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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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文件
交银秦发〔2008〕32号
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省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第七要求: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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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附: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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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文件
交银秦发〔2008〕32号
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
知
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
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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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
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纳入全行押品管理体系。省分行、省辖行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行公私授信业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机构的选用、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省分行及省辖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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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备选库。备选库由风险监控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门应当在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中选用评估机构。
省分行的备选库不少于5家评估机构,省辖行备选库的数目不少于5家。如省辖行所在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较少,省辖行应请求由省分行统一建立备选库,供省辖行选择。备选库名单及动态更新情况应在省分行和省辖行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评估机构种类包括各类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
第六条进入备选库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执业经营二年以上;
(二)领导层行业经验丰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具有二级(或B级)及以上的资质;
(四)注册评估师10人以上;
(五)收费合理,信誉良好,近两年在行业的各项考核中无不良记录,且无被集中、频繁投诉的情况出现;
(六)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合理、客观、真实反映评估物的价值;
(七)出具的评估报告须能够得到抵质押物登记机构的认可。
第七条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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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根据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风险监控、预算财务、法律合规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所推荐的评估机构进行考评,在综合考核评估机构的业内地位、业务水平、服务态度、信誉状况、评估质量及与我行的合作情况等因素后择优拟定出备选库名单目录,报分管风险监控工作的行领导审批确定。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使用
第九条对进入备选库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我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书”。法律合规部门根据《交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框架,明确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签约期内如我行认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等质量问题,可终止合作关系。
第十条除根据《信贷手册》规定,可以免予评估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选择委托备选库名单目录中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一)没有公开市场价值的抵质押物;
(二)金额大且复杂程度高、专业技能要求强的抵质押物;
(三)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抵质押物;
(四)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时间虽在一年以内,但该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较大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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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质押物原有的外部评估报告虽在一年以内,但非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经分行风险监控部审核,分管行领导批准的除外;
(六)授信审查审批或授信监控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有特殊情况须聘请备选库名单目录以外的评估机构的,需求使用单位可向分行风险监控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对异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上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在抵质押物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承担,如抵质押物所在地无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贷款部门应与当地相关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力争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地抵质押物登记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涉及评估费用超过20万元,或对我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风险监控部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在备选库名单目录中挑选不少于3家评估机构进行招标。选择程序按照《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我行委托。评估费用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由我行统一、合理承担。在贷款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费等因素,相应提高贷款定价。对优质客户,也可作为一项优惠措施和手段,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如客户愿意承担评估费用的,可由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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