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医保定点单位
武进区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武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武进第二人民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武进区奔牛人民医院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武进区前黄人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卫生院武进区邹区镇卫生院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卫生院武进区礼嘉镇卫生院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卫生院武进区湖塘镇马杭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洛阳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卫生院武进区郑陆镇卫生院武进区郑陆镇焦溪卫生院武进区湟里镇卫生院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卫生院武进区嘉泽镇卫生院武进区嘉泽镇夏溪卫生院常武太湖医院武进区坂上眼科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红十字会湖塘门诊部武进人民医院县北门诊部武进中医医院区级机关门诊室武进区红十字会医疗专家门诊部(翠竹新村)(2)常州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四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五院) 常州市儿童医院(六院)常州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O二医院常州市钟楼医院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武进区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堰药店常州市仁爱大药房潘家分店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健民药店常州市盛杰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礼嘉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寨桥药店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洛阳人民大药房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喜福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横林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天健大药房顺通分店常州市盛泰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陆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焦溪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明达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奔牛药店常州市盛逸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卜弋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市太福大药房常州海伦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夏溪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湟里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泽丰泽药店常州海伦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东店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德安堂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牛塘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塘人民医药商店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大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利群药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府都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盛明大药房常州市南都大药房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马药店常州市翠竹药店有限公司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勤业人民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金龟大药房加盟连锁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8]118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8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发〔2008〕1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按服务单元结算的办法。
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结算办法,从完善结算办法入手,探索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考核标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二级定点医。
常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门诊特 定病种
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 所发生的费用 ;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的费用;丙型肝炎在门诊进行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利巴韦林治 疗的费用 。按一定比例补偿。
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 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 贫血药费。按一定比例补偿。
二、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二)基金 (三)待遇 (四)管理服务 (五)下一步工作
(一)参保范围
• 目前我市参保范围还局限于各类企业。按照原 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医[2006]5号文件要求, 参保范围要调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向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工商户及其雇工拓展,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一)参保范围
• 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目前不需参保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 作人员 。
(3)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基金对未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支付95%、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支付98%。
统筹待遇年最高支付限额
• 统筹基金:15万元 • 救助基金:上不封顶
居民医保:统筹待遇(含门诊、 住院、生育补偿)
• 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 、门诊特定 病种 、大病门诊。
(五)待遇
• 职工医保: 个人帐户+统筹待遇 1、个人帐户:划拨比例、时间、使用范围
状态、年龄 35周岁及以下的 划拨比例 缴费工资基数的2.9% 缴费工资基数的3.4% 缴费工资基数的4.2% 5%或6%
稽核规则
常州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稽核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稽核,规范业务操作,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服务协议》等规定,结合本统筹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稽核对象: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稽核险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生育保险、离休干部统筹等。
第三条日常稽核(一)定点单位上传的结算数据一般按险种以结算日期为准按月进行稽核;(二)每月5号前根据不同险种,门诊和住院不同类别,按上一月刷卡人头数的20%随机抽取该月应审核的结算数据并固化;(三)采取网上审核、现场稽核、网上审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并明确是否存在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费用。
第四条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及其对应违规费用的计算:(一)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未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导致冒名住院;私自将非医保定点单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以上行为导致基金损失部分为违规费用;(二)未如实记载病历、因病施治,弄虚作假、虚构医疗资料;向参保人员提供假冒或者过期药品;所涉及的费用视为违规费用;(三)未掌握入院标准,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故意推诿的,每例违规费用按2000元计算;(四)让参保人员空挂床住院,本次住院所有上传费用视为违规费用;(五)将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医保范围的药品或项目篡改成医保范围的药品或者项目上传的,涉及的所有上传费用视为违规费用;(六)将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故意诱使参保人员不使用医保卡结算或者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结算,导致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视为违规费用;(七)住院病人已出院,还继续收费并上传医疗费用结算的,出院后的所有上传收费视为违规费用;(八)违反物价收费规定,重复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多收的所有费用视为违规费用;(九)住院期间,让参保人员院外发生医疗费用,自费购药、材料等,未纳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参保人员经济损失视为违规费用;(十)未掌握入出院标准,分解住院的,所涉及的基金损失和参保人员经济损失为违规费用;(十一)住院时未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同意,擅自为参保人员使用非医保支付的药品、项目或者服务设施,其涉及的费用视为违规费用;(十二)对医保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开具虚假证明,其涉及的费用视为违规费用;(十三)“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三库比对错误的;将工伤或者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支付的;将职工医保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的;导致基金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损失视为违规费用;(十四)药品、材料的进、销、存数目不符,相差数量>50最小销售包装,相差部分的销售价格视为违规费用;(十五)无就诊、检查、治疗登记或登记不全,视为未发生该项费用,其上传费用视为违规费用;(十六)处方或者病历与上传信息不符的;明显违反诊疗常规诊治的;涉及的费用视为违规费用;(十七)药品用量超过限量规定;未认真核对人员身份,导致门诊冒名就诊;搭车配药;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或者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不办理出院故意延长住院天数,套取医保基金;基金损失视为违规费用;(十八)其他导致基金损失或者参保人员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基金损失及参保人员经济损失视为违规费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20〕17号),现就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建立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制度,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围绕统收统支强共济、规范管理强约束、严格考核强绩效,着力推进“预算有约束、管理有机制、执行有考核”三位一体的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管理模式。
2020年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确保2022年度开始实施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全面建立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有利于强化对医保定点机构激励与约束的市级统筹医保基金运行机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本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部分参加居民医保人员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筹资标准相应调整;“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提高至20万元/年。
三、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医保基金支付95%,其他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患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其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补偿。
武进区生育保险待遇表
武进区生育保险待遇宣传提纲1、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群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且下述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二)职工未就业配偶;(三)本次失业前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目前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的失业女职工。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女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男职配偶分娩),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假或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下简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3、不同类别的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区别(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三)职工未就业配偶(配偶未就业男职工):可按照“参保在职女职工”标准的一半,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四)失业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5、居民住院分娩补助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1年以上、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居民住院分娩补助。
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常州市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常州仁爱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3
常州荔华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4
常州仁慈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5
常州激光专科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6
博爱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7
星明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附件2: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调整表
序号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说明
个人自付比例
1
311201025
胎儿心电图
0
2
311201026
各类节育器具
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
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元/例
56
331302001-1
银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注: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
0
11
311201047
输卵管绝育术
0
12
311201047-(1)
输卵管绝育术(药物粘堵法)
0
13
311201048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
0
1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11201048-(1)
取出术
0
15
311201049
避孕药皮下埋植术
0
16
311201049-(1)
皮下避孕药取出术
0
17
311201051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2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3
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4
职工医保定点单位
武进区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武进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武进第二人民医院武进第三人民医院武进区奔牛人民医院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武进区前黄人民医院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卫生院武进区邹区镇卫生院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卫生院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卫生院武进区礼嘉镇卫生院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卫生院武进区湖塘镇马杭卫生院武进区牛塘镇卫生院武进区洛阳镇卫生院武进区遥观镇卫生院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卫生院武进区郑陆镇卫生院武进区郑陆镇焦溪卫生院武进区湟里镇卫生院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卫生院武进区嘉泽镇卫生院武进区嘉泽镇夏溪卫生院常武太湖医院武进区坂上眼科专科医院武进区成章甲状腺专科医院武进区红十字会湖塘门诊部武进人民医院县北门诊部武进中医医院区级机关门诊室武进区红十字会医疗专家门诊部(翠竹新村)(2)常州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肿瘤医院(四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五院) 常州市儿童医院(六院)常州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O二医院常州市钟楼医院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武进区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雪堰药店常州市仁爱大药房潘家分店常州市武进区漕桥健民药店常州市盛杰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礼嘉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寨桥药店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洛阳人民大药房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喜福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横林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天健大药房顺通分店常州市盛泰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郑陆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焦溪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明达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奔牛药店常州市盛逸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卜弋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市太福大药房常州海伦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夏溪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湟里大药房加盟连锁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嘉泽丰泽药店常州海伦大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东店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南苑德安堂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牛塘药店常州中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塘人民医药商店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大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利群药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府都药房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盛明大药房常州市南都大药房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马药店常州市翠竹药店有限公司常州万仁大药房有限公司常州市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勤业人民大药房常州中诚医药连锁金龟大药房加盟连锁店。
武进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常州市武进区红十字会医 疗门诊部 常州市武进区红十字会湖 塘门诊部 武进新华医疗门诊部 湖塘镇晓柳社区卫生服务 站 湖塘镇永安社区卫生服务 站 常州武进仁德堂中医门诊 部 湖塘镇北街社区卫生服务 站 武进中医医院湾里社区卫 生服务站 常湖太湖医院湖塘门诊部 湖塘镇东华社区卫生服务 站 武进区湖塘镇采菱家园社 区卫生服务站 高新北区长安家园社区卫 生服务站 湖塘镇长安蒋湾社区卫生 服务站 高新北区东庄社区卫生服 务站 武进淹城鹤年堂中医门诊 部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卫 生所 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 华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古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怡 康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 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翠 竹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武进湖塘中诚国药中医门 诊部 武进高新区庆和堂盛明中 医门诊部 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阳光 康复院
湖塘镇淹城村委蒋家村 湖塘镇张家坝社区居委会 北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湖塘镇淹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湖塘镇淹城社区大坝路 湖塘镇何留社区卫生服务站 湖塘镇何留村委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北 环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丽 华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湖塘镇夏雷社区卫生服务 站 湖塘镇周家巷社区卫生服 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劳 动新村第二社区卫生服务 常州牛塘新亚医疗门诊部 有限公司 武进礼嘉庆和堂盛日月医 疗门诊部 礼嘉镇政平卫生室 武进区恒泰中医门诊部 横山桥镇新安卫生室 常州武进横林凤凰医疗门 诊部有限公司 武进熙程医疗门诊部 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马 公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锦 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青 山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老年 大学门诊部 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兆 丰花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红 梅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尚 东花园商辅96号 常州市华丽雅居1-128号 湖塘镇新城长岛106幢 湖塘镇周家巷社区居委会 光华路260号 牛塘镇新312国道源滨大桥 南 礼嘉镇百兴商贸城7幢105 号 礼嘉镇政平街 武进区湖塘镇消费品综合 市场沿街店面北起7-9号 横山桥镇新安街道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牛塘 西道口88号 武进区湖塘镇马杭菱江路 22号 常州市清凉新村135-1,光 华路208-1 常州市西直街88号 常州市钟楼区健身路30号 常州市花园新村22号 常州市天宁区润德半岛12 幢 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青 山湾商铺9-10号 常州市健身路9号 常州市延政中路346-6 常州市红梅街道红梅东村 文化站楼下西一室4-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常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17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待遇明确如下:一、统一基本政策1.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的职工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2.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执行统一的标准。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8%,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8.8%和2%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由个人缴纳。
对原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缴费和享受相应待遇,并逐步向职工医保转移接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常政办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通知如下:一、提高退休(退职)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保底金额70周岁及以下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540元,按54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71周岁以上的全年划拨个人账户不满600元,按60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补足划入。
二、进一步明确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账户每半年划拨一次,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划拨基数以划拨上月当时的本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或基本退休费等为准。
三、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补助标准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每月在200元以内的部分,职工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按照85%的比例结付,对其他人员支付75%。
四、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5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20元/人,“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00元/人,“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300元/人,“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标准为450元/人。
常州生育保险政策
常州生育保险政策常州生育保险政策: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就生育保险新政的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明确,将惠及全市110余万参保人员。
适用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扩大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此前,根据省相关规定,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就作出了安排。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费率动态调整。
在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我市将缴费比例从0.8%下调到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据测算,每年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9000万元。
同时,我市明确建立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明确待遇享受条件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提高待遇标准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生育津贴。
同时,将一次性营养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提高至2%。
为此,生育保险基金年均增资约2000万元。
明确生育津贴发放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此外,我市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并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进一步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保险服务责任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保险服务责任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的诊疗行为,探索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服务责任医师(以下简称保险责任医师)是指经常州市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职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
区社保中心负责本区保险责任医师的资格认定、登记备案、日常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资格与职责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以成为保险责任医师提供保险服务,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区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独立处方权;(三)熟悉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能自觉遵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能积极配合区社保中心的监督检查;(四)保险责任医师在区社保中心登记备案,取得编号。
第四条未取得或被取消保险责任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向参保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后,由非保险责任医师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区社保中心不予支付(急诊、急救除外)。
第六条保险责任医师岗位职责:(一)熟悉医保政策,熟练掌握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实施范围。
严格执行目录外用药,非医保诊疗项目使用前,患方知情同意制度。
(二)保险责任医师施诊前应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医保病历,做到人、卡、医保病历均相符,认真书写医保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确保真实、准确、清晰、完整。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常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女性在生育期间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常州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介绍常州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希望能为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申请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证明、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证明、产科费用清单、产前检查费用清单等。
这些材料需要保留好,以备申请报销时使用。
其次,申请报销时,需要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险卡、以上提到的相关材料等。
办理报销手续时,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报销条件后,会安排相应的报销流程。
接下来,经办机构会对符合条件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安排相应的报销流程。
在报销流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报销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会安排资金的划拨和发放。
最后,报销款项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
在发放过程中,需要注意核对个人信息和金额是否准确无误,如有
问题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解决。
总的来说,常州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明了,
只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流程逐步办理,就能顺利完成报
销手续。
希望上述内容能为需要的人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能更好
地了解和使用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应有的保障。
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0622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各地财政专户暂存,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办法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含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的医疗费。
因生育并发疾病的范围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以上产假的参保人员,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实行刷卡实时结算。
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参保人员妊娠期间和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超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符合规定的异地(含市外转院)生育人员或急诊人员,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
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各地财政专户暂存,由市统筹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一)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
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
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编号:xxxx甲方: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中心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乙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xxxx联系电话:xxxx鉴于:1. 甲方是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和管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2. 乙方是一家位于常州市并具备相应医疗水平和条件的医疗机构;3. 甲、乙双方愿意建立合作关系,以便乙方为甲方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提供定点医疗服务。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依法依规为甲方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规范要求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急诊、住院、手术等服务。
2. 乙方应随时掌握甲方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变化情况,确保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与甲方要求一致。
第二条服务要求1. 乙方应具备合法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医疗人员配备。
2. 乙方应安排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医疗人员提供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3. 乙方应保证服务场所的卫生环境良好,医疗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4. 乙方应及时上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三条服务质量管理1. 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控活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2.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定期的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
3. 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第四条服务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收费。
2. 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费用清单及相关凭证,配合甲方完成费用结算工作。
第五条保密条款1.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甲方也应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机构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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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31400007
难产接生
0
42
331400008
外倒转术
0
43
331400009
内倒转术
0
44
331400010
手取胎盘术
0
45
331400011
脐带还纳术
0
46
331400012
剖宫产术
0
47
331400012-(1)
剖宫产术(古典式)
0
48
331400012-(2)
剖宫产术(子宫下段)
0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9
常州市计划生育指导所
计划生育技术
10
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
11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2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3
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4
常州市新北区百丈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42
常州仁爱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3
常州荔华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4
常州仁慈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5
常州激光专科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6
博爱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7
星明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附件2: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调整表
序号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说明
个人自付比例
1
311201025
胎儿心电图
0
2
311201026
附件1: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开展项目
1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2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3
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4
常州市肿瘤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5
常州市中医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6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7
常州市儿童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8
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胎心监测
0
3
311201027
胎儿镜检查
0
4
311201028
胎儿脐血流监测
0
5
311201029
羊膜镜检查
0
6
311201030
羊膜腔穿刺术
0
7
311201031
经皮脐静脉穿刺术
0
8
311201032
羊水泡沫振荡试验
0
9
311201033
羊水中胎肺成熟度LB记数检测
0
10
311201034
羊水置换
产后刮宫术
0
18
311201053
人工流产术
0
19
311201054
子宫内水囊引产术
0
20
311201055
催产素滴注引产术
0
21
311201056
药物性引产处置术
0
22
311201057
乳房按摩
0
23
311201057-(1)
乳房按摩(微波按摩)
0
24
311201057-(2)
乳房按摩(吸乳)
0
25
331203008
输精管结扎术
0
26
331203009
输精管粘堵术
0
27
331203011
输精管吻合术
0
28
331302001
输卵管结扎术
0
29
331302001-(1)
输卵管结扎术(传统术式)
0
30
331302001-(2)
输卵管结扎术(经阴道术式 )
0
31
331302002
显微外科输卵管吻合术
0
49
331400012-(3)
剖宫产术(腹膜外剖宫取胎术)
0
50
331400013
剖宫产术中子宫全切术
0
51
331400014
剖宫产术中子宫次全切术
0
52
331400015
二次剖宫产术
0
53
331400018
子宫颈裂伤修补术
0
54
331400019
子宫颈管环扎术 (Mc-Donald)
0
55
311201048-1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2
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3
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4
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
25
常州市天宁区妇幼保健所
计划生育技术
26
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
27
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
331303020
开腹取环术
0
33
331303021
经腹腔镜取环术
0
34
பைடு நூலகம்331306004
经宫腔镜取环术
0
35
331400001
人工破膜术
0
36
331400002
单胎顺产接生
0
37
331400003
双胎接生
0
38
331400004
多胎接生
0
39
331400005
死胎接生
0
40
331400006
各种死胎分解术
0
11
311201047
输卵管绝育术
0
12
311201047-(1)
输卵管绝育术(药物粘堵法)
0
13
311201048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
0
14
311201048-(1)
取出术
0
15
311201049
避孕药皮下埋植术
0
16
311201049-(1)
皮下避孕药取出术
0
17
311201051
15
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6
常州市新北区孟河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7
常州市新北区圩塘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8
常州市新北区魏村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19
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0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卫生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1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卫生院
计划生育技术
34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5
常州市武进第二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6
常州市武进中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7
常州市武进区奔牛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8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9
常州华山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0
常州兰陵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41
常州瑞金医院
计划生育技术
各类节育器具
计划生育机构免费发放的不得收费
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元/例
56
331302001-1
银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注: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28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
29
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
30
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1
常州市钟楼区妇幼保健所
计划生育技术
32
常州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助产、计划生育技术
33
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