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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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票据法

6-国际票据法
日内瓦公 约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统一法认为,汇票必须载明出票 时间、地点,英美法则认为,如果没有载 明出票时间地点,汇票仍然有效。 7.汇票的到期日
见票即付:at sight 定日付款:at fixed date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关于 汇票上包含内容的规定 1.标明汇票字样:大陆法系要求注明, 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上面不能有附加的条件,汇票上面 没有必要用客气的语言。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确定。 汇票上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同时记载汇票 金额,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2.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签 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及背书人姓名。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只在 汇票背面签上背书人的姓名。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可以互相转化。 3.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汇票上的权利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谨(为XXX)担保付款 担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周二-下午1.汇票保证的特点
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2.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保证人在向执票人付款后,成为执票人, 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一切前手行使追索权。 义务:担保付款 多个人担保时,各个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汇票债务无效时,保证人仍要付款 可以对部分金额提供保证
二、票据的特征
(一)有价证券: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二)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文意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 载的文意来确定,票据文意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 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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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未适当提示付款的抗辩
(6)关于须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作成 拒绝证书而未正当地作出拒绝证书的抗辩。
(7)关于票据时效(4年)已过的抗辩
(8)基于该当事人于执票人之间在票据项 下的交易或由于该执票人有任何欺诈行为 而使该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而提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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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第16条规定,凡是拥有经过背书转让 给他人或前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票据, 并且票据上有一系列连续背书的人,即使 其中任何一次背书是伪造的或是由未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的背书,只要他对此不知 情,就应当认为他是票据的执票人而受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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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 抗辩问题
1、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 票人两种,根据该公 约30条规定受保护的 执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执票人在取得票据时,该票据应是完整的。 他在成为执票人时对有关票据责任的抗辩不 知情。 他对任何人对海票据的请求权不知情。 他对该票据曾遭拒付的事实不知情。 该票据未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 他没有以欺诈、盗窃手段取得票据或参加于 票据有关的欺诈或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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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的法律实务
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行为引起的票据上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如背书关系等) 票据权利有: 1)流通转让权 2)付款请求权 3)追索权 票据的义务主要是债务人对持票人保证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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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票据关系 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 切相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 的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是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行为作出的缘由,如因约定、买卖、 赠与、借款及原因而出票和接受票据等。 二是票据资金关系 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保证付款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如借款资金有效等。 三是预约关系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讲解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讲解
B、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区别: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 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持票人取得票据 如无对价或无相 以汇票为例: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
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 书面支付命令。

2、票据的基础关系
当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据,也就是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 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是票据法规定的事 项。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存在。 这种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相对于作为形式关系的票据关系,基础关系又称为票 据的实质关系。
票据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成立后,也继续致力于统一票据法 的努力,1971年着手起草新的统一票据法公约。1988年12月, 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 际本票公约》。该公约需10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到2000 年3月,只有3个国家签字、2个国家批准,其生效的日期还很遥 远。因此,国际上票据法的两个法系的对立依然存在。
一类,把支票单独归类;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本 票和支票由汇票派生,其1957年的支票法仅是对原票据法中的 支票部分的补充;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的范围广泛,还包括存 单。
(2)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不同。英国法将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 人和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大于对价持票人的权利, 而日内瓦票据法认为只要票据背书连续,持票人即是合法持票 人,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德国于1933年。法国于1935年相继公布了新的票据法 与支票法。其他欧陆各国亦然。但应每迄今未参加日内瓦会议, 所以在这方面仍维持原状。美国在1952年公布了《统一商 法典》,对统一流通证券法作了修正后吸收进去。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票据法案例2009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9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以及某实验小学为该汇票进行担保,没有写明担保日期。

付款人为宁波银行,但没有记载付款地。

2009年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

王某要求华茂集团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什么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包括哪些?➢什么是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关系?➢什么是汇票?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该票据没有记载付款地,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假如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又产生什么法律效果?(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票据的承兑?➢什么是票据的保证?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为多久?➢如果票据未得到支付,实验小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什么是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5千万,而大写金额为五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什么是票据的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票据追索权限制?➢什么是票据的再追索权?票据追索和再追索权的时效?2013年7月10日,张某于王某处购买电脑6台,价值共3万元。

张某给王某开立3万元支票一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某分行。

7月12日,王某把这3万元支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其爱人孙某,恰逢孙某的同事李四结婚,7月13日孙某将这张支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贺礼。

国际商法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票据法

? 根据与理由: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 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 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
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 ,所以 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 ,可以分别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 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任责律法的为行诈欺据票、一
票据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 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 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 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 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就 本案而言:
? 1.汽车制造厂可以向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被拒
行为之一
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 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特点
?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2、票据是要式证券; ? 3、票据是无因证券; ? 4、票据是文义证券; ?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练习3:
?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 10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源自(二)背书转让背书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020年3月19日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3月19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3月19日
汇票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国际商法CH7

国际商法CH7

票据当事人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 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非基本 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五)票据使用中保护善意第三人

例1强迫: A暴力手段让 B出票或让C作背书人。这样,B出票 和C背书无效。这种无效只能对抗直接权利人,不能向善意第 三人主张抗辩。即票据流转后,对善意第三人B或C还是要承 担票据责任的。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与票据有关的国际公约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1、概念——某些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以实现非现金化 流通的书面有价证券。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非票据关系 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切相 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学理上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种:票据原因关 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作出的缘由,如因 约定、买卖、赠与、借款及原因而出票和接 受票据等。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保证付 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借款资金有效 等。
(二)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三)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 承兑、付款等程序。


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如果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人不能 完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 销作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 出票行为才告完成。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3)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 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 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一)抗辩 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
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 而为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或 债务人提出,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 人的抗辩。主要是因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 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而只能向特定 的债权人行使,故又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 辩。
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 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式,就各自独 立的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 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具有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1. 定义、分类和特征 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
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
分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 证等。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款、改写、涂销、保付、 划线、参加付款、见票等 票据法采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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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出票
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受款人姓名; 出票日期及地点; 到期日(票据法第22条未规定)p303; 付款地点; 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背书
背书的作用 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不允许) 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有特殊记载的背书:限制转让、限制背书 人责任、附条件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设质 背书的连续性
分析提示
(1)该汇票的债权人有B、E;债务人有甲、乙、丙、A、C、D。 (2)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 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3)不能。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 ,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 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D应当知道并且是 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 ,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 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 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 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B可以要求 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他可以根据《票据法》 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有时包括参加承兑,这两 种都仅限于汇票)、保证与付款五种。 票据行为的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与 无因性 文义性: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其他票据 行为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通常指票据本身的伪造及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包 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签名的伪造,其中还 包括盗用有关人的印章、模仿签名。如果是票据本身的伪造, 则是一种明显的非法行为,自应无效,伪造人要承担法律责 任;但是如果票据是真实的,只有背书是伪造的,对伪造背 书的法律后果,各国的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 票据的变造,是指非法变更票据记载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事 项,例如,变更票据金额或付款到期日。变更的法律后果, 根据签名人的签字是在变更以前或以后而有所不同,如果签 名是在变更之后,则根据变更的文义负责,如果签名是在变 更之前,则根据原文义负责。 票据的涂改与销毁,是指票据上的签名或文义,或被涂抹, 或用纸片贴盖,或用化学方式腐蚀等。票据的涂改与销毁所 造成的后果,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同。
四、汇票提示p308-309
2006年6月2日,某商场与某电子产品批发公司签订 购销合同,由该电子产品公司供给商场彩色电视机100台, 价款共计25.4万元。6月10日,电子产品公司将100台彩 电送到,云天商场遂于当日开出一张金额为25.4万的银行 承兑汇票,到期日为承兑后1个月,收款人为该电子产品批 发公司。 6月29日,电子产品公司从某配件厂购进一批电视机 配件,于是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配件厂。配件厂接受汇票 后按约履行了合同。但是该配件厂由于财务管理混乱,直 到7月20日才发现这张还没有兑付的汇票,立即持票提示 承兑并要求付款。但付款银行以票据已超过提示承兑期限 为由拒绝承兑。配件厂先后向电子产品公司和云天商场请 求偿付票据金额,均遭拒绝。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和逾期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如何? 本案的配件厂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这是基于票据本身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 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 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 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 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 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 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属于对 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 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而签发票 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 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 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 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五、汇票保证
(一)汇票保证的概念及其特点
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 保因主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 为。 汇票保证有以下特点: 1.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2.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3.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2)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汇票债务提供保证时, 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保证人当其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 应承担责任,但是因款式欠缺无效者除外。 (4)保证人可以就汇票的全部金额提供担保,也可以仅 就部分金额提供担保,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人仅对 他所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支付义务。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是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有权行使 执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以及对于被保证人应负汇 票上责任的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 付款的行为。这是执票人为行使与保全其票据权利所 必须做的一种行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 示两种。一般而言,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 提示,然后再于到期时作付款提示。 不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 行,或根据票据上的记载办理。
案 例
甲签发一张面额20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 ,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 给A,A背书转让给B。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 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D以40万货物 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 E200万元的债务。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有哪些? (2)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假如该汇票遭拒付, 他该如何办? (3)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4)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要求E、 C、D返还汇票?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汇票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 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 为。 一般而言,是否要求付款人承兑,这是执票人的一项自由权,他可 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也可以等待到期日来临时向 付款人要求付款。 实际上,执票人对于远期付款的汇票,除汇票 上有限制承兑的规定外,一般都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与方式 承兑首先必须由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即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然后再由付款人决定是否予以承兑。提示是承兑的前提,如果执票 人不向付款人出示汇票(提示),付款人就无从对汇票进行承兑。 承兑的方式通常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 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 (三)承兑的作用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在被付款人承 兑以前,汇票的债务人是出票人而不是付款人,但是付款人一旦承 兑,承兑人(acceptor)就成为汇票主债务人,出票人与其他背书 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2.狭义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之日或指定到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本票、支票、汇票。
(二)票据的作用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 结算手段、信用手段、融资手段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一)票据权利 p.292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一 定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 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与本票的出票人) 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根据票面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第一次权利或主票据 权利。 追索权: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 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 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 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四、票据的法律特点
1 2 转让方式迅速、简便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3
4 5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与种类 p298-300
(一)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 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 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 支付命令。汇票的有关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开票人) /出口商、受票人(付款人)/进口商、 受款人/银行 (二)种类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六、汇票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 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提示付款的时间、付款人付款的时间、付款人付款的 效力、参加付款
七、汇票拒付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与拒绝付款两种情况。当执票人把 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 执票人即可以行使追索权,无须等待远期汇票到期时 再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遭到拒付时,才行使追索权。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况。
第六章 票据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票据的流通程序; 2、全面掌握票据的概念和作用、汇票、本 票和支票的相关制度。
票据法概论 汇票(重点、难点) 本票和支票(重点)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中国的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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