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
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
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202*年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名目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0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4.现场笔录 (7)5.勘验笔录 (12)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16)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9)8.涉嫌犯罪案件情形调查报告 (23)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7)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0)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晰,准确记录。
受理、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能够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6.本记录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年月日决定受理。
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
全市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材料之六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察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国税发[2010]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必然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置决定。
第三条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进展处、督察内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察处、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制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本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三)审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税务案件,并作出审理意见。
第五条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受理和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卷进行初审;(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三)汇总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四)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全面记录审理委员会各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记要;(五)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的执行情形,并向审理委员会报告;(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报告、总结等日常事务;(八)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局、稽察局查处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稽察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交办或督办的案件;(二)应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由税务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三)办案部门有较大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偷、逃、骗、抗税额合计在200万以上的案件;(五)查补税额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市局审理委员会以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2022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
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2022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
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
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
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
一是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证据的有效性。
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
三是依据的适用性。
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四是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税法律案件判决文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终字第0001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税务局(以下简称XX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局长第三人: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主任会计师一、案件由来原告XX公司因涉税问题与被告XX税务局发生争议,不服被告作出的XX税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1月,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税务局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2019年4月,被告XX税务局对原告XX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原告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少列收入:2018年度,原告未将一笔应收账款500万元计入收入申报。
(2)虚列成本:2018年度,原告将一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300万元计入成本申报。
3. 2019年5月,被告XX税务局依法作出XX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少列收入500万元,虚列成本300万元,应补缴税款80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4. 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理由1. 原告认为,其未将应收账款计入收入申报,是因为该笔账款存在不确定性,且在申报时无法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不应计入收入申报。
2. 原告认为,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计入成本申报,是因为该笔费用属于业务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应计入成本申报。
3. 原告认为,被告XX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处罚金额过高。
被告XX税务局辩称:1. 关于少列收入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收入全额计入申报,不得少列。
2. 关于虚列成本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范文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基本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稽查案卷封皮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项目书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 ×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胡政敏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政敏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4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斌李露郑慧【审理法官】李斌李露郑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政敏【当事人】胡政敏【当事人-个人】胡政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政敏【本院观点】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明确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通知检举人胡政敏,称该局已经处理了其检举的税收违法线索,并作出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的通知行为属于不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
同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是针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其本身并未设定检举人胡政敏的权利义务,与胡政敏不具有利害关系。
胡政敏针对案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提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胡政敏所提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同样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胡政敏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5:29:45【二审上诉人诉称】胡政敏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对上诉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未作处理的行为,与上诉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范文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基本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稽查案卷封皮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项目书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 ×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陈国梁、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国梁、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建进钟雪丹虞行【审理法官】杨建进钟雪丹虞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国梁;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国梁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国梁【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国梁【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陈国梁要求撤销涉案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复不受(2019)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其相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原行政行为为其于2019年5月8日向永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请受理其缴纳契税、印花税的申请事项及该所未履行依法向房屋出卖方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税款的法定职责事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陈国梁要求撤销涉案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复不受(2019)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其相对应的行政复议申请所涉原行政行为为其于2019年5月8日向永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请受理其缴纳契税、印花税的申请事项及该所未履行依法向房屋出卖方永康市钱塘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税款的法定职责事项。
从案件情况看,针对上述事项,永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已作出相应处理,且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业已作出税复不受(2019)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故上诉人在本案中向永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提出的申请已构成重复申请,税务所的处理或不处理均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国税稽审备字〔××××〕××号填制部门(章):接收部门(章):填表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国税重审交字〔××××〕××号案件名称:共页第页移交部门(章):接收部门(章):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________年度)说明: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10位数编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14000001。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处理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解读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解读引言税务案件审理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被探讨为了更好地解决复杂、庞大的税务争议案件。
本文旨在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从不同层次进行分析,揭示其重要性、特点和具体操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重要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收稳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收征纳管理的公正、公平而设立的。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收稳定重大税务案件容易对税收秩序和税收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依法查处欺诈、逃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稳定国家财政收入。
2.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大税务案件涉及巨额利益,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可以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审理过程中维护公正、公平,减少非法干预,保障纳税人立案权、质证权、辩论权等。
3. 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公信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要求审理机关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开性。
这不仅有助于公正审理案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还可以增强税务执法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税务执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相比一般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地位的突出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特殊地位,明确重大税务案件的定义和处理程序,从而确保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专门化、规范化审理。
2. 审理机关的独立性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行政干预和其他利益影响,并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公平地得到审理。
3. 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重大税务案件涉及巨额利益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加强了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使,增加了监察环节,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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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国税稽审备字〔××××〕××号填制部门(章):接收部门(章):填表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表由稽查局统计后,按季度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案件编号”为稽查局立案审批表所制编号;“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制作审理报告时间”为案件经稽查局集体审理后,稽查局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的时间。
3.本文书为A4横排,一式两份,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国税重审交字〔××××〕××号案件名称:共页第页移交部门(章):接收部门(章):移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本交接单在提请单位提请审理,以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等情况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证据目录。
3.本文书一式两份,提请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________年度)说明:1.本文书为A4横排,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一年一表。
2.“编号”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顺序按10位数编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编号为2014000001。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原始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处理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退回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请示上级/征求意见/终止审理/审理终结等。
3.案件审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书的编号顺序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国税稽重审提字〔××××〕××号说明:1.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
文书由案件提请单位编号,“××国税稽重审提字〔××××〕××号”分别填写单位规范简称、审理年度、和提请书序号,如:河国税稽重审提字〔2016〕1号,下同。
2.“案件编号”为提请单位立案时所制编号。
“案件名称”应包括被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性质等关键信息。
“提请审理的理由”根据以下情况填写: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范围的,填写对应项目;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说明具体情况;提请审理的其他理由。
“证据指向”应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由所附的哪些证据材料证明。
“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定性依据应标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拟处理意见”应当具体明确。
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请单位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五证据目录说明: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
“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
“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
“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
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六受理通知书××国税重审受字〔××××〕××号:你局(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一案,经审核属于《河源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决定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受理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七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国税重审补字〔××××〕××号:你局(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一案,经审核(审理),认为:一、二、现将此案退回请补正材料(补充调查),请于年月日前将补正(补充调查)材料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将案件材料退回提请单位补正材料或补充调查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八不予受理通知书××国税重审不受字〔××××〕××号:经对你局(科、股)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河源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提请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时使用。
2.“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3.签署的日期为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九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河源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提请审理的(案件名称)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等相关材料发送你科(股)。
请于年月日前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在案件审理期间你单位可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2.税务稽查报告3.税务稽查审理报告4.……××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专用章)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意见表说明:1.本文书在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交书面审理意见时使用。
2.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由成员单位存档。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一延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说明: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延长审理期限时使用。
2. “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二重大税务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国税重审终字〔××××〕××号说明: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审理案件时使用。
2.终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短时期内难以查清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案件审理。
3.“案件名称”“案件编号”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
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提请单位,一份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三(案件名称)初审意见××国税重审初字〔××××〕××号年月日(提请单位)向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提请审理(案件名称、编号)。
经书面审理,将审理情况和初审意见报告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要介绍案情)……二、成员单位意见(成员单位意见较多的,可以分类概括;成员单位意见较少的,也可以按部门顺序分别说明)……三、上级单位批示(或有权机关的意见)……四、初审意见(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以上,特此报告。
妥否,请批示。
××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说明:1.本文书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初审意见时填写。
2. “案件名称、编号”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之十四××××××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号)××××年×月×日签发:(案件名称)审理纪要年月日,主持召开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请单位)提交的(案件名称)进行了审理。
会议听取了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发表了意见。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作出了决定。
纪要如下:一、案件简况……二、议定意见(一)1.2.……(二)……三、(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单位的)保留意见或者特别声明……主持:出席:缺席:列席:记录:发送:×××××××,××××××××,××××××××××,×××××××。
说明:1.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会签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2.审理纪要分年度,按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顺序编号。
3.“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