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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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

2023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

2023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2023年,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将根据城市和交通发展情况进行更新和改进。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出租汽车服务,以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出行需求。

以下是对2023年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的详细说明。

1.站点位置选择:出租汽车站点应根据距离人口密集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和旅游景点的距离来选择合适的位置。

这样可以确保乘客能够轻松地找到和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同时减少交通堵塞和不必要的车辆往来。

2.车位设置:每个出租汽车站点应具备足够的停车位以容纳停靠的出租汽车。

停车位数量应根据站点的规模和流量进行合理规划,以便满足高峰期的需求。

此外,应确保停车位的宽度和长度足够适应不同类型的出租汽车,并设有无障碍通道以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

3.交通指示标识:出租汽车站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指示标识,以指导乘客和司机找到正确的上下车地点。

这些标识应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和图示,并且应放置在乘客易于看到的位置,比如站点入口、停车位附近等处。

4.候车设施:每个出租汽车站点都应提供舒适和便利的候车设施,以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

这些设施可以包括有遮阳和防雨设备的候车亭、座椅、垃圾桶、信息公告牌、安全防范措施等。

此外,还可以考虑为乘客提供充电设备和无线网络连接,以满足他们在候车期间的需求。

5.安全措施:出租汽车站点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站点应安装监控摄像头,以提供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此外,还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设施,以增加夜间的可见性和安全性。

站点应保持干净整洁,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6.环境友好和可持续性:出租汽车站点应鼓励环保出行方式和可持续交通方式的使用。

站点周边应设有自行车停车位和步行道,以方便乘客使用这些替代出行方式。

此外,可以考虑在站点附近设立电动汽车充电桩,以支持电动汽车的普及和使用。

7.无障碍设施:出租汽车站点应设有无障碍设施,以满足行动不便人士的出行需求。

这些设施可以包括坡道、扶手、无障碍厕所、盲道等,以提供给行动不便人士更好的出行体验和服务。

汽车站设计规范

汽车站设计规范

汽车站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术语第2章第3章站址和总平面第4章站前广场第5章站房设计第6章停车场第7章防火设计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建筑等级划分等级发车位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一级20~24 10000~25000 二级 13~19 5000~9999 三级 7~12 1000~4999 四级 6以下 1000以下第1.0.4条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第1.0.5条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第2.0.2条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第2.0.3条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第2.0.4条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第2.0.5条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第2.0.6条站房Station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第2.0.7条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1 站址选择第3.1.1条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上海 2023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

上海 2023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

上海2023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上海的出租车服务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海市2023年出租汽车站点设置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一、出租汽车站点设置的背景和重要性出租汽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方便市民出行,提高出租汽车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需要合理设置出租汽车站点。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可以有效地引导出租车流量,降低拥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空转率,提高出行效率。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城市交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2023年出租汽车站点设置标准1. 站点设置原则(1) 合理分布。

出租汽车站点应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和交通组织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在人口密集地区、商业中心、居民小区、交通枢纽等重要地点。

(2) 安全便利。

出租汽车站点应设置在行人通道宽敞、交通流量较大的地方,保障乘客上下车安全,并方便取车和乘车。

(3) 分级设置。

根据站点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和服务需求,可以设置不同级别的出租汽车站点,如A级站点、B级站点等。

(1) 站点标识。

每个出租汽车站点均应设置统一的标识牌,标识出租汽车站点名称、车牌号码、服务时间等信息。

(2) 站点设施。

每个出租汽车站点应配备足够的候车座椅、候车亭、废弃物箱等基本设施,确保乘客在候车过程中有良好的停车环境。

(3) 站点管理。

每个出租汽车站点应有专门的站务人员负责站点管理,维护秩序,引导乘客上下车,确保站点秩序井然。

(4) 站点评估。

定期对每个出租汽车站点进行评估,根据乘客数量、服务质量等指标,适时对站点进行调整和改进。

(1) 联合管理。

出租汽车站点的管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联合管理,确保站点管理有序、高效。

(2) 定期巡查。

对出租汽车站点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站点秩序。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2012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2012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S t a n d a r d s f o r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D G/T J08-2108-2012J12105-20122012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S t a n d a r d s f o r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D G/T J08-2108-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7月1日2012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2]528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编的‘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 G/T J08-2108-2012,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㊂本规范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前 言根据原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站点建设的合理化㊁科学化㊁规范化,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㊁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㊂本规范的编写在充分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参考了国家㊁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文献资料,并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㊂本规范具体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5.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6.站点设置;7.安装工程要求;附录A;附录B;附录C㊂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存在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本规范修订时参考㊂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编制人:陈陆亮 沈忆程 操春燕 纪 元 陈巳康汤水易 张 俊 张 律 李佶豪主要审查人:王秀宝 刘玉刚 管玉明 马 斐 彭国雄黄 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二年三月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 4.1 设置原则(4)……………………………………………… 4.2 设置要求(5)……………………………………………… 4.3 平面布局(5)………………………………………………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7)……………………………… 5.1 设置原则(7)……………………………………………… 5.2 设置要求(8)……………………………………………… 5.3 平面布局(9)………………………………………………6 站点设施(11)………………………………………………… 6.1 基本设施(11)…………………………………………… 6.2 营业站管理用房(12)…………………………………… 6.3 标识及无障碍设施(12)………………………………… 6.4 监控设施(12)……………………………………………7 安装工程要求(14)……………………………………………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15)………附录B 出租汽车站点候车亭外形要求(19)……………………附录C 站牌制作要求(20)………………………………………本规范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3)…………………………………………4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4)………………………………………… 4.1 P r i n c i p l e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4)………… 4.2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5)…… 4.3 L a y o u t p l a n (5)…………………………………………5 T 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7)…………………………………… 5.1 P r i n c i p l e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7)…… 5.2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t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8)………………………………………………………… 5.3 L a y o u t p l a n (9)…………………………………………6 T a x i r a n k f a c i l i t i e s (11)……………………………………… 6.1 B a s i c f a c i l i t i e s (11)……………………………………… 6.2 R o o m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12)…………………………… 6.3 S i g n s a n d a c c e s s ib l e f ac i l i t i e s (12)……………………… 6.4 S u pe r v i s i o nf a c i l i t i e s (12)………………………………7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t h e i n s t a l l a t i o no f f a c i l i t i e s (14)…………A p p e n d i xA R e qu i r e m e n t s o n t a x i r a n kb e r t ha s p a r t o f a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15)…………………………A p p e n d i xB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n t h e a p pe a r a n c e of t a x i r a n k s h e l t e r s (19)………………………………………A p p e n d i x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n s ig n s d e s i gn &p r o d u c t i o n (20)…………………………………………………E x p l a n a t i o no fw o r k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22)…………………N o r m a t i v e r e f e r e n c e s (23)………………………………………1 总 则1.0.1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站点建设的合理化㊁科学化㊁规范化,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以及提高市民乘坐出租车便利度,特制定本规范㊂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㊂1.0.3 出租汽车站点设施建设应结合本市城市道路新建㊁扩建及交通枢纽㊁公共活动和文化娱乐中心㊁宾馆㊁饭店㊁商办楼㊁商业中心㊁游览场所㊁医院㊁学校和居住区等场所的新建㊁改建或调整同步实施㊂为服务大型活动配置的临时性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工厂企业等其他场所参照执行㊂1.0.4 出租汽车站点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㊂12 术 语2.0.1 出租汽车站点t a x i r a n k指设置在建筑基地内或道路上供出租汽车停放候客的场所,按照配置功能不同,分为营业站和候客站2类㊂2.0.2 营业站d i s p a t c h i n g a r e a在机场㊁火车站等大型客流集散地设置的,具备出租汽车调度功能的出租汽车营业活动场所,包括车辆出入通道㊁出租汽车专用蓄车场㊁调度点等区域㊂2.0.3 候客站p a s s e n g e rw a i t i n g a r e a可泊车候客,但不配有现场调度功能的出租汽车专用区域㊂2.0.4 站牌t a x i r a n ks i g n设置在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站,具有规定的外形和专用标识的出租汽车停靠指示设施㊂23 基本规定3.0.1 新建㊁改建㊁扩建交通枢纽㊁公共活动场所㊁文化娱乐场所㊁宾馆酒店㊁商业场所㊁医院㊁居住区等场所时,应同步考虑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㊂3.0.2 出租汽车站点应安装经统一编号的出租汽车站牌,道路内站点的站牌宜设置在与站点第一个泊车位相平行的人行道侧石内侧,道路外站点的站牌宜设置在站点的入口位置㊂3.0.3 同一地点道路内及道路外都具备设置候客站条件的,应设置在道路外㊂3.0.4 轨道交通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线通过的车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应设置候客站,一般轨道交通站点及公交枢纽站视具体情况设置㊂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1 设置原则4.1.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可根据需求设置营业站或候客站㊂4.1.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结合各类建筑用地规划进行设置㊂4.1.3 对于火车站㊁码头㊁航空港等客流量较大的交通集散点宜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㊂4.1.4 以下情况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1 在0.5万人以上的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候客站;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商业㊁办公场所应设置候客站;3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m2的娱乐㊁餐饮㊁旅馆等服务场所应设置候客站;4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m2的影(剧)院㊁体育场(馆)㊁展览馆㊁游览场所㊁园林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候客站;5 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m2的综合医院㊁社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应设置候客站;6 大专院校宜设置候客站;7 客运交通场站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㊂44.2 设置要求4.2.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设在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出口㊁入口宜分开设置并位于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㊂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规定㊂4.2.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与车辆㊁行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安全距离宜大于5m,若设置在一起,应采用物理分隔㊂4.2.3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㊁‘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 B J08-39和‘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㊁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㊂4.2.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配置泊位数量见附录A㊂4.3 平面布局4.3.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平面及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若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与道路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安全视角不小于120°,出入口宜采取右转交通组织㊂出租汽车站点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 G J08 -96的规定㊂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㊁地道㊁桥梁㊁隧道引道㊁公交车站应大于50m㊂2 出租汽车站点的设置应避免影响其他车辆㊁行人的通行㊂4.3.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内部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出租汽车站点的平面布局应按照人㊁车分流的原则,避免5乘客㊁车辆流向冲突㊂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所属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建筑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出租汽车站点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㊂在出租汽车站点内上下客区域应区分设置停车道和行车道,车道长度不小于停车上下客区域长度㊂3 建筑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车速不宜大于10k m/h㊂4 出租汽车站点内部车道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单向行驶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2)车辆双向行驶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3)弯道处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0m时,单向行驶的弯道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弯道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㊂5 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出租汽车站点主要设计指标如纵横净距㊁净空㊁通道宽度㊁通道最小平曲线半径㊁最大纵坡等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 G J100)的要求㊂4.3.3 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㊂营业站应设置具有调度功能的管理用房㊂4.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采用港湾式平面布局设置的,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㊂6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5.1 设置原则5.1.1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为候客站,根据候客站设置道路情况分为港湾式候客站和非港湾式候客站2类㊂5.1.2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以港湾式候客站为主,确需设置出租汽车站点但无法设置港湾式候客站的,可视情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㊂5.1.3 城市次干路上应综合考虑道路车道数㊁隔离设施㊁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量㊁乘客数量及本市道路停车相关规定等因素设置候客站㊂5.1.4 通行车辆较少的支路㊁堵头路可视情设置㊂5.1.5 交叉路口下游车道数大于其上游车道数的,可在下游右侧车道内,距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下游方向30m外视情设置㊂5.1.6 已建的交通枢纽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部分公共建筑㊁居住小区没有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站点的,可在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视情设置候客站㊂5.1.7 下列情况不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1 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上游车道离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上游方向80m~150m,下游车道离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下游方向50m~80m的范围内,等级高的道路取上限,等级低的道路取下限,支路㊁堵头路可适当放宽限制;2 在设有人行道隔离设施的路段㊁人行横道㊁施工地段;73 铁路道口㊁弯道㊁窄路㊁桥梁㊁陡坡㊁隧道㊁高架道路上㊁下匝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4 公共汽电车站点㊁急救站㊁加油站㊁消防设施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路段;5 车行道一侧已有占路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30m以内的路段㊂5.2 设置要求5.2.1 道路内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后,道路空间障碍率应不大于35%㊂2 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上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㊂在城市支路或设有道路停车场的道路上,可结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设置条件应满足表5.2.1的要求㊂表5.2.1 设置候客站与车行道宽度关系表交通组织形式道路宽度出租汽车候客站设置分隔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5m容许单侧设置非机动车道<5m禁止设置双向通行道路≥27m在有固定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容许双侧设置12m~27m容许单侧设置<12m禁止设置单向通行道路≥8m容许单侧设置<8m禁止设置街巷混行交通道路≥8m容许单侧设置<8m禁止设置85.2.2 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1 候客站设置后,应保证人行道有足够的宽度供行人正常行走,设置候客站后人行道宽度应大于1.8m㊂2 候客站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站点所设置道路的道路服务水平,具体条件应符合表5.2.2的规定㊂表5.2.2 出租汽车候客站在不同道路服务水平道路上的设置要求V/C比服务水平交通状况高峰小时系数候客站设置V/C≤0.6A自由流P H F≤0.7容许0.6<V/C≤0.7B稳定流(轻度延误)P H F≤0.8容许0.7<V/C≤0.8C稳定流(可接受延误)P H F≤0.85容许0.8<V/C≤0.9D接近稳定流(可容忍延误)P H F≤0.9有条件的容许设置0.9<V/C≤1E不稳定流动(拥挤) 禁止F强迫流动(堵塞) 禁止注:1.V/C:单位时间实际车辆通行数与道路设计通行车辆数之比;2.高峰小时系数(P H F):高峰小时交通量与按高峰小时内某一时段的最高交通量扩大为高峰小时交通量之比㊂5.3 平面布局5.3.1 港湾式候客站的平面布局的最低参数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设置示意图见图5.3.1的要求㊂9说明:A 驶入渐变段长度;B 停靠区域长度;C 驶出渐变段长度;R1 驶入第一转弯半径;R2 驶入第二转弯半径;W 港湾宽度㊂图5.3.1 港湾式候客站平面示意图表5.3.1 港湾式候客站设置参数要求布局参数类型R1(m)R2(m)A(m)B(m)C(m)W(m)推荐布局参数181210N×673标准布局参数15129N×662.5 注:1.表中N值为设置候客泊位数;2.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泊位按照6m的长度设计,停放方式属于平行式㊁前进停车;3.此处标准布局参数是按照30m/h行驶速度下的设置参数值㊂5.3.2 非港湾式候客站直接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候客泊位长度应为6m,车道宽度应不小于2.5m㊂016 站点设施6.1 基本设施6.1.1 基本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营业站和候客站均应设置有标线和站牌㊂2 出租汽车站点应设置人行隔离设施,将机动车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分隔,设置的人行隔离设施长度不宜小于出租汽车站点中机动车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连接边缘长度㊂3 道路内设置的候客站宜配有候车亭,候车亭外形见附录B㊂4 基本设施的设置应便于车辆和行人视认㊂6.1.2 标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出租汽车站点的标志主要有停车位标线㊁车种专用停靠站标线等㊂2 出租汽车站点应漆划标线,其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的要求㊂6.1.3 站牌应符合以下规定:1 站牌为圆柱体指示标志,外径为700mm,厚度为80mm㊂2 站牌正面有 出租车”和站位所在区域名称及站牌编号字样,反面有 T X A I”和出租车图形,应符合‘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规定㊂3 站牌的制作要求见附录C的规定㊂116.2 营业站管理用房6.2.1 营业站管理用房应包括调度室㊁厕所,并根据营业站具体情况设置司机休息室㊁候车室等㊂6.2.2 营业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泊位数确定,50个泊位以内的营业站管理用房面积应不低于30m2,50个泊位以上的营业站泊位每增加10个,管理用房面积增加应不小于5m2㊂6.2.3 营业站管理用房内厕所厕位容量应根据泊位数量科学合理安排㊂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 G/T J08-401的规定或要求㊂6.2.4 结合其它建筑物设置的营业站管理用房宜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空间㊂6.3 标识及无障碍设施6.3.1 营业站内应设置乘坐规则牌等标识㊂6.3.2 营业站及设置在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的出租汽车站点,宜设置相应的导向和定位标志,并宜与周边的城市导向系统连接㊂设置的标识应符合‘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要求㊂6.3.3 营业站的无障碍设施的配置和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50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 G J08 -103的有关规定和要求㊂6.4 监控设施6.4.1 泊位超过100个以上的出租汽车站点应根据‘汽车库㊁修车库㊁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G B50067相关要求,设置自动报警㊁21自动灭火㊁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设施,并进行防火分区设计㊂6.4.2 泊位超过50个以上的出租汽车站点宜设置通讯与广播系统㊁中央监控设备㊂317 安装工程要求7.0.1 安装钢结构工程应符合‘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 B 50205的规定㊂7.0.2 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68的规定㊂7.0.3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04的规定㊂7.0.4 焊接施工应符合‘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 G J81的规定㊂7.0.5 使用不锈钢冷轧钢板应符合‘不锈钢冷轧钢板“G B3280的规定㊂7.0.6 使用不锈钢热轧钢板应符合‘不锈钢热轧钢板“G B4237的规定㊂7.0.7 普通碳素钢结构技术条件按‘普通碳素钢结构“G B700规定㊂7.0.8 使用铝合金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型材“G B6892的要求㊂7.0.9 P C系列的板材应选用超耐热透明平板,符合‘阳光板检测报告指标要求“C N S11335的规定㊂41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A.0.1 住宅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1的规定㊂表A.0.1 住宅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0m23~4住宅建筑面积>100000m2每个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3个 注:0.5万人以下的小区可不设置出租汽车站点㊂A.0.2 商业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2的规定㊂表A.0.2 商业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m23~4商业建筑面积>10000m20.1×(建筑面积)2/5注: ”表示向上取整,表示不小于x的整数中最小一个,x表示配置泊位指标公式的运算结果,下同㊂A.0.3 服务类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3的规定㊂51表A.0.3 服务类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5000m23~4娱乐建筑面积>5000m20.4×(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10000m23~5餐饮建筑面积>10000m20.5×(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15000m23~5旅馆建筑面积>15000m2(建筑面积)1/6A.0.4 办公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4的规定㊂表A.0.4 办公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20000m23~5办公建筑面积>20000m20.15×(建筑面积)1/3A.0.5 场馆与园林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5的规定㊂61表A.0.5 场馆与园林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5000m23~5场馆建筑面积>15000m2每个人行出入口设置5个建筑面积≤60000m23园林建筑面积>60000m2每个人行出入口设置3个A.0.6 医院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6的规定㊂表A.0.6 医院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m23~4社区医院建筑面积>10000m20.45×(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40000m23~6综合㊁专科医院建筑面积>40000m20.45×(建筑面积)1/4A.0.7 学校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7的规定㊂表A.0.7 学校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20000m23~5学校建筑面积>20000m20.4×(建筑面积)1/4A.0.8 交通场站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8的规定㊂71表A.0.8 交通场站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客运码头高峰日客流集散量(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5长途汽车客运站高峰日客流集散量(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4轨道交通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集散量0.5×(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集散量)1/4公交枢纽高峰日客流集散量0.25×(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4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条~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㊂A.0.9 综合性大楼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泊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㊂A.0.10 机场㊁火车站等需进行交通专项规划的建筑工程,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按照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设置㊂8191附录C 站牌制作要求C.0.1 站牌立杆部分宜使用镀锌钢管等材质制作,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宜使用铝板等材料制作,表面图案使用反光膜粘贴㊂C.0.2 外形结构及尺寸示意图见图C.0.2㊂单位:mm图C.0.2 站牌外形结构及尺寸示意图02C.0.3 站牌预埋件截面结构尺寸示意图见图C.0.3㊂单位:mm图C.0.3 站牌预埋件截面结构示意图C.0.4 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图案示意图见图C.0.4㊂图C.0.4 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图案示意图12本规范用词说明1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作如下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㊂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得”㊂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表示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㊂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㊁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或 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㊁ 可参见 的标准㊁规定或要求”㊂22引用标准名录‘普通碳素钢结构“(G B700);‘不锈钢冷轧钢板“(G B3280);‘不锈钢热轧钢板“(G B423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铝合金型材“(G B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6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04);‘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 B50205);‘阳光板检测报告指标要求“(C N S1133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50);‘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 G J81);‘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备设置技术规程“(D B J08-39);‘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 G J08-1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 G/T J08-401)3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 G/T J08-2108-2012条 文 说 明2012 上海制订说明本规范根据原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编,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共同编制㊂本规范是在对市内出租汽车站点需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建设规范,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有效帮助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㊂进而指导出租汽车站点设置建设和长效管理㊂2011年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㊁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等单位,组织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及相关行业骨干企业单位成立编制小组㊂编制小组对本市出租汽车站点需求进行了调研分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编制思路并形成初步文稿㊂在初稿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㊁行业管理部门㊁设计单位以及设施设备供应商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入讨论㊂编制小组对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1年7月到2011年9月,课题组分别前往轨交站点㊁商场㊁商业办公楼㊁客运枢纽㊁医院㊁饭店等等客流集散点进行现场调研,收集第一手数据并加以整理分析,完善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经多次征求意见,于2011年11月形成送审初稿㊂随后组织标准权威专家和行业管理专业人员等进行论证并作了进一步修订,形成送审稿㊁编制说明和意见征求汇总表,报市建交委科技委评审㊂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 4.1 设置原则(4)……………………………………………… 4.2 设置要求(4)……………………………………………… 4.3 平面布局(4)………………………………………………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6)……………………………… 5.1 设置原则(6)……………………………………………… 5.2 设置要求(6)……………………………………………… 5.3 平面布局(7)………………………………………………6 站点设施(8)…………………………………………………… 6.1 基本设施(8)……………………………………………… 6.2 营业站管理用房(8)………………………………………7 安装工程要求(9)………………………………………………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10)………。

汽车站设计规范

汽车站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Passenger Coach StationJGJ 60-99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1999年1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43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10月10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站址和总平面;4.站前广场;5.站房设计;6.停车场;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2.多层候车;3.建筑设备设置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兰州小稍门外65号邮政编码:730030)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交通公路规划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章竟屋罗永华吴永明程万平史国忠1 总则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交运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4年9月3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拓展服务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建筑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Passenger Coach StationJGJ 60-99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1999年12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43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60-99,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公路建筑设计规范》JGJ 60-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10月10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站址和总平面;4.站前广场;5.站房设计;6.停车场;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2.多层候车;3.建筑设备设置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兰州小稍门外65号邮政编码:730030)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交通公路规划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章竟屋罗永华吴永明程万平史国忠1 总则1.0.1 为保证建筑设计的基本质量,保证车站内正常营运,保证旅客的安全,满足汽车客运发展需要和广大旅客旅行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以便建筑设计有所依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建造设计规范JGJ60-99第1 章总则第2 章术语第3 章站址和总平面3.1站址选择3.2总平面设计第4 章站前广场第5 章站房设计5.1普通规定5.2候车厅5.3售票厅5.4售票室和票据库5.5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5.6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5.7其他用房5.8驻站用房5.9附属建造第6 章停车场第7 章防火设计7.1防火7.2 疏散第8 章建造设备8.1 给水排水8.2 采暖通风8.3 电气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 章总则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造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造设计。

一级20~24 10000~25000二级13~19 5000~9999三级7~12 1000~4999四级 6 以下1000 以下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 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汽车客运站建造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 章术语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Volume Perdiem In A 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旅客最高会萃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站房Station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造用房的总称。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站址和第3 章总平面3.1 站址选择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

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篇一:公交场站设计规范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1总则表1.0.3 建筑等级划分1.0.4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Station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3.1 站址选择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汽车租赁政策法规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租赁车辆 rental car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承租人 renter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担保人 guarantor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3.6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7在租车辆 leased car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经营主体4.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经营场所5.1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 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 08-7-2014 J 10716-2014
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臵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设臵1停车数大于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出入口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1个双车道的出入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臵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9-1
2014 上海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 年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 号)文 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 并会同有关单位,在 2006 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 臵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 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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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4 4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1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
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8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2年12月11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汽车客运站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Perdiem In A Year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Gather Passenger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Plaz Before The Station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停车场Coach Parking Lot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Station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3.1 站址选择3.1.1 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 总平面设计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5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
苏交规〔2014〕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省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经第8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1月27日
——结束——。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各有关单位:《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5日起实施。

38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1、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代替JT/T 200-1995)2、JT/T 276-2004 《沥青洒布车/机》(代替JT/T 276-1995,JT/T 2-1993)3、JT/T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代替JT/T 386-1999)4、JT/T 498-2004 《道路旅客运输计算机移动售票票样及使用规定》5、JT/T 499-2004 《稀浆封层机》6、JT/T 500-2004 《路面铣刨机》7、JT/T 501-2004 《沥青路面养护车/机》8、JT/T 502-2004 《桥梁波形伸缩装置》9、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10、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11、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12、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13、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代替JT/T 3131-1987)14、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代替JT/T 3166-1993)15、JT/T 509-2004 《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16、JT/T 510-200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17、JT/T 511-2004 《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18、JT/T 512-2004 《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19、JT/T 513-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网》20、JT/T 514-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有纺土工织物》21、JT/T 515-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模袋》22、JT/T 516-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格室》23、JT/T 517-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加筋带》24、JT/T 518-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膜》25、JT/T 519-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26、JT/T 520-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27、JT/T 521-2004 《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塑料排水板(带)》28、JT/T 522-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养护剂》29、JT/T 523-2004 《公路工程混凝土外加剂》30、JT/T 524-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钢纤维》31、JT/T 525-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纤维材料聚丙烯纤维和聚丙烯腈纤维》32、JT/T 526-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SBS)》33、JT/T 527-2004 《路面沥青改性材料苯乙烯-丁二烯橡胶1502(SBR1502)》34、JT/T 528-2004 《公路边坡柔性防护系统》35、JT/T 529-2004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36、JT/T 530-2004 《沥青路面坑槽冷拌修补材料SBS沥青液》37、JT/T 531-2004 《桥梁结构用芳纶纤维复合材料》38、JT/T 155-2004 《汽车举升机》(代替JT/T 155-1994)以上发布的38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3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11.01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13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60-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和《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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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S t a n d a r d s f o r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D G/T J08-2108-2012J12105-20122012 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S t a n d a r d s f o r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D G/T J08-2108-2012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7月1日2012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2]528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编的‘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 G/T J08-2108-2012,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㊂本规范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前 言根据原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站点建设的合理化㊁科学化㊁规范化,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㊁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㊂本规范的编写在充分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参考了国家㊁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文献资料,并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㊂本规范具体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5.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6.站点设置;7.安装工程要求;附录A;附录B;附录C㊂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存在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本规范修订时参考㊂主编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编制人:陈陆亮 沈忆程 操春燕 纪 元 陈巳康汤水易 张 俊 张 律 李佶豪主要审查人:王秀宝 刘玉刚 管玉明 马 斐 彭国雄黄 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二年三月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 4.1 设置原则(4)……………………………………………… 4.2 设置要求(5)……………………………………………… 4.3 平面布局(5)………………………………………………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7)……………………………… 5.1 设置原则(7)……………………………………………… 5.2 设置要求(8)……………………………………………… 5.3 平面布局(9)………………………………………………6 站点设施(11)………………………………………………… 6.1 基本设施(11)…………………………………………… 6.2 营业站管理用房(12)…………………………………… 6.3 标识及无障碍设施(12)………………………………… 6.4 监控设施(12)……………………………………………7 安装工程要求(14)……………………………………………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15)………附录B 出租汽车站点候车亭外形要求(19)……………………附录C 站牌制作要求(20)………………………………………本规范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1)…………………………………………2 T e r m s (2)………………………………………………………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3)…………………………………………4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4)………………………………………… 4.1 P r i n c i p l e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4)………… 4.2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o f f -r o a d t a x i r a n k (5)…… 4.3 L a y o u t p l a n (5)…………………………………………5 T 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7)…………………………………… 5.1 P r i n c i p l e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t 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7)…… 5.2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f s e t t i n g u p ta x i r a n ko n t h e r o a d (8)………………………………………………………… 5.3 L a y o u t p l a n (9)…………………………………………6 T a x i r a n k f a c i l i t i e s (11)……………………………………… 6.1 B a s i c f a c i l i t i e s (11)……………………………………… 6.2 R o o m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12)…………………………… 6.3 S i g n s a n d a c c e s s ib l e f ac i l i t i e s (12)……………………… 6.4 S u pe r v i s i o nf a c i l i t i e s (12)………………………………7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t h e i n s t a l l a t i o no f f a c i l i t i e s (14)…………A p p e n d i xA R e qu i r e m e n t s o n t a x i r a n kb e r t ha s p a r t o f a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15)…………………………A p p e n d i xB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n t h e a p pe a r a n c e of t a x i r a n k s h e l t e r s (19)………………………………………A p p e n d i xC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o n s ig n s d e s i gn &p r o d u c t i o n (20)…………………………………………………E x p l a n a t i o no fw o r k i n g i n t h i s s t a n d a r d (22)…………………N o r m a t i v e r e f e r e n c e s (23)………………………………………1 总 则1.0.1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站点建设的合理化㊁科学化㊁规范化,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以及提高市民乘坐出租车便利度,特制定本规范㊂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㊂1.0.3 出租汽车站点设施建设应结合本市城市道路新建㊁扩建及交通枢纽㊁公共活动和文化娱乐中心㊁宾馆㊁饭店㊁商办楼㊁商业中心㊁游览场所㊁医院㊁学校和居住区等场所的新建㊁改建或调整同步实施㊂为服务大型活动配置的临时性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工厂企业等其他场所参照执行㊂1.0.4 出租汽车站点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的有关规定㊂12 术 语2.0.1 出租汽车站点t a x i r a n k指设置在建筑基地内或道路上供出租汽车停放候客的场所,按照配置功能不同,分为营业站和候客站2类㊂2.0.2 营业站d i s p a t c h i n g a r e a在机场㊁火车站等大型客流集散地设置的,具备出租汽车调度功能的出租汽车营业活动场所,包括车辆出入通道㊁出租汽车专用蓄车场㊁调度点等区域㊂2.0.3 候客站p a s s e n g e rw a i t i n g a r e a可泊车候客,但不配有现场调度功能的出租汽车专用区域㊂2.0.4 站牌t a x i r a n ks i g n设置在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站,具有规定的外形和专用标识的出租汽车停靠指示设施㊂23 基本规定3.0.1 新建㊁改建㊁扩建交通枢纽㊁公共活动场所㊁文化娱乐场所㊁宾馆酒店㊁商业场所㊁医院㊁居住区等场所时,应同步考虑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㊂3.0.2 出租汽车站点应安装经统一编号的出租汽车站牌,道路内站点的站牌宜设置在与站点第一个泊车位相平行的人行道侧石内侧,道路外站点的站牌宜设置在站点的入口位置㊂3.0.3 同一地点道路内及道路外都具备设置候客站条件的,应设置在道路外㊂3.0.4 轨道交通枢纽站(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线通过的车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应设置候客站,一般轨道交通站点及公交枢纽站视具体情况设置㊂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1 设置原则4.1.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可根据需求设置营业站或候客站㊂4.1.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结合各类建筑用地规划进行设置㊂4.1.3 对于火车站㊁码头㊁航空港等客流量较大的交通集散点宜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㊂4.1.4 以下情况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1 在0.5万人以上的居住区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候客站;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m2的商业㊁办公场所应设置候客站;3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m2的娱乐㊁餐饮㊁旅馆等服务场所应设置候客站;4 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m2的影(剧)院㊁体育场(馆)㊁展览馆㊁游览场所㊁园林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候客站;5 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m2的综合医院㊁社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应设置候客站;6 大专院校宜设置候客站;7 客运交通场站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㊂44.2 设置要求4.2.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设在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出口㊁入口宜分开设置并位于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㊂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规定㊂4.2.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与车辆㊁行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安全距离宜大于5m,若设置在一起,应采用物理分隔㊂4.2.3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㊁‘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 B J08-39和‘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㊁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㊂4.2.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配置泊位数量见附录A㊂4.3 平面布局4.3.1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平面及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若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与道路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安全视角不小于120°,出入口宜采取右转交通组织㊂出租汽车站点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 G J08 -96的规定㊂出租汽车站点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㊁地道㊁桥梁㊁隧道引道㊁公交车站应大于50m㊂2 出租汽车站点的设置应避免影响其他车辆㊁行人的通行㊂4.3.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内部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出租汽车站点的平面布局应按照人㊁车分流的原则,避免5乘客㊁车辆流向冲突㊂2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所属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建筑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出租汽车站点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㊂在出租汽车站点内上下客区域应区分设置停车道和行车道,车道长度不小于停车上下客区域长度㊂3 建筑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车速不宜大于10k m/h㊂4 出租汽车站点内部车道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单向行驶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2)车辆双向行驶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3)弯道处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0m时,单向行驶的弯道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弯道处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㊂5 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出租汽车站点主要设计指标如纵横净距㊁净空㊁通道宽度㊁通道最小平曲线半径㊁最大纵坡等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 G J100)的要求㊂4.3.3 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㊂营业站应设置具有调度功能的管理用房㊂4.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采用港湾式平面布局设置的,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㊂6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5.1 设置原则5.1.1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为候客站,根据候客站设置道路情况分为港湾式候客站和非港湾式候客站2类㊂5.1.2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应以港湾式候客站为主,确需设置出租汽车站点但无法设置港湾式候客站的,可视情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㊂5.1.3 城市次干路上应综合考虑道路车道数㊁隔离设施㊁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量㊁乘客数量及本市道路停车相关规定等因素设置候客站㊂5.1.4 通行车辆较少的支路㊁堵头路可视情设置㊂5.1.5 交叉路口下游车道数大于其上游车道数的,可在下游右侧车道内,距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下游方向30m外视情设置㊂5.1.6 已建的交通枢纽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部分公共建筑㊁居住小区没有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站点的,可在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视情设置候客站㊂5.1.7 下列情况不应设置出租汽车站点:1 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上游车道离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上游方向80m~150m,下游车道离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下游方向50m~80m的范围内,等级高的道路取上限,等级低的道路取下限,支路㊁堵头路可适当放宽限制;2 在设有人行道隔离设施的路段㊁人行横道㊁施工地段;73 铁路道口㊁弯道㊁窄路㊁桥梁㊁陡坡㊁隧道㊁高架道路上㊁下匝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4 公共汽电车站点㊁急救站㊁加油站㊁消防设施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路段;5 车行道一侧已有占路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30m以内的路段㊂5.2 设置要求5.2.1 道路内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设置出租汽车站点后,道路空间障碍率应不大于35%㊂2 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和城市次干路上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㊂在城市支路或设有道路停车场的道路上,可结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非港湾式候客站,设置条件应满足表5.2.1的要求㊂表5.2.1 设置候客站与车行道宽度关系表交通组织形式道路宽度出租汽车候客站设置分隔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5m容许单侧设置非机动车道<5m禁止设置双向通行道路≥27m在有固定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容许双侧设置12m~27m容许单侧设置<12m禁止设置单向通行道路≥8m容许单侧设置<8m禁止设置街巷混行交通道路≥8m容许单侧设置<8m禁止设置85.2.2 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1 候客站设置后,应保证人行道有足够的宽度供行人正常行走,设置候客站后人行道宽度应大于1.8m㊂2 候客站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站点所设置道路的道路服务水平,具体条件应符合表5.2.2的规定㊂表5.2.2 出租汽车候客站在不同道路服务水平道路上的设置要求V/C比服务水平交通状况高峰小时系数候客站设置V/C≤0.6A自由流P H F≤0.7容许0.6<V/C≤0.7B稳定流(轻度延误)P H F≤0.8容许0.7<V/C≤0.8C稳定流(可接受延误)P H F≤0.85容许0.8<V/C≤0.9D接近稳定流(可容忍延误)P H F≤0.9有条件的容许设置0.9<V/C≤1E不稳定流动(拥挤) 禁止F强迫流动(堵塞) 禁止注:1.V/C:单位时间实际车辆通行数与道路设计通行车辆数之比;2.高峰小时系数(P H F):高峰小时交通量与按高峰小时内某一时段的最高交通量扩大为高峰小时交通量之比㊂5.3 平面布局5.3.1 港湾式候客站的平面布局的最低参数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设置示意图见图5.3.1的要求㊂9说明:A 驶入渐变段长度;B 停靠区域长度;C 驶出渐变段长度;R1 驶入第一转弯半径;R2 驶入第二转弯半径;W 港湾宽度㊂图5.3.1 港湾式候客站平面示意图表5.3.1 港湾式候客站设置参数要求布局参数类型R1(m)R2(m)A(m)B(m)C(m)W(m)推荐布局参数181210N×673标准布局参数15129N×662.5 注:1.表中N值为设置候客泊位数;2.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泊位按照6m的长度设计,停放方式属于平行式㊁前进停车;3.此处标准布局参数是按照30m/h行驶速度下的设置参数值㊂5.3.2 非港湾式候客站直接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候客泊位长度应为6m,车道宽度应不小于2.5m㊂016 站点设施6.1 基本设施6.1.1 基本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营业站和候客站均应设置有标线和站牌㊂2 出租汽车站点应设置人行隔离设施,将机动车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分隔,设置的人行隔离设施长度不宜小于出租汽车站点中机动车车行区域与人行区域连接边缘长度㊂3 道路内设置的候客站宜配有候车亭,候车亭外形见附录B㊂4 基本设施的设置应便于车辆和行人视认㊂6.1.2 标线应符合以下规定:1 出租汽车站点的标志主要有停车位标线㊁车种专用停靠站标线等㊂2 出租汽车站点应漆划标线,其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的要求㊂6.1.3 站牌应符合以下规定:1 站牌为圆柱体指示标志,外径为700mm,厚度为80mm㊂2 站牌正面有 出租车”和站位所在区域名称及站牌编号字样,反面有 T X A I”和出租车图形,应符合‘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规定㊂3 站牌的制作要求见附录C的规定㊂116.2 营业站管理用房6.2.1 营业站管理用房应包括调度室㊁厕所,并根据营业站具体情况设置司机休息室㊁候车室等㊂6.2.2 营业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泊位数确定,50个泊位以内的营业站管理用房面积应不低于30m2,50个泊位以上的营业站泊位每增加10个,管理用房面积增加应不小于5m2㊂6.2.3 营业站管理用房内厕所厕位容量应根据泊位数量科学合理安排㊂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 G/T J08-401的规定或要求㊂6.2.4 结合其它建筑物设置的营业站管理用房宜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空间㊂6.3 标识及无障碍设施6.3.1 营业站内应设置乘坐规则牌等标识㊂6.3.2 营业站及设置在建筑基地用地范围内部的出租汽车站点,宜设置相应的导向和定位标志,并宜与周边的城市导向系统连接㊂设置的标识应符合‘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的要求㊂6.3.3 营业站的无障碍设施的配置和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50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 G J08 -103的有关规定和要求㊂6.4 监控设施6.4.1 泊位超过100个以上的出租汽车站点应根据‘汽车库㊁修车库㊁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G B50067相关要求,设置自动报警㊁21自动灭火㊁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设施,并进行防火分区设计㊂6.4.2 泊位超过50个以上的出租汽车站点宜设置通讯与广播系统㊁中央监控设备㊂317 安装工程要求7.0.1 安装钢结构工程应符合‘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 B 50205的规定㊂7.0.2 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68的规定㊂7.0.3 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04的规定㊂7.0.4 焊接施工应符合‘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 G J81的规定㊂7.0.5 使用不锈钢冷轧钢板应符合‘不锈钢冷轧钢板“G B3280的规定㊂7.0.6 使用不锈钢热轧钢板应符合‘不锈钢热轧钢板“G B4237的规定㊂7.0.7 普通碳素钢结构技术条件按‘普通碳素钢结构“G B700规定㊂7.0.8 使用铝合金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型材“G B6892的要求㊂7.0.9 P C系列的板材应选用超耐热透明平板,符合‘阳光板检测报告指标要求“C N S11335的规定㊂41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A.0.1 住宅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1的规定㊂表A.0.1 住宅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0m23~4住宅建筑面积>100000m2每个主要人行出入口设置3个 注:0.5万人以下的小区可不设置出租汽车站点㊂A.0.2 商业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2的规定㊂表A.0.2 商业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m23~4商业建筑面积>10000m20.1×(建筑面积)2/5注: ”表示向上取整,表示不小于x的整数中最小一个,x表示配置泊位指标公式的运算结果,下同㊂A.0.3 服务类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3的规定㊂51表A.0.3 服务类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5000m23~4娱乐建筑面积>5000m20.4×(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10000m23~5餐饮建筑面积>10000m20.5×(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15000m23~5旅馆建筑面积>15000m2(建筑面积)1/6A.0.4 办公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4的规定㊂表A.0.4 办公场所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20000m23~5办公建筑面积>20000m20.15×(建筑面积)1/3A.0.5 场馆与园林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5的规定㊂61表A.0.5 场馆与园林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5000m23~5场馆建筑面积>15000m2每个人行出入口设置5个建筑面积≤60000m23园林建筑面积>60000m2每个人行出入口设置3个A.0.6 医院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6的规定㊂表A.0.6 医院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10000m23~4社区医院建筑面积>10000m20.45×(建筑面积)1/4建筑面积≤40000m23~6综合㊁专科医院建筑面积>40000m20.45×(建筑面积)1/4A.0.7 学校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7的规定㊂表A.0.7 学校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建筑面积≤20000m23~5学校建筑面积>20000m20.4×(建筑面积)1/4A.0.8 交通场站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A.0.8的规定㊂71表A.0.8 交通场站配置的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指标项 目评价指标配置泊位指标客运码头高峰日客流集散量(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5长途汽车客运站高峰日客流集散量(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4轨道交通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集散量0.5×(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集散量)1/4公交枢纽高峰日客流集散量0.25×(高峰日客流集散量)1/4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条~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㊂A.0.9 综合性大楼出租汽车站点候客泊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㊂A.0.10 机场㊁火车站等需进行交通专项规划的建筑工程,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按照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设置㊂8191附录C 站牌制作要求C.0.1 站牌立杆部分宜使用镀锌钢管等材质制作,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宜使用铝板等材料制作,表面图案使用反光膜粘贴㊂C.0.2 外形结构及尺寸示意图见图C.0.2㊂单位:mm图C.0.2 站牌外形结构及尺寸示意图02C.0.3 站牌预埋件截面结构尺寸示意图见图C.0.3㊂单位:mm图C.0.3 站牌预埋件截面结构示意图C.0.4 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图案示意图见图C.0.4㊂图C.0.4 站牌信息展示区域图案示意图12本规范用词说明1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作如下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㊂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得”㊂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表示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㊂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㊁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 执行”或 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㊁ 可参见 的标准㊁规定或要求”㊂22引用标准名录‘普通碳素钢结构“(G B700);‘不锈钢冷轧钢板“(G B3280);‘不锈钢热轧钢板“(G B423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5768);‘铝合金型材“(G B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16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0204);‘钢结构工程及验收规范“(G B50205);‘阳光板检测报告指标要求“(C N S1133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 G J50);‘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 G J81);‘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备设置技术规程“(D B J08-39);‘陆上公共客运服务标志“(D B31/T51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 G J08-1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D G/T J08-401)3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 G/T J08-2108-2012条 文 说 明2012 上海制订说明本规范根据原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编,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共同编制㊂本规范是在对市内出租汽车站点需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建设规范,使上海市出租汽车站点的规划㊁设计㊁建设符合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有效帮助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㊂进而指导出租汽车站点设置建设和长效管理㊂2011年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㊁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等单位,组织上海市中交通标志制造有限公司及相关行业骨干企业单位成立编制小组㊂编制小组对本市出租汽车站点需求进行了调研分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编制思路并形成初步文稿㊂在初稿的基础上,先后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㊁行业管理部门㊁设计单位以及设施设备供应商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入讨论㊂编制小组对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1年7月到2011年9月,课题组分别前往轨交站点㊁商场㊁商业办公楼㊁客运枢纽㊁医院㊁饭店等等客流集散点进行现场调研,收集第一手数据并加以整理分析,完善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经多次征求意见,于2011年11月形成送审初稿㊂随后组织标准权威专家和行业管理专业人员等进行论证并作了进一步修订,形成送审稿㊁编制说明和意见征求汇总表,报市建交委科技委评审㊂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道路外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4)……………………………… 4.1 设置原则(4)……………………………………………… 4.2 设置要求(4)……………………………………………… 4.3 平面布局(4)………………………………………………5 道路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6)……………………………… 5.1 设置原则(6)……………………………………………… 5.2 设置要求(6)……………………………………………… 5.3 平面布局(7)………………………………………………6 站点设施(8)…………………………………………………… 6.1 基本设施(8)……………………………………………… 6.2 营业站管理用房(8)………………………………………7 安装工程要求(9)………………………………………………附录A 建筑工程配置出租汽车站点泊位最低要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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