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浙土资规〔2018〕9 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为优化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对少量林地进行调整的,在严格保护生态、确保项目区内森林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6〕4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要充分认识到国土资源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责无旁贷,国土资源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大有作为。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着重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一、努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持续增收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问题是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
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重大的支持,也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首要职责。
(一)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要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浙政[1995]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在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缺乏土地法制意识和对耕地的忧患意识,急功近利,随意批准用地,甚至不批就用,造成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全省耕地锐减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对耕地的保护,特作如下通知:一、深入进行基本国策和法制教育,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耕地忧患意识,是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各地在抓好土地管理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认真开展全国“6·25”土地日和我省每年6月的土地管理宣传月活动。
要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教育,使全省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人口还在增长,耕地却在锐减的严峻形势,将会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此,各级领导务必立足于国家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立足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立足于社会稳定的大局,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极大的决心、气魄和强有力的工作,依法把土地管理好,把耕地保护好。
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严肃查处;任何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思想行为,必须坚决加以克服和纠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浙土资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作出的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规定,有效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认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垦造耕地项目的落实。
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是有效组织垦造耕地,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二、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任务是: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查全省耕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评估耕地垦造潜力,编制可开发复垦耕地的具体项目,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
凡是土地更新调查基本完成(通过预检)的县(市、区)都要及时研究部署开展建立辖区内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并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辖区内建立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编报垦造耕地储备项目要按照《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实事求是地查清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的状况,在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近、中、远期垦造耕地储备项目,以及垦造项目所需投资预测成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浙政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有效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垦造耕地工作中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严格管理,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监管工作(一)加强垦造耕地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
要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抓紧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滩涂围垦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审批、核准垦造耕地项目的基本依据之一,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统筹安排垦造耕地规模、时序和区域,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号 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号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XXX人民、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等垦造耕地的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XXX〔xxxx〕xx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国土部门关于垦造耕地立项、质量验收报备等工作要求,XXX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实施管理和项目业主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等XXX(街道)、部门年度考核,XXX(街道)、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XXX(街道)和部门办结承诺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XXX人民(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的业主;XXX集体经济,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有组织实施XXX,XX村委作为项目业主,具体XXX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确定。
二、立项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XXX〔xx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XXX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XXX土地综合整制项目立项条件:(一)土地开发项目。
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年度调查的可开发后备资源为基础,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疏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 xx亩以上,综合地形坡度在xx度以下,海拔高程基本适合农作物耕种,开发后种植土壤层在 xx厘米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不破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
对政策处理未到位的,未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开发的书面意见的,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以及在公路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和涉及国有林场的项目不予以立项开发。
(二)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X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XXX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集中连片xxx亩以上,坡度xx度以下的耕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权限不够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够高、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
近年来,各地都大力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必然要求。
因此,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1、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
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
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作者:省厅办公室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3年第11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11月4日,省厅召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动员部署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铁雄厅长作动员部署。
张国斌副厅长主持会议。
厅领导潘圣明、马奇、张钢、张金根、林天宁、张志勋、夏晓鸿出席会议。
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厅耕保处、执法监察局、省统征办、省监察总队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陈铁雄厅长强调,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实际举措,是回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困难的有力抓手,是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迫切要求。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下一步,着重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征地自查整改,着力破解被征地农民权益维护难问题;二是努力规范宅基地管理,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三是全面开展信访问题集中清查处理,着力破解信访化解难问题;四是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和耕地保护;五是全面深化“阳光国土”工程,着力构建群众参与的维权长效机制。
陈龙副秘书长强调,这次会议是国土资源系统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很及时、很重要。
一是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问题。
实施好这项行动,对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土资源系统良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要严肃认真,切实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及整改工作。
要严肃认真对待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的专项督察,做到自查清理“细而又细”,整改落实“实而又实”,查处问题“严而又严”。
三是要从严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浙土资办[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农田基础建设,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监管不严格、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加以纠正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立项审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为除耕地外其他地类。
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经实地踏勘,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的予以批准立项,并及时上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审查复核,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
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
三、认真组织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确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力争通过3-5年基本解决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各地要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总目标,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优化村庄用地布局。
为优先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允许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在因实施城市(镇)建设规划而控制农民建房的区域,各地要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先行划定农房安置建设区块用于安排农民建房用地,或者加快实施农房拆迁安置工作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各地要努力克服单纯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的做法,按照“整治空心村、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的原则,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着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各地要统筹使用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各项指标,确有不足的,要在省切块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农田格式化。
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32号1999年8月29日)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人多地少,可垦造耕地的后备资源相对不足,且分布不均匀。
一些市、县因缺乏土地后备资源不能实现建设占用耕地用一亩补一亩的法定要求,需要委托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市、县垦造耕地。
为了规范易地垦造耕地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做到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易地垦造耕地的内涵易地垦造耕地主要指:(一)市(地)、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确需申请占用耕地,但经过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垦造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需要跨行政区域易地垦造耕地。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已按规定标准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不能承担耕地的垦造任务。
易地垦造耕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围垦海涂、开发低丘红壤等途径垦造耕地。
要严格把好易地垦造耕地质量关,新垦造的耕地要求表上在30厘米以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设施配套,旱涝保收。
二、易地垦造耕地的有关政策措施(一)鼓励集体、个体、外资企业等投资易地垦造耕地。
易地垦造耕地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二)对易地垦造新增加的耕地,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集体提留、粮食定购任务等。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展现新气象。
做好2021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打牢粮食安全根基,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作出贡献。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用途管制。
以国土“三调”成果为基础,锁定耕地地块图斑,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耕地种植利用正面清单,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将粮田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加强耕地保护利用监测监管,开发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耕地保护应用场景,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技术手段,每半年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动态监测,结合实地巡查,防止耕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林地、园地、坑塘水面、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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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关 于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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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步
加 强 耕 地 占 补 平衡 管 理 的 通 知
〔 〕
号
各 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省 政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 、 )
, ,
:
多 年 来 各 地 各 有 关部 门 认 真 贯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努 力 开 发 耕 地
、
,
后 备 资 源 加 大 垦 造 耕 地 力 度 实 现 了 全省 耕 地 总 量动 态 平 衡
, ,
。
但 由 于我 省 耕 地 后 备 资
,
源 匮乏 分布 不 均 衡
。
省 里 和 设 区 市 人 民 政府 要 定 期 组 织 开展 垦 造 耕 地 项
、 (
目
专 项 检查 对垦 造 耕地 数 量
,
弄 虚 作 假 耕 地 质 量 不 符 合 农林 业 生产 基本 条 件 的 县 市 区
、
)
,
耕地 保 护 责 任 制 年 度 考
一
核不予通过
。
同 时 按 被检 查 县 市 区 耕 地 质 量 不 达 标 面 积 比 例 相 应 扣 减 下
,
(
、
)
,
年度
新 增 建 设用 地 计 划 指标
、
。
五 加 大省统筹 耕地 占 补 平衡 力度
一
(
)
( 、 )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国土政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提出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通知》明确了耕地保护工作六项重点任务: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推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耕地管护和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一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护耕地领导小组,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建立和落实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将耕地保护列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之一。
二是严格依法用地考核。
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土地违法案件执行到位率、违法用地责任人查处到位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三是落实耕地补充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垦造耕地规划、项目、质量、资金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垦造耕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落实违法用地监管共同责任。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土地利用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共同监管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共同查处协调机制。
五是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
切实强化用地准入、监管共同责任,研究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支持产业目录,修改完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规定,建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制度。
《通知》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浙农田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制止耕地抛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耕地保护利用,严格制止耕地抛荒,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严格制止耕地抛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性制止耕地抛荒,对于有效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护和拓展农业生产发展空间,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耕地抛荒问题,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意见》要求,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构建完善耕地抛荒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稳定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认真组织摸底排查各地要结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摸底调查,组织开展耕地抛荒情况调查,逐村逐户逐块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时间、类型、原因、承包和流转主体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点、到主体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
特别要把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抛荒底数调查清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积极推进抛荒耕地统筹利用各地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具体方案,有力推进耕地抛荒整治和统筹利用,加强抛荒耕地恢复利用的跟踪监管,利用一块、销账一块。
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抛荒的,要严格禁止,全面恢复种植,种足种好粮食;对其他抛荒耕地,在平原地区的要尽快复耕,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在丘陵地区和山区的要根据立地条件、产业基础,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积极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垦造耕地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主要包括:1.土地开发项目;2.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3.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4.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垦造耕地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垦造耕地)规划等相关规划。
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一)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除外;(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三)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四)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林业、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审查。
项目选址审查按照实地踏勘、内业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等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7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7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我省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建设用地复垦的数量和质量,经省厅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的要求,按照图、数、实地相一致的原则,对各地2005-2006年已实施竣工的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用地、砖瓦窑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垦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申请建设用地复耕周转指标的项目(至今尚未竣工验收)逐一进行核实。
二、方法步骤检查以审阅材料和实地踏勘、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县级自查(2007年5月25日至6月5日)各市、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对照复垦项目的立项、竣工资料与实地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逐项汇总上报至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阶段:市级抽查(2007年6月6日至6月15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对各地进行抽查(不少于上报项目数的20%),并将抽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厅。
第三阶段:省厅抽查(2007年6月16日至6月20日)省厅将抽调各市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交叉实地抽查(不少于各市上报项目数的20%),对申请建设用地复耕周转指标的项目逐个进行核实,并将检查情况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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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
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3]9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04
【实施日期】2013.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浙土资办〔2013〕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时有媒体和群众信访反映我省少数地方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工作中,存在毁林开垦、耕地质量、影响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为积极实施“812”土地整治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和造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垦造耕地项目各项制度
1、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垦造耕地项目纳入
当地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项目所在地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不得以参股、投资等任何形式参与垦造耕地项目施工。
2、严格执行监理监督制度。
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对垦造耕地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范围、规划设计、工期、投资、施工、监理等有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群众居住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要建立村民监督小组,落实监督员,对项目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