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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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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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工资总额范围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工资总额范围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工资总额范围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仍采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包括:(一)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

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支付的工资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算、工资增长调控线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等综合因素,对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提前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境外企业),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二)职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匹配的原则;(三)公司总额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工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职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企业不同类别人员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全面预算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相互支撑。

第七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工作建立两级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执行公司预算核准和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各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与评价工作,对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提出核准建议,依法合理调控公司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同时负责向上级管理机构申报预算并履行上级机构监管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工资增长调控水平,统一发布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线、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提出预算编制内容和具体要求,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核准企业工资总额的预算和清算。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目录1.说明2.目的3.范围4.定义5.管理标准6.考核标准1.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确保工资发放合理、公正,维护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2. 目的通过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实施科学、公正、规范的工资管理,确保企业按规定合理分配工资,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的管理。

4. 定义1.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总和。

2.基本工资:指员工基本岗位工资,不包含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

3.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表现和完成的任务计算的工资,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4.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特殊贡献发放的额外奖励。

5.津贴:根据员工工作岗位或工作特点发放的额外报酬。

5. 管理标准1.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人民币形式发放,一般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工资发放方式分为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两种,员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工资详细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安排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发布在企业内部通知系统上。

2.工资计算方法:–基本工资按照岗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记录。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在一定期间内的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评后计算。

–奖金和津贴根据不同奖励标准和津贴政策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核算。

3.工资调整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员工绩效和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企业可进行工资调整。

–工资调整应提前向员工公布,并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

4.工资保密:–企业对员工的工资信息应保密,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有权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

–员工不得将工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工资争议处理:–如员工对工资发放存在异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认真处理工资争议,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员工。

6. 考核标准1.工资发放准确性:–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工资的计算和发放准确无误,减少差错率。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全]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全]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规范集团、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指导和推进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及政策导向,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相关释义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的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等。

工费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集团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市国资委发布的年度行业平均工资调控线的标准,对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确定薪酬计划和薪酬水平,科学制订工资总额预算。

(二)效益基础原则。

以经济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成本管理原则。

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资金预算和成本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持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双调双防原则。

着眼于企业和谐发展、长远发展,适度调控各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适度调控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有效防止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过大,有效防止企业人均工资增长速度过快。

第五条集团在探索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形成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10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2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缴费,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第1条“参保企业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

原缴费比例高于22%,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调整到20%。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第2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工资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者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统制字[1990]1号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1990.01.0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1990年1月1日统制字〔1990〕1号)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音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术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描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5.12.04•【文号】[85]统社字475号•【施行日期】198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进行统计的通知(1985年12月4日(85)统社字475号)据了解,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未经国家批准,属于工资性的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因而严重地影响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一九八五年工资总额统计数字是检查“六五”计划和制订“七五”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当前消费基金增长情况的一个重要侧面。

统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为了切实搞准工资总额统计数字,现作如下通知:一、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单位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凡是各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支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也不论是国家承认的或国家不予承认的,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建立各种津贴、补贴是不对的,但也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并把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在表外加以注明;今年各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肉类等价格补贴,因发放办法和标准极不统一,不便统计,可暂不列入工资总额内,在表外专项列出。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浮动升级,工资改革后如仍然照发的,其浮动升级部分,应当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将其列入“其他工资”,同时加注说明。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原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增收节支奖纳入“基础工资”(各五元)后的差额部分,仍然照发的,均应做为工资总额统计,并分别将其列入“各种津贴”和“各种奖金”中,并加注说明。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0.01.03•【文号】统制字[1990]1号•【施行日期】199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劳动髓和{{{ 社/会辫保 惭障 濠i8规 政e如策黪;专 刊
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若干具体范 围的解释
一 、 关 于工 资总额 的计 算
勤 岗位津 贴 、环卫 人 员 岗位 津 贴 、广播 电视天 线
工 资 总额 的计算 原 则应 以直 接 支付 给职 工 的 岗位 津贴 、盐业 岗位 津贴 、废 品回收人 员 岗位 津
全部 劳 动报 酬 为根 据 。各单 位支 付 给职 工 的劳动 贴 、殡 葬特殊 行业 津 贴 、城市 社会 福 规 定支付 的工 资 ,不 论 是 岗位 津 贴 、环 境 监 测 津 贴 、收 容 遣 送 岗 位 津 贴
计 人成 本 的还是 不 计人 成本 的 ,不 论是 按 国家规 等 。
28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劳 髓髓髀:/ /会W保WW— elg转娃.8 e 0髓 刊f l_ ■—匦蓦辫 疆嗣 目蠊束辫 i i 黪j氆I
(二 )劳 动保 护 的各种 支 出 。具体 有 :工 作 的工资 (包 括 实行结 构 工资 制 的基础 工资 、职务
1.补 偿职 工特 殊或 额外 劳 动消 耗 的津贴 。具 类等 价格 补 贴 、副食 品价 格补 贴 、粮 价 补贴 、煤
体 有 :高 空津 贴 、井下 津 贴 、流动 施工 津贴 、野 价补 贴 、房贴 、水 电贴 等 。
外 工作 津贴 、林 区津贴 、高温作 业 l临时补贴 、海
四、关 于工资 总额 不包 括的项 目的范 围
关 于机 关 和事业 单 位工 资制 度 改革 后 ,女 职 工 产假 期 间工 资如何 计 发 问题 ,经研 究 ,通 知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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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及《关于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包括以下属单位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也应计入工资统计。

一、奖金的范围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二、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临时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等。

(2)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等。

(3)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4)其他津贴包括: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服装费等。

(二)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水电贴、洗理卫生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注: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电话补贴(包括由单位给职工实报实销的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手机费)、单位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补贴等。

三、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
(1)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误餐补贴是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 是属于差旅费性质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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