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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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沈四宝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对国际商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贡献。

本文将从沈四宝的角度总结一些国际商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范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特点包括跨国性、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运输方式和责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

3.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国际商法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当事人到国际法院起诉的繁琐程序。

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新兴的争议解决机构,其目标是提供高效、专业、独立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法庭的裁决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的规范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加强国际商法的规范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电子商务和国际商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国际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3.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商法:各国之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协调国际法和区域协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总结: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通过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和重要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

款规定:“但如果已约定的罚金的数额
明显过高或过于荒谬,法院可依其意志
增加或减少该数额。一切相反的约定应
视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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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1.在德国法上,包含在合同中的
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
是有效的。依《德国民法典》第340条第2
款,在债权人就债务的不履行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违约金作为最低
限度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向债务人
主张更多的赔偿金,他不必证明他蒙受的损
失有多少便可从债务人处获得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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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2.这一款进一步规定,对违约
金的主张“不排除主张其他损害
的权利”。依此规定,如果债权人蒙
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他除
了主张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超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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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作出
了与《通则》相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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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共五节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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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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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和“依赖利益”
“期待利益” 指当事人依合同有
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如利润; “依赖
利益”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
的信赖而改变了地位, 该改变的地位
与原来的地位在经济价值上的差异,比
如他因履约而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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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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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金

国际商法合同法英文版

国际商法合同法英文版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ISG
Three conditions for CISG to apply: a. The contract is for the commercial sale of goods. (so sale of service contract excluded.) b. It i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 not nationality or citizenship) c. The place of business are located in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Sales excluded from CISG
1. Consumer goods sold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2. Goods bought at auction. 3. Stocks,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4. Ships, vessels, or aircraft. 5. Electricity. 6. Assembly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c. case law v. statuary law (ases and Criminal cases (民事案件
与刑事案件)
Civil cases may include suit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or tort (侵权) cases, such as suits for personal injuries. Typically, they involve a request for damages of the wrongdoer. Criminal cases involve a representative of government attempting to prove the wrong committed against society and seeking to have the wrongdoer punished by the court system.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 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一旦和特定的产品结 合就可以申请了;例如五笔字型。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 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 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 式予以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 权,但是,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 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比 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 原权利人手中。 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 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 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 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 抗而无法实现。




3、转让权 专利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之 间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还须经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权只能作为一 个整体转让。 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不同,后者移转 的是专利的使用权,前者移转的是专利的所有 权,出让人丧失专利所有权,受让人称为新的 专利权人。 4、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 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知识产权与物权
(1)权利对象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形式,是 非物质形式。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的表现程度上不同。 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力时,受到限制:需要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等 (3)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4)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会 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纲《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纲课程编码:12020401H207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学分:2课时:36开课学期:4适⽤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课程简介《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学⽣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熟练运⽤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的问题或纠纷的能⼒。

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教学⽬标本课程的教学⽬标是使学⽣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励学⽣参与互动,⼒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以适应培养“应⽤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级专门⼈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标:了解国际商法中两⼤法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第⼀章绪论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商法学(第四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4
第八章公司债 券
5
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 4、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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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一)我国之规定 1、股东50人以下,允许1人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简易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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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一人公司 1、提高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2、一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3、登记注明是一人自然人还是一人法人 4、每年提交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5、有限责任的限制。如不能证明个人财 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三)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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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国的法院结构
• 联邦法院 • 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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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 • • • • • • (一)制定法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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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行政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 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 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 有拘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相似。 • 中国加入WTO以后,及时公布涉外经贸 案例已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
• • • • • • (一)国际(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2、国际条约的效力 3、国际条约的种类: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法律上的 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 • (三)国内法

国际商法课程(第三版) 沈四宝 ISBN9787566315656 PPT综述

国际商法课程(第三版) 沈四宝 ISBN9787566315656 PPT综述

第三讲 普通法系
二、英国的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 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上,而且二者在法律的 结构、范畴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国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 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equity)两部分。
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重难点】代理人的义务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3.不得泄露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2)中国法律的渊源 (3)中国的司法制度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当代中国的
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能够辨别中国法律的 表现形式。
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重难点】中国法律的渊源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1)你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哪个法系影
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判例,理论上不认为是法律渊源,在实践 中发挥作用
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
人民法院构成 2.民事、商事案件审判制度 合议制、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申诉制度
(2)试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 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 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 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 事立法。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的概念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是否禁止,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2、暗示代理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国际商法全篇

国际商法全篇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机的法律范围总和。

2.区别: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而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范围,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渊源: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国际性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渊源。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它已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

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

三部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以成文法为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文为依据,运用演绎性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7.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备违约的条件2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3对而双方约束制度4合同形成要合法5合同内容要合法6意思表达要真实要约的含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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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第二章代理法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案例: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2.请分析: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3.答: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通常程序是: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请分析:(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根据合同法: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6.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试问: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2为什么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7.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8.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9.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10.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11.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第三章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定义: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2.合伙企业的特点: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3.退伙债务的承担: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案例: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2.布莱克接管企业的经营权之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布莱克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布莱克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布莱克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3.2004年3月,本克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布莱克的上述问题;本克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1如果布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布莱克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在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22003年10月,布莱克在未经本克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金额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32003年11月,布莱克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42004年1月,布莱克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5.请回答以下问题:6.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7.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8.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D只知道B 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因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C偿还债务;3如果C偿还了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他是否可以要求A、B分担如果分担,比例如何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C可以按出资比例向AB追偿;第四章公司法1.股东大会的地位: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常设机构2.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和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容易导致资金闲置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利:简化公司设立程序,避免资金闲置;弊:公司资本缺乏保障,容易导致公司滥设,损害债权人利益;折衷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期内随时发行,发行数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公平、安全与效率之间寻得了平衡,既保证公司资本的效率,又兼顾到安全性;既做到了兼顾公平、安全,又把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到了公司资本制度中去;3.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4.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缺陷: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法人人格否定适用的条件:必须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应以法人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般只能由法人债权人提出申请;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其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请5.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公司债的特征:公司债的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债有固定的利息率,公司定期发放利息;公司债有一定的期限;公司债持有人比股东优先得到清偿6.公司解散: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法定事由解散;强制解散案例:1.小常想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动画制作业务,他现在只有10万元人民币,虽然达到了公司法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是它需要支付很多生活支出,同时这家动画制作公司暂时不需要这么多资金,他想适用折衷资本制,于是去咨询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当对小常作出何种建议如果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不能适用折衷资本制;最好能找几个志同道合的人成立一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适用折衷资本制,首次出资额只需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可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某地有二十几家民营企业分别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在业务往来中他们发现如果能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将业务整合起来,会产生非常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该公司分三期建成,总投资需要1亿人民币,一期投资3500万,二期3000万,三期3500万;这时该公司面临着对设立方式的选择: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如果采用发起设立,那么全体股东只需出资2000万即可,能够适用折衷资本制,但是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如果选择募集设立,发起人必须出资3500万,然后剩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吸引社会投资;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出口货物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在于以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作为区分国际合同的依据;2.合同形式的要求: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此条款提出了保留;3.两大法系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大陆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区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仅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果;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以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须经登记才转移所有权英美法的规定英国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对于非特定买卖,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美国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应于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中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权利担保责任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5.货物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联系起来,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交货转移风险”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交付第一承运人或在指定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起转移买卖路货时的风险转移: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案例:1.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船,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某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菲律宾公司知道这批玉米正在运输途中;问:1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公司是否有义务继续付款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1日在海上焚毁,菲律宾B公司依旧有义务继续付款;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菲律宾公司在收到这批货物之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批货物的风险该由谁承担如果菲律宾B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严重腐烂,但无法确定腐烂的时间,则该批货物的风险仍由菲律宾B公司来承担;因为根据合同公约第68条的规定,如果情况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再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第六章票据法1.票据的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2.三种票据的概念及特征汇票的概念与特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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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商的界定⏹二、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一步发展·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二)国外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日耳曼蛮族法律-----西方文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十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伦一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行为法新: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3).日本:1890 《日本旧商法》1899 《日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 15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 效时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 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 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法 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许当事 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 以作如下概括:
国际商法 16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国际商法 21
合同的无效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合同的无效 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2.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当然无效,无需主张
国际商法 11
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允许恢复原状的 几种典型情况是
再次, 再次,当一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 会阶层中的一员时,该方即使无权要求 强制执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除非他参与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四, 第四, 第四 同英国法一样,如果当事人在违法目的 实现之前退出了交易,他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
国际商法 12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 理。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 不同的处理。
国际商法 17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 适用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 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 定或给予财产利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沈四宝刘刚仿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沈四宝刘刚仿

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 及共担风险而 组成的企业。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
三、英国法的渊源
(一)判例法(case law) (二)成文法(statute law) (三)习惯法(custom law)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法的结构 (二)美国法的渊源 1. 判例法 2. 成文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导论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法律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 法律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国际商品流转社会关系, 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 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 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4)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 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和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样板仿照制 定、构建并发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形成于十三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并扩张到其殖民地。因此大陆法系包括的主要国家有:欧 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课程编号】:735006【开课对象】:四年制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分】:4【总学时】:64【先修课程】:国际贸易实务、经济法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课程性质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初步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着重掌握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货物买卖法的理论知识,熟悉国际商事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法规。

具备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分析国际商事纠纷,综合处理国际贸易活动的能力。

该课程是本专业的专业技术实践课,是本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不可或缺的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

三、课程教学要求本课程涉及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

在教学过程,一方面讲授基础理论知识,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习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案例分析的讲评,使学生处理纠纷能力得到加强。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

2、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3、了解中国法律制度。

(二)内容提要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的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商法的特点。

2、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

3、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大陆法的结构,普通法的结构,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重点、难点重点:大陆法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难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教学要求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2、理解合伙的概念及其各形式之间的关系。

3、理解公司的概念及其各种形式。

4、掌握采用各种商事组织的条件和策略。

(二)内容提要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特殊合伙,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外部与内部关系,合伙的解散。

2、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各国的公司法简介,公司的种类。

[国际商法][张彬彬][电子课件]第六章

[国际商法][张彬彬][电子课件]第六章
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法律中就明确规定,合 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
4.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内立法或者通过相关的判例来调整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例如,我国 《海商法》中具体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有关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 国际公约包括《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又称《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为了统一各国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规则,国际法协会于 1921 年在荷兰召开会议,并于 1924 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海牙规则》。该规则目前是调整提单运输的重要国际公约。随着科技的发展, 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海牙规则》的内容已无 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到了 20 世纪 50 年代末,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益强烈。国际海事委 员会于 1968 年 6 月 23 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于 1977 年 6 月 23 日生效。《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斯 比规则》。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1978 年 3 月,在德国汉堡 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了草案,通过了《汉堡规 则》,《汉堡规则》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生效。
(2)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但在实践中,租船合同主要指航次租 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定期运输,承运人不是按照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运输货物,而是 依据租船合同的要求运输货物的。在租船运输中,各国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订立租约,不受有关提单 运输的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调整。但是在海运实践中,由于贸易的需要,各国法律都承认租船人可以签 发提单。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 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汉堡规 则》中也有类似规定。此时承运人和提单都适用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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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法本章共七节第一节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对价和原因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违约及救济措施第五节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一、概说二、缔约的能力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合法性●五、错误和误解六、欺诈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一)英国和美国掌握如下五个问题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

2.动机 3.行为 4.因果关系 5.救济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

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

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

(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

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

(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

(2)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②要求方所寻求的新的合同条件是否公平。

③要求方所寻求的目的是否正当。

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6(2)(a)条,损害被威胁方,又不能使实施威胁的一方获得重大利益,”那么,这样的威胁就构成了“不适当的威胁”。

也就是说,当进行威胁的目的与双方的交易条件没有因果联系时,应认定行为人的动机是非善意的。

3.行为胁迫是以威胁(threat)为手段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签约过程中的威胁都构成胁迫行为。

依英国法,由合法行为构成的威胁通常不构成胁迫行为。

当一方在签约之前对另一方说“如果你不答应我提出的条件,我就不跟你签约”时,前者没有胁迫后者。

因为签署合同或拒绝签署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原则从属于某些例外:首先,关于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否构成胁迫,依普通法,答案是否定的;而依衡平法,答案是肯定的。

今天在英国,涉及这个问题,该衡平法的规则优先。

也就是说,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一种胁迫行为。

其次,在实施海上救助的过程中,如果救助方在救助前迫使被救助方答应了某些条件,后者有权以胁迫为由拒绝兑现其许诺。

再次,当合法手段被用于敲诈的目的时,被敲诈的一方有权主张胁迫成立。

例如,把丈夫与其他女人的私通行为告之妻子,是合法行为;但以之进行要胁,以获取合同项下的利益,是一种敲诈行为,构成胁迫。

美国的学理认为,以合法不合法界定某种威胁手段是否胁迫行为是不科学的。

美国采纳的标准是,“不适当的”威胁构成胁迫行为。

与英国相同的是,在美国,以提起刑事诉讼相威胁是不适当的。

犹他州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说,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公众,用来保护私人的利益是不适当的。

当威胁的行为本身构成刑事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时,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威胁。

另一项规则是,如果威胁构成对“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违反,则该威胁是不适当的。

4.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不合法的或不适当的胁迫只有在事实上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或重新协商的发生时,胁迫才能成立。

英国法院在决定这一问题需考查多种因素,包括:受威胁方是否可能找到替代的合理补救方法;双方是否实现了有效的和解;受威胁方对于其受到的威胁是否提出过反对;受威胁方是否进行过独立的咨询因而是基于其自主意志达成协议的。

在决定因果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今天的审判实践中最为关注的是,威胁是否已经让特定的被威胁者“没合理的选择余地”。

例如,威胁提起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当的”(比如,威胁方本来就不认为自己对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合理的依据;这构成非善意地滥用司法程序),但这种不适当的威胁一般不构成胁迫,因为被威胁方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当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威胁时,如果另一方可以不作让步,并通过诉讼挽回其损失,那么,诉讼是否一种合理的选择?美国法院判决,如果一种法律救济不能马上奏效,或者,被威胁方没有把握获得这种救济,该救济就不是合理的选择。

5.救济当合同基于胁迫而成立时,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该合同可以被受胁迫方撤销。

但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74条,当胁迫表现为对人身的强制时,被胁迫的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合同不能成立。

(二)法国、(三)德国自学(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9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不正当的威胁所致,这种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此地急迫和严重,致使前者没有合理的选择余地。

特别是,当某一对被威胁方进行的威胁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不法的,或者,将该威胁作为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的手段是不法的时候,该威胁就是不正当的。

”上文中的“不法”一词,从英文wrongful一词翻译。

它包括违法、侵权和违约等各类侵犯私权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八、显失公平把握如下六个问题(一)英国 (二)美国 (三)法国 (四)德国 (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六)中国“显失公平”的案例[案情]赖某早就打算买一台手机,只是一直未挑选到款式、价格都理想的机子。

一天上午9时左右,赖某应朋友之约去喝早茶,经过前导通讯器材用品店,顺便走了进去,想看看有什么合适的手机可买。

恰逢该店刚刚装修完毕,当天是重新开门营业的第一天,几个营业员正忙着往柜台里摆放货物。

赖某看到一款别的商店标价1800元的诺基亚8250手机,这里标价才860元,大喜过望,便跟营业员何某说要买一台。

何某说:“这是新到的货,要等老板来标好价才能卖。

”赖某当即指着该手机说:“看,机子下面不是有标价牌吗?860元,没错,拿一部出来我买了。

”何某看该款手机下面的确压有一张标价牌,上面标有“¥860”,便拿了一部诺基亚8250手机以860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

店主戚某来到店后,发现问题出在860元的标价是对诺基亚3310型而不是8250型,诺基亚8250手机错摆到了诺基亚3310手机的标价牌上。

戚某当即布置员工根据保修卡上载明的姓名、地址查找买主。

三天后,经员工报告,戚某找到了赖某,说营业员搞错了型号,赖某买的手机价格是1890元而不是860元,如仍要机子可优惠230元即只需再补交800元即可,不要的话退还手机,商店奖励其200元。

赖某说手机已转让给别人无法退还,且搞错型号是商店的过错与买主无关,其不可能补交价款。

戚某好说歹说,赖某态度坚决。

无奈戚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还手机或补足价款。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途径]本案涉及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问题。

1.赖某与通讯器材商店买卖手机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赖某明知诺基亚8250手机的价格远不止860元,而当营业员何某告知其该手机是新到货尚未标价,要待标好价后才能卖时,赖某却利用错标的价格和营业员对商品价格的不熟悉要求付款取货,并当即支付860元将价值1890元的手机买走。

根据法律,赖某与商店的买卖合同可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2.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由于通讯器材商店在该手机买卖合同中利益明显受到了损害,其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责令赖某补足价款或返还手机。

3.对该合同的发生,除赖某利用了营业员对新到手机价格不熟悉外,营业员本身也有失误即商店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商店提出如果赖某不要手机,将手机退还商店,商店除如数退还其860元外,另行奖励其200元的主张可以支持,作为对其弄错价格应承担的责任。

(一)英国1.判例法根据普通法,已经订立的合同不能以合同的条件不公平为由不予执行。

然而,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1.判例法:可以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一定的条件1983年,英国后座法院法官彼得·米利特在审理案时归纳说:法院要介入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审查三个要件是否得到了满足: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比如,贫困,未能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件,或未能得到相关的咨询。

其次,另一方以一种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

再次,所产生的交易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或“没有远见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

首先,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其次,另一方不道德的利用了其弱势地位再次,对于弱方不仅是苛刻的,而且是极为过分的和让人不能容忍的。

最后一个要件意味着,当合同是一个货物买卖时,价格过低还不够,而是要实质性地过低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

2.制定法英国的制定法并没有采纳显失公平的一般概念,同时,每一部制定法仅适用于一个特定的领域,但这些法律的发展对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制定法中,最重要的是《 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和《1994年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条例》自学 (二)美国(三)法国(四)德国(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第3.10条就“重大失衡”的制度作出了如下表述:“(1)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件:在合同订立时,该合同或条件无正当理由地给予了另一方一种过分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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