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2017-12-2)
邮政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管理工作,保障邮政通信的畅通,维护用户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邮政服务义务,保证邮政通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邮政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邮政企业第七条邮政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资金;(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技术;(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业务经营制度。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邮政业务:(一)保证邮政通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二)严格执行邮政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三)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四)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用户信息安全;(五)积极参与邮政市场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拒绝办理用户委托的邮政业务;(二)不得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三)不得擅自停办邮政业务;(四)不得擅自调整邮政业务办理时间;(五)不得擅自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邮政业务经营权。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邮政业务办理制度;(二)邮政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三)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四)邮政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五)邮政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邮政用品用具第十二条邮政用品用具是指用于邮政业务的信封、信笺、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
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张水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行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于2002年6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3年6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发布实施,在规范邮政服务和市场秩序,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邮政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邮政业发展的多元化、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和邮政法的修订,使得《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邮政业发展的要求。
一是国家实施政企分开的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条例》中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与与现行邮政管理体制不一致,赋予邮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手段也相对单一,不能满足邮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是《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出现了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
三是我省邮政普遍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需要通过对《条例》的修订,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邮政企业履行好邮政普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要。
四是近年来我省快递市场已占据了整个邮政市场的半壁江山,并且仍处在快速增长的阶段。
邮政企业作为提供寄递服务唯一主体的局面已经彻底改变,传统邮政业务与新兴快递业务并存,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全新格局基本形成,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管理和规范。
五是多年来我省邮政管理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巩固。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邮政业法,维护和保护邮政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邮政服务是指邮政企业从事的以下类型的服务:
(1)邮递、邮件服务;
(2)快递服务;
(3)信息报告服务;
(4)文件存储、备份服务;
(5)邮政支付服务;
(6)保管服务;
(7)其他邮政服务。
二、服务质量管理
1、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邮政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技
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全面提高邮政服务的质量水平。
2、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邮政服务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监查、抽查、定期全面检查、改善整改等方式,按时完成服务质量抽查任务,确
保服务质量符合规定。
3、邮政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中的生产、检查、发布、维护、完善等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和完善,确保邮政服务质量稳定。
4、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客户纠纷,有效维护客户利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1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
例》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邮政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2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73号文附件1: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各尽其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指示。
二、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责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按照“责任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损失未挽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各类事故。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有关部门编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计划,对重大隐患和违反国家法规、标准的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消除、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及指示。
第六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遇有不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进行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
第七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培训。
第八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措施,并督促按期实施,并按规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条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执行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职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和劝阻他人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江苏省邮政条例
江苏省邮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4•【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江苏省邮政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邮政条例(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八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
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根据我省实际对《江苏省邮政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法工委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邮政管理局到泰州、扬州、江阴进行了调研,并就如何解决邮政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如何保障快递安全等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还召开了省和南京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11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保障邮政设施的建设有的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对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建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有些地方和专家建议,通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来解决邮政设施建设难的问题。
因此,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必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三款,分别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017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017年修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1邮政普遍服务universal postal service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1.2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GB/T 10757-2011,定义3.1]1.3邮件mail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1.4平常邮件ordinary mail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
1.5]1。
5给据邮件registered mail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
6]1。
6保价邮件insured mail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由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
[修改GB/T 10757—2011,定义5.1。
7]1。
7全程时限time limit from acceptance to delivery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GB/T 10757—2011,定义8。
6]2 总则2.1 时效性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2.2 准确性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2.3 安全性安全性应主要包括:──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促进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邮政系统,包括邮政企业、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向所有用户提供的邮政基本服务,包括信件、包裹、汇款、报刊发行等。
第四条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用户享有平等的邮政服务权利。
(二)效率优先原则:提高邮政服务效率,缩短用户等待时间。
(三)质量至上原则:确保邮政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四)创新发展原则:不断推进邮政服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普遍服务范围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包括:(一)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居住地,包括乡镇、村庄等。
(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通信设施落后地区。
(三)城市社区:城市居民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公寓等。
(四)特殊地区:边远海岛、山区、高原等。
第三章普遍服务内容第六条邮政普遍服务内容包括:(一)信件服务:提供国内、国际信件寄递服务。
(二)包裹服务:提供国内、国际包裹寄递服务。
(三)汇款服务:提供国内、国际汇款服务。
(四)报刊发行服务:提供国内、国际报刊订阅和零售服务。
(五)其他服务:根据国家规定,提供其他邮政服务。
第四章普遍服务质量第七条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服务及时性:确保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邮件。
(二)服务准确性:确保邮件投递准确无误。
(三)服务安全性:确保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安全可靠。
(四)服务便利性:方便用户办理邮政业务。
第五章普遍服务设施第八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邮政支局、所:覆盖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城市社区。
(二)邮政服务点:根据实际需要,在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设立。
(三)邮政车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邮政车辆,确保邮件及时送达。
(四)邮政设施设备:配备先进的邮政设施设备,提高服务效率。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手段,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和邮政设施建设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
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管理规定1、概述邮政快递服务质量管理是为了提高邮政快递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寄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邮政快递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邮政快递企业及其相关服务提供者,以及邮政快递用户。
2、服务准则2.1 服务宗旨邮政快递服务应本着安全、快捷、可靠、便利的原则,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2 服务责任2.2.1 安全责任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寄递物品的安全,严禁运送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2.2 时效责任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约定的时效要求,及时、准确地送达寄递物品。
2.2.3 信息责任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提供准确、及时的物流信息,方便用户了解寄递状态。
2.3 服务流程2.3.1 接收并确认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接收用户的寄递请求,并确认相关信息。
2.3.2 物品验收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对寄递物品进行验收,确保无违禁物品和危险品。
2.3.3 运输和配送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理的线路和交通工具进行物品的运输和配送。
2.3.4 信息反馈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用户反馈物品的寄递状态和其他相关信息。
3、服务质量监管为保障邮政快递服务的质量,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许可审批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需要经过许可审批,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3.2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3.3 投诉处理对于用户的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4 绩效考核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的绩效将根据其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进行评估考核。
4、用户权益保障为了保障用户的权益,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4.1 信息公开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公开有关服务时间、费用、寄递范围等信息。
4.2 赔偿责任对于因邮政快递服务提供者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失、延误等情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6年《江苏省邮政条例》(全文)
2016年《江苏省邮政条例》(全文)2016年《江苏省邮政条例》(全文)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
如需临时停止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提前七天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三条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对被特许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被特许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特许人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损失赔偿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条款,并予以特别说明。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示和指导寄件人规范填写运单,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寄件人应当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无误后在快递运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寄件人拒不完整填写快递运单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业务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
《江苏省邮政条例》全文
2016年《江苏省邮政条例》(全文)《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邮件和快件的投递提供便利。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7•【字号】苏政办发[201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省邮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省快递服务业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生产、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快递园区(集散基地)建设根据《江苏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2010-2012)》和《江苏省“十二五”邮政业发展规划》,我省将在南京、无锡、淮安、南通和徐州建立5个快递园区,建设快递处理中心28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递园区的建设,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其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优先考虑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
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快递服务业。
二、改善运输作业环境切实落实省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苏邮管〔2010〕13号),加强对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及额外附加义务。
进一步落实省邮政和民航管理部门《关于促进快递与民航产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苏邮管〔2011〕46号),尤其要在机场快件绿色通道建设上给予政策支持。
无锡邮政局
无锡邮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无锡邮政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市、县邮电局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2、《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3、《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共43项)一、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带有“中国邮政”、“邮政特快专递”、“EMS”等邮政专用名称或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用品用具,已实行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提供给邮政企业,未实行生产监制的产品,生产企业未经邮政企业的委托,不得擅自生产;非邮政企业不得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用品用具。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二、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三、邮政企业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邮政电子商务【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1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7【实施日期】2011.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省邮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省快递服务业发展,发挥其在促进生产、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快递园区(集散基地)建设根据《江苏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规划(2010-2012)》和《江苏省“十二五”邮政业发展规划》,我省将在南京、无锡、淮安、南通和徐州建立5个快递园区,建设快递处理中心28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递园区的建设,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其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地。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优先考虑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
支持将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快递服务业。
二、改善运输作业环境切实落实省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苏邮管〔2010〕13号),加强对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邮政条例(2017-12-2)江苏省邮政条例(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权利。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支持快递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包括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服务。
本条例所称邮政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服务。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邮件和快件的投递提供便利。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以及出售价格不高于建筑成本价或者委托代建的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对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
新建、改建客运车站、大型物流园区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将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纳入建设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的,出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建筑成本价;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
邮政企业不得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住宅信报箱应当按照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按照标准设置。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住宅楼房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邮政企业等维修、更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宅楼房进行改造、出新时,应当将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设置、更新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设置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场所。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村邮站提供便利或者志愿服务。
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等,村邮站工作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应当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已建成建筑物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无法设置邮件接收场所的,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
鼓励高等院校与邮政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邮局等多种形式,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寄递服务。
第十六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高等院校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为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装卸、转运、投递邮件和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与通道,并在场地租用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十七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
确实无法原地重建的,应当在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面积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设置,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邮政设施重新设置前,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不受影响。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并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法设立以及居民住宅建成后,相关组织或者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投递。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
用户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责任。
变更后的地址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签收给据邮件,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信封、明信片,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
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回寄件人,并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交包裹和给据印刷品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投诉。
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邮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应当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六)擅自提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七)强迫或者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八)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十)转让、出借、出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日戳、邮袋;(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