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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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2012经济法-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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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2) 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 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 理?为什么? (3) 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 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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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 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 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将票据背 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 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 什么? (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 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 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 据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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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经济作用 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 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 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 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 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流 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 以下五方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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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 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 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 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 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 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 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 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 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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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 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 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 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 所以票据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 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 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 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 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第6章 票据法

第6章 票据法

江城工业公司只得按照赵五所留地址寻找赵五,方 才知道地址为假的,而赵五却如黄鹤一般,一去不 复返,无影无踪。情急之下,江城工业公司慌忙找 到出票人江州新兴果品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 事实上,赵五所持支票是从江州新兴果品公司处偷 窃来的,新兴果品公司在收到银行退票时才发觉支 票失窃,还被银行罚了款。江城工业公司在追款未 果的情况下,将新兴果品公司告上法庭。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委托收款人、代理付款人等
(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3、关于票据当事人的几个名词 (1)出票人 (2)收款人
(3)背书人
(4)被背书人 (5)承兑人 (6)保证人 (7)被保证人
以汇票为例,其当事人间关系如下: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2、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③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 务的行为。 ④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 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
(2)判令甲公司向S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及相应 利息。
第六节
(一)概念
本 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分类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 款的,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具有双重身份,本票属自 付证券;二是本票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 注:本票无承兑

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 本票当事人
– 本票的出票人在我国仅限于银行,其他国家对其资格没有特 别限制 – 本票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最后持票人应是基本) – 出票人既是第一债务人也是第二债务人,本票中单纯的第二 债务人是背书人和保证人;本票无承兑,故本票第二债务人 无需担保承兑。本票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本票交付给收款 人,表示承担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义务的人
• 形式要件(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
– 书面 » 票据既是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也是票据权利的纸质凭 证,而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所以票据 法要求票据行为必须为书面形式 » 票据作为法定流通证券,其形式意义远超过实质意义, 所以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票据行为的书面,细致 到纸张格式和所用笔墨 » 票据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否则无效;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 签章 » 签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要素,对票据承担责任 的人必须是票据签章人,这是对票据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 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签章方式有明确规定,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人的签章不符合,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一定的款式 » 票据效力须依赖票据法对各类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 » 应当记载事项无记载(如出票欠缺金额、出票日期、签 章)则无效;可以记载事项如记载则有效(如不得转让 字样);记载不生效力事项如记载则无效(如背书附条 件);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如见票即付却承兑,有免 除担保付款字样等);记载使票据无效或使票据行为无 效的事项(出票附条件,票据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等)
• 取得方式
– – – – 依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汇票本票背书转让,无记名支票直接交付转让) 法定取得(税收、继承、合并分立、裁决或决定、再追索) 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产 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 票据义务人的责任不同于一般债务人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 法律性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 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2. 原因:第六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 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P108 挂失止付的程序:P108 挂失止付的后果:P108 概念: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 三种 公示催告的适用:P109,15条 公示催告的效力:P109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特征 金钱证券 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 :见票即付; 指定日期支付
第六章 票据法
(二)保证
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
上的 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49条,P115 保证事项: P115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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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第6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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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承诺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票款给持票人的票据。 以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 本票。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 2、出票 出票人行为:填写本票,向持票人交付本 票。
3、见票 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 步骤:持票人提示本票,出票人在票面 上写“见票”字样并签章。 4、本票付款 出票人付款的行为。
三、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 2、继受取得 背书、继承、交付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提 示票据要求票据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行为。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 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做出的行为,如中 断时效,制作拒绝证书等等。
2、汇票背书 、 通过在汇票背面签名和/或记载事项转让汇 票的行为。 以是否记载受让人(被背书人) 以是否记载受让人(被背书人)为准可分为 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 背书的次数无法律限制。 3、汇票的承兑 、 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的 行为。 只用于远期未到期汇票。 做法:在汇票上写出“已承诺”字样并签名。 做法:在汇票上写出“已承诺”字样并签名。
(四)票据权利的抗辩 1、概念 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付款请求,依法予以拒绝的行 为。 2、种类 (1)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提起的抗辩, 如票据记载事项的问题,或者票据本身 的性质问题等等。
(2)人的抗辩 指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针对特定的债权人 (五)票据权利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自愿 地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如丢失、损毁 等等。 丧失票据后的救济: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六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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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A.对变造人:如其不是票据行为人,则负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如其为票据行为人,则还须负票据责任。 B.对票据上签章人: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 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 认的,推定为变造前签章。 C.对票据付款人:付款人依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英国法:
该不完整票据是否经过交付来判断是否有授权,凡有交付行为的即被 视作为当然的授权。
大陆法:
对不完整票据,可经补充使其完整,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 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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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票据的处理 1.票据伪造 1.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或虚构 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违法行为。
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A.票据伪造者为票据所作的虚假行为; B.票据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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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A.对被伪造人:对任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对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因其未在票据上签章, 但应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 者行政责任。 C.对其他真正签章人:不影响。 D.对付款人:付款人仅对票据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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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立法概况 票据法的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中国的票据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
票据的国际统一立法
1930年初通过了6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初通过了6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 年初通过了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但英美 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 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

第六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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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二)种类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债务人 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 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 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前手所享有 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 有关金额的权利。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取得可通过发行、善意 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受让人从有 处分权的前手处取得(继受取得)。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一种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案例:5.6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4、票据是流通证券,通过背书转让和 交付进行流通。 5、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以支付一定 金额为目的。 案例6.1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 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1、持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 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 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 票据支付的行为。 只是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票据 被他人冒领。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及诉讼程 序的必经程序。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2、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 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 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 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 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 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 诉讼程序。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征,理解票据关系、票据法 上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 掌握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熟悉票据权利的种类、取得和 消灭情形,了解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掌握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及其限制,区分票据的伪造和 变造。 区分汇票、本票和支票之间的关系,掌握汇票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基本内容,掌握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及其效力,熟悉支票的资金关系和空头支票。
四、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第二节 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要式性 (2)独立性 (3)无因性 (4)文义性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 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3)行为的合法性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 (2)签章 (3)记载事项 (4)交付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是强行法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首先,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其次,票据 关系具有独立性。 最后,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利益返还关系 (2)票据返还关系 (3)损害赔偿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第三节 票据抗辩和票据瑕疵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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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格式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 .应记载事项 2 .得记载事项 3 .不得记载事项 (三)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是指汇票背书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转 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两种。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 .承兑只能是付款人的票据行为。 3 .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为之。
(二)承兑的程序 除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外.其他三种 均需承兑。汇票承兑程序一般包括三个步 骤: 1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并要求付票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 .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 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 绝承兑。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 .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 .形式要件 ( 1 )书面形式。 ( 2 )记载事项。 ( 3 )签章。 ( 4 )交付。
三、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2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 l )证券性。 ( 2 )单一性。 ( 3 )二 次性。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 1 )从出票人处取得。 ( 2 )从持票人处 受让取得。( 3 )依照法定方式,如税收、 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效力是指保证人依法承担的保证责任。包 括:1 .独立责任 2 .连带责任 3 .共同责任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向持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 1 .付款提示 或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内向付 票人出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保全票据权利 的行为。 2 .审查 付款人应对向其提示付票的汇票进行审查。

第六章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

2、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 、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
票据关系无因性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关系无因性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取 得票据;若持票人为出票人, 得票据;若持票人为出票人,承兑人可以资金关系对抗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追索权
出票人汇票) 甲(出票人汇票) 出票人汇票 乙(背书人) 背书人) 丙(张三伪造) 张三伪造) 丁(背书人) 背书人) 戊 银行(拒绝承兑) 银行(拒绝承兑)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内容
法律后果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 变造之后签章人, 变造之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 不能辨别,视同变造之前签章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 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 止支付的行为。 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 挂失止付的条件:丢失票据 挂失止付的程序:通知, 挂失止付的程序:通知,确未付款 挂失止付的后果: 日内 日内, 日内 日内, 挂失止付的后果:3日内,12日内,暂停支 付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概念: 概念:公告 公示催告的适用 公示催告的效力: 日 公示催告的效力:60日,90日 日 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三、背书转让
(一)背书交付
概念: 概念: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 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 据行为。 据行为。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连续,保证后手 转让限制: 转让限制:不得转让 (二)贴现 概念 性质 再贴现和转贴现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作业
试分析银行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几位同学分别担任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持票人、被背书人、贴现人、承兑人、付款 人等角色,通过虚拟的商业关系来演练整个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过程。要求制作票据。
号外
形形色色的汇票
最古老的中国汇票
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这是1942年海外爱国人士寄给宋美龄的汇票, 此钱用于”儿童保育”公益目的
民国时期的汇票
建国初的汇票
建国后第一张城市商业银行汇票
上海银行率先 签发了全国城 市商业银行系 统编号为 00000001的第 一张银行汇票. 这标志着城市 商业银行系统 银行汇票资金 清算业务正式 开通。
四、承兑及保证
承兑 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承诺付款,具体表现为在汇票上加盖 “承兑”字样并签章 承兑的主体为付款人,一般为银行 承兑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前进行,否则到期也无法获得承兑 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了真正的第一债务人 只有汇票存在承兑问题,支票、本票不存在承兑。在汇票 中,见票即付的也不须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 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五、付款
提示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出票后一个月 其他:到期日起10日内 过期:作出说明,一般即会付款 付款程序 收到提示,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的身份 审查合格,当日足额付款
六、追索权
追索权的产生:最后持有人的承兑、付款请 求遭拒,或付款人死亡、破产等 向谁追索:背书人、出票人等 追索权产生后,应当在3日内向告知前手 责任承担:所有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承兑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支付工具为 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甲方先将汇票进行了承 兑,并在上面加盖了“不得转让”字样,然 后交给了乙方。乙方按时发了货,在汇票的 付款到期日到来之前,乙由于急需资金,就 将汇票拿到农行办理了质押贷款,汇票到期 后,农行到付款行建行提示付款,结果建行 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兑,于是诉致 法院。 试分析建行是否应该对此汇票进行承兑?

票据法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其他合法证明 (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 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 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 书; (4)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承兑人、付款人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5)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承兑人、付款 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 (一)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 概念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特征 –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很少 –无须承兑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二)本票的出票和付款
– 出票人的资格 –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 付款
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 关系的合法活动。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一、票据抗辩
– 概念 •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 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种类 • 物的抗辩 • 人的抗辩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 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 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 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 (一)挂失止付 •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 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 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 挂失止付的条件 • 挂失止付的程序P119 • 挂失止付的后果——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 概念 • 公示催告的适用——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直接提起诉讼; • 公示催告的后果——通知付款人停止支 付,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公示催告的结局——针对无人申报的票 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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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
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
【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疑编号506063060101]
【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
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
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二节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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