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标准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
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九级评残等级标准:1. 全残:四肢无能、语言、听觉、视觉完全丧失,依靠其他人全面照料生活。
2. 一级:四肢功能完全丧失,智力和语言功能极度受限,严重依赖他人照料。
3. 二级:四肢重度残疾,需他人帮助完成基本生活自理。
4. 三级:四肢中度残疾,日常生活部分依赖他人帮助。
5. 四级:四肢轻度残疾,自理能力相对完好,但需要他人帮助照料。
6. 五级:视、听、言、行动机能有一项重度受限,自理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 六级:主要器官功能丧失,功能障碍明显,生活需要他人帮助。
8. 七级:主要器官功能受损,依赖他人进行部分生活照料。
9. 八级:主要器官损伤较轻,自理生活行动有一定限制。
二、九级评残等级补偿:1. 全残:根据评估结果,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全残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2. 一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一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3. 二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二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4. 三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三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5. 四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四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6. 五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五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7. 六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六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8. 七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七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9. 八级: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八级护理补贴和特殊津贴。
以上为部队评残九级等级标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具体的标准和补偿金额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详细信息请以相关政策文件和部队规定为准。
军人评残标准
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8.双眼矫正视力<;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18.双眼矫正视力≤;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 ,另眼矫正视力≥;20.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5.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26.一眼矫正视力≤ ,另眼矫正视力≥;27.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等于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另眼矫正视力<;25.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另一眼矫正视力≤;22.双眼矫正视力<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
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核能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灾难,它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还会给环境带来深远的影响。
在核能事故中,涉核退伍人员是最受损失的群体之一。
他们在事故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如白血病、甲状腺癌等。
为了保障涉核退伍人员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
一、评残标准的制定背景涉核退伍人员是指在核能事故中或核设施运行中,因工作需要或职业特殊性质而接触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退役军人。
这些人员在工作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
为了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涉核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涉核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职业安置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还制定了《涉核退役军人伤残评定标准》,用于评定涉核退役军人的伤残程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对于涉核退伍人员的保障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于2018年发布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用于评定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
二、评残标准的主要内容《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涉核退伍人员的权益而制定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残范围《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适用于在核能事故中或核设施运行中,因工作需要或职业特殊性质而接触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退伍人员。
这些人员在工作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
2.评残标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主要依据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将其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是指残疾程度最严重的涉核退伍人员,而五级伤残则是指残疾程度最轻的涉核退伍人员。
评残标准主要依据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医疗鉴定结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保障残疾军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残疾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残疾军人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评定,并且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残疾军人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评定程序应当合理规范,评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评定程序包括残疾军人评定申请、评定资料审核、评定机构评定、评定结果审批等环节。
评定标准应当包括身体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内容。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突出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性评定或者违规操作。
评定工作要充分尊重残疾军人的人格尊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评定工作要注重科学性,充分考虑医学、康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合理。
再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注重个性化和人性化。
残疾军人评定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军人的个体差异,尊重残疾军人的意愿和需求,确保评定结果符合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
评定工作要注重人性化,关注残疾军人的生活、康复和就业等实际困难,积极为残疾军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评定工作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定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评定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透明。
总之,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评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个性化和人性化,加强监督和管理,为残疾军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军人评残的依据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第三章残疾抚恤中提到的,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1、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导致残疾,认定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患职业病或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军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定,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生活补助。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军人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定对象,即哪些人可以进行残疾评定;二是评定标准,即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残疾评定。
评定对象一般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其次,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身体功能障碍的程度评定,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方面的评定。
其次是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再次是劳动能力评定,包括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是社会适应能力评定,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评定。
最后,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实施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评定工作一般由军队医院或者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和确认。
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政策。
同时,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军人,应当有申诉和复核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军人残疾评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军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严格执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对军人残疾评定标准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军人对评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希望广大军人能够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加强锻炼,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针对因执行军事任务而受伤致残的军人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伤残军人的评定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下面将就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伤残程度和致伤原因。
伤残程度是指军人因受伤致残后,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根据伤残的轻重缓急,可以分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为轻微伤残,十级为重度伤残。
致伤原因是指导致军人伤残的具体原因,包括战斗、训练、事故等。
评定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致伤原因进行具体的细化和区分。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标准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医学依据之上,充分考虑军人伤残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准确。
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医疗专家的意见,结合军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再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应当注重人性关怀和社会责任。
军人因公受伤致残,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贡献,评定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评定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评定权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杜绝一切形式的人情主义和官僚主义。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军人本人和其家属通报,确保透明公开。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受伤致残军人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应当科学客观、人性关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机构能够严格执行评定标准,为伤残军人提供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17:23:26
13
二、鉴定审批
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对复议申请进 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 答复申请复议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后勤 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审批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
一、申
报
2、准备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 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相关检查结果及后 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另外还需所在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 登记表》复印件。
二、鉴定审批
2、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 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 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 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采取集中组织辅助检查 、专家现场体检、集中研究决定、现场出具意见 的方法实施。 军人所在单位将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 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出具证明,并指定人 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 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部队伤残1到10级认定标准
部队伤残1到10级认定标准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023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服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分依赖他人生活;或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顾。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退役士兵评残标准
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
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
二、评残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
三、评残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残疾类别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
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
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
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
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15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2015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抚办法》制定的,用以评定军人伤残等级的标准。
2015年修订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伤残等级的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评定军人伤残等级,为伤残军人提供更加精准的优抚待遇。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因公牺牲、因公伤残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离休军人、退伍军人等对象。
对于因公牺牲的军人,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金。
对于因公伤残的军人,根据其伤残等级,确定其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的原则。
伤残等级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定应当全面客观,综合考虑军人伤残的程度、部位、功能障碍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三、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 二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
3. 三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一定劳动能力或者一定生活自理能力。
4. 四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一定劳动能力或者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
5. 五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
6. 六级伤残,指因公牺牲或因公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较轻的程度较轻。
四、伤残等级评定的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应当依据军人伤残的医学证明和专家鉴定,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应当经过军队有关部门的审批,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伤残等级评定的监督和管理。
伤残等级评定应当接受监督和管理,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保障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等级评定的意义。
伤残等级评定是对军人伤残程度的一种客观评定,是为了更好地为伤残军人提供精准的优抚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残疾军人评残标准是对军人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标准,它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的确定。
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军人评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
评残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伤残情况,综合考虑伤残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科学确定不同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
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军人的伤残补助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确定,因此,在制定评残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军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军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评残标准的执行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评残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和官僚主义。
评残标准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残标准的规定,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评残结果的复核机制,对于军人和家属对评残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确保评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与时俱进。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残疾军人评残标准也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及时调整和修订不合理或者不适应实际的评残标准,确保评残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评残标准的完善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残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军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残疾军人的评残标准,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总之,残疾军人评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军人的尊严和荣誉,应当科学合理、严格规范、与时俱进,确保评残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残疾军人评残工作,为军人的伤残补助和相关待遇提供更加科学、公正的保障。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条例》和《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对军队中因公致残的军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从而确定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标准。
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军人权益、促进军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等级和精神残疾等级两大类别。
身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军人残疾的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包括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而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则主要根据军人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四个等级。
评定标准既考虑了残疾的严重程度,又兼顾了残疾对军人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其次,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还充分考虑了军人的军龄和服役情况。
根据《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标准与其军龄和服役情况有关。
评定标准在考虑残疾等级的基础上,还结合了军人的实际情况,确保了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标准公平合理。
最后,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要求严格、程序规范。
评定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定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残疾军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
总之,残疾军人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军人事业的发展、保障军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仅关系到残疾军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军队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评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将为我国军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军人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伤残鉴定标准军人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对军人因公残疾的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军人尊严、落实国家对军人的关怀政策而制定的。
根据《军人伤残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军人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的鉴定原则、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内容。
首先,军人伤残鉴定标准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宗旨,不偏不倚地进行。
鉴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军人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军人伤残鉴定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鉴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违法操作。
对于军人的伤残情况,应当根据《军人伤残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再次,军人伤残鉴定标准要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
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面临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环境,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工作特点和伤残情况,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要给予应有的关爱和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军人伤残鉴定标准要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军人是国家和人民的守护者,他们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对于因公致残的军人,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尊重,社会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生活保障。
总之,军人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军人尊严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军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对军人的关怀政策,确保军人的尊严和利益不受侵犯。
2020年军人评残最新规定
2020年军⼈评残最新规定
现役军⼈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级⾄⼗级。
残疾军⼈的抚恤⾦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平均⼯资⽔平确定。
残疾抚恤⾦的标准以及⼀级⾄⼗级残疾军⼈享受残疾抚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可以增发残疾抚恤⾦或者采取其他⽅式予以补助,保障其⽣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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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 ,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 次以上);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 颅内异物;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 面部瘢痕〉2%7. 一眼矫正视力W 0.5,另眼矫正视力》0.8 ;8. 双眼矫正视力v 0.8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I〜H期;10. 眶内异物未取出;11. 第V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 2.外伤性瞳孔散大;13. 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 严重声音嘶哑;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 嗅觉完全丧失;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v 2. 5cm;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 肺内异物存留;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 颅骨缺损9cm2〜24cm2;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 跟骨、距骨骨折;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v 1/2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 面部瘢痕〉5%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 一眼矫正视力W 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 双眼矫正视力w 0.6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川期;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 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 发声及构音不清;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 轻度癫痫;2.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 级;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 级;4. 双足全肌瘫肌力4 级;5.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 级;6. 颅骨缺损》25cm2;7. 脑叶切除术后;8.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 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 个月以上;15. 下肢短缩〉2cm;16.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 面部瘢痕〉10%18.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 一眼矫正视力w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 双眼矫正视力w 0.5或双眼视野w 80% (或半径w 50 ° );21. 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 外伤性青光眼;23. 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 发声及构音困难;25.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 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 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 肺叶切除术后;31.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 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 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 胃部分切除;38. 小肠部分切除;39. 肝部分切除;40. 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 胰腺部分切除;42. 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 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 一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47. 一侧肾上腺缺损;48. 单侧输卵管切除;49.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 截瘫或偏瘫肌力4 级;3. 双手全肌瘫肌力4 级;4.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 级;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 级;6. 单足全肌瘫肌力3 级;7. 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 岁以下未育者);8.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以上;10.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 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 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 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 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 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 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 肢体短缩〉4cm;19. 鼻缺损〉1/5 ;20. 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 面部瘢痕〉15%23.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 一眼矫正视力W 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 一眼矫正视力W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 双眼矫正视力W 0.4或双眼视野W 64% (或半径W 40°);28. 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 单眼第川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 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 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32.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 肺叶切除术, 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 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 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 小肠切除》1/2 ;38. 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 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 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 脾切除;42. 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 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 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 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 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 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 阴道狭窄;51. 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52. 放射性白细胞减少W 3 X 109/L ;53. 放射性血小板减少w 80 X 109/L。
5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I度;55. 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医存在一般疗依赖的,为六级:1. 轻度智能减退;2. 中度癫痫;3. 轻度运动障碍;4. 三肢瘫肌力4 级;5. 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 级;6.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 级;7. 单足全肌瘫肌力2 级;8. 脊髓空洞症;9. 象限盲或偏盲;10 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 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 难治性强迫症;13. 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 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 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 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 一侧踝以下缺失;21.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 °,并有肢体短缩〉4cm;23.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 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 面部瘢痕〉20%27.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 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 一眼矫正视力w 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w 48% (或半径w 30 ° );30.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w 48% (或半径w 30°);31. 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 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 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v 1cm;35. 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 一侧完全性面瘫;37. 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38. 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 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 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 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 支气管胸膜瘘;43. 心房纤颤;4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4. 冠心病伴心绞痛;45.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 胃切除》2/3 ;48. 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 胰腺切除》1/2 ;50. 腹壁缺损》1/4 ,不能修复;51 .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 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 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 肾损伤致高血压;56. 一侧肾切除;57. 双侧睾丸萎缩, 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 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 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 尘肺I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 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 重度哮喘;63. 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 "型肺结核(活动性);65. 高血压2 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 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 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 肝硬化;69. 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 消化道息肉病;71. 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 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 淋巴瘤完全缓解;74.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n度;75. 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n期改变;76. 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n期以上改变;77. 中度尿崩症;78. 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 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 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