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南京邮政局关于在新建和已建住宅楼房安装信报箱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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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17日南京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程序,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是指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进行房屋结构变动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申请人应当为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申请人应当为使用人、管理人。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第五条全市建立统一的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受理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政务审批管理。

第二章许可受理第六条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实施网络线上和线下申请、受理机制。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方式,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各区政务服务对应窗口提交申请。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一)在楼面结构层开、扩洞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在城市更新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将消防审批“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新老标准适用问题,研究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以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新老防火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指导意见,同时鼓励、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建设方在项目实施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

本指南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用词说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南京市建委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共同研究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中遇到的规范适用问题,形成了本指南。

课题组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了意见建议,同时邀请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管理的专家对本指南进行了评审论证,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起草人:方继忠蔡志军王华杨志刚周璇张诚彭六保郭飞毛镜三陈礼贵王小敏刘青潘化冰方玉妹夏卓平朱莉主要审查人:倪照鹏黄晓家马恒王栋赵锂李青钟容郑雁秋夏之彬国君杰丁华夏臧胜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 改造可行性研究 (2)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3 改造形式 (2)2.4 建筑内部装修 (3)2.5 建筑整体改造 (3)2.6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4)2.7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4)3 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5)3.1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3.2 消防电梯 (5)3.3 疏散距离 (5)3.4 防火分区 (5)3.5 疏散楼梯间 (6)3.6 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6)4 消防设施改造可行性研究 (8)4.1 新增消火栓系统 (8)4.2 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4.3 增加消防用水量 (8)4.4 消防水泵房 (9)4.5 防烟系统 (10)4.6 排烟系统 (10)5 电气改造可行性研究 (11)5.1 消防电源 (1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3 消防联动控制 (11)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5.5 消防电缆 (12)附录A 用词说明 (13)附录B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14)1 总则1.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三月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全省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审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用地,核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设定项目用地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3条全省各类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第4条全省各类项目的建设,应有利用于区域统筹、地区协作,有利用于城乡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行业发展需要,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综合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5条全省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

第6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统一申请,分期供地。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项目区外。

第7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8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更为严格的用地标准,则参照严格标准执行。

说明第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的分类系统,对全省主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其他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归纳,建立了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指标框架。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4.09.0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9.03【实施日期】1994.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修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4年5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为直管公房;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公有房屋和集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房屋为自管公房。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414号)各市物价局: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

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宁价房[2008]32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标准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应给予搬迁费、过渡费,标准为:(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不足400元补足至4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300元/月补足至300元/月。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且符合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已经正式办理相关申购或承租手续的、其房屋尚未正式交付前,实际过渡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由拆迁人继续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三年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增加一倍支付,延发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四)凡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不能履行产权调换协议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逾期之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双倍支付;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12个月(不含)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三倍支付,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当月(含)。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宁价房字[2001]008号、宁房拆[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日宁价房字[2001]008号、宁房拆[2001]10号)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拆迁办、各开发公司:根据《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6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单位:元/平方米┌────────────┬────┬────┬────┬────┬────┬────┬────┬────┐│被拆除房屋所处土地的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综合经济住房价格│1800│1750│1700│1650│1600│1500│1300│1100│├────────────┼────┼────┼────┼────┼────┼────┼────┼────┤│区位补偿价格│2350│2150│1800│1450│1000│550│200│200│├────────────┼────┼────┼────┼────┼────┼────┼────┼────┤│合计│4150│3900│3500│3100│2600│2050│1500│1300│└────────────┴────┴────┴────┴────┴────┴────┴────┴────┘注:1、上述标准适用于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宁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五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统筹规划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综合体制改革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协调。

负责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储备。

(二)加强组织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推进、审批等职责。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监督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专家咨询论证及后评价制度。

(四)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

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职责。

(五)将原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有关区域合作交流、对口支援、外地驻宁机构管理等职责划入,挂市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承担市对口支援与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02•【字号】宁政办发[2001]110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日关于调整2001年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市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4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南京市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住房补贴标准的请示的批复》(苏建房改[2001]277号),现就我市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自7月1日起,由7%调整到8%;缴存比例已为8%,不再调整;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不变。

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

缴存比例经批准不作调整的,其基数也须按此调整。

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的按430元计算,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原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由16%调整为18%,由单位缴纳,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宁价房[2002]220号)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你院《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收费的请示》(宁测勘字[2002]第34号)收悉。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城市基础图件的现势性和完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已于2002年1月28日颁布执行,考虑你院提供竣工测量服务运行成本,同时又兼顾建设单位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竣工测量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单体│二层以下建筑(含二层)│1227元/幢│││├───────────────┼────────┤│││多层以下建筑(七层以下含七层)│2454元/幢│││├───────────────┼────────┤││建筑│高层建筑(七层以上)│3681元/幢│├──┼──┴───────────────┼────────┤│2│管线│2879元/公里│├──┼──────────────────┼────────┤│3│河道、道路(经营和委托性开发项目)│3402元/公里│└──┴──────────────────┴────────┘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按多层建筑收费,联体多层和裙房均分别计算,退层建筑和形体复杂的建筑按相应收费标准乘以1.5系数。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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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南京邮政局关于在新建和已建住宅楼房安装信报箱的联
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南京市邮政局•【公布日期】1983.08.17
•【字号】宁城科[83]76号、宁邮发[83]157号
•【施行日期】1983.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南京邮政局关于在新建和已建住宅楼房安装信报箱的联合通知(宁城科[83]76号、宁邮发[83]157号)
各局、市内各区、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在宁机关、部队院校、团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市住宅楼房大量增加,邮局无力上楼按户投递,对住户的报刊、邮件投递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了解决住宅楼房报刊、邮件的投递问题,确保信报安全,省建委和省邮电管理局分别以苏革建科[1979]第213号和[79]邮字第9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建委、邮电部1979年7月4日[1979]邮邮字524号“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增设信报箱的联合通知”的文件,明确指出:“今后在城市楼房住宅建筑标准设计中每一单元的一层楼梯口安装一套与住户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供楼房住户接收报刊、邮件使用。

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所需材料和资金是有限的,应由基建计划项目内统一解决。

对已建成的楼房宿舍没有信报箱设施的,由各省、市、自治区责成有关部门和收房租单位分期分批进行安装,并负责维护修理。


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市新建住宅楼房7500余幢,现仍继续大量兴建,但目前已设信报箱的不到30%,由此未设信报箱楼房住户的报刊、邮件投送困难,经常发生丢失损毁,群众意见很大,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现在起凡在我市新建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把设置信报箱列入建房计划,在新建楼房每一单元的一层楼梯口装置一套与住宅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作为须建项目,其费用可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中,所有设计、施工部门要切实按文件精神,把信报箱列入住宅楼房设计、施工图纸之中,城建部门在审批施工执照时应注意把好关。

二、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本市新建住宅楼房在竣工验收时应把设置信报箱与水电设施一样列入竣工验收内容之一,由产权单位或房管单位在住户住入前向市邮局办理报刊、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以便安排投递,新建住宅楼房如不设置信报箱,造成报刊、邮件无法投递,邮局则将有关楼房报刊、邮件送交建房单位负责处理。

三、对已建成的楼房宿舍,没有信报箱设施的由收房租单位分批负责抓紧安装,装好后通知邮局安排按箱投递,所需费用分别情况由产权单位、代管单位或收租单位从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四、各邮电支局要配合基建房管部门做好安装信报箱的工作,对已装的信报箱要积极组织使用,各单位安装信报箱后要宣传使用常识并负责维护修理,保障邮件安全。

如发现有破坏信报箱设备,盗窃邮件者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南京邮政局备有各种型号的信报箱样品,可供各单位选购预订,各单位如需自制,南京邮政局可提供图纸。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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