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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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
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
债的转移的概念
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3、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此时,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与受让人。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即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在债权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移转。
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如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如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5)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即债权转让在受让人与债务人的效力
(1)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四节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亦称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1、免责债务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
551条1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①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③不作为债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即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在移转合同义务于第三人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未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并且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所以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取代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
3、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554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节债的概括移转
一、债的概括移转的概念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继受债权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