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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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41第二十章技术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041第二十章技术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该章内容不难理解,不再展开,仅就重点内容串联起来。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类型843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另外还有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二、技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7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的形式:合同编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支付方式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四、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目的2. 修订要点2.1 总则修订2.1.1 修订背景2.1.2 修订内容2.1.3 修订影响2.2 物权法修订2.2.1 修订背景2.2.2 修订内容2.2.3 修订影响2.3 债权法修订2.3.1 修订背景2.3.2 修订内容2.3.3 修订影响2.4 人格权法修订2.4.1 修订背景2.4.2 修订内容2.4.3 修订影响2.5 家庭法修订2.5.1 修订背景2.5.2 修订内容2.5.3 修订影响2.6 继承法修订2.6.1 修订背景2.6.2 修订内容2.6.3 修订影响2.7 侵权责任法修订2.7.1 修订背景2.7.2 修订内容2.7.3 修订影响2.8 合同法修订2.8.1 修订背景2.8.2 修订内容2.8.3 修订影响3. 修订解析3.1 修订背景解析3.2 修订内容解析3.3 修订影响解析4. 协议效力4.1 协议生效条件4.2 协议生效时间4.3 协议终止条件4.4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界定5.2 违约责任承担5.3 违约责任免除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选择6.3 仲裁程序7. 法律适用7.1 适用法律7.2 法律冲突解决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界定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知识产权许可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界定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13. 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4. 合同的终止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5. 合同的解释15.1 解释权归属15.2 解释程序16. 合同的签署16.1 签署程序16.2 签署日期17. 合同的生效17.1 生效条件17.2 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的双方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0)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第353条第3款王俐智 孙学致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与《草案》第353条第3款二、客观条件:“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抉择 (一)“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双重构造的批判 (二)“目的不达”优于“不能履行”三、价值条件:权利滥用、合同僵局与显失公平的取舍 (一)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难以构成权利滥用 (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合同僵局 (三)显失公平及其判断标准四、程序条件:诉讼解除程序 (一)诉讼解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二)诉讼解除程序相比于通知解除程序的优势五、结论:《草案》第353条第3款之完善建议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也有共识,其关键在于具体条件和程序的设计。

《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履行与目的不达的双重构造模式既无比较法依据,又与我国既有规则相悖,且易造成适用的混乱,不能履行的单独构造不能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主要争议情形问题,唯有目的不达的单独构造能消解上述问题。

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不符合权利滥用要件,但因其构成合同僵局而违反效率价值;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只满足显失公平客观要件,故其表述应当修改。

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限制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相比通知解除,其有利于公正、有效地解决相关争议。

关键词 不能履行 目的不达 权利滥用 显失公平2018年9月5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布以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相关条文内容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尤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引起的讨论为·18·王俐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学致,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年度合同管理规定手册

2024年度合同管理规定手册

2024年度合同管理规定手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合同签订主体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的解释和修改第二条合同的订立和生效2.1 合同订立的程序2.2 合同内容的完整性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期限3.2 履行地点和方式3.3 履行的要求和标准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4.2 合同解除的条件4.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五条合同的转让5.1 合同转让的条件5.2 合同转让的程序5.3 转让后的合同效力第六条合同的权利义务6.1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2 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保障6.3 违约责任第七条合同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仲裁或诉讼的适用7.3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法院第八条合同的终止8.1 合同终止的条件8.2 合同终止的程序8.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九条合同的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条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10.1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10.2 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10.3 侵权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强制性规定11.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11.2 强制性规定的遵守11.3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12.2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12.3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十三条合同的税费和保险13.1 税费的承担和支付13.2 保险的购买和效力13.3 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14.1 终止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程序14.2 未履行部分的处理14.3 终止和解除后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合同签订主体甲方:×××公司乙方:×××公司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2024年度业务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应、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效 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第三编 第三章
合 同 的 生 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 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 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收回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编 第三章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 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内容。
由于合同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总则编的重复,合同编中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则十分简略。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涵盖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第三编《合同》是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的第1-8章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第一章:一般规定1. 合同的定义和自愿原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

3.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通常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3.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转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协议方信息委托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方(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的高效实施,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内容咨询服务范围1.1 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1.1 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的制定与优化1.1.2 工程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1.1.3 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1.1.4 项目资源配置与调度1.1.5 工程合同管理与变更处理服务具体要求2.1 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项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

2.2 乙方应按计划提供阶段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进展、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2.3 乙方应参与定期的项目会议,并根据会议要求提供相关咨询支持。

工作期限及进度合同期限1.1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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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
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
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3、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此时,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与受让人。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即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在债权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

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

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如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全部交付受让人。

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如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

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5)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即债权转让在受让人与债务人的效力
(1)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四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称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1、免责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

551条1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③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即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在移转合同义务于第三人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未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并且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所以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取代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3、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554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节债的概括移转
一、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继受债权债务的情形。

概括转移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企业合并与分立。

二、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由于合同承受既有债权转移和债务承担,所以556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2、合同承受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555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时,承受人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原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承担原当事人负担的一切义务;而原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承担义务。

在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时,承受人加入合同关系,其与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视为负连带责任。

三、企业合并与分立
第一编第三章第一节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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