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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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需各类药品,必须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人库,由领用科室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凡各中、西药房和药库的各种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财务科要根据医疗药品的使用情况,核定药品库存定额。药品的采购,要参照实际使用量和库存量,编制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章同意后,分批采购。要防止积压而造成损失。采购人员不得购买无批号、无健字号、无食字号及异形包装的药品。

第三条各类药品的采购,入库前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对符合要求的药品填制入库单,经采购、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签章后,随同购货凭证(发票)办理报销。

第四条门诊、病区药房需领用药品,应由药房填制药品材料领用单,经药房负责人签章,药库保管员凭以发放,并在领用单上填写实发数后由发货人、领用人签章,交药品会计标明批发价、零售价,并计算差价。

第五条门诊、病区药房应设会计人员或指定专门人员对药品领用、消耗进行登记。领用的药品,凭领用单登记账簿的增加(借)方,消耗药品凭医生处方(可汇总)登记账簿的减少(贷)方。药品的价格按核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变更。药房对各病区病员用药的处方应及时按零售价批价后送住院处,以防漏费。

第六条各医疗业务科室和有关科室领用(医生处方以外的消耗)

药品,由各科室填写药品材料领用单,经科室负责人签章,药库保管员凭以发放,在领用单上填写发放数后由领、发人员共同签章,交药库会计按批发价标明价格并进行计算。

第七条外单位调用各种急需药品,应由药库填发调拨单送财务科按批发价收款签章后,药库保管员凭以发放药品。

第八条药品价格的上浮、下调,应按药品物价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凡接到药品价格上浮、下调的通知后,各药库、药房要对指定调价的药品进行盘点,编制调价表,一式三份,一份药库记账,一份药房记账,一份财务科记账,并按指定日期执行新的价格。

第九条各药库、药房对剧毒、麻醉、精神等特种药品的采购、领用、消耗、保管,要指定专人负责,设专门账簿进行登记。存放指定地点,每月统计、核对,以防差错。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特种药品的管理。

第十条凡自制和加工药品需领用各种药品、材料,必须办理自制、加工领用手续,经自制加工后的成品,市场有价格的,按市场批发价计算人库,市场无价格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自制药品、加工药品成本单,经计算(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等消耗)定价入库。

第十一条各种药品领用、调拨、自制加工产品入库式样,须经财务科核定,药品材料的领发手续必须严密。

1.领用、调拨单,自制加工产品人库单,均一式三联。一联药库留存,由药库会计和药库保管员记账用,一联由领用科室、调拨单位

留存,凭以记账,一联交财务科记账。

2.领用、调拨单、自制加工产品入库单,须经有关科室负责人、领用人、发货人、药品会计(调拨单须经财务科)签章生效。

第十二条各药库、药房要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要求每月盘点一次。最少不得少于每季盘点一次。药品盘点,要按品种目录逐项清点,填写药品盘存表一式三份。盘点结束与账面数核对,如相差数额较大,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核对无误后,经有关人员签章,一份交药品会计,一份留存,一份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对药品的清查、盘点,可参照财产清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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