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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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健全业务 档案管理。每项咨询业务,资料归档必须及时 、齐全,包括:
• (一)必备文件:
•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表一)
•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标的金额 200万以上)(附表二)
•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 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主要包括: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 经济评价;
•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 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 用的编制、审核;
• 第八条 收集和熟悉与所接造价咨询业务相关 的依据和资料,主要包括:
• (一)施工图或竣工图;
•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 资料;
• (三)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
• (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 (五)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 (六)基础处理核定单;
• (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异议的问题,应 与委托人联系,会同有关方面核对,提出解决 办法。
• 第十三条 所有咨询业务在编制完成后,均应 实施校核程序。编制人员应根据校核意见进行 修改和调整。编制人员与校核人员存在分歧的 应详细说明,在校核阶段处理。
• 第十四条 编制完成后,应实施编审人员、项 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 保证咨询业务质量,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价协 (2002)第016号《关于下发〈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等有关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 规程。
• 统一格式合同采用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 会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 表一)文本。
•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技术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制度,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咨询业务 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质量 负责。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 价工程师担任。
• 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 择确定专业造价工程师及编制、审核人员,项 目负责人确定校核人员,公司内部有审核规定 的,可按其内部规定执行。编制、校核、审核 人员必须是符合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注册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并且同一咨询成果文件 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 第四章 终结阶段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 规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附表 四)。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 其中间成果文件及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 技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签发,并且加盖工 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或标底专用章后才能 交付。
• 第四条 本规程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基本要求, 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接受委托在宜 昌市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均应 遵守本规程。
• 第二章 准备阶段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定统一格式合同, 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 资料提供、收费标准、违约事项等。
• 第十五条 审核完成后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 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审。各方在 《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协调会议记录》(附表六) 上签章认可。
•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初步意见进行 修改和调整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 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附表三)上签章认可; 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咨询单位应书面征 求各方的意见,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征求意见 书后十五天内,应做出书面的反馈意见或签章; 如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咨询单位按有 关规定出具报Baidu Nhomakorabea,并将分歧意见报造价管理部 门备案;逾期无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确认。
• 第十条 造价编审小组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拟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附表二), 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三章 实施阶段
• 第十一条 在实施工程造价业务时,编制人员 应根据项目特点、咨询工作方案和委托方提供 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以经过核实的 资料和证据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业 务工作。
•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十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明 细表、工程中间结算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
• (十七)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
• 第九条 造价编审小组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认 为有必要时,可与委托方就咨询工作任务、工 作方案进行编审前会商。会商情况应记入《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表五), 经双方确认后会签章,存入业务档案。
•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的回访应由项目负责人或 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是咨 询业务的委托方,应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征询 意见回访记录表》(附表七)。
• 第十九条 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应统一使用 A4型号60K纸,电脑打印,装订整齐、美观, 体现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成果文件份数应符合咨询合同规定。
• (八)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 (九)施工日记;
• (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十一)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
• (十二)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 料价格信息;
• (十三)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 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 (十四)工程概(预)算书、标底、竣工结算 书;
•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从事造价咨询 业务时,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 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