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相关政策培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人社医〔2015〕71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公益捐赠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支付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管理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保支付办法(一)参保人员造血干细胞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不再试行按病种付费。
(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仍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应在移植治疗医院进行定点治疗。
在非移植治疗医院发生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住院和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沪医保〔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范围。
(四)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应符合适应症范围(附件1)。
(五)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所发生的供体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保服务规范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管理,做到合理医疗,减少浪费,特制定《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医保服务规范》(附件2)。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坚持因病施治,加强医保服务质量与费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有关事项(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分别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流程
上海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和流程上海市是一个对公共卫生服务非常重视和积极支持的城市,因此上海医保报销政策和流程是社会公平和医疗保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上海市医保报销政策和流程进行全面的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上海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和实施流程,为新兴市民提供更多的有效保障。
一、上海医保报销政策1、上海市医疗保障政策:上海市医疗保障政策是指上海市在既定条件下,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的政策,包括急救、基本医疗、基本用药以及其他医疗服务的报销政策,具体包括:(1)紧急救护及抢救: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患者,其中包括急诊、夜班费、直接费用,均可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2)基本医疗: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项目,包括住院费、护理费等,均可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3)基本药物:上海市医保保障范围内的基本药物(特殊疗效药品、抗肿瘤药物等),符合上海市医保政策规定,可以在上海市医保范围内报销。
2、上海市医保费用报销比例:上海市医保报销费用比例根据患者的医保类型及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正常、职工、参保人员、家属、学生等五类患者。
通常情况下,上海市对公民报销的比例为80%,职工的报销比例为85%,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为90%,家属的报销比例为90%,学生的报销比例为95%。
二、上海市医保报销流程上海市医保报销流程实施过程比较复杂,建议持有社保卡的民众在参加医保报销活动前先了解相关信息,以免产生误解。
通常情况下,医保报销的主要流程如下:1、就诊及挂号:符合医保报销资格的患者,需到医院就诊及挂号,获取相应的就诊号凭证,以便持社保卡进行登记查询。
2、报销查询:登记完成之后,患者可以凭借就诊号凭证去医保窗口查询自己的报销情况,以及有没有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
3、提供资料补助:经报销查询确认,需要补助的费用及材料,患者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按照报销的规定提供补助。
4、缴费完成:缴费完成后,患者可以在医保窗口申请报销,医保窗口将根据报销规定,对缴费项目予以报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沪人社医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制定《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5年11月23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加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有关资料向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帐,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
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小结:一、培训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上海医保政策成为了关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掌握,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上海医保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培训内容:1. 医保基本知识:介绍了医保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让员工了解医保的重要性和作用。
2. 医保政策解读:对上海医保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医保覆盖范围、医保报销比例、医保个人账户等,让员工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 医保操作流程:讲解了医保操作的流程和规范,包括医保卡的申领、使用、挂失等,让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医保操作流程。
4. 医保常见问题解答:针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医保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应对实际问题。
三、培训成果:1. 员工对医保政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准确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
2. 员工对医保操作流程更加熟悉,能够熟练地进行医保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3. 员工能够更好地解答客户咨询的医保问题,提高了服务质量。
4. 增强了员工的社保意识和责任感,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
四、培训建议:1. 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关注员工的实际需求,增加案例分析和操作演练环节。
2. 鼓励员工参与培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通过互动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3. 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员工的社保意识和责任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之,本次上海医保政策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为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同时,建议在今后的培训中进一步优化内容和方法,不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配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保办)及市医保中心做好辖区内医保管理及经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定点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4.26
【实施日期】2011.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
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
项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短缺药品采购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沪人社医[2016]39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6.10.17【实施日期】2016.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短缺药品采购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96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做好急(抢)救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廉价经典药、临床紧缺药品生产供应及使用协调机制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保障短缺药品临床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短缺药品发现报告机制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发现短缺药品,应及时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http://)、电话、电邮、书面函等各种有效方式上报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
市药事所及时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分别核实本市流通情况和临床需求情况,对确属供应短缺、无同等价位同类替代药品的品种,经市药品集中招标协调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药招委”)成员单位集体审议通过后,列入本市短缺药品挂网采购范围。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9号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职工医保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以及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职工医保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目录一、概述 (1)二、门诊报销总体政策 (1)三、各城市具体政策 (2)四、报销流程 (3)五、特殊情况处理 (4)六、政策解读 (4)1. 报销比例 (4)2. 起付线 (5)3. 封顶线 (5)七、政策影响 (5)八、建议 (5)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
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多项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本文将详细解读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
一、概述职工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
这些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门诊报销总体政策根据2024年的最新政策,职工医保门诊报销不再设置封顶线,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不变;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 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医疗机构起付线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级无70%85%二级1800元70%85%三级3600元60%80%三级特等6000元50%80%三、各城市具体政策1. 上海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了最新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4医保年度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如下:参保对象自负段标准(元)共负段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在职职工50080%2001年1月1日后退休3008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20090%2. 常州市常州市在2024年也对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4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沪府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2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沪人社医[2012]39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2)39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的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现就有关结算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镇保门急诊统筹的结算(一)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从2012年7月1日起,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镇保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实施前已参加镇保的人员,可先用门急诊补充保险当年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当年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
记账的医疗费用及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
(二)零星报销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因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所发生的属于镇保医保基金和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当年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然后由参保人员凭其医疗保险凭证等有关资料,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
二、关于结算报表和结算申报表的填报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费用和小城镇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的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的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目录一、医保政策概述 (2)1.1 医保的定义与目的 (3)1.2 医保政策的类型与特点 (4)1.3 医保政策的发展历程 (6)二、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7)2.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8)2.2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0)2.3 医疗保障的其他相关政策 (11)三、医保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13)3.1 医保政策的实施主体 (14)3.2 医保政策的实施流程 (15)3.3 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 (16)四、医保政策与个人权益 (18)4.1 医保个人账户的建立与使用 (18)4.2 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与标准 (20)4.3 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与防范 (20)五、医保政策与医疗机构 (21)5.1 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中的角色与责任 (22)5.2 医疗机构如何参与医保政策的实施 (24)5.3 医疗机构与医保政策的互动关系 (25)六、医保政策的社会影响与挑战 (26)6.1 医保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28)6.2 医保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29)6.3 如何提升医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30)七、医保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32)7.1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33)7.2 医疗保险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34)7.3 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的影响分析 (35)一、医保政策概述医保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医保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控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沪人社职〔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行为,促进社评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3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运作期满3年的社评组织,纳入备案期满评估范围。
二、评估内容备案期满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社评组织。
包括社评组织主体资质和备案情况、场地和设施设备、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相关制度建设、评价业务服务等。
(二)评价项目。
包括评价项目具体考核方案、题库建设、专家队伍建设、考核点建设及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评价实施。
包括社评组织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条件审核、考务安排、试卷管理、现场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管理情况等。
(四)质量控制。
包括社评组织内部质量督导体系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质量督导反馈情况的记录和处理等。
具体评估标准,届时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评估安排备案期满评估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2024上海医保知识介绍
2024上海医保知识介绍2024年,上海医保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和调整,旨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以下是2024上海医保制度的一些知识介绍。
首先,上海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扩大。
2024年,上海将医保范围扩大至上海市区及近郊的全部居住人口,具体包括上海市本市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上海的临时来沪人员。
这一政策使得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医保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障福利。
其次,上海医保制度采取了统一支付标准。
2024年,上海医保将同一种病、同一种治疗方法的医疗费用进行统一支付标准,不再按不同医院、不同城市的收费水平来支付,从而避免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差异。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患者的就医负担,提高了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上海医保制度还实施了分级诊疗制度。
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上海将医院分为三级,分别是综合医院、区属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可以更好地引导患者就医,减少对综合医院的过度就医,同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综合医院的就医压力,提高了就医效率。
此外,上海医保制度还加强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整合。
2024年起,上海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整合为一体,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直付与大病保险补充共济的保障模式。
这一调整使得医保的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也得到了提高,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最后,上海医保制度还推行了信息化管理。
上海医保系统通过建立电子社保卡和电子医保个人账户,实现了医保信息的互联互通。
患者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报销,同时也可以在电子医保个人账户上查询自己的医保消费情况。
这一信息化管理的推行,提高了医保的管理效率,方便了患者就医和报销。
综上所述,2024年上海医保制度在覆盖范围、支付标准、分级诊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整合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和调整,旨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
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在当今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和政策培训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主题。
作为国家的重要政策之一,医疗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深入了解和学习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不仅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医疗保障意识,也有助于加深对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理解和认知。
一、了解医疗保障基金制度1. 什么是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医疗保障基金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建立的一种资金保障体系。
在我国,医疗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每种医疗保障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运行机制。
2. 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的重要性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基金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
3. 如何进行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医保知识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进行。
重点培训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医疗保障政策的变动、医保报销流程和规定等医疗保障相关知识。
二、政策培训的重要性和内容1. 政策培训对医疗保障的影响政策培训是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了解和掌握了相关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 政策培训的内容政策培训包括政策宣传、政策解读、政策等内容,重点培训医疗保障政策的精神、目标、政策规定和执行细则,以及参保人员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三、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对于提高全社会医保知识普及率,增强人们的医保意识,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通过培训,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医保资金的公平分配,进而推动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我认为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培训和政策培训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希望能够通过更多的培训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疗保障基金制度和政策,增强社会对医保政策的信任和理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04【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6〕32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7月4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发〔2015〕57号)等国家和本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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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处方管理
★处方用药量规定: *急诊用量限3天 *西药、中成药用量限5天 *中药汤剂用量限7天 *门诊慢性病用量限2周 *部分慢性病用量限1个月(今后可进一步延长) *门诊3天、慢性病1周余药不重复开药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有效
4.5医保票据管理
•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后医疗机构印制和使用新的医药 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沪医保„2000‟49号) •关于调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专 用收据打印内容的通知‣ (沪医保„2003‟161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落实医保管理的平等地位
*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 *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优化医保定点审批
*在医疗机构设置阶段开展医保前置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3.1医保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国家主席令第35号)
4.2住院就医管理
•关于严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假出院” 等违规行为的通知‣ (沪医保„2011‟371号)
•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医疗服务、切实 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 (沪卫办„2011‟15号)
4.2住院就医管理
★严禁“假出院”:
*分解住院或简单机械限制病人住院天数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自费住院一段时间 后重新办理入院 *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在不同医院之间往 返转院 *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强制或诱导出院
2.1医保定点管理
★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 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机构合并 *机构性质变更 *执业地址变更 *核定床位数变更
2.1医保定点管理
★纳保后下列情况应在卫生部门同意变 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 *法人代表变更等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6.4医保预警防范工作
预警指标 体系
按类别
预警阈值 控制
调查核实
追踪复查 汇总上报
按排名
医疗机构预警名单初筛
区县医 保办
市医保监督 检查所Biblioteka 预警反馈 环路按季度
数据筛选 监控
谢谢!
1.3医保管理对象
截止2014年10月底: ★定点医疗机构:597家
*三级医院43家 *二级医院182家 *一级医院372家 *其中社会医疗机构126家
1.3医保管理对象
★定点内设医疗机构:210家
*企业83家 *事业35家 *养老92家
★定点零售药店:489家
2.1医保定点管理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13年沪府令8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沪医保„2002‟10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 批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
5.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问题: *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人员 *医保信息管理 *医务人员管理
6.1医保卫生联合执法
★建立医保卫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联合下发文件规范 *设立联合投诉电话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监督检查反馈联动
6.2平安建设实事项目
★开展平安建设实事项目—防范和打击医 保欺诈违法活动: *市、区县两级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 *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 *市、区县联动工作机制 *有效遏制医保欺诈违法违规活动
3.2医保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从信息系统中分析数据信息 *实地检查:到当事方的现场检查核实 *书面检查:根据当事方提供的纸质材料、HIS 系统的本地库信息等,检查核实情况 *约谈调查:约定当事方负责人、相关医务人 员、参保人员等,当面了解核实情况
3.3医保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保凭证,为持多张医保 卡就医的违规人员结算费用 *重复挂号,重复或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 *分解或无指征住院 *虚构医疗服务或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将医保支付范围或约定服务范围外的项目纳 入医保结算
市医保事业 管理中心
市医保监督 检查所
市人保咨询服务 中心(医保)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各区县医保事 务中心
1.2医保管理体系
信息化建设
医疗行为
监督检查
医保定点管理
医保审核管理
医保监督管理
项目库 材料库 药品库 医师库 机构库 诊断库 ……
药品
材料
项目
费用
处方 医嘱 病史 票据 上传明细 ……
3.3医保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
*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 药品 *分解、更改处方为参保人员配药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或自定标准收费 *未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费用 *未办理执业地址变更审批手续,擅自联网结算
3.3医保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
*擅自与非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费用 *以伪造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药 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结算医保费用 *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充当医保药品 结算医保费用 *采取其他手段损害 医保基金
医保相关政策培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定点医药监管处
2014年10月
主要内容
一、医保管理概况 二、医保定点管理 三、医保监督管理 四、医保就医管理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六、医保管理工作介绍
1.1医保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医保处(支付处) 定点医药监管处
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 构参保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关于确保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治疗必需 药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438号)
4.3自费费用及药品管理
★优先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材料 ★首先选择疗效确定、价格低廉的种类 ★不得过度医疗和滥用药物 ★不得诱导或强迫使用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材料 ★如必须自费使用应预先书面告知并签字确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 展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 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坚持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
*经营性质不作为为审核条件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价格政策
4.6相关网站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重要公益服务价格”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医保办:
5.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的问题: *综合与专科 *老年护理与治疗床位 *中医专科与西医服务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沪府令第60号)
3.2医保监督检查
★检查类型:
*日常检查:按照年度计划,定期开展 *专项检查:针对一定时期内监督对象存在的 普遍或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联合检查:联合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对 违规问题进行检查 *举报调查:根据机构或个人的举报投诉、信 访来访等,进行调查核实
*退款 *警告 *罚款(100—1万元,或违规金额的2—5倍) *改变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6个月 *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门诊就医管理
•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门诊委托代配药 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 •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医保„2003‟88号) •关于严格执行本市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 定的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411号)
★统一编制执业医师唯一代码上传 ★及时办理执业医师新增、注销、注册变更 ★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维护工作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进一步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从对医保费用的监管延伸到对执业医师 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对参保人员异常就诊行为网上实时监控 ★夯实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约谈工作机制 ★建立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预警防范工作 机制
4.5医保票据管理
•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财库„2013‟23号)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税发„2009‟142号)
4.5医保票据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财政票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打 印医保相关内容。 ★营利性医疗机构: 使用税务发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财政 票据的打印格式,在税务发票上套打医保相关 内容。
4.4处方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53号)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 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1‟92号) •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4.4处方管理
★处方数量规定: *1个科室1张 *联合用药可开具2张 *一次门诊不同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处方药品数量规定: *每张西药处方品种限5个 *每张中成药处方品种限3个 *恶性肿瘤一次门诊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5个 *恶性肿瘤联合用药两张处方品种限6个 *联合用药处方中成药品种限3个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 库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0号)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标准版)‣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6.3医保信息化监管
•关于建立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信息库实施执业医师医保服务管 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80号)
2.2促进社会医疗机构纳保
★以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
★引导社会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优先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