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大政办发[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大连市金新洲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大山村、钓鱼台村、黄旗村、北海村;炮台街道:于嘴社区、鲍鱼岛村、高家社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石河街道:唐家村、石河村、华农村;三十里堡街道:卫国社区、红果社区、山嘴社区、老虎社区、梨树沟社区、四道河子社区、东升社区、宝石山社区、东山后社区、东三十里社区、西三十里社区、西山后社区、北乐社区、宫家社区、四十里社区、老爷庙社区、北房身社区、三道湾社区、青岛社区、国营农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炮台街道:长岭村、马炉村、老染房村、桥东村、滚桥村、小刘村、玉皇庙村、大冯村、车甸村、干河村、炮台村、申炉村、袁屯社区、锦屏村、广文村、邓屯村、宫房村、崔屯村、松木岛村、老庙社区、红星社区、偏坡社区、三家子社区;复州湾街道:金桥村、李屯村、裴屯村、山河村、崔屯村、王屯村、夏屯村、东风村、郭屯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均执行本管理细则。
##1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合法的代管人、管理人)和合法的使用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级规划、城建、公用、公安、教育、交通,粮食、商业服务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关联法规: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须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指定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开发;(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一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公布于众,并通知当地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调换、更名、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手续。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落实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最新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多少?导读: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 年最高是每亩37万。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相关系数调整。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一、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是多少?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土地补偿费怎么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综上所述,大连市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部门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会给农民一笔补偿。
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类别和划分的区块执行,其中市区最高是每亩地37万。
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2016年大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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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2023大连 拆迁补偿安置通用协议
大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当城市发展需要,政府依法对特定区域进行拆迁,并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犯。
大连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发展速度较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大连的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议内容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者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同时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2. 安置政策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大连市政府会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
根据被拆迁者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提供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人,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协议签订和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签订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协议的重要性1. 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合适的安置,避免因拆迁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具有明确的程序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够使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同时,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为被拆迁人提供信息透明、公正公平的平台,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和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能够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同时,促进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大连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拆迁补偿估价。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评估其建筑物净值。
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整体价格评估和分户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整体估价和分户估价)。
第四条拆迁补偿估价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
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屋拆迁补偿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大连市房产局委托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拆迁补偿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的鉴定。
大连市房产局定期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拆迁估价的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产生日期:2012-04-2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听证;(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七)作出补偿决定;(八)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九)负责房屋拆除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十)《条例》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大金政发〔2006〕95号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公司、中心、站),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大连市《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6]85号),结合金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海面、水体、海底和滩涂,包括海水养殖和定置网具使用的海域。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人,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捕捞许可证从事养殖或者定置网具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普查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州区辖区内所有使用毗邻海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经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征用海域的,应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补偿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区海洋与渔业局是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信访、公安边防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的项目和面积第七条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包括下列项目:㈠养殖浮筏㈡养殖网箱㈢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㈣养殖围堰、池塘㈤定置网具及从事定置网具作业的捕捞渔船㈥养殖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补偿的物资和设施第八条凡建设项目用海,建设单位须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海申请。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2001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
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动迁工作也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利益,大连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动迁补偿新标准,旨在让动迁补偿更加公平合理,确保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就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对房屋补偿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对于被动迁者的住房,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同时,对于租赁住房的被动迁者,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偿,让被动迁者在动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新标准对生活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除了房屋补偿外,被动迁者还将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工作情况等因素,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偿。
这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生活稳定,让他们在动迁后能够顺利过渡,不至于因为动迁而受到生活上的困扰。
再次,新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
在动迁过程中,被动迁者可能会因为失去原有的公共设施而受到影响,新标准将对此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确保被动迁者在新居所能够享受到与原居所相当的公共设施服务,让他们在生活上不至于因为动迁而受到不便。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产权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动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问题,新标准将对此进行规范,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让动迁过程更加顺利,避免因为产权纠纷而影响动迁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让动迁工作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也将为城市的更新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切实执行新标准,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被动迁者能够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关爱和保障。
大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整协议赔付标准明细
大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成为许多城市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制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了赔付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赔付标准明细,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赔付标准明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拆迁的具体情况,大连市分别制定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2. 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对于属于租赁住房的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了租赁住房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3. 契税补贴标准当产权房被拆迁后需要重新购买房屋时,大连市将按照购买新房的契税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金额如下:•按购买新房的契税金额的%给予补贴。
4. 动迁补助标准为了帮助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大连市还制定了动迁补助标准,具体的补助金额如下:•每户固定补助金额为x元。
•每人补助金额为x元。
5. 过渡期房补贴标准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没有合适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大连市将提供过渡期房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按照租金的%进行补贴。
三、总结大连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中,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包括房屋补偿标准、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契税补贴标准、动迁补助标准和过渡期房补贴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协议中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本文对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赔付标准明细有所帮助,带给读者更深入的了解。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被修正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自建房拆迁补助标准是什么?
Never make a major decision without a choic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大连自建房拆迁补助标准是什么?自建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安家费、奖励性补偿费用等,具体情况应当由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来进行确定,特别是涉及到房屋装备补偿的认定上,应当结合自建房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大连自建房拆迁补助标准是什么?自建房拆迁具体的赔偿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补偿费用计算标准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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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落实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要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产成品、物资等其它相关补偿;(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一)经土地房屋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下称两证)的房屋,以及土地证证载用地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扩建并由房屋管理部门确认权属的房屋。
有其他合法规划、土地、房产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经土地管理部门在1998年后对违法占地进行登记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街道、村办集体生产性企业(下称补办用地手续)的房屋。
(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在1983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改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使用的集体所有房屋。
(四)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影像确认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批准文件记录载明的面积为准。
补办用地手续的房屋面积,以土地清查时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测定位置并予以明确标注的面积为准。
进行了影像确认的房屋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对有产权证以及相关有效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1998年后已补办用地手续且测绘图中已存在的房屋,对注明了建筑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对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
(三)征收在1983年农村联产承包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使用的集体所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70%补偿。
(四)经管委会认定为黄海大道两侧动迁企业的房屋,按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补偿。
(五)对发布征收公告前依法开工、公告之日停建的在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六)经土地管理部门影像确认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80%补偿。
(七)附房按建筑安装造价乘以成新率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等价格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从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抽签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设备、产成品、物资及其他项目补偿(一)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补偿。
(二)征收后仍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补偿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
物资、产成品、半成品等,按评估补偿货物运输费。
(三)征收后不能异地重建或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被征收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半成品、原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可按折旧后净值或评估价格收购,亦可按评估值一定的比例给被征收人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四)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相关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征收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的企业和按照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补偿的企业,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黄海大道两侧动迁后新建的企业(不含有房屋和土地手续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对因征收造成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额的核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另一种是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 按8个月的租金核定。
租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天租金价格计算,每天租金价格由评估确定。
2. 按利润和人员工资核定。
(1)支付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合同制职工8个月的工资补助,补助标准按征收时前2年的平均工资额计算,生产、营业不足1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工资额计算。
(2)支付劳务工3个月的工资补助,每人每月700元。
(3)支付被征收人8个月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时前2年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生产、营业不足一年的,按前两个季度的月平均净利润额计算。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商品有订单或合同的,征收后因机器设备或生产工艺、流程对厂房有特殊要求,不能租房继续生产的,由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意见报新区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分为两种,一种为货币补偿,另一种为产权置换。
对耗能大、污染重、技术含量低、产品滞销、经营亏损或占地不足2000平方米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重建用地,只给予货币补偿,但重新立项且需增加用地规模的被征收人除外。
(一)货币补偿1. 属于出让的国有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2. 属于划拨的国有土地,按每平方米215元补偿;原金州区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3. 对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或有其他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原开发区的按每平方米190元补偿;原金州区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4. 对经土地管理部门影像确认的集体土地,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补偿标准的80%补偿。
(二)产权置换对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且需要重建用地的生产性企业,经被征收人申请,实行土地产权置换。
规划、土地等部门按不同行政区域拟征收企业的用地规模,为产业园区或街道规划拟征收企业的安置用地,用于回迁安置被征收的生产性企业。
产业园区或街道根据本区域被征收人的回迁用地申请提出安置意见,并配合被征收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新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
1.属于出让的国有土地,原则上等面积置换,先对原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尔后被征收人按摘牌价支付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2.属于划拨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则上按原用地面积的60%核定新用地面积,先对原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尔后被征收人按摘牌价支付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征收出租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征收人负责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
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租金损失,房屋租金参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标准认定。
对承租人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设施等,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予以补偿,其他设备物资给予搬迁补偿。
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意见,报新区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人未经批准改变农用地用途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由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金州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