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内容[修订]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新旧版本变化较大
•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 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
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
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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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患者隐私(2)
• 条文缺陷
– 条文内容表示不当 – 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
– 建立病历是一项强制义务(应当) – 没有提到门诊病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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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病历书写依据
•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 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 行)》要求书写病历。
• 病历书写的基本依据
• 问题与应对
– 4个规范,没有“等”
•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
•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2)继承人与被 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3)近亲属间共同 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 持关系的情况。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 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 的继承人继承财产。
• 疗养院
• 门诊部
• 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中小学卫 生保健所、卫生站
• 村卫生室(所) • 急救中心、急救站 • 临床检验中心 •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
疾病防治所、专科病症 防治站 • 护理院、护理站 • 其他诊疗机构
– 康复医疗机构 – 体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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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病历管理总则 (3)1.1 病历管理的意义与目的 (3)1.1.1 病历管理的意义 (3)1.1.2 病历管理的目的 (3)1.1.3 相关法律法规 (3)1.1.4 政策文件 (4)1.1.5 行业标准 (4)第二章病历的收集与整理 (4)1.1.6 病历收集的范围 (4)1.1.7 病历收集的要求 (4)1.1.8 病历整理的方法 (5)1.1.9 病历整理的流程 (5)第三章病历的归档与保管 (5)1.1.10 病历归档的要求 (5)1.1.11 病历归档的流程 (5)1.1.12 病历保管的环境 (6)1.1.13 病历保管的条件 (6)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6)1.1.14 病历借阅的定义及目的 (6)1.1.15 病历借阅的规定 (7)1.1.16 病历借阅的程序 (7)1.1.17 病历复制申请的条件 (7)1.1.18 病历复制审批程序 (8)1.1.19 病历复制的注意事项 (8)第五章病历的修改与更正 (8)1.1.20 病历修改的条件 (8)1.1.21 病历修改的程序 (9)1.1.22 病历更正的记录 (9)1.1.23 病历更正的监管 (9)第六章病历的保密与隐私保护 (10)1.1.24 病历保密的重要性 (10)1.1.25 病历保密的原则 (10)1.1.26 病历保密的措施 (10)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0)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1.1.2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1)1.1.30 《医疗处理条例》 (11)1.1.3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1)第七章病历的电子化管理 (11)1.1.32 系统建立 (11)1.1 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需1.2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修订解读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 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
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 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 (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 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 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 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 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 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 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 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 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 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 授权委托书; •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 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 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 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 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 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 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 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 病历:
深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
深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修改病历规定
修改病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病案信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修改病历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2.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盗的专用病历库房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系统中。
3. 保存要求: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折叠、破损。
对病历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修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医疗规范;(2)修改者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3)修改时,应在原记录处使用红色签字笔或蓝色圆珠笔进行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姓名及修改原因;(4)不得采用粘贴、涂黑、覆盖等方式修改病历;(5)病历修改后,需由修改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医院管理部门、病历保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保管责任: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病历的保管工作,确保病历安全、完整、有序。
对病历丢失、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医院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规范和医疗质量要求,体现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的连续性;(4)病历内容应涵盖患者的就诊过程、诊断、治疗、病情变化及转归等。
2. 病历书写具体规定(1)门(急)诊病历:应包括就诊记录、检查检验报告、治疗记录等;(2)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出院记录等;(3)病历书写应及时,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应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及治疗过程;(4)手术记录应由手术医师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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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1)患者基本信息;
(2)就诊经过;
(3)检查、检验结果;
(4)诊断与治疗;
(5)病情变化及转归;
(6)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四、病历的保存
4.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病历的保存工作。
4.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五年。
12.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2.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病历管理情况,并接受处理。
十二、病历管理的法律责任(续)
12.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病历管理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2)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3)未按规定保存病历,导致病历丢失或损坏;
(4)未履行病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12.5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对患者提出的病历相关投诉,应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三、病历管理的持续改进
2.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2.2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病历进行统一编码,确保病历的唯一性。
2.3病历编码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病历类别等内容。
三、病历的收集与整理
3.1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收集、整理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
3.2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9.4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病历书写的法律、法规要求;
(2)病历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修订)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医疗事故争议病例等,保存期限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盗窃等情形发生。
4.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对病历保存工作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销毁制度。
病历销毁前,必须严格审查病历保存期限、病历内容等因素,确保符合销毁条件。
销毁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7.医疗机构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病历进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病历保存的效率和质量。
8.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严禁泄露患者病历信息,确保患者权益。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病历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过程。
(2)及时准确:病历书写应及时完成,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
(3)规范完整: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内容应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书写,字迹清楚、无涂改。
(2)病历应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
(4)病历内容应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病情变化等。
四、病历归档管理1.病历归档范围(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转院病历、死亡病历等。
新旧病历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1、医疗机构保管门诊病历应经患者或代 理人同意。 2、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急诊留 观病历属于门诊病历的范畴,留观期间科 室保管病历应该实行告知、同意制度?
2013版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 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 保管。
注意:检查检验结果入病历与病历归档可 能有时间差(节假日影响),医师有临时 保管之职责。 “24小时内”应该包括节假日。注意与前 条“及时”的区别。
取消了第8条第1款,调整门诊病历归档时 间——按工作日。
2013版
2002版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 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 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 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明确归档病案排序。
2002版
2013版
2002版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 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 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 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 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 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2013版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 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 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强调隐私保护。
2002版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 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 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 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Medical record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medical ins titutions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0修订)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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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_规章制度_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病历在收集、整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医学规范和医疗质量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应当依法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违反本规定,涉及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电子化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病历管理信用档案,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病历管理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病历电子化管理规定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在病历电子化管理中,应当积极借鉴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病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八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电子病历的应急预案,对电子病历系统发生故障或者遭受攻击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年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 年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60年。
特殊病例需长期保存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中,确保安全、防潮、防火、防盗;电子病历应存储于我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3.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便于查找和检索。
病历保存期间,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病历内容。
4.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审核确认无保留价值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责任人参与,并做好销毁记录。
5.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死亡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将病历进行移交,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6. 病历保存环境:应保证病历保存环境整洁、安静、安全,避免阳光直射、高温、高湿等不良环境因素。
7. 定期检查:病案室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安全。
8. 人员培训:加强病历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病历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书写原则:a. 实事求是,准确反映患者病情、诊疗经过和结果。
b. 及时书写,确保病历内容的时效性。
c. 规范书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d. 完整书写,不得遗漏重要病史、体征和检查结果。
2. 书写要求:a. 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b. 病历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c. 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不得拖延。
202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202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一、修订背景(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2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202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2023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23、2023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9.《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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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 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 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 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 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 可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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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 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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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
体温单、医嘱单、 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 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 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 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 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 门诊检查检验结果: 1、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2、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首个工作日病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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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 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 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4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旨在规范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环节,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对病历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涉及纠纷、诉讼、保险理赔等特殊情况的病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存。
3.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相结合的方式。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防潮、防火、防盗、防虫蛀的专用病历柜中,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并定期备份。
4.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资料应保持清晰、整洁,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撕毁。
如需更正,应在错误处划线并在旁边注明正确内容,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资料不被泄露,销毁清单应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
6. 病历保存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保存管理责任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查阅、复制等工作。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保存管理规定,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a. 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及结果。
b. 完整性:病历内容应全面、详尽,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c. 及时性:病历应及时书写,不得拖延。
d. 规范性:病历书写应遵循国家及我院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
2. 病历书写要求:a. 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缩写、简写。
b. 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解读(二篇)
2024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一)为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卫生部于____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使病历管理适应现代化医疗管理需求,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____年版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广泛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相关司局及____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了____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本次修订在保留和完善____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融入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反映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来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了紧密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增强文件系统性和条理性。
____年版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计____条,未进行章节划分。
而____版规定则划分为七个章节,共计____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及附则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和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内部病历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病历书写及排序的具体要求、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规范、病历借阅的详细规定、病历封存与启封的具体操作流程、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或撤销后的病历保存要求、住院病历保存期限的延长以及门(急)诊病历归档时间的调整等。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积极响应《____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____》等相关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在____年及____年相继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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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内容[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作为病案管理人员有必要认真学习2013年新颁布的《医疗机构作为病案管理人员有必要认真学习2013年新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理解新的增长点,区别新旧版的主要不同点,指导病历管理规定》,理解新的增长点,区别新旧版的主要不同点,指导病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病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2002版与新颁布的2013版主要修改的内容2002版与新颁布的2013版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2013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
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
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
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
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先后在20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
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
出新的要求。
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等提出新的要求。
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为维护患者知
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同意书等。
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2002年版:医疗机构建有门(急) 病历档案的,其门(急) (五)2002年版: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 病历档案的,其门(急) 病历档案由医疗机构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 病历档案病历档案由医疗机构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 病历档案的,其门(急) 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的,其门(急) 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2013年版《规定》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2013年版《规定》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病历档案室
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建有门(急)病历档案室或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管。
(六)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六)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 2002版规定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
病历原件。
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2013版明确
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