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府(2009)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八日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目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一般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消防安全"七个一"标准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每个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每个专(兼)职消防队配备一套消防装备,每个片区至少有一处消防水源,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每户都有一本防火手册以及架空管线整治、"六乱"清理、拆除乱搭建后必要的道路硬底化建设。
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和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治理、给水工程整治、排水工程整治、电力工程整治、通信工程整治、燃气工程整治、道路交通整治、管线综合整治、环卫工程整治、危险边坡治理、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沿街景观整治、公共开敞空间整治、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建设内容。
城中村"穿衣戴帽"工程不纳入本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内容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深府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八日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目标,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是指未列入城中村全面改造的一般整治类项目和综合整治类项目。
一般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消防安全"七个一"标准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每个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每个专(兼)职消防队配备一套消防装备,每个片区至少有一处消防水源,每栋楼至少有一条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口,用可燃材料分隔的房中房一律拆除,每户都有一本防火手册以及架空管线整治、"六乱"清理、拆除乱搭建后必要的道路硬底化建设。
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容、深度及技术指引和深圳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实施整治的项目,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治理、给水工程整治、排水工程整治、电力工程整治、通信工程整治、燃气工程整治、道路交通整治、管线综合整治、环卫工程整治、危险边坡治理、公共服务设施整治、沿街景观整治、公共开敞空间整治、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建设内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深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决定》(深发〔201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落实“十二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加快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一)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
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4.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用作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深圳“禁改”新规落地,部分城中村旧改提速,网友直言不如治理!
深圳“禁改”新规落地,部分城中村旧改提速,网友直言不如治理!3月27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印发(以下简称旧村总规)。
这意味着:已纳入红线范围的城中村,列入禁改,2025年之前禁止拆旧建新。
未纳入红线内的城中村,在2020年前仍未正式实施的,则纳入综合治理,对后续立项有一定影响。
城中村7年内无法拆迁,无疑牵动了不少深圳“村民”的神经和吃瓜群众的目光。
近一周,不少城中村改造的消息纷至沓来,而【家在】中,也引起了一阵激烈的讨论......全深圳的村儿,进入立项倒计时?自3月27日旧村总规发布以来,最近一周时间,【家在】里开始出现不少城中村加快旧改的消息:1、网友@宝看有表示,3月28日,渔业新村旧改正式签约,由万科拿下,旧村政策一来,村子的旧改加快速度了。
2、网友@沙井湾湾表示,沙井海岸城在建设中,万丰大片区规划统筹扩大范围,现在将新丰苑纳入范围内,现在征集改造意愿中。
3、网友@深圳搬砖表示,布吉一村工业区将于6月30日开始搬迁、拆除。
4、网友@龙华机车男表示,大浪浪口村厂房片区旧改,已于4月2日动工。
5、网友@夫俗子表示,据说光明街道的木墩旧村民意调查已经通过,现在在申请立项中。
木墩新村城市更新意愿签署,也已经启动。
光明东周片区柑山村旧改目前拆迁办已经进驻。
【家在】网友支持“总规”:旧改遥遥无期,还不如整治而对于旧村总规,也引发了【家在】网友深刻的探讨,他们从各个角度分析了旧村总规话题:1、支持旧村总规:@1995南下:我就说说我的看法:1、目前旧改极其之困难,连很多已开工的项目都推进不动,更别提那些还在吹风的;2、综合整治可以降低城中村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3、可以避免城中村被资本分割以至于伤害底层市民利益。
卓越南油旧改,在我影响中已经拆了有6、7年了都还没拆完,现在还在僵持、开工遥遥无期,像这种旧改,还不如先禁改。
多用几年,至少提供几千套出租屋。
@资讯在手:旧村改造是给外来人员一个容身之所:第一,留下城市历史感(小渔村,成长起来的);第二,正好可以发展新的城市区域(深汕合作区等);第三,只是7年的过渡政策;第四,对村租聘市场,加强管理(半年涨一次);第五,对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给了另外一种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深府〔2006〕105号)《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原村民在批准的居住用地上建设非商品住宅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以上批准的居住用地是指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
(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
(四)已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
(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旧村)范围内的。
(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
(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建设原则(一)依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三)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原村民住宅建设区域消防安全条件。
(四)与城市化转地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相结合。
(五)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解决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居住问题;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尊重历史事实,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1989年7月13日深府[1989]2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
第三条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第四条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
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
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
第六条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
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26
•【字号】深府函[2005]127号
•【施行日期】2005.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
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批复
(2005年10月26日深府函[2005]127号)
市城改办:
你办《关于发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5—2010)的请示》(深城改办〔2005〕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5年第2次会议要求修订后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二、同意《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指导思想,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推动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开展。
三、同意《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整体开发、分期推进、分类指导、分区平衡、政策配套的总体策略,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稳步推进,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你办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规划引导,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9•【字号】深规土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2月9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一)《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二)《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屋,在2009年6月2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
(三)《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民俗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深府办[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30日深府办〔2006〕110号)为遏制城中村火灾事故的发生,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办理。
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市公安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城中村人口和建筑规模迅速发展,城中村从原来的村民住宅区逐步变成了集居住、经营、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小区,建筑从原来的单一性村民住宅变成了集生产、经营、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外来人员和出租屋急剧增加,这虽然给城中村的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也给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不少的隐患,有些隐患还十分严重,如城中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消防水源严重不足、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等问题。
据统计,近三年我市火灾共6805宗,死亡74人,伤132人,经济损失954.73万元,其中城中村火灾占70%以上,由此可见,我市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求开展城中村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为全力遏制城中村火灾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我局专门组织消防技术人员对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据统计,全市城中村共437个,其中福田区15个、罗湖区32个、南山区39个、盐田区21个、宝安区158个、龙岗区172个。
城中村共有建筑138036栋,其中居民住宅有113351栋;城中村村民住宅最高为20层,最大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城中村总人数约为4423084人,其中流动人数为3317313人,常住人数为1105771人;城中村内共设有公共娱乐场所1098家,家庭作坊5650家,商铺82272家;城中村经营、生产场所92%以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深府办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建设局、金融办、深圳市税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予以转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金融办深圳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法人单位购买住房管理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网签手续;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二、加强商务公寓销售和运营管理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
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网签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不在禁止转让之列。
三、加强商品住房转让管理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4•【字号】深府办函[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区(新区管委会)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性建设宜居社区是将深圳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完善、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省政府提出“2015年末,珠三角地区宜居社区(含省级、市级)比例达到70%”目标,缩小我市原特区内外社区建设水平差距的基本手段。
针对我市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功能未充分挖掘,社区凝聚力较弱,居民文明意识和家园意识有待提高,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引导,抗灾防灾设计和设施有待完善,后街背巷脏乱、道路破损严重,原特区外社区规划相对滞后,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配备不齐全,排水管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回收桶等市政环卫设施不完善,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基层文化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有待提高,住宅区物业管理尚未全覆盖,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快建设宜居社区。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30【实施日期】2021.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当年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鼓励宝安、龙岗两区和盐田区部分有条件的区域城中村内居民通过土地置换,以村为单位异地重建住宅区,实施整体性搬迁。
第六条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并将生效的专项规划予以公告。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市政府建设、城管、规划、国土及房地产、环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并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章城中村改造条件方式和目标第八条城中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列入本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依照本规定组织进行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村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三)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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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深规土告[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深规土告〔2012〕14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中村已成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并居住着大量非户籍居民,用邮需求巨大。
经普查,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其覆盖率仅达25%,不利于居民通信权利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关于加强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的通知》(粤建科字〔2008〕10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的通信权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和改善通邮条件重要性的认识
信报箱是城市建筑的配套设施,是通邮的必备条件,是文明城市、宜居城市的
重要标志,是保障居民邮政通信权利的载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筑信报箱的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第7.2.1.3条将“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接收邮件的场所”规定为邮政普遍服务按址投递的条件之一。
为把城中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通邮条件。
二、严格执行信报箱建设的国家标准
鉴于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没有配套建设信报箱,致使居民无法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享受邮政通信服务,租住在我市城中村社区的居民人口高达数百万,用邮矛盾非常突出。
为解决这一矛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需对住宅楼房进行信报箱补设工程建设,并遵照《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信报箱》(GB/T 24295-2009)执行;已有信报箱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更新改造。
三、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建筑信报箱产品的生产应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并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许可的生产厂家提供。
城市建筑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安装信报箱时可自行确定有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也可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建设安装,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二)城市既有建筑未安装信报箱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设并加以完善,安装经费可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三)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将信报箱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设计,因建设需要拆迁、改造信报箱的,须事先与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落实迁移、改造场所,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信报箱。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要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协助邮政部门做好居民信报箱建设工作,把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纳入“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范畴,做到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表彰,努力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四、切实加强城市建筑信报箱的管理
(一)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要将城市建筑信报箱纳入物业管理范畴加强管理,要切实担负起信报箱维护的责任。
(二)城市建筑信报箱的维护可由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委托邮政企业等代理维护,维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设信报箱的城市建筑,不得再重复建设安装其他信报箱。
已建设信报箱应允许多个投递单位投递信报件,不允许个别投递单位垄断。
五、切实改善城市建筑通邮的相关条件
(一)城市建筑必须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通行、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的邮政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邮政通信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不得扣押邮政工作人员、邮政车辆和邮件报刊。
(三)城市建筑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在地面层楼梯口或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或安装信报箱,必须确保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方便。
(四)城市建筑必须具备标准地名、建筑物名称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并由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五)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不规范、按址投递条件不具备的,邮政企业不予安排按址投递服务。
六、信报箱建设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一)信报箱建设和更新改造且具备相应投递登记条件的,请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咨询电话:82177433;联系人:甘伟海
/139****0988;传真:25168217)。
(二)信报箱建设和更新改造过程中,需索取信报箱(群)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相关问题或者出现新情况的,请及时向深圳市邮政局咨询与反馈(咨询电话:82177433;联系人:甘伟海/139****0988;传真:25168217)。
(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信报箱》(GB/T 24295-2009)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请登录http:///xbtyzl/xgfg.asp网址下载。
特此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邮政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