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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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前者不能 免责;后者可免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商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3
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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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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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合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合伙本节讲解合伙,主要内容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一、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1.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

两者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专门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3.合伙有以下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契约的有关规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

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二)合伙企业的利弊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来说有利有弊。

1.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的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4)在英美等国,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不必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

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九章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商法第六章第九章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案例分析: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为什么?(2)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答案要点:(1)荣塔公司的损失应要求船舶公司赔偿。

在本案例中,富士会社为了顺利出口结汇,向船舶公司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外包装有严重破损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船舶公司因为托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这种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收货人荣塔公司的利益,是对收货人的欺诈。

此保函对于收货人荣塔公司是无效的,荣塔公司作为提单的持有人即收货人,享有收取此清洁提单所注明的货物的权利,故此到货后我方发现受到损失应主张提单的签发人船舶公司赔偿。

船舶公司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后,再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2)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由托运人富士会社包装不当造成的,保险人因此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及船员的工资。

1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 4、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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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一)我国之规定 1、股东50人以下,允许1人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公司组织的简易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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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一人公司 1、提高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2、一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3、登记注明是一人自然人还是一人法人 4、每年提交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5、有限责任的限制。如不能证明个人财 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三)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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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美国的法院结构
• 联邦法院 • 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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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 • • • • • • (一)制定法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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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二)法律解释 1 立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行政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 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 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 有拘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相似。 • 中国加入WTO以后,及时公布涉外经贸 案例已成为中国必须遵守的一项义务。
• • • • • • (一)国际(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2、国际条约的效力 3、国际条约的种类: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 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法律上的 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 • (三)国内法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如果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善意第 三人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 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中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其代理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因此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 人予以赔偿。但须遵循下列规则: (1)提起这种求偿权诉讼的只能是第三人,本人无权起诉。 (2)不论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主观恶意,均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知道代理人未提供有代理 权的担保,或合同已排除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 (4)代理权限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从事代理行 为,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即由被代理人承担哪怕是超出其本 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 (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依照 第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 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 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 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 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 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国际商法全篇

国际商法全篇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机的法律范围总和。

2.区别: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而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范围,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渊源: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国际性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渊源。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它已被国际交往的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

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

三部法律汇编:《学说汇编》《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以成文法为主。

5.两大法系比较:第一,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第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第三,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文为依据,运用演绎性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7.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具备违约的条件2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3对而双方约束制度4合同形成要合法5合同内容要合法6意思表达要真实要约的含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知识点目录

国际商法知识点目录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1、国际商法的概念P22、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商法与商业法P3-4商法与民法P4-5商法与经济法P5商法与国际私法P6-7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P7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P7-83、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P8-10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及其特点P10-11(以德国法国为代表)(1)大陆法德渊源及英美法德不同之处P11(包括法律、宪法法典条例习惯)判例学理)(2)大陆法各国法院组织P14-152、普通法系(以英与美为代表)(1)英国法的特点P15(2)普通法与衡平法P15(3)英国法的渊源P15A、法院组织P16-18B、英国法的渊源P18-19(判例法成文法习惯)C、美国法的结构P19D、美国法的渊源P19E、美国法的法院组织P20F、美国法的渊源P22(判例法【先例约束力】成文法)P23-24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1、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P24-262、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P26-28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P29第四节中国法律制度P301、各种制定法P30-31(1)目前中国的基本法P312、中国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P30(1)法律解释包括P32(2)判例P333、中国司法制度(1)人民法院组织P33 4、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P345、中国民商法P34(1)民法P34-35(2)商法P35-36第五节国际商法基本原则P37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37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P38 (3)契约自由P38A、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P38B、物权与所有权P42-43C、侵权行为P4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P46 (1)商事组织概念P46(2)个人企业P46(3)合伙P47(4)公司P47第二节公司1、公司制度历史(1)特许公司P48(2)合股公司P48(3)现代公司制的形成P49 (4)公司法特征P532、公司的概念与种类P53(1)公司定义P54(2)公司特征P54(3)公司分类P55-56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P581.公司设立P592.公司章程P60越权行为P61双董事会P623.认购与缴纳股份P624.公司注册登记P63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645.公司资本概念P65授权资本制P65 法定资本制P656.股份与股票P66-687.股票市场A、股票交易定义B、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P70C、股票市场的作用P708.公司债与债券P709.红利与公积金P71-7210.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1)公司的机关与管理权P72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因P73(2)董事会与双董事会P75-7811、监察人会与公司监察人或审计人P78-7912、公司解散与清算P80(1)解散与清算的关系P8113、公司合并,兼并与收购P82-84第四节跨国公司P85(1)定义P85(2)制约跨国公司的国际条例P85-88A、《行为守则》P85及作用P86B、《公平原则和规则》P87C、《国际反托拉斯法典草案》P88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1、合伙概念P91(1)特征优缺点设立条件P91-94 (2)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P94-95(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96 (4)合伙企业与隐名合伙P97(5)合伙企业解散P972、合资经营企业P99合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993、个人企业P99-101(1)优点及缺点P99第六节中国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容P102-1042、国有独资公司定义及特点P105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念1、合同概念P1102、合同特征P1113、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P111(1)合同有效六项要求P1124、合同法体系及其编制体系P1125、合同的主要作用P113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邀约与承诺P114(1)邀约定义P115(2)邀约条件P115(3)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P115 (4)邀约约束力P117(5)邀约消灭P1192、承诺定义P120(1)成立条件四个121(2)承诺生效时间P122-123(3)承诺撤回P123撤销:合同已生效撤回:合同没生效3、对价与邀约P124(1)对价三层意思P124(2)有效对价条件P125-128(3)“自食其言”P128(4)双务合同P129(5)准合同与合同的区别P130 4、合同形式P131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分类P131-134 《联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135 5、合同必须合法三种非法合同P!376、合同必须真实P138(1)错误法国法中两种错误构成合同无效P139 德国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合同法
2. A公司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地买卖合同?
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 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发出要 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至我方帐 户。
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 5000英镑至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 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年 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年 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建, 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以 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
5、对价制度的改革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 固的地位。
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
传统定义: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现代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合同是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创设做 或者不做某特定事情的义务; 合同的本质:交易 因此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同于合同。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 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 消费者不同意这种补偿方案,请问根据合同法的内容,当当 网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判断下列情形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电商网上普通商品销售标价 ❖ 电商网上秒杀商品标价 ❖ 拍卖人的首次开价 ❖ 拍卖过程中竞拍人的出价 ❖ 一则开价50美元悬赏丢失的钱包的悬赏广告 ❖ 商品促销广告单 ❖ 招股说明书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
二、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 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 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 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例如: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 F
加注禁 止转让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3、承兑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 由承兑人签章。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 承兑。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 、 票 据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票据欺诈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行为之一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 同的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2.出票地
7.收款人名称。
(3)种类:
1、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2、附商业票据
光票
跟单汇票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

《国际商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1 课程介绍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1.3 国际商法的渊源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法规等1.4 国际商法的主体介绍国际商法的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等第二章:国际合同法2.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2.2 国际合同的成立介绍国际合同的成立要件,如要约、acceptance、合同的履行等2.3 国际合同的履行介绍国际合同的履行规则,如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2.4 国际合同的违约与救济介绍国际合同的违约情形及救济方式,如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3.1 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3.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提单、租船合同等3.3 国际货物运输的责任与义务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如货物损坏、延误等3.4 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条款,如火险、水险等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法4.1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4.2 国际专利法介绍国际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和专利申请的程序4.3 国际商标法介绍国际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商标注册的程序4.4 国际著作权法介绍国际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第五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5.1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介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5.2 国际商事仲裁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5.3 国际商事诉讼介绍国际商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法院的选择5.4 国际商事调解介绍国际商事调解的基本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六章:国际支付法6.1 国际支付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支付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2 国际支付工具介绍国际支付中常用的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6.3 国际支付的规则与惯例介绍国际支付的规则和惯例,如UCP 600、ISP 98等6.4 国际支付的风险与管理探讨国际支付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如何进行风险管理第七章:国际贸易税收法7.1 国际贸易税收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贸易税收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贸易税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7.2 国际贸易中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介绍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种类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7.3 国际贸易税收的优惠政策介绍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关税减免、退税等7.4 国际贸易税收争议的解决探讨解决国际贸易税收争议的方式和方法第八章:国际商事组织法8.1 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8.2 国际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设立介绍国际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设立条件、程序8.3 国际商事合伙企业介绍国际商事合伙企业的种类、特点及运作方式8.4 国际商事组织的合规与监管探讨国际商事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合规监管要求第九章:国际金融法9.1 国际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金融法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性9.2 国际货币金融法介绍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9.3 国际银行法介绍国际银行业务、监管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9.4 国际证券法介绍国际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的法律法规第十章:国际投资法10.1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了解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理解国际投资法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10.2 国际投资保护法介绍国际投资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及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10.3 国际投资合同法介绍国际投资合同的类型、内容及其在投资过程中的法律效力10.4 国际投资法的合规与监管探讨国际投资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合规与监管要求,以及各国政府对外来投资的政策和法规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环节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重点解析: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以及国际商法的渊源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法规等。

国际商法第六章(孙老师)

国际商法第六章(孙老师)

第六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二)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4.通知行和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5.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六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三、备用信用证与保函 (一)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法
主讲:胡晓红 教授
第六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读者将了解国际商事活动承前启 后的程序规则——国际商事支付法,全面理解从买卖 、运输、保险到支付这一完整的国际商事流程,认识 到国际支付规则在上述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核心地位, 认识到国际支付法对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不同支付 方式的规范及风险的控制,并进一步了解国际商事支 付的新形式,了解保付代理和电子资金划拨的相关规 则和程序。
第六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规定,要求付款需提交:信用证项下的一式三份商业 发票;装箱单一式三份,列明数量、毛重、净重。受 益人授权的送信人证明,全套不可流通单据已经在装 船后10 日内寄给买方。信用证规定:“原产地:任 何西方的牌子”,并明确表明信用证遵从统一惯例。 6月25日,货物在印度尼西亚库拉港装船。两张提单 开出,净重分别为 800.022 吨和700.061吨。7月5日, 原告卖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要求第二原告通知 行联盟银行 (Verein sbank) 扣除贴现费用提前贴现付 款。7月12日,联盟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款项, 并 要求中国银行在10月23日信用证到期时偿付信用证
第六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五)关于银行的免责事项 1.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2.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3.不可抗力的免责 4.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5.银行免责的原因

国际商法概述PPT课件

国际商法概述PPT课件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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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法的基本原则principal
1.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2.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3.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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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的共性
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是公法,商法也带有某些 公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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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点
(1)所追求的利益不同
商法——着眼于商事主体的权益,侧重保护商事主体个体
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侧重维护社会 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特有的经济关系
.
7
分类
从表现形式划分: 形式意义的商 法、实质意义的商法
从商法包括的内容划分: 广义商 法,狭义商法
从民法与商法关系划分: 民商合 一,民商分立
依立法基础划分: 商人商法,商行 为商法,折中商法,习惯商法
.
8
三、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商法与刑法 商法与国际法
.
2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论 商事法律关系 两大法系
.
3
第一节 商法概述
商的概念 commercial
一般常识的商 经济学角度的商 商法的商(第一种商、第二种商、
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 市场经济和商法
.
4
一、商法的商
第一种商: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 第二种商:货运、仓储保管、居间、行纪、 代理 第三种商:银行、信托、加工承揽、制造、 出版印刷 第四种商:旅馆、饮食、广告、保险.18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29. 汇票的普通承兑: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30.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31. 本票: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1要约邀请:即使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速遣费:承租人向出租人领取提前完成约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3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第十章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44.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4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8.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和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19.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当理。
20.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2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第六章详解

国际商法第六章详解

委付
n 是指一方对另一方以明确方式表示,就其财产、 权利、利益所作的抛弃。在海上保险中常作为 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当保险标的虽 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 修理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可以将 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所有一切权利,表示转 移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给予赔偿。但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方能成立。
n 明示保证: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 为保证条款。
n 默示保证:即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 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 或不行为。主要有合法保证和适航保证。
n 对于其应负的责 任。
(三)近因原则
(六)代位求偿原则
当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 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 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 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2 投保人 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
(二)诚信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 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 欺骗隐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原则的法 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 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二)种类
n 运输方式 海上货运保险、陆上货运保险、航空货 运保险
n 保险期限 运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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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法的概念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界定,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有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是否禁止,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2、暗示代理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3、不容否认的代理P2234、客观必须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

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5、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人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上不予保护。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归于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1)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一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英美法国家对被代理人单方面撤回代理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英美的判例,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本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比如甲向乙借了一笔钱,并指定乙为代理人代其收房租,以清偿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就同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对乙的代理权。

(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①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②对第三人的效果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是在他所接受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贷款时,由他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即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不仅存在代理合同而且还同时存在有担保合同。

信用担保代理制度在过去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贸易中曾起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的出现,信用担保代理人制度已逐步被淘汰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保付代理人保付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即被代理人)向本国的卖方(即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签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

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绝付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贷款。

在英国这种代理人是由英国出口商协会的出口商担任,所以保付代理人也称为出口商行或保付商行。

保付商行的经济作用在于解脱本国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遭遇的奉贤。

使本国卖方不必顾虑国外买方的资信能力而接受订货单。

保付商行与信用担保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者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贷款,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卖方为了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办法是:由国际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提的往来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放(即第三人)卖放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就可以要求保兑银行支付贷款(三)运输代理人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船位,他自己须向轮船公司负责(四)保险经纪人国际贸易中进口人或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

英国保险法规定,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签订的,经纪人须对保险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

即如果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则应由保险经纪人交纳。

三、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出口保险人。

案例分析: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问:(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1)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分析:(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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