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 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国际商法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教学大纲旨在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并探讨其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应用。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基石。
它强调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对象、条款和适用法律。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序法的限制。
2.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价值观。
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公平交易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业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国际合理期望原则国际合理期望原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业交易中应合理预期对方的行为,并根据这种预期进行合理的商业决策。
国际合理期望原则有助于减少商业争议和解决纠纷。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和国际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贸易法的学习有助于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从而提升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和可靠性。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外国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问题。
学习国际投资法有助于了解国际投资的法律环境和保护机制,从而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和合作。
3. 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习国际知识产权法有助于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和规则,从而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四、国际商法的实践应用1. 跨国公司的国际商法合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时,需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商法的规定。
学习国际商法有助于跨国公司制定合规政策和管理风险,确保其在国际商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沈四宝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沈四宝是中国著名法学家,对国际商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贡献。
本文将从沈四宝的角度总结一些国际商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范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特点包括跨国性、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二、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运输方式和责任: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海运、空运和陆运等。
各种运输方式都有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
3.国际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国际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国际商法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当事人到国际法院起诉的繁琐程序。
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新兴的争议解决机构,其目标是提供高效、专业、独立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法庭的裁决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的规范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加强国际商法的规范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电子商务和国际商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国际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家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3.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商法:各国之间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也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协调国际法和区域协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总结: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通过了解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和重要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第三版)沈四宝、刘刚仿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知识回顾Knowledge Review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指导!
谢 谢!
让我们共同进步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国际商法:第六章-4精简版(沈四宝本)
第六章合同法本章共七节第一节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第三节对价和原因第四节合同的订立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违约及救济措施第五节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一、概说二、缔约的能力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的合法性●五、错误和误解六、欺诈七、胁迫八、显失公平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一)英国和美国掌握如下五个问题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
2.动机 3.行为 4.因果关系 5.救济1.从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到经济胁迫(1)胁迫的一般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2)货物胁迫英美法在早期只承认合同一方只有在遭受人身强制或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才有权主张合同是基于胁迫而订立的。
不过,英国法院很早就在“返还法”中承认,如果卖方为索要更多的货款而扣留货物,买方为得到货物而多付了钱,买方有权在卖方交货之后再把多付的钱要回来。
这样的救济后来发展成货物胁迫的制度,并成为合同法上的诉因。
(3)经济胁迫与货物胁迫的相似之处是,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2.动机(1)区分的重要意义在考查经济胁迫的构成时,将善意的与相对方就已签定的合同的条件重新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与胁迫的意思表示相区别,是十分重要的,在商业实践中,商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常常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件的建议。
如果这种建议的提出是善意的,另一方接受了这一建议,该方不能在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拒不执行该变更的建议。
(2)在决定重新协商的动机是否善意时,应注意考查以下情况:①要求重新协商的一方(要求方)是否善意地相信有权不履行原来签署的合同:如果依原来的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会使该方面临极大的困难,就有理由认为该方是善意的。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纲《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纲课程编码:12020401H207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学分:2课时:36开课学期:4适⽤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中英合作)⼀、课程简介《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本课程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培养和提⾼学⽣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熟练运⽤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的问题或纠纷的能⼒。
先修课程是《国际贸易概论》和《国际贸易实务》,后续课程有《国际商务战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结算》等。
⼆、教学⽬标本课程的教学⽬标是使学⽣能够掌握从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到国际商事交易⾏为,再到国际运输及其保险、⽀付及其国际商事仲裁的完整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教学过程中,除了理论指导,课程着重培养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励学⽣参与互动,⼒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规则与案例相结合,通俗易懂、学以致⽤,以适应培养“应⽤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级专门⼈才的迫切需要。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标:了解国际商法中两⼤法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国际商法的内容;掌握包含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国际商事交易⾏为、国际运输、国际运输保险及⽀付、国际商事仲裁在内的国际商事交易过程,并针对这⼀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分析和解决。
三、教学内容(⼀)第⼀章绪论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理解和掌握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度。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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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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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 关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 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 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 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 行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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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 金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 条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 方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 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 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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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 下,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 的依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 原则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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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 惩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 为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 了补偿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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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的概念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是否禁止,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2、暗示代理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国际商法》(2010年版)word文档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行,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商的界定⏹二、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一步发展·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二)国外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日耳曼蛮族法律-----西方文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人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十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仑一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用于商人之等级局限;由商人法→商行为法;对欧洲大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大。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行为法新:商人法即“同一商行为,只有商人为之才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商事单行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支票法等(3).日本:1890 《日本旧商法》1899 《日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行为和商人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立法基础。
国际商法知识点目录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1、国际商法的概念P22、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商法与商业法P3-4商法与民法P4-5商法与经济法P5商法与国际私法P6-7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P7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P7-83、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P8-10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及其特点P10-11(以德国法国为代表)(1)大陆法德渊源及英美法德不同之处P11(包括法律、宪法法典条例习惯)判例学理)(2)大陆法各国法院组织P14-152、普通法系(以英与美为代表)(1)英国法的特点P15(2)普通法与衡平法P15(3)英国法的渊源P15A、法院组织P16-18B、英国法的渊源P18-19(判例法成文法习惯)C、美国法的结构P19D、美国法的渊源P19E、美国法的法院组织P20F、美国法的渊源P22(判例法【先例约束力】成文法)P23-24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1、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P24-262、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P26-28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P29第四节中国法律制度P301、各种制定法P30-31(1)目前中国的基本法P312、中国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P30(1)法律解释包括P32(2)判例P333、中国司法制度(1)人民法院组织P33 4、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P345、中国民商法P34(1)民法P34-35(2)商法P35-36第五节国际商法基本原则P37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37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P38 (3)契约自由P38A、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P38B、物权与所有权P42-43C、侵权行为P4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P46 (1)商事组织概念P46(2)个人企业P46(3)合伙P47(4)公司P47第二节公司1、公司制度历史(1)特许公司P48(2)合股公司P48(3)现代公司制的形成P49 (4)公司法特征P532、公司的概念与种类P53(1)公司定义P54(2)公司特征P54(3)公司分类P55-56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P581.公司设立P592.公司章程P60越权行为P61双董事会P623.认购与缴纳股份P624.公司注册登记P63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645.公司资本概念P65授权资本制P65 法定资本制P656.股份与股票P66-687.股票市场A、股票交易定义B、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P70C、股票市场的作用P708.公司债与债券P709.红利与公积金P71-7210.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1)公司的机关与管理权P72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因P73(2)董事会与双董事会P75-7811、监察人会与公司监察人或审计人P78-7912、公司解散与清算P80(1)解散与清算的关系P8113、公司合并,兼并与收购P82-84第四节跨国公司P85(1)定义P85(2)制约跨国公司的国际条例P85-88A、《行为守则》P85及作用P86B、《公平原则和规则》P87C、《国际反托拉斯法典草案》P88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1、合伙概念P91(1)特征优缺点设立条件P91-94 (2)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P94-95(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96 (4)合伙企业与隐名合伙P97(5)合伙企业解散P972、合资经营企业P99合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993、个人企业P99-101(1)优点及缺点P99第六节中国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容P102-1042、国有独资公司定义及特点P105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念1、合同概念P1102、合同特征P1113、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P111(1)合同有效六项要求P1124、合同法体系及其编制体系P1125、合同的主要作用P113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邀约与承诺P114(1)邀约定义P115(2)邀约条件P115(3)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P115 (4)邀约约束力P117(5)邀约消灭P1192、承诺定义P120(1)成立条件四个121(2)承诺生效时间P122-123(3)承诺撤回P123撤销:合同已生效撤回:合同没生效3、对价与邀约P124(1)对价三层意思P124(2)有效对价条件P125-128(3)“自食其言”P128(4)双务合同P129(5)准合同与合同的区别P130 4、合同形式P131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分类P131-134 《联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135 5、合同必须合法三种非法合同P!376、合同必须真实P138(1)错误法国法中两种错误构成合同无效P139 德国法。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沈四宝刘刚仿
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 及共担风险而 组成的企业。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
三、英国法的渊源
(一)判例法(case law) (二)成文法(statute law) (三)习惯法(custom law)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法的结构 (二)美国法的渊源 1. 判例法 2. 成文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导论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法律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 法律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国际商品流转社会关系, 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 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 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4)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 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和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样板仿照制 定、构建并发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形成于十三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并扩张到其殖民地。因此大陆法系包括的主要国家有:欧 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属于大陆法系。
国际商法课程(第三版) 沈四宝 ISBN9787566315656 PPT综述
第三讲 普通法系
二、英国的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 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上,而且二者在法律的 结构、范畴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国法不像大陆法那样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 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equity)两部分。
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重难点】代理人的义务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
第二讲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2.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 3.不得泄露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 这一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2)中国法律的渊源 (3)中国的司法制度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掌握当代中国的
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能够辨别中国法律的 表现形式。
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重难点】中国法律的渊源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1)你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哪个法系影
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3.判例,理论上不认为是法律渊源,在实践 中发挥作用
第四讲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
人民法院构成 2.民事、商事案件审判制度 合议制、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申诉制度
(2)试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
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 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 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 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 事立法。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 效时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 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 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法 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许当事 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 以作如下概括:
国际商法 16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国际商法 21
合同的无效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合同的无效 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2.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当然无效,无需主张
国际商法 11
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允许恢复原状的 几种典型情况是
再次, 再次,当一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 会阶层中的一员时,该方即使无权要求 强制执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除非他参与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四, 第四, 第四 同英国法一样,如果当事人在违法目的 实现之前退出了交易,他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
国际商法 12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 理。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 不同的处理。
国际商法 17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 适用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 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 定或给予财产利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
国际商法第六章详解
委付
n 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以明确方式表示,就其财产、 权利、利益所作的抛弃。在海上保险中常作为 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当保险标的虽 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 修理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可以将 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所有一切权利,表示转 移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给予赔偿。但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方能成立。
n 明示保证: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 为保证条款。
n 默示保证:即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 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 或不行为。主要有合法保证和适航保证。
n 对于其应负的责 任。
(三)近因原则
(六)代位求偿原则
当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 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 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 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
(二)诚信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 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 欺骗隐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原则的法 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 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二)种类
n 运输方式 海上货运保险、陆上货运保险、航空货 运保险
n 保险期限 运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课程编号】:735006【开课对象】:四年制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分】:4【总学时】:64【先修课程】:国际贸易实务、经济法二、课程教学目的和课程性质通过本课程教学学生应初步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着重掌握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货物买卖法的理论知识,熟悉国际商事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法规。
具备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分析国际商事纠纷,综合处理国际贸易活动的能力。
该课程是本专业的专业技术实践课,是本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不可或缺的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课。
三、课程教学要求本课程涉及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
在教学过程,一方面讲授基础理论知识,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习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案例分析的讲评,使学生处理纠纷能力得到加强。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
2、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3、了解中国法律制度。
(二)内容提要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的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商法的特点。
2、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
3、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大陆法的结构,普通法的结构,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重点、难点重点:大陆法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难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教学要求1、了解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2、理解合伙的概念及其各形式之间的关系。
3、理解公司的概念及其各种形式。
4、掌握采用各种商事组织的条件和策略。
(二)内容提要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特殊合伙,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外部与内部关系,合伙的解散。
2、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各国的公司法简介,公司的种类。
国际商法提纲 商
国际商法提纲商国际商法提纲-商国际商法课程提纲(2021---2021学年第一学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得学生可以了解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商事组织法的规定;使学生了解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法规。
从而培养学生运用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具有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以确保贸易双方的利益。
另外藉由透过双语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基本术语。
自学本课程,建议理论联系实际,尝试并逐渐掌控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科学知识分析和处置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在教学中,针对学生特点,力求以能力为本位,以应用领域居多线,以摆事实概念,加强应用领域为重点,紧密联系业务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重点内容:1、legalsystemofinternationalbusiness2、contractlawfortheintemationalsaleofgoods3、gattandwtolaw1.考试性质:考试2.考试形式:闭卷3.成绩评定:课堂斥责(30分后),课堂参与度(不含作业)(15分后),大测验(不含实验)(55分后)(前三项综合为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100分后);期末考试成绩(100分后)总成绩=平时成绩×35%+期中考试成绩×25%+期末考试成绩×40%九、教材与参考书:(一)教材姜作利著:《国际商法》(第三版双语版),法律出版社,2021(二)参考书1、《比较法研究》,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新编国际商法》,曹祖平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3、《国际商法》,威尔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4、《国际商法教程(双语案例)》,曲天明,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5、《国际商法》,(美)雷奥古斯特,唐迈耶,迈克尔比克斯著,高瑛玮译作,机械工业出版社,2021十、讲课方式(教法):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十一、要求:必不可少教学资料:有关法条、英文字典教师签字:字:教研室主任盖章:系则(部)主任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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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但如果已约定的罚金的数额
明显过高或过于荒谬,法院可依其意志
增加或减少该数额。一切相反的约定应
视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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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1.在德国法上,包含在合同中的
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原则上
是有效的。依《德国民法典》第340条第2
款,在债权人就债务的不履行享有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违约金作为最低
限度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向债务人
主张更多的赔偿金,他不必证明他蒙受的损
失有多少便可从债务人处获得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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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2.这一款进一步规定,对违约
金的主张“不排除主张其他损害
的权利”。依此规定,如果债权人蒙
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他除
了主张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超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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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114条作出
了与《通则》相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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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共五节
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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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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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和“依赖利益”
“期待利益” 指当事人依合同有
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如利润; “依赖
利益”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诺言
的信赖而改变了地位, 该改变的地位
与原来的地位在经济价值上的差异,比
如他因履约而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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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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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金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在决定合同中加入的违约金条款是一 个无效的罚金条款,还是一个有效的、由 当事人约定赔偿金的条款时,英美法院并 不考虑这一条款中声明的该条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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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也就是说,尽管该条款冠以“违约金”
的名称,或明确说明,该条款是为了实施
不过,该法规的这一规定是在其第二篇 (买卖)中作出的,只适用于该篇管辖的买 卖合同。对于其他合同,美国法院仍适用 上述传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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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
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条
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方
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条
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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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惩 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为 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
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
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害
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金
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
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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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损害赔偿是典型的普通法上的救
济方法。英国早期的普通法院在违
约发生时首先考虑的就是让受损害
方获得金钱赔偿。这主要是因为,
德国法上的违约金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依该
法规第11条项下第18(d)5款,在以下两
种情况下,包含在“合同的标准条件”
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1)违约金的
数额超过了在双方的协议适用的情况中通常
可期望的数额。(2)该条款不允许另一方证明:
加入该条款的一方没有蒙受任何损失,或者,
该损失实质性地少于该违约金的数额。
(2)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是否会与公平、 公正和诚信等道德准则相背离。
(3)对涉及人身性质的服务的合同,不
作实际履行的判决。
(4)实际履行的判决在执行上的可能性
和难度是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5)在被告实际履约之后,原告是否会
履行对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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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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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该法规在2—718(1)条规定:如 果鉴于“违约引起的预计的或实际的 损害”,违约金条款规定的赔偿额是 合理的,该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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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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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这就决定了,合同中加入的(一)英国和美国
1.在英美法的制度下,受损害方 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 对之实施惩罚。
这样的约定,被告依然违反了合同,因为他
通过违约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结果,该法
院增加了赔偿的金额,理由是,在发生欺诈
的情况下,合同中的罚金条款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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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
到1975年,为了克服原有制度造成
的弊端,法国对民法典第1152条作了修
改,加入了该条的第2款;到1985年,
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目前在第2
金钱赔偿没有违约方的配合也能得
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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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在现代社会,英美法院在运用
“适宜原则”时考虑的首要问题是,
采用哪一种方法可以使受损害方得
到更好的保护?具体地说,在决定
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时,法官
经常考虑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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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1)交易的标的物是否具有独一无二、不 可替代的性质。
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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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下,
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
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原则
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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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
上述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不
公平的结果。在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庭1969
年2月4日的判决中,合同规定,被告如果违
约,应向原告支付2 500法郎的罚金。尽管有
补偿而订立的,法官仍可能得出它是罚金
条款的结论。反之,即使合同双方使用
“罚金” 作为该条款的标题,但其内容
表明,它是补偿性的,该条款仍然是有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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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惩 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为 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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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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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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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关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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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诞生于1977年的《标准合同条件法》对
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
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
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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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
(1)使受损害方在经济上处于合同得 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
(2)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合同 订立时有理由预见到的违约的后果。
(3)受损害方有义务减轻损失。
(4)对损失的计算应具有合理的确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依此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对违约方施加惩 罚的动机,只要约定的赔偿额与实际发生的损 害相比显得过高,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即可 认为该约定是惩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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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和美国
3. 对于上述依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的动机决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的 做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了重 大的改造。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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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其结果是,在债务人不履约的情况下,
即使债权人没有蒙受损失,他也可以得
到违约金,此时,违约金具有惩罚的
性质;如果他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的数
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违约
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了补
偿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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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国际商法
国际经贸类核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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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本合章同共的七内节容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