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评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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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个体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
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的体系。

在我国,残疾等级鉴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

以下是一般的残疾等级鉴定标
准:
1. 一级残疾:个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面照顾。

2. 二级残疾:个体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残疾:个体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有人照看。

4. 四级残疾:个体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社交、生活受限制。

5. 五级残疾:个体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但活动和工作范围受限。

6. 六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疾病或伤残影响。

7. 七级残疾:个体劳动能力轻度受限,生活基本自理。

8. 八级残疾:个体存在轻微劳动能力,但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9. 九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残疾影响。

10. 十级残疾:个体基本无残疾,但仍有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残疾等级的划分还需根据个体具体状况、病史、医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
(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还有各自的具体鉴定标准。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不仅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康复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还对社会保障、赔偿等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
残疾等级鉴定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伤残等级1:仅轻微影响身体功能,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伤残等级2:有较轻的身体功能障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
般工作。

3. 伤残等级3: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辅
助设备才能维持生活和从事一般工作。

4. 伤残等级4: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和护理才能维持生活,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5. 伤残等级5:有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高度的照顾和护理,无法独立生活和从事工作。

6. 伤残等级6:丧失某个四肢及其功能或无法站立行走。

7. 伤残等级7:丧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及其功能。

8. 伤残等级8:丧失四肢及其功能。

9. 伤残等级9:双下肢截肢,或截肢后残存的残肢功能已完全
丧失,或肢体畸形。

10. 伤残等级10: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伤残鉴定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残疾人评残等级的标准

残疾人评残等级的标准

残疾人评残等级的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确定个体残疾程度的一套指标或标准,以便提供精确和公正的评估。

这些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有所不同,但通常根据残疾人在身体、认知功能、视觉、听觉和交流等方面的受限程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1.身体功能评定:此评定主要关注个体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功能受限程度,如肢体活动能力、肌力、平衡、行走能力等。

评定者通常会考虑个体在执行日常生活活动时的困难程度,例如自理能力、卧床情况等。

2.认知功能评定:此评定用于评估个体的思维能力和认知功能,包括智力水平、语言能力、记忆力、注意力等。

评定者会使用不同的测验和调查工具来确定个体在认知功能方面的受限程度。

3.视觉评定:针对视觉障碍的评定通常考虑个体的视力程度和视觉功能受限的类型。

评定者可能会使用眼科检查、视觉场检查和功能评定等方法来确定个体在视觉方面的受限程度。

4.听觉评定:针对听力障碍的评定通常涉及听力测试和评估听觉功能的程度。

评定者通常使用声波传导、空气传导和语言理解方面的测试,以确定个体在听觉方面的受限程度。

5.交流评定:此评定用于评估个体在交流和表达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

评定者可能会考虑个体的语言能力、语音能力、沟通技巧和非语言交流方式等。

在评定过程中,评定者可能会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他们可能会使用特定的评定工具和表格,以记录所得的数据,并与相应的标准进行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评定残疾等级不仅仅是为了区分残疾人群体,而更重要的是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服务。

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将用于制定个体的康复计划、教育和就业安排、社会福利等政策决策。

因此,在评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客观和透明,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他们所需的支持和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残疾等级评定只是评估个体障碍和功能受限的一种方法,不能完全反映个体的需求和能力。

一个人的能力是复杂和多样化的,在评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个体的个性差异和特殊需求。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残疾鉴定是指对个体身体、智力、心理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残疾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进行评定和鉴定的具体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身体功能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弱视、盲等。

3. 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听力减退、聋等。

4. 言语障碍,包括发音不清、口吃、言语不流利等,根据言语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5.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肌肉萎缩、运动协调障碍、肢体活动受限等,根据运动功能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二、智力水平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发育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2. 智力障碍,根据智力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智力低能等。

三、心理状态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包括孤独症、亚斯伯格综合征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以上是残疾鉴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残疾鉴定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残疾鉴定的目的在于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在进行残疾鉴定工作时,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营造一个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又称为残疾人等级鉴定,是指对一个人是否存在残疾、残疾程度以及残疾类别进行评估的过程。

残疾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评定结果将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和服务。

残疾人鉴定等级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主要分“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和“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3之间)。

2、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可分为四级。

3、言语残疾标准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言语残疾可分为四级。

4、智力残疾标准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5、精神残疾标准分为“重度”、“中度”、“轻度”。

精神残疾主要由医生填写“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一般来说,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日常生活及社会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确定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残疾证的等级主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种,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较轻,但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在工作、学习等方面需要一定的特殊帮助和适应措施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3,但能够辨认大部分物品,需要佩戴矫正镜或放大器。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4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轻微的缺失、畸形或瘫痪,但能够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轻度低于正常人水平,但能够进行基本日常生活和学习。

二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中等,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障碍和依赖,或者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护理和安全保障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不能达到裸眼视力0.1,但能够识别人和物。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6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但能够听懂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明显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一定的帮助进行日常自理活动。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中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一定的特别教育和培训,或者需要一定的社会辅助。

三级残疾证:指身体功能损伤程度较重,生活和工作能力受到严重的限制和依赖,或者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的残疾人。

具体标准如下:1.视力残疾:最好视力达不到裸眼视力0.05,或者视野小于5度。

2.听力残疾:最好听力不能达到80分贝以上的普通人的程度,或者需要使用助听器才能听见常规语音。

3.肢体残疾:肢体上有重度的缺失、畸形或瘫痪,需要长期使用助行器或假肢,或者需要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自理。

4.智力残疾:智力水平重度低于正常人水平,需要长期护理和特殊康复,或者生活和工作完全依赖他人。

总之,残疾证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情况来划分的,旨在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正、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一种身体状态。

为了更好地对残疾人进行帮助和评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残疾等级标准的制定对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一种残疾。

通常情况下,肢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肢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二、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眼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视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视力丧失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眼部病变情况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三、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耳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听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听力丧失程度、对日常交流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四、智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智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智力水平、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五、精神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心理功能受损的一种残疾。

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功能受损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心理功能受损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残疾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联对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联对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联对残疾人评定标准一、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2、视力残疾的分级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 <15二级 71---90(好耳) 15---30三级 61---70(好耳) 31---60四级 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列表如下: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一级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智力残疾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列表如下:智力水平分级 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二级 20----34 重度缺陷中度三级 35----49 中度缺陷轻度四级 50----69 轻度缺陷《注》:1、*wechsier儿童智力量表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的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记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如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人).列表如下:级别程度计分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动 4.5---6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分者.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厘米.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精神残疾标准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2、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分为2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分为2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 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职业劳动能力 0 1 2社会活动能力 0 1 2《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二、六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视力=0.1*5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拿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一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毫米直径的孔即可.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1.5 实物距离(米)视力= *实物大小(厘米) 5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2、视野检查(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3)伪视力残疾鉴别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医生坚定.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2、评定方法:(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 __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当地人)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树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确定其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3、计算公式(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 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a+b+c平均听力损失(db)=(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这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正确回答数言语识别率(%)=测试卡片总数《注》:1、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2、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音量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3、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作为评定依据.对有一定听辩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2、评定方法(1)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级2名)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音并作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测试工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①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测试工具: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②主题对话: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测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测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能通过改级测验.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测试用具: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注》:1、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2、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3、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测试主试者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智力残疾的检查方法同时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平定两种方法进行检查.1、智力测验采用以下智力量表(1)0-----6岁北京-----盖塞尔量表(简式)(2)6-----18岁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2、适应行为评定采用以下评定量表(1)6个月-----14岁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2)成人智力残疾评定量表.《注》:1、智力残疾的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的某种表现,而不能预测人的智力发展.2、测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的一致性检验,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智力测验的科学性.3、注意测验的保密性,测验结果只供有关人员和部门参考.肢体残疾的检查方法1、视诊检查(1)观察患者步态有无异常(2)观察肢体畸形程度2、下肢长度检查用皮尺测量骼前上棘至内踝距离,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离.肢体挛缩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测量.3、驼背及脊柱侧凸程度的测量需在x光片上测定.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4、职业劳动能力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5、社交活动能力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场所活动等情况.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2分-----严重地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内容仅供参考。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是为了对残疾人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从而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依法依规对残疾人进行评定,确保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与共融。

本文将对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人员了解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评定对象范围。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人。

评定标准将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二、评定标准内容。

1. 视力残疾评定。

对于视力残疾人的评定,将根据其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等指标进行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帮扶措施和政策支持。

2. 听力残疾评定。

听力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等指标,以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3. 言语残疾评定。

对于言语残疾人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其语言表达能力、沟通障碍程度等情况,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4. 肢体残疾评定。

肢体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肢体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指标,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5. 智力残疾评定。

对于智力残疾人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其智力发育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情况,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6. 精神残疾评定。

精神残疾人的评定将考虑其精神病情稳定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等指标,确定其残疾级别,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

三、评定标准的意义。

残疾人级别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残疾人本身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评定标准能够帮助残疾人了解自身残疾的程度和类型,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康复和帮扶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评定标准能够帮助政府和社会了解残疾人的分布和需求情况,为相关政策和服务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和全面发展。

残疾人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残疾人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残疾人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残疾人鉴定是指通过对个体的身体状况和功能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是否属于残疾人,并根据功能损伤的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需求,进行等级划分。

残疾人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种常见的标准和等级划分。

残疾可以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下面将对每种残疾进行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的介绍。

1.视力残疾:根据视力功能的受损程度,将视力残疾分为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以正常视力为主,不能通过常规眼科手段进行准确鉴定;二级为视力不足以辨认日常物品,但仍能看到大型物体;三级为只能感知光线,看不清物体;四级为仅能看到手指移动等近距离物体;五级为完全失明。

2.听力残疾:根据听力功能的受损程度,将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听力正常或听力障碍不明显;二级为能够在正常音量下听到说话声音;三级为需要使用听力辅助设备才能听到说话声音;四级为听力损失严重,需要使用手语沟通。

3.言语残疾:根据言语功能的受损程度和失语程度,将言语残疾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言语功能正常;二级为言语受限,不能表达复杂意思;三级为有严重言语障碍,只能靠他人理解;四级为完全失语。

4.肢体残疾:根据四肢活动的受限程度,将肢体残疾分为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四肢活动正常;二级为四肢活动有轻微损伤,但生活自理能力正常;三级为四肢活动有明显损伤,但仍能自理生活;四级为四肢活动严重受限,只能通过辅助器具才能完成一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五级为四肢完全或近乎完全无法活动。

5.智力残疾:根据智力发育的延迟程度,将智力残疾分为五个等级。

其中,一级为智力正常;二级为有轻度智力障碍,能够胜任大部分学习和工作任务;三级为有中度智力障碍,需要辅助学习和工作;四级为有重度智力障碍,需要一定量的生活和学习支持;五级为有严重智力障碍,需要全面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支持。

6.精神残疾:根据精神功能和行为的受损程度,将精神残疾分为五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第一部分综述一、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的残疾情况。

二、残疾按照本标准进行文字说明,构成残疾等级。

1) 甲级残疾:构成甲级残疾的有两个标准:有严重残疾的和没有严重残疾的。

a) 严重残疾:机械性几乎完全丧失。

严重残疾,包括有相应残疾必需使用助行器具者;b)没有严重残疾者: 方面未完全丧失,但其各项活动功能明显减低者。

3) 丙级残疾:机械性还有部分活动能力,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生活活动者。

三、本标准的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进行灵活搭配,但不得大幅度违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部分文字说明一、视力残疾1)甲级视力残疾:眼球缺失、失明,或对光没有反应者;2)乙级视力残疾:双眼视力低于0.1者;1)甲级听力残疾:失聪者;3)丙级听力残疾:听力低于60分贝者。

三、言语残疾2)乙级言语残疾:口音重,不一般样子出现语言交往障碍者;3)丙级言语残疾:经教育、训练等治疗后,表达能力低于同龄及同班正常学生者。

四、肢体残疾1)甲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机械性完全丧失,且必须运用假肢、假关节者;2)乙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活动或功能能力明显Map down;1)甲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婴儿期»或«幼儿期»,智障者;3)丙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少年期»或以上,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学习、工作者。

六、其他部位残疾:1)甲级:功能明显减低、治疗无效者;2)乙级:功能表现为减低量明显大于正常者;3)丙级:多台残疾,单一残疾功能低于正常者。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一、残疾人评级标准1、等级分配就残疾人来说,一般按其身体状况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

即:一级残疾是体形残疾、感觉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中最严重的,二级残疾次之,三级残疾则是最轻的。

2、视力状况评级视力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有效视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3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5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1.0的。

3、听力状况评级听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有效听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25dB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35dB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45dB的。

4、肢体状况评级肢体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肢体功能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不能完全做一般劳动的,二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能做一般劳动,但职业取向较有限的,三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有些受损,但能自由做一般劳动的。

5、智力状况评级智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智力正常值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50的,二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70的,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85的。

6、聋哑状况评级聋哑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语言能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一岁半的,二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三岁的,三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七岁的。

7、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残疾程度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一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二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二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三级残疾则是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三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人的。

8、临时残疾临时残疾的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残疾发生几率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大于90%的,二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在60%-90%之间的,三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低于60%的。

以上就是残疾人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且应根据残疾人的损失状况,按照合理的原则给予综合评定,从而确定他们的残疾等级。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残疾是指个体在生理、心理或人体结构上存在缺陷或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能力。

为了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保障和服务,需要对残疾进行分类和鉴定。

以下从神经类别、医学类别、功能类别、年龄类别和其他类别五个方面介绍残疾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1. 神经类别1.1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发育不足或受损,导致认知、学习和适应能力受限。

根据智力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智力残疾。

1.2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或心理健康状况存在长期或严重的缺陷,影响个体的思维、情感和行为。

根据精神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精神残疾。

1.3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结构或功能受损,影响正常活动和行动能力。

根据肢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肢体残疾。

1.4 听力残疾:是指听力功能受损,影响语言和沟通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残疾。

1.5 视力残疾:是指视力受损,影响视觉感知和辨识能力的正常发挥。

根据视力损伤的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视力残疾。

2. 医学类别2.1 重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重大疾病、严重创伤或先天性疾病等可能导致重度残疾。

2.2 中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神经系统或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等可能导致中度残疾。

2.3 轻度残疾:是指身体存在轻微的功能障碍,不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但可能影响社会适应能力。

例如,轻微的视力、听力或肢体功能受损等可能导致轻度残疾。

3. 功能类别3.1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部分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尽管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但仍有能力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3.2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体因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原因,基本失去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能力。

无法完成原有的工作或劳动任务,但仍有可能完成部分工作或劳动任务。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残疾标准是对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条件,以及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残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会考虑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

在中国,残疾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一、一级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通常指的是极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非常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一级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上肢丧失功能等。

二、二级残疾标准。

二级残疾通常指的是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料,或者需要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二级残疾通常包括双下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膝以下截肢)、双上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肘以上截肢)、双眼失明等。

三、三级残疾标准。

三级残疾通常指的是中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显著。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三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丧失功能、单上肢丧失功能、单眼失明等。

四、四级残疾标准。

四级残疾通常指的是轻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在某些特定活动或工作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但通常能够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四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功能障碍、单上肢功能障碍、单眼低视力等。

总的来说,残疾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定个体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一、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损害,以致不能依靠听觉进行日常生活的能力障碍。

1.听力残疾一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HL,言语识别率<15%。

2.听力残疾二级:双耳听力损失≥81-90dB HL,言语识别率≥15%。

3.听力残疾三级:双耳听力损失≥71-80dB HL,言语识别率≥25%。

4.听力残疾四级:双耳听力损失≥56-70dB HL,言语识别率≥50%。

二、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语言能力受损或丧失,以致不能进行正常语言交流的能力障碍。

1.言语残疾一级:基本上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极少数用词语或简单的手势表达自己的意思。

2.言语残疾二级:可表达简短的意思,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语言理解能力仍较差。

3.言语残疾三级:可表达一般的意思,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仍有一定障碍。

4.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的日常对话,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仍有轻度障碍。

三、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智力受损或发育迟缓,以致不能进行正常的思维活动的能力障碍。

1.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水平极度低下,不能进行正常思维活动。

2.智力残疾二级:智力水平严重低下,大部分思维活动受限。

3.智力残疾三级:智力水平较正常人为低,但尚能适应部分日常生活。

4.智力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的日常生活,但与一般人相比,其智力水平仍有轻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不能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障碍。

1.肢体残疾一级:四肢瘫痪或截瘫,不能自主活动,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

2.肢体残疾二级:两肢或三肢截肢或缺损,不能自主活动,日常生活大部分依赖他人。

3.肢体残疾三级:能进行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肢体功能有一定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能进行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肢体功能仍有轻度障碍。

五、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精神障碍,以致不能进行正常的心理活动或社交生活的能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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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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