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执业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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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执业与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人员自律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制订)、《客户经理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修订)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等营销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零售经纪部是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各证券营业部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为其提供服务的营销人员的职业行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营销业务管理组织加构和职责分工的规定,。职责范管理的人营销员执业行与规履行各自对
第三章营销人员执业要求
第六条营销人员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
取得“证。”书证人纪经券.
第八条客户经理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资格证书”。
第九条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和营业部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十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权限范围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本着对客户和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证券买卖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及资金账户开立等相关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买卖委托等相关业务合同内容等等。
第十二条营销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和营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水平和服务质意信识,提高职业素识合规意和诚
第四章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托委构机他其受接时同者或职任构机他其在时同能不员人销营条三十第
第十四条营销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营销人员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七条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书,明示与公司或证券经业部的关系、权限、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营销人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九条营销人员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
突的情形时,及时向公司或营业部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务业等户开理办所场业营券证到户客导引当应员人销营条十二第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公司和营业部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或营业部允许不得向外部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或证券营业部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五章营销人员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对客户夸大证券投资预期收益或其他不正确或误导性的宣传,或代表公司和营业部对客户证券投资收益或损失赔偿做出承诺,也不得做出其他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范以及公司和所服务营业部管理规定的虚假承诺;
(二)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不得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公司、营业部或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未经营业部批准,擅
自印制任何营销传单等宣传材料;不得擅自印制名片;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四)不得在招揽客户过程中违反公司有关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规定;
(五)不得将营业部的存量客户转为自己的客户;不得在营业部拦截自然开;户客抢争间之员人销营他其和人纪经券证、间之人纪经券证在得不;户客户.
(六)不得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七)不得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账户信息修改等手续;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账户交易密码的设置、修改手续;不得经手、代办客户资金的存取、划转、查询以及其他与客户资金有关的任何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代理客户进行证券认购、交易以及其他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有关的任何操作;不得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八)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或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从客户处取得任何不当利益;
(九)不得从事向客户传递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信息以外的证券咨询服务工作;
(十)严禁向客户提供公司营销人员管理系统内相关咨询信息以外的证券咨询信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