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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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5.30•【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3月20日正式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4国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 2002年1月1日至2002 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产品名称: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税则号:29031300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化学分子式:CHCl3化学结构式:H│Cl─ C ─Cl│Cl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03-06-06【生效日期】2003-06-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2号2003-06-06根据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12月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步裁定。

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1月7日发布初裁裁定。

原外经贸部初裁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共同裁定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1.08•【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3.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2003年税则目录的调整,现将《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附件一,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7号附件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附件一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二00三年一月八日2003年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一、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目录(一)成品油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27101120 石脑油27101191 壬烯,碳九异构体混合物含量高于95%27101199 其他轻油及制品,包括按重量计含油≥70%的制品27101911 航空煤油27101912 灯用煤油27101921 轻柴油27101922 5-7号燃料油27101929.10 蜡油,3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大于80%27101929.20 重柴油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二)汽车轮胎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非子午线轮胎)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目录31021000.1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31052000.10 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31053000.10 磷酸氢二铵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一)原油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二)化肥28342110 硝酸钾31022100 硫酸铵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等的混合物(包括硝酸铵与其他无效肥及无机物的混合物)31025000 硝酸钠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31027000 氰氨化钙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包括氨水溶液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上述未列名的混合物31031000 过磷酸钙31032000 碱性熔渣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不包括过磷酸钙或碱性熔渣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31042010 分析纯的氯化钾31042090 其他氯化钾31043000 硫酸钾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31051000.10 制成片状或零售包装的硝酸铵,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31051000.90 制成片状或零售包装的31章各货品,零售包装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的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31056000 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包括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31059000 其他肥料(三)农药29214300.10 氟乐灵原药29242990.10 叶蝉散原药29269090.10 灭扫利,来福灵,功夫原药29309090.11 杀草丹、拿扑净的原药29309090.30 巴丹原药29329990.10 呋喃丹原药29332900.10 扑海因原药29333990.20 精稳杀得、乐斯本原药29333990.50 速克灵原药29333990.60 克无踪原药29333990.70 莫比朗原药29339900.10 精禾草克原药29341000.10 尼索朗原药29349990.10 农思它原药29349990.20 硕丹、韩丹原药29349990.30 赛丹原药38081019.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虫剂成药38081019.90 零售包装非农用杀虫剂成药38081090 非零售包装杀虫剂成药38082010.10 零售包装农用杀菌剂成药38082010.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38082090.10 非零售包装的医用杀菌剂38082090.21 经农药杀菌剂浸渍的纸质水果套袋38082090.29 非零售包装的其他农用杀菌剂成药38082090.90 非零售包装的非农用杀菌剂成药38083011.10 零售包装的农用除草剂成药38083011.90 零售包装的非农用除草剂成药38083019 非零售包装的除草剂成药38083099 非零售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38084000.10 医用消毒剂38084000.90 非医用消毒剂38089010 零售包装的杀鼠剂及其他农药,包括类似品38089090 非零售包装的杀鼠剂及其他农药,包挌类似品(四)涤纶54022000.1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非供零售用,单丝/未捻或捻度<5转/米复丝单纱)54022000.2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非供零售用,捻度≥5转/米复丝单纱)54022000.9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多股纱54023310 非零售聚酯弹力丝54023390 非零售聚酯变形纱线54024200 非零售未捻的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54024300.10 非零售未捻的其他聚酯纱线(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300.90 非零售未捻的其他聚酯纱线(捻度≥每米5转不超过50转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5200 非零售加捻的其他聚酯纱线(加捻指捻度每米超过50转)54026200 非零售聚酯多股纱线(包括缆线)54041000.10 细度≥67分特的涤纶纤维单丝(截面尺寸不超过1mm,<67分特的合纤单丝归入编号5402)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55032000 未梳的聚酯短纤(包括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55062000 已梳的聚酯短纤(包括经其他纺前加工的)55092100 非零售纯聚酯短纤单纱(纯指按重量计聚酯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55092200.10 非零售聚酯短纤多股纱线或缆线(终捻为Z捻,聚酯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缝纫线除外)55092200.90 非零售其他聚酯短纤多股纱线缆线(聚酯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缝纫线除外)55095100 非零售与人纤短纤混纺聚酯短纤纱(混纺指按重量计聚脂短纤含量在85%以下)55095200 非零售与毛混纺聚酯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脂短纤含量在85%以下)55095300 非零售与棉混纺聚酯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脂短纤含量在85%以下)55095900 非零售与其他混纺聚酯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脂短纤含量在85%以下)(五)腈纶54023910 聚丙烯长丝变形纱线,非供零售用54023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非供零售用54024910.10 聚丙烯单纱,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910.90 聚丙烯单纱,捻度每米5转及以上不超过50转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920.10 氨纶纱线,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920.90 氨纶纱线,捻度每米5转及以上不超过50转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990.1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单丝/未捻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4990.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5转及以上不超过50转的复丝单纱,非供零售用54025910 聚丙烯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非供零售用54025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非供零售用54026910 聚丙烯纱线,包括多股纱线或缆线,非供零售用54026920 氨纶纱线,包括多股纱线或缆线,非供零售用54026990 其他合纤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非供零售用55013000 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55033000 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维,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55063000 已梳的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包括经其他纺前加工的550931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单纱,纯指按重量计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85%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包括缆线,纯指按重量计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含量≥85%55096100 非零售与毛混纺腈纶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含量在85%以下55096200 非零售与棉混纺腈纶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含量在85%以下55096900 非零售与其他混纺腈纶短纤纱线,混纺指按重量计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含量在85%以下(六)聚脂切片39076011 高粘度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39076019 其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七)汽车轮胎40116100.11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子午线轮胎(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100.19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其他轮胎(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100.91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100.99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形的,农林车辆机械用)40116200.11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200.19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其他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200.91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200.99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11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19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其他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91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300.99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建筑业,工业用,辋圈>61cm,新充气橡胶胎,含类似人字形)40116900.11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子午线轮胎(其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型的)40116900.19 断面宽≥24英寸人字形其他轮胎(其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型的)40116900.91 其他人字形胎面子午线轮胎(其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型的)40116900.99 其他人字形胎面非子午线轮胎(其他用途,新充气橡胶轮胎,含胎面类似人字型的)40121100 机动小客车用翻新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翻新轮胎)40121200 机动大客车或货运车用翻新轮胎4012201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子午线轮胎40122010.9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非子午线轮胎40129020.1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子午线轮胎40129020.9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非子午线轮胎(还包括可互换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31000 汽车用橡胶内胎(机动小客车(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客运车或货运车用)(八)钢材72081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720825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2610 4.75>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2690 其他4.75>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271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2790 1.5≤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381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3990 1.5≤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110 厚度超过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120 20<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190 10<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31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53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85410 厚度小于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72091510 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72091610 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72091690 其他3mm>厚度>1mm的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72091710 1mm≥厚度≥0.5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72091790 其他1mm≥厚度≥0.5mm的冷轧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未包、镀、涂层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厚≥0.5mm,宽≥600mm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厚<0.5MM,宽≥600mm72102000 镀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包括镀铅锡钢板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600mm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电镀锌的除外,宽≥600mm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电镀锌的除外,宽≥600mm 72105000 镀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炭量≥0.25%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除热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热挤压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正方形除外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包括冷成形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U型、I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3200 截面高度≥80mm工字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3310 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3390 80<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5010 乙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61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69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1691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或热加工外经进一步加工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不论是否抛光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包括非合金钢丝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72181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72189100 矩形截面的不锈半制成品,正方形截面除外72189900 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1200 4.75mm≤厚≤10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1300 3mm≤厚<4.75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1400 厚度<3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200 4.75mm≤厚≤10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300 3mm≤厚<4.75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410 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420 0.5mm≤厚度≤1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2430 厚<0.5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3100 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3200 3mm≤厚<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3300 1mm<厚<3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3400 0.5mm≤厚≤1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3500 厚度<0.5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199000 其他不锈钢冷轧板材,热轧或冷轧后经进一步加工,非卷材,宽度≥600mm72201100 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201200 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202010 宽度小于300mm冷轧不锈钢带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202090 300mm≤宽<600mm冷轧不锈钢带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09000 其他不锈钢带材,热轧或冷轧后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2210000 不锈钢热轧条、杆,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72221100 圆形截面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21900 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72222000 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除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条杆72223000 其他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或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条杆72224000 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2230000 不锈钢丝72241000 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72249010 粗铸锻件坯,单件重量在10吨及以上72249090 其他合金钢坯,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态的72251100 取向性硅电钢宽板,宽≥600mm72251900 其他硅电钢宽板,宽≥600mm7225200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72253000 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54000 宽≥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55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591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宽≥600mm722592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宽≥600mm7225990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72261100 取向性硅电钢窄板,宽<600mm72261900 其他硅电钢窄板,宽<600mm7226200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72269100 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692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722693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宽<600mm722694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72269900.10 宽度<600mm的铁镍合金带材,生产集成电路框架用72269900.90 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板材72271000 高速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72272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72279000 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72281000 其他高速钢的条、杆72282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72283000 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72284000 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除锻造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72285000 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72286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热加工或冷加工后经进一步加工72287010 履带板合金型钢72287090 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2288000 其他合金钢空心钻钢,包括非合金钢72291000 高速钢丝72292000 硅锰钢丝72299000 其他合金钢丝73011000 钢铁板桩,不论是否钻孔、扎眼或组装73012000 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3021000 钢轨73023000 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叉道段体73024000 钢铁制鱼尾板、钢轨垫板73029010 钢铁轨枕73029090 其他铁道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73030010 内径>500mm的铸铁圆型截面管73030090 其他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73041010 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73041020 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73041030 外径≤114.3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73041090 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73042110 外径≤168.3mm的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铸铁的除外73042190 外径>168.3mm的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铸铁的除外73042900 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及导管,铸铁的除外73043110 冷轧的钢铁制无缝锅炉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包括内螺纹73043120 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73043190 其他冷轧的铁制无缝圆形截面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73043910 非冷拔或冷轧的铁制无缝锅炉管73043920 非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73043990 非冷轧的铁制其他无缝管,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73044110 冷轧的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冷拔或冷轧的,包括内螺纹73044190 冷轧的不锈钢制的其他无缝管,冷拔或冷轧的73044910 非冷轧(拔)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包括内螺纹73044990 非冷轧的不锈钢制其他无缝管,冷拔或冷轧的除外73045110 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冷拔或冷轧的,包括内螺纹73045120 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套管,冷拔或冷轧的73045190 冷轧的其他合金钢制其他无缝管,冷拔或冷轧的73045910 非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非冷拔或冷轧的73045920 非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套管,冷拔或冷轧的除外73045990 非冷轧其他合金钢制无缝圆形截面,冷拔或冷轧的除外73049000 未列名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除外73051100 纵向埋弧焊接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 73051200 其他纵向焊接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 73051900 其他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730520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粗套管,粗套管指外径超过406.4mm73053100 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730539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73059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73061000 其他石油、天然气管道管730620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细套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包括薄管73063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73064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73065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73066000 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73069000 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73121000 非绝缘的钢铁绞股线、绳、缆(九)钢坯72071100 宽度小于厚度两倍的矩形截面钢坯,含碳量小于0.25%72071200 其他矩形截面钢坯,含碳量小于0.25%72071900 其他含碳量小于0.25%的钢坯72072000 含碳量不小于0.25%的钢坯(十)氧化铝28182000 氧化铝四、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目录(一)稀土25309020 稀土金属矿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28053011 钕28053012 镝28053019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28053021 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28053029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28461010 氧化铈28461020 氢氧化铈28461030 碳酸铈28461090 铈的其他化合物28469011 氧化钇28469012 氧化镧28469013 氧化钕28469014 氧化铕28469019 其他氧化稀土(氧化铈除外)28469028 混合氯化稀土。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5.2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
5.2.1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2.4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 50156的规定。
5.3.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4.3 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文 件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颁布部门】商务部【颁布时间】20030730【实施时间】20030730【时 效 性】有效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国家经贸委公布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

国家经贸委公布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
制 税 则 司 有 关 人 士
透 露 , 一 政 策确 实 一 直 在 酝 酿 , 这
还 来 随 着 税 收 征 管 水 平 的 提 高 , 制 的 完 善 , 率 存 在 下 调 税 税 的空 间。 首 先 , 性 质 上 来讲 , 花 税 从 印 是 一 种具 有行 为 税性 质 凭证 税 , 具 有 税 率 低 、 负 轻 的 特 点 。 我 税 在 国 ,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外 , 花 税 除 印 最 高 税 率 为 0 5 , 产 权 转 移 书 .‰ 即
的 ,对 于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是 没 有 效 率 的 。 如 果 说 高 风 险 是 证 券 市 场 固 有 的特 性 , 那 么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险 程 度 则 更 高 。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目前 仍 处 于 发 展 的 初 期 阶 段 ,投 资 队 伍 的 不 成 熟 决 定 了 这 个 市 场 较 大 的 风 险 性 。自 9 0年 代 以 来 ,证 券 市 场 的 大 起 大 落 就
薯 产 使 (申售生 到 、 规请状 ( 用三 销的 能 ;) 位; 充 经 模 单况 分营、 力
四 )申请 配 额 的 数 量 情 况 ;( ) 五
口 ,并 在 《 要 工 业 品 进 口配 额 重
证 明 》中 注 明 “ 国营 贸 易 ” 成 品 。 油 的 国营 贸 易 企 业 为 :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总 公 司 、 中 国 联 合 石 油 有
证 券 市 场 税 收 主 体 的 现 象 是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税 率 ,也 是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积 极 和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的

项具体举措 。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号——公布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四批)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号——公布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四批)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号——公布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5.03.16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05.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经审核,现公布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四批)。

原油(3家)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中宝纳资源控股管理公司
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成品油(燃料油)(15家)
北京京东物资公司
北京京胜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山西对外投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荣成市西方石油有限公司
山东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景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华东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燃料公司
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
商务部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我国石油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石油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石油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和特点2004年,原油进口12272万吨,同比增长34。

8%。

成品油总共进口3788万吨,同比增加34。

1%,其中柴油275万吨,同比增加224%,煤油299万吨,同比增加42。

4%。

燃料油进口3060万吨,同比增加28。

4%。

出口方面,2004年原油和成品油出口同比均大幅下降,燃料油则同比增加141%,但绝对数量较少,仅为181。

7万吨。

2004年,我国原油进口主要来源于中东和非洲,分别占46%和29%,俄罗斯和中亚,以及东南亚地区也分别有10%的进口量。

当年我国原油进口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分别是沙特、阿曼、安哥拉、伊朗和俄罗斯。

从过去十年的历史来看,我国的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逐渐递增,原油进口量近年来更是快速增长,而原油和成品油的出口数量则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这主要是十年来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对原油需求急剧扩大有直接关系。

2005年我国石油生产继续上升,石油产品需求平稳增长,进出日贸易获得较大发展。

2005年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994.6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了25.7%,再度刷新历史纪录。

2005年原油进口继续保持增长,再创历史新高,达1.27亿吨,增长仅3.4%(低于2004年34.8%的增幅)。

油进口贸易额和进口平均单价再创新高。

2005年我国原油进口易额达478.6亿美元,较2004年增加了139.5亿美元,增幅为41.1%。

虽相对于2004年71.1%高增幅有大幅度回落,但仍为高水平增长。

2005我国原油进口贸易额在全国进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再度提升了1.2个百分点,达7.2%;在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进口贸易额中的比例升至33.4%,较2004年提高4.5个百分点。

2005年是全球油价连续上涨的第四年,也是价格水平创纪录的一年。

WTI、布伦特、迪拜、米纳斯等主要原油年平均价格均较2004年上涨了近70美元/桶,平均涨幅达42.7%。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12.0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2004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6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附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2│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3│87029020│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4│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5│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6│8703219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7│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8│8703224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9│8703225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0│8703229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1│87032314│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12│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13│87032316│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4│87032319│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5│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16│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17│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18│8703233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19│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20│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1│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22│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23│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24│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5│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26│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27│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28│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29│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30│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31│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32│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33│8703335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34│8703339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35│87039000│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2004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2.06•【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取消配额管理,改为自动许可管理。

现公布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成品油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附件: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附件:2004年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为监测成品油进口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成品油(包括燃料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依法批准成立的成品油经营单位需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按程序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证。

一、提供的材料(一)申请燃料油进口经营单位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申请单位2002、2003年获得的配额及充分使用情况;4.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品种和数量;(二)申请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2.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4.拥有1万吨以上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5.拥有库容大于5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6.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证明;7、提交与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产品的意向协议。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公布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的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公布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的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公布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的出口配额总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0.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的出口配额总量。

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出口配额总量┏━━━┯━━━━━━━━━━━━━┯━━━━┯━━━━┯━━┓┃类别│商品名称│单位│配额总量│备注┃┠───┼─────────────┼────┼────┼──┨┃农产品│锯材│万立方米│11.5│┃┠───┼─────────────┼────┼────┼──┨┃│茶叶│万吨│28.5│┃┠───┼─────────────┼────┼────┼──┨┃│其中:绿茶│万吨│18│┃┠───┼─────────────┼────┼────┼──┨┃│红茶│万吨│5│┃┠───┼─────────────┼────┼────┼──┨┃│乌龙茶│万吨│2.5│┃┠───┼─────────────┼────┼────┼──┨┃│其它特种茶│万吨│3│┃┠───┼─────────────┼────┼────┼──┨┃│活大猪│万头│170│┃┠───┼─────────────┼────┼────┼──┨┃│其中:香港│万头│155│┃┠───┼─────────────┼────┼────┼──┨┃│澳门│万头│15│┃┠───┼─────────────┼────┼────┼──┨┃│活中猪│万头│28.4│┃┠───┼─────────────┼────┼────┼──┨┃│其中:香港│万头│28│┃┠───┼─────────────┼────┼────┼──┨┃│澳门│万头│0.4│┃┠───┼─────────────┼────┼────┼──┨┃│活牛│万头│5.65│┃┠───┼─────────────┼────┼────┼──┨┃│其中:香港│万头│5│┃┠───┼─────────────┼────┼────┼──┨┃│澳门│万头│0.65│┃┠───┼─────────────┼────┼────┼──┨┃│活鸡│万只│3325│┃┠───┼─────────────┼────┼────┼──┨┃│其中:香港│万只│3000│┃┠───┼─────────────┼────┼────┼──┨┃│澳门│万只│325│┃┠───┼─────────────┼────┼────┼──┨┃工业品│钨及钨制品(折合金属量)│万吨│1.6│┃┠───┼─────────────┼────┼────┼──┨┃│锑及锑制品│万吨│6.57│┃┠───┼─────────────┼────┼────┼──┨┃│锡及锡制品│万吨│6.37│┃┠───┼─────────────┼────┼────┼──┨┃│锌及锌制品│万吨│58.8│┃┠───┼─────────────┼────┼────┼──┨┃│白银│吨│3.50│┃┠───┼─────────────┼────┼────┼──┨┃│氟石│万吨│75│┃┠───┼─────────────┼────┼────┼──┨┃│滑石│万吨│60│┃┠───┼─────────────┼────┼────┼──┨┃│碳化硅│万吨│23│┃┠───┼─────────────┼────┼────┼──┨┃│轻(重)烧镁│万吨│130│┃┠───┼─────────────┼────┼────┼──┨┃│石蜡│万吨│55│┃┠───┼─────────────┼────┼────┼──┨┃纺织品│蚕丝│吨│36636│┃┠───┼─────────────┼────┼────┼──┨┃│坯绸│万米│21234│┃┗━━━┷━━━━━━━━━━━━━┷━━━━┷━━━━┷━━┛。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

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第九条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商务部批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SB/T10390-2004,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前言制定本标准,有利于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2年)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成品油refined oil product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12.02【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0.10•【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3.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31日。

附件: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三年十月十日附件: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2004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

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2004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13万吨。

二、分配依据(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04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07万吨,磷酸二铵469万吨,复合肥235万吨。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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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2004年成品油国
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程序
【文 件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7号
【颁布部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031206
【实施时间】20031206
【时 效 性】有效
为监测成品油进口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成品油(包括燃料油、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依法批准成立的成品油经营单位需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按程序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证。

一、 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燃料油进口经营单位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单位2002、2003年获得的配额及充分使用情况;
4.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品种和数量;
(二)申请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进口经营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2.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4.拥有1万吨以上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5.拥有库容大于5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6.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具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证明;
7、提交与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产品的意向协议。

二、申请程序及管理机构
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单位将上述规定材料提供给以下机构后,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一)燃料油
商务部及其授权进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燃料油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发放进口许可证。

(二)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蜡油国营贸易的进口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企业可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获取自动进
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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