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6)X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实行“先消费、后还款”方式。
本办法实施以后,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的业务,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职工个人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有新增、调动、退休或其他减少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工应尽提醒义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最后以银行对职工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他综合评估后确定的额度为准。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财务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帐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帐,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查询。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县医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县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务支出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规定,结合县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医师、护士、行政管理人员等。
三、公务卡管理1. 公务卡申请:医院为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职工在办理公务卡时,需提供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资料。
2. 公务卡使用: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2)会议费:会议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等;(3)培训费:培训费、教材费、住宿费等;(4)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图书、期刊等;(5)其他经医院批准的公务支出。
3. 公务卡报销: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后,需及时获取、留存发票等相应报销凭证。
报销流程如下:(1)持卡人将报销凭证、公务卡刷卡POS小票等交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2)科室负责人对报销凭证、消费凭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3)持卡人将审核后的报销凭证、消费凭条等交由财务科;(4)财务科对报销信息、票据进行查询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流程予以报销。
四、公务卡结算流程1. 公务卡结算范围:本制度规定的公务卡使用范围。
2. 公务卡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为直接结算,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时,可直接刷卡支付。
3. 公务卡结算时间: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按照医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申请报销。
五、监督管理1. 医院财务科负责对公务卡的使用、报销、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财务科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医院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篇: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
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的办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五条申办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遵守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时,应当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发放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费用支出;(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活动支出;(三)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四)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原则上,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应按照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时,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发票及相关凭证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务卡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公务卡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控,定期与发卡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
目录管理办法正式实行,目的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行为,加强预算控制,
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单位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卡使用进行规范,以下是具体的内容:
一、总则
(一)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使用行为,加强预算控制,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单位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保证公共资金合理使用和管理,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规则。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规定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银行卡,用于支付出差补助、公务用车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等支出。
二、结算目录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只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其他的银行卡或现金进行结算。
(二)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项目包括:
1.出差补助: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需要支付的住宿、交通、餐费等费用;
2.公务用车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使用单位的机动车出行,需要支付的加油、保养、修理费用等费用;
3.公务接待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客户、领导等人员,需要支付的食品、饮料、礼品、交通等费用;
4.业务招待费用: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业务需要接待工作人员、客户等人员,需要支付的食品、饮料、礼品、交通等费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时,应该按照规定的结算目录进行结算,不得超出目录范围。
1 / 2。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管理规定1. 引言公务卡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为公务出差等公务活动所发放的支付工具。
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及报销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及公务卡持卡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3. 公务卡的申领和使用3.1 公务卡的申领程序•所有申领公务卡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领公务卡的原因和用途,以及相关联系方式。
•申领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公务卡。
3.2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支付,包括交通、餐饮、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
•公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私人购物和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支出。
•公务卡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4. 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4.1 公务卡的结算•公务卡结算由持卡人在使用后及时办理。
•持卡人必须保存好消费凭证,包括发票、小票等,以供结算核对。
4.2 公务卡的报销•公务卡的报销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程序。
•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消费凭证和相关核对材料。
•报销材料必须经过审批,并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对和支付。
5. 公务卡的管理与监督5.1 公务卡的管理•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私自转借、遗失或损坏。
•持卡人必须定期进行公务卡账户的核对和对账,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2 公务卡的监督•公务卡使用情况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应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除个人收入、暂停使用公务卡、报销费用追回等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
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第九条公务卡分设2万元至5万元不同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条招商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公务卡的支付与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零余额帐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由个人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自行还款。
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在公务活动中,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自行提取现金业务发生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公务卡报销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销。
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到期前5日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财务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二)报销还款。
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包括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中,完成报销程序,并按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出招商银行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罚息等相关费用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免息还款期结账日统一确定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前。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处馆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手续。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一)办理办公室与公务卡发卡行服务协议签订手续。
(二)财务部门通过省直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工作。
(五)组织办理新增人员公务卡的申领。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妥善保管好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