大下降时,要采取加固担保或减少授信敞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仍按《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交银办〔2005〕236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分行风险监控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备选库名单目录另发。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13主题词:风险管理抵质押评估细则通知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 2008年3月25日印发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13主题词:风险管理抵质押评估细则通知风险管理抵质押评估细则通知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风险监控部 2008年3月25日印发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2008年3月25日印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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