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对比
芜湖、合肥、南京、苏州优惠政策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征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外商投资企业,经科委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
五、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开发区建设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七、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经批准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增容费,可分摊到水电费中收取。
九、外商投资企业前五年免征土地作用税,对自建或购买的自用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买月份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
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生产型的内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政策给予优惠。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一、凡在区内投资,税收留在高新区的企业,可享受下述政策:1、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在区内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对企业所得税超过18%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
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
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一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
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3. 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保证供应。
4。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5。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合胖市鼓舞投资政策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给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
投资重大工业名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名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
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名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
〔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
〔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名目。
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名目,对市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名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
合胖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名目,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名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进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淮北市鼓舞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开发,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舞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舞引进现代侍候业及科教文卫体名目。
《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解读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
现就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1.《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对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对发挥全省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全省开发区的外部发展环境和内在发展要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制定出台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开发区明确新时期开发区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积极把握长江经济带建设、新型城镇化试点、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战略机遇,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推动绿色集约特色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3.《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一是衔接紧密。
《实施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政策措施,体现新时期开发区转型升级发展方向。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110号)进行了回头看,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持了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连续性。
二是分类指导。
按经济工作项目化的要求,提出了对国家级开发区、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发展初期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并从开发区的平均规模、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经济外向度等方面提出到“十三五”末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目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7]31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7.12.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促进全省开发区提高改革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开发区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考评方式另行规定),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第四条本办法综合考核评价开发区在发展实效、开放水平、创新驱动、集聚能力、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原则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审核评估,保证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皖政[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发区是我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大力推进开发区转型发展,有利于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实现“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目标。
为科学引导开发区走转型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开发区对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水平承接、高强度投入、高效率服务、高效益产出”的转型发展理念,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园区整合升级;引导产业升级,打造特色产业集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动力增强活力,努力实现开发区从投资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转变。
2. 基本原则。
突出创新,跨越发展。
坚持以创新促发展,着力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突出开放,引领发展。
发挥开发区在对外开放和区域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坚持在承接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实现以开发促开放、以开放促发展。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放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创新载体建设效应,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培育和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
第三条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要求第五条筹建高新区,除符合《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筹建)的各类园区内设立(筹建)高新区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设立(筹建)申请时,其上年度园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50%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园区内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研发经费(R&D)占园区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地的3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所在地出口总额的20%以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规范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开发区优化整合和涉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整治成果,不断推动全省开发区创新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发区设立审批(一)严格审批程序。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能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等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立。
原则上不再新设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二)落实部门职责。
新设开发区必须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资料和图件等。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有序推进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开发区整合目标。
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范围为:国家级、省级(含筹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开发区整合以县(市、区)为基本区域,原则上实行“一县(市、区)一区”,整合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
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园区,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设区的市负责本辖区内开发区整合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论证开发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等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次整合不涉及相关园区四至范围变更、不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园区面积,涉及开发区规划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四、规范开发区名称。
整合后的开发区,名称统一调整为:安徽+所在县(市)名+开发区种类名或安徽+所在市+区名+开发区种类名(如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或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
全国各地市、县、区、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比表
电价补贴3分-5分,不低于0.55元/千瓦时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8.1
五年按区财力贡献25%-40%奖励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得各种专项资金后区留存部分100%返还
甘肃省庆阳市
2016.10
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投资额建成投产的,给予3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湖南省怀化市 芷江侗族自治县
2017.12
五年30%-70%
90元/㎡- 150元/㎡
前三年财政实得10%
后两年财政实得 5%
装修补贴
3年,0.1-0.2元/千瓦时补贴,不超过所得税20%
地区名称
出台 年月
财政政策
土地政策
固定资产补贴政策
标准厂房政策
特色政策
备注
物流补助政策
金融扶持 政策
其他政策
电价政策
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
六、东北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2018.2
扶持三年,比例由县长办公会议确定
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缴不低于50%,余下一年内缴清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给予6%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万,从实现的税金中兑现
辽宁省旅顺经开区
2017
视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300-500万元,奖励20%
按照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扶持
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2017.8
年营业收入达到要求且正增长率达到要求,当年奖励50%
据其投资规模、强度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黑龙江省大庆经开区
20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皖政办秘〔2020〕117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市场化配置。
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全过程服务。
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同时建立奖惩制度。
(三)目标要求。
2020年底前,选取20个以上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
2021年底前,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在开发区确定的区域,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doc
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11月(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月日,安徽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更名为《安徽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开发园区,以及省级开发区(筹)、现代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集中示范园区、合作共建园区等。
开发区的设立与调整、建设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等,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发区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承接产业转移、对外开放的主要平台,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协同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第四条开发区在抓好开发建设的同时,应切实做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统筹协调、综合评价、规划编制、指导服务以及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科技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工作,省商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一、总则(一)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省级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给予30%—50%的优惠。
(四)对一次性成片开发土地达100亩以上的项目或外商投资达100美元以上、内资企业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费用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计息的方式,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少于30%。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其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兴建的地面建筑及设施,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有价资产。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同的原则,划出相应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也可以实行年租制(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水、电、路等具体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三、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七)凡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规定享受一下税收优惠政策: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予以扶植,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1993〕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993年12月10日皖政〔1993〕87号)《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已印发各地、各部门,为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国发[1993]33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各地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而需设立的各类省级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商贸开发区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自行兴办的、未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使用“开发区”这一名称。
对条件较好,可办成省级开发区的,由所在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
由省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经委、土地管理局、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全省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总体发展战略。
2、必须符合所依托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
开发区内各分区的建设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面积,坚持依法审批土地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4、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自费开发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特别要注意利用外资,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建成一片,发展一片,收益一片。
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为加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特殊政策。
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5、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6、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延长减半实征企业所得税年限。
7、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的,在注册资金到位并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12.5%税款。
8、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或在开发区内开办新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开发区内开办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9、免征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0、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5年内免缴车船牌照使用税和记产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8年内免缴。
11、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利润的所得税。
12、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蒙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更好地培育扶持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根据《蒙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蒙政秘〔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蒙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工业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扶持标准:完成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以上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60%且正常生产的,前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12.5%)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后五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0%以下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在建设周期内应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用于支持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区内已投产企业(超出建设期时间的企业视为投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额,按比例用县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扶持的标准按下述方案择高执行。
方案一: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从开征时间计算前两年按照年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6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年征收总额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20000元以上,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50%予以奖励扶持。
年亩均缴纳国地税总额10000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方案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约定建设周期内完工且正常生产的,前两年按照年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总额的80%予以奖励扶持,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扶持。
第四条奖励扶持期限的界定:从企业建设周期期满开始计算,未能按期投产的,也从建设周期期满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序号
分类
1
企业所得税减免 优惠政策
2
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前2 年补助90%,第3—5年补助45% ,自 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 得部分补助45%;自获利年度起,地 方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8 年补助45%,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 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补助50%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顶目,除《外商投 货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济开发区 政策优惠项目
24939668.xls
1 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企业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 从购买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中抵免。
2 安徽马鞍山经济开发区
1.免征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 所得税;5年内免缴车船牌照使用 税 和记产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8年内 免缴。 3. 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 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利润的 所得 税。 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 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 弥 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 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 超过5年 5.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城市污水排 放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按现行 标准 减半收取,电增容费分期收取。 6.开发区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 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可 在国内 1.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能源、交 通等基础设施及环境与生态保护综合 开发等项目,按征拔用地方式提供土 地。 2.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其他项目,投 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 的,减交标定地价的20%;项目投资额 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 减交标定地价的30%;经确认为高新技 术、先进技术开发项目和产品出口项 目,减 交标定地价的30%;重大项目 投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 更大份额的地价优惠。 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后,免交土地使用费 5 年;其中,高新技术、先进技术企业 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8年。 外商将从开发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 润再投资该企业或在开发区内开 办新 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批准,退 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 款;再投资于开发区内开办高新技术 、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退 还再投 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 款。
7
再投资退税政策
2010年4月
2 安徽马鞍山经济开发区
1.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按15%税率实征企业所得税。其中,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 税。 2.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 业,依照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企 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 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 10%的税率 实征企业所得税。 3.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或先 进技术企业,按第三条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 术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按 10%的税 率实征企业所得税。 4.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 、交通、港口、码头港口、码头建 设 项目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 准,可以延长减半实征企业所得税年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注册酱在200万美 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500万 美元 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和1000万美元 以上的其他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 的, 在注册资金到位并开始经营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返还其缴纳的增 值税或营业 税的12.5%税款。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出口,除限制出口产品和国家 另有规 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并享受国家相关 免、抵、退优惠待遇。
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商务部
经济开发区 政策优惠项目
24939668.xls
1 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
一、特定地区优惠政策(合肥、芜 湖市区): ①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 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 型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港口 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在3000万 美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③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肥、芜湖市区 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 术企业,可享受当年和延长三年减 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 有来源于合肥、芜湖市区的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 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 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 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且外国 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金占各方已到位 资本金的25%(含)以上的,可全 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4
行政事业性费用
1.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一 次核 定,统一收取。其中,属本市自行决 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全部免收。 2.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生产性厂房及 其配套设施、商业网点、2万平 方米 以上的自行配套住宅项目,除按规定 缴纳劳动统筹基金外,施工质监费和 竣 工图保证金减半收取,免收其他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 对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土地使用 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项目,首期 所得部分补助45%,自投产之日起, 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 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地20亩以内 5年内补助50%;自投产之日起,3年 的,土地出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基 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补助50%,自 准地价,给予50%优惠,如分期付 投产之日起,5年内补助60%;,自投 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优惠部 产之日起,5年内补 分在获得批准证书后返还。 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对 成片开发土地并用于创办国家级高 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产品的项目,投 资在2000万美元(人民币1.6亿 元)以上,无偿提供所需土地(生 地)。
6 安徽铜陵经济开发区
1、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的企业经 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交纳的企业 所得税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免 交),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 所得税按50%比例返还(外商投资 企业减半缴纳)。 2、高新技术企业,按第3项规定享 受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期 三年返还所得税50%。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3项规定返 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 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的,继 续返还50%的企业所得税。
所有入区工业投资项目,高新区项目 服务中心将提供行政性和社会化服 务,免费协助或代办工商注册、税务 登记等手续。
5
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
对企业的个人股份应得的分红派息, 留在企业暂不分配,用于发展生产经 营的,由高新区 财政返还个人所得税。
2010年4月
怀化陆道(新加坡)生态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商务部
5 安徽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内生产型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 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为 10%)。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 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 内具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的40%。其中,对再投资于产品 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顶投 资的,应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款。
3 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 凡进区新办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自投产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 业所得税2年。 其中: 1.属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10 年以上的,高新区财政再减半返还所 得税3年;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如出口产品 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 规定返还所得税2年期满后,高新区财 政再减半返还当年所得税; 二、属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高新技 术企业(含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 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由高新区财 政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 所得税5年;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 业,自被认定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 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后2年减半返还 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高 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 税15%(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 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
4 安徽宁国经济开发区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 人民币以下的内外资生产性工业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 前2年补助90%,第3—5年补助45%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 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生产性工业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地方留成部分 前2年补助90%,第3—8年补助45%;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非生产性企 业(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宾馆、 旅游开发、工业物流设施、交通运 输业、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大型 连锁商场),自获利年度起,地方 留成部分前2年补助90%,第3—5年 补助50%
3
进出口关税、增 值税减免政策
1。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 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安徽省部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 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 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 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 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 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税。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工业项 目,免收3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