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219368763_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中采样和布点方法
要兼顾土壤类型及种植面积、 农户、 合作社等因素ꎮ
依据各县 ( 市、 区) 曾开展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
量相关监测与调查为基础ꎬ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
普查” 监测点位 (2012—2015)ꎬ “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
而且划分的层次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ꎬ
3 5 遥感数据的布点方法
随着遥感 ( remote sensingꎬ RS) 、 地理信息系统
形成耕地质量等级调查点位图ꎮ 当采样区域图斑数量
(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或 Geo - Information sys ̄
GIS 软件中进行现状图叠加ꎬ 形成评价单元 [4] ꎮ 可以
样点位代表面积进行选择采样方法ꎮ 如在蔬菜、 果品
意义ꎮ
的收获期采样ꎬ 采样方式主要采用棋盘法ꎻ 如需打环
4 农用地采样方法
刀ꎬ 需注意取土的位置ꎻ 另外ꎬ 对于污水灌溉或受污
染的水灌溉的土壤取样ꎬ 一般采用对角 线 法 布 点 采
应了解采样地块农业生产情况ꎬ 根据布点原则确
定是否符合布点要求ꎬ 用 GPS 定位仪进行定位ꎬ 与以
最常用的采样方法之一ꎮ 其原理是将整个调查区域划
则上要进行布点ꎮ 布点要兼顾行政区划、 土壤类型、
土地利用、 管理水平、 点 位 已 有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等 因
素ꎬ 覆盖所有农业县 ( 区、 市、 旗、 场) 和主要土壤
类型ꎬ 根据种植作物种类、 产量水平、 梯田化水平等
因素的不同ꎬ 并与耕地质量区域评价样点、 测土配方
从数据库采样点分布上看ꎬ 很多农用地采样点分
布缺少规律性ꎬ 布点不科学性ꎬ 点位与点位之间相关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明确场地调查布点范围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明确场地调查布点范围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三、调查评估程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
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初步调查: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
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1 适用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2.1 密码平行样品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法确定。
3 总则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部质量控制计划,从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点位布设原则2.1全面性原则调查点位要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土壤及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壤,重点区域要全面覆盖调查区域内各种2.22.32.42.52.6(网33.1硬件设备3.1.1点位布设辅助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用作GIS网格布点的ArcGIS软件(全国统一布点软件)。
3.1.2地理信息系统(GIS)点位布设底图原则上要求各省以1:25万电子地图作为点位布设底图(各省根据需要可选用其它比例尺的电子地图作为布点底图)。
点位布设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全省、市界、市县城区、乡镇区域)、水系(地表水如河流、湖库;地下水)、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等基本图。
根据土壤调查的类型、面积和精度,可采用不同比例尺的点位布设底图。
(1)针对土种或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000~1:50000;(2)针对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万~1:20万;(3)针对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25万。
3.2资料收集与分析3.2.1(1(2(3(4(5地表特征性植被类型、分布及覆盖情况;农、林、牧业栽植的树、草、农作物等资料。
当地主要生态系统(农田、城市生态、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现状。
3.2.2社会环境(1)人口与健康状况人口分布、密度,人均收入与寿命,地方性长期的或新出现的疾病、各类疾病的发病率等。
(2)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耕地面积,种植结构,作物产量,主要“菜篮子”种植区肥料(化肥、有机肥)、农药使用品种及施用水平,污水灌溉情况,土地利用类型及规划。
(3)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污染源类型、数量与分布(并将污染源标注在工作底图上);污染场地类型、污染源及其历史状况,包括污染场地产权状况及使用者变更情况,工业过程(企业产品、使用的化学品、原材料和中间产物的储存和运输),废物及废物处理场位置,废水、废气及其主要污染物向土地和水体的排污状况,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固体或液体的燃料动力(含燃料储存和灰分处理),场地的外来填充物,土壤污染事故发生区主要污染物的毒性、稳定性以及如何消除等资料。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附件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为指导地方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技术规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控技术规定》)等文件,在总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内容信息采集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信息整理与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
二、组织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建议由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场地调查评估经验,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背景的专业机构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本地企业用地调查组织实施特点,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机制,确定信息采集的质控单位。
基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和相关资料,负责动员本地被调查企业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专业机构负责实施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信息整理填报、地块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对调查表填报质量负责;被调查企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勘查工作,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确定调查对象(一)调查对象确定的原则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对象名单应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021号)中的“附件1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以下简称“筛选原则”),对当地环保、工信、工商、国土、住建、税务、安监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清单整合,对整合后的清单内企业逐一甄别筛选确定。
除此之外,符合下列情况的重点行业企业也应纳入调查名单:1.尚未开发利用的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2.各地明确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中对重金属排放提出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3.地方环保部门认为其他对厂区土壤或地下水环境影响突出的企业。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电子教案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1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术语定义 (6)3 点位布设原则 (7)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9)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6 点位布设准备 (11)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6.2资料收集 (12)6.3 布点编码 (12)7 点位布设 (13)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8 点位核实调整 (16)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9 布点方案确定 (17)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8)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2.1 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1. 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由7 个部分和 4 个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3、划分原则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
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1. 背景和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由7 个部分和4 个附件组成。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3、划分原则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内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内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
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点
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要点1. 网格布设原则:根据实际土壤环境监测需求,将监测区域划分成网格,每个网格内设置一个监测点位。
网格大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要考虑到监测点位之间的距离和覆盖范围。
2. 代表性选择:在每个网格内选择代表性样点进行监测。
代表性样点应具有代表性,即能够反映该区域的土壤环境状况。
选择样点时可以考虑地貌、土壤类型、植被覆盖等因素,并按照统计学原理进行随机抽样,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 监测深度选择:根据土壤环境监测的具体目的,确定监测深度。
一般情况下,常用的监测深度有0-20cm、20-40cm、40-60cm和60-100cm等,可以根据需求进行选择。
在设置监测点位时,要保证每个深度范围都有相应的监测点位。
4. 布设密度确定:根据土壤环境监测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投入,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密度。
一般情况下,密度越大,监测结果越准确,但同时也会增加成本和工作量。
可以根据土壤环境的变化特征和监测目的进行合理的决策。
5. 存在障碍物考虑:在布设监测点位时,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障碍物,如建筑物、道路、水体等。
这些障碍物可能会影响土壤环境的分布和变化,因此要避开这些区域或者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6. 数据记录和管理:在布设监测点位时,要确保能够方便、准确地记录和管理监测数据。
可以利用GPS技术记录监测点位的坐标,同时建立数据库来存储和管理监测数据,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评估。
总的来说,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技术要点包括网格布设原则、代表性选择、监测深度选择、布设密度确定、存在障碍物考虑以及数据记录和管理等方面。
这些要点的合理应用可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
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合理性原则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DB41_T 1948-2020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3)5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4)6 调查范围 (6)7 监测单元 (6)8 监测点位 (7)9 监测项目 (8)10 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 (9)11 监测时段 (9)12 分析方法 (9)13 评价方法 (11)14 报告编制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分类及企业筛选原则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影响范围 (19)附录C(资料性附录)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方法要点 (27)附录D(资料性附录)置信区间概念及计算方法 (28)附录E(资料性附录)调查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29)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为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措施精准实施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河南工程学院、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镜清、陈勇、张培、陈少华、梁亦欣、李婧、李林帅、孔德芳、孙燕、王宣、邢永强、赵雪、齐晓宇、宋来鹏。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范围、监测单元、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监测时段、分析方法、评价方法、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或农产品点位超标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事故造成的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镍的测定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2105.1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2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66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DB41/T 1948—2020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923 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62 土壤pH值的测定电位法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 1121.2 土壤检测第2部分:土壤pH的测定NY/T 1121.3 土壤检测第3部分:土壤机械组成的测定NY/T 1121.5 土壤检测第5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1121.6 土壤检测第6部分:土壤有机质的测定NY/T 1377 土壤pH的测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环办土壤〔2019〕53号《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土壤函〔2018〕147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
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合理性原则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完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 点位布设原则2.1 全面性原则调查点位要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土壤及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壤,重点区域要全面覆盖调查区域内各种污染类型的场地,能代表调查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2 可行性原则点位布设应兼顾采样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交通、安全等方面可实施采样的环境保障.2.3 经济性原则保证样品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
2.4 连续性原则点位布设在满足本次调查的基础上,应兼顾“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背景点位情况,并考虑国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需要.2。
5 分级控制原则土壤调查点位网格布设尺度按国家、省、市不同层次需求分级设定,确定的调查点位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2.6 相对一致性原则同一采样区域(网格)内的土壤差异性应尽可能小,在性质上具有相对一致性。
而不同采样区域(网格)内土壤差异性尽可能大。
3 点位布设准备3.1 硬件设备3.1。
1 点位布设辅助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用作GIS网格布点的ArcGIS软件(全国统一布点软件)。
3。
1.2 地理信息系统(GIS)点位布设底图原则上要求各省以1:25万电子地图作为点位布设底图(各省根据需要可选用其它比例尺的电子地图作为布点底图).点位布设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全省、市界、市县城区、乡镇区域)、水系(地表水如河流、湖库;地下水)、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等基本图。
根据土壤调查的类型、面积和精度,可采用不同比例尺的点位布设底图。
(1)针对土种或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000~1:50000;(2)针对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万~1:20万;(3)针对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25万.3.2 资料收集与分析3.2.1 自然环境(1)地理、地质和地形地貌特点地理位置(经纬度)及面积;地表风化层特征;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即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状况。
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37∕T 4327-2021
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点位布设原则 (2)5点位布设方法 (2)6点位信息统计 (5)附录A(资料性)初始点位布设阶段的采样点位信息表 (6)附录B(资料性)加密点位布设阶段的采样点位信息表 (7)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的点位设计原则、点位布设方法和信息统计。
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及入海河口等水域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河道清淤、湖泊疏浚、滨海河口整治和水体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中,有关底泥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SL249中国河流代码SL261湖泊代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底泥sediment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水体底部所形成的黏土、泥沙、有机质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一些情况下也被称为沉积物)。
3.2入海河口marine estuary河流的终段与海洋相结合的地段。
注:即包括受到海洋因素影响的河流下段,也包括河流因素影响的海滨地段。
上界在潮汐或增水引起的水位变化影响消失的某个断面,下界在由河流入海泥沙形成的沿岸浅滩的外边界;或者上界是盐水入侵界,下界是河口湾的湾口。
[来源:HY/T085—2005,3.2]3.3滩涂tidal flat河口外围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3.4感潮河段tidal river reach从入海河流受潮汐影响的上边界至最低落潮时河流能到达下边界河段(入海河流受潮汐影响的河段)。
3.5二分法dichotomie折半查找污染边界的方法。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总2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Ο一七年一月目录1 适用范围 (5)2 术语定义 (5)3 点位布设原则 (7)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9)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6 点位布设准备 (11)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6.2资料收集 (12)6.3 布点编码 (12)7 点位布设 (13)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8 点位核实调整 (16)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9 布点方案确定 (17)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 (18)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2.1 点位超标区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2.1 密码平行样品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方法确定。
3 总则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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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
3.1 合理性原则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3.2 可行性原则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考虑采样时间、采样工作量和实验室分析测试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布点采样方案。
3.3 经济性原则
确保点位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充分利用区土壤污染程度和土壤环境特征,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精度,进行差异化布点。
各省(区、市)根据本行政区产业结构、布局及企业规模等情况,结合国家初步划出的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
5.2.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确定
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重点污染源企业清单,对单个企业周边农用地进行布点。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参照表1,不同类型、规模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调整方法见附1。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8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9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9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ﻩ9
6 点位布设准备11
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ﻩ11
6.2资料收集12
6.3 布点编码12
7 点位布设13
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ﻩ14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15
7.3农产品点位布设15
图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5 农用地详查范围确定
根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农用地分布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已有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结果,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域。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基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和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分别确定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5.2.1产业集聚影响区确定
产业集聚影响区由国家、省(区、市)共同确定完成。
国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情况,参照产业布局、污染源聚集特征及地形地貌特征,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影响叠加效应,并结合已有点位超标区分布,初步划出产业集聚影响区范围。
表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确定表
行业企业类别
基本影响范围(km)
影响范围调整区间(km)
金属矿采选业
尾矿库
1.0
0.5-5.0
露天采场、地采污风井、选矿厂
0.5
/
运输道路
0.1
/
石油加工业
1.0
0.7-3.0
炼焦业
1.5
0.7-3.5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0.5-2.5
医药制造业
1.0
/
危废、医废处置
焚烧
2.0
8 点位核实调整16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16
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16
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16
9 布点方案确定17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范围ﻩ18
附2 分析测试项目ﻩ29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0.6-2.0
黑色金属冶炼业
1.5
1.0-4.0
有色金属冶炼业
铜镍钴、铅锌、锡锑汞
1.5
1.0-5.0
铝
1.0
0.6-2.5
其他
0.5
/
电池制造业
铅蓄电池(若含再生铅生产,调查范围确定参照有色冶炼业)
1.0
0.8-2.0
其他电池
0.5
0.5-1.0
生活垃圾处置
焚烧
3.0
2.0-5.0
堆放、填埋
0.5
2 术语定义
2.1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 作者:
———————————————————————————————— 日期: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Ο一七年一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6
2 术语定义6
3 点位布设原则7
2.3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
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2.4 产业集聚影响区
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2.5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采用国家和地方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层面组织各省份专业人员共同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布点方案,并下发至各省(区、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市县工作人员对初步布点方案进行核实调整,并补充完成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内农用地布点;经核实的布点方案由各省(区、市)报国家审核后实施。主要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