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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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04

•【字号】深规土告[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邮政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的通告

(深规土告〔2012〕14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中村已成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并居住着大量非户籍居民,用邮需求巨大。经普查,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其覆盖率仅达25%,不利于居民通信权利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关于加强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的通知》(粤建科字〔2008〕10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的通信权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和改善通邮条件重要性的认识

信报箱是城市建筑的配套设施,是通邮的必备条件,是文明城市、宜居城市的

重要标志,是保障居民邮政通信权利的载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筑信报箱的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第7.2.1.3条将“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接收邮件的场所”规定为邮政普遍服务按址投递的条件之一。为把城中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通邮条件。

二、严格执行信报箱建设的国家标准

鉴于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没有配套建设信报箱,致使居民无法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享受邮政通信服务,租住在我市城中村社区的居民人口高达数百万,用邮矛盾非常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需对住宅楼房进行信报箱补设工程建设,并遵照《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信报箱》(GB/T 24295-2009)执行;已有信报箱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更新改造。

三、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建筑信报箱产品的生产应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并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许可的生产厂家提供。城市建筑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置、安装信报箱时可自行确定有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也可委托邮政企业代为建设安装,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二)城市既有建筑未安装信报箱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设并加以完善,安装经费可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三)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将信报箱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设计,因建设需要拆迁、改造信报箱的,须事先与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落实迁移、改造场所,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信报箱。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要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协助邮政部门做好居民信报箱建设工作,把城中村社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纳入“六好”平安和谐社区建设范畴,做到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表彰,努力促进社区文明建设。

四、切实加强城市建筑信报箱的管理

(一)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要将城市建筑信报箱纳入物业管理范畴加强管理,要切实担负起信报箱维护的责任。

(二)城市建筑信报箱的维护可由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委托邮政企业等代理维护,维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设信报箱的城市建筑,不得再重复建设安装其他信报箱。已建设信报箱应允许多个投递单位投递信报件,不允许个别投递单位垄断。

五、切实改善城市建筑通邮的相关条件

(一)城市建筑必须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通行、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的邮政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邮政通信受法律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不得扣押邮政工作人员、邮政车辆和邮件报刊。

(三)城市建筑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在地面层楼梯口或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或安装信报箱,必须确保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方便。

(四)城市建筑必须具备标准地名、建筑物名称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并由建设主体、产权或者管理主体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五)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不规范、按址投递条件不具备的,邮政企业不予安排按址投递服务。

六、信报箱建设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一)信报箱建设和更新改造且具备相应投递登记条件的,请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咨询电话:82177433;联系人:甘伟海

/139****0988;传真:25168217)。

(二)信报箱建设和更新改造过程中,需索取信报箱(群)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相关问题或者出现新情况的,请及时向深圳市邮政局咨询与反馈(咨询电话:82177433;联系人:甘伟海/139****0988;传真:25168217)。

(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09)》、《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住宅信报箱》(GB/T 24295-2009)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请登录http:///xbtyzl/xgfg.asp网址下载。

特此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邮政局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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