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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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第三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院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主管全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设备科和信息科(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监察科、绩

效考核办等职能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监督和指导和合同谈判审定等工作。

第六条医务处和科教科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医院各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领导机构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

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2、负责对年度装备计划、招标采购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3、负责指导并监督医学装备的申购及采购;

4、负责审批医学装备的处置及报废;

5、负责医用耗材遴选与审核;

6、按行政岗位和专业分工分别履行职责并考核。

第八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严谨细致,踏实认真,行为规范,求真务实,程序合法,负责医学装备管理具体工作按制度,规范落实;

2.组织落实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等工作。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各科申购计划和医院资金安排,组织有关人员汇编、审理、制定采购计划,报请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及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3.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运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规范管理;

4.组织每年开两次设备及耗材采购会,通报设备采购进度,并确定非中标耗材的种类及使用;

5.对大中型设备进行成本效益等应用情况总结分析,做出年度分析报告和分析

结果并反馈;

6.负责医学装备按规范程序申购及采购;

7.组织医学装备的处置及报废程序的审批。各类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设备科审查后报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设备维修人员定期深入临床科室进行巡查,每月一次,及时按使用科室通知维修医疗设备(并有相应记录),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9.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10.组织我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有效、合理、规范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使用及维护记录等资料的管理和日常清洁工作等)。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条医院医学装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发展需要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科室申购计划,制定年度采购计划。临床各科应当根据科室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业务发展需要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医院优先考虑配置功能使用、技术适宜、患者需求量大、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院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包括耗材等医学装备)实施计划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通过医院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需

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

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原则上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特殊情况需购置计划外的设备,由科室按程序上报审批并报班子会通过后实施。价

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需由医学装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申报科室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装备

安装地点落实情况及成本支出等)。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医院议标议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严格审

批程序,使用科室申报说明具体情况,首先由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装备管理部门签

署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经主要领导批示后再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医学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后,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保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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