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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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7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
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
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