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篇内容第一篇:总则1. 民法典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纲,对于规范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三篇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债权债务的规范、继承法的规定等内容,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民法典第三篇中,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的改革开放以来,私有财产逐渐得到了保护,这在民法典第三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财产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的保护,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 债权债务的规范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债权债务的规范。
民法典第三篇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等。
这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4. 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是民法典第三篇的又一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继承问题关系到家庭财产的流转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民法典第三篇对继承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家庭财产的合理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法典第三篇的内容全面而深刻,不仅规范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还涉及了继承等重要问题。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民法典第三篇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为建设法治我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结:民法典第三篇内容涵盖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债权债务的规范、继承法的规定等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过这篇文章,我确实更深入地了解了民法典第三篇的内容,也进一步加强了我对法治建设的认识。
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能够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的规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合同的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第十八章。
本章共计20条,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形式、招标投标、承包人、发包人等多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及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公开透明,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肢解工程,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转包和分包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对承包人和分包单位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了限制。
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此外,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因分包导致的建设质量问题。
总之,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全面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主体、签订过程、禁止行为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三编第十八章,共有七条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
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答复。
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承包人严重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方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计算方法。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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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 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 合同总则制度
2 关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
合同主要内容概况
《民法典》之合同编
共3编
29章
526条
合同制度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 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 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 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前言导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 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 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 《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 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民典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七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定金的相关规则作出了规定。
履约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定金,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双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合同一方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担保。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以保证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 定金:履约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定金。
当合同双方约定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部分时,履约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
此时,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并可要求双倍返还。
2. 押金:履约保证金也可视为押金。
合同履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支付方。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支付方丧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3. 违约金:当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时,履约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此时,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
4. 担保:履约保证金还可以视为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应用较为常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保障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可以确保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3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3篇篇1买卖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合同双方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订。
甲方为购买方,乙方为销售方,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签订合同资格。
第二章:商品描述与数量第二条: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方式第三条:商品价格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
商品价格应包含商品质量、品牌、售后服务等内容。
商品总价: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交付。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收到商品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五条: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份标准合同的草案,适用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情形:买卖合同甲方(卖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愿意出售,乙方愿意购买以下商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商品名称: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_;单价:_______;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二条商品质量甲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以下质量标准:国家标准:_______;行业标准:_______;其他标准:_______。
第三条交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交付商品:交付时间:_______;交付地点: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
第四条交付检验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_小时内进行检验,如发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检验后_______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小时内给予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___%的预付款。
余款在乙方验收商品合格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商品价款。
甲方应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甲方应对商品的运输、交付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商品价款。
乙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并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甲方延迟交付商品,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迟交商品总价的_______%。
如乙方延迟支付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价款的_______%。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1-8章内容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涵盖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第三编《合同》是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的第1-8章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第一章:一般规定1. 合同的定义和自愿原则: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
3.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通常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 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3.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修订。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订立《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节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发包人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项目、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
3. 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4.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节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等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如果承包人逾期不完成,发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节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第三篇合同,共526条)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的内容共计526条,其占据了民法典40%的内容。
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合同编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一、合同编七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7.其他主要变化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无因管理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特殊类型
精彩摘录
这是《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 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 1
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 2
合同
3 第十八章建设
工程合同
4 第十九章运输
合同
5 第二十章技术
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 1
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 2
储合同
3 第二十三章委
托合同
4 第二十四章物
业服务合同
5 第二十五章行
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许可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节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成果归属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一般保管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保证合同的意义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保证方式 第三节特殊保证形式 第四节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 第六节保证责任的变更、免除和消灭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保证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整合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规范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障权利义务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合同的第十一章保证合同部分。
保证书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一、保证书的定义与特征保证书是保证合同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保证书是保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明确表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愿意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2. 书面形式:保证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口头保证或者非书面的保证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单一性:保证书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书确定的债务人和债务是特定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是特定的。
4. 独立性:保证书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主合同的履行。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出现瑕疵或者违约,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保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
2. 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
3. 债务的种类、数额和履行期限:明确债务的种类、数额和履行期限,以便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明确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
4. 保证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性的履行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5. 保证的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民法典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合同】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乙方(受托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丙方(受益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鉴于:1. 甲方希望委托乙方履行特定义务给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约定向丙方履行义务。
3. 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其履行的义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的利益而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的利益而履行特定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描述义务内容,如提供服务、交付货物等)。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义务。
1.3 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履行方式与期限2.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履行:- (详细描述履行方式,如时间、地点、标准等)。
2.2 乙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监督乙方履行情况,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定期向甲方报告履行进展情况;- 确保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约定标准。
3.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 在乙方履行义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费用与支付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支付方式如下:- 预付款:签订本合同时支付____%;- 中期款:乙方完成工作量达到____%时支付____%;- 尾款:乙方完成全部义务后支付剩余款项。
4.2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遍合同8篇
民法典第三遍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或单位]乙方:[乙方名称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特定事项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基本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秉持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确保质量符合标准,按时履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费用,并承担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合理使用并确保不损害甲方权益。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追究甲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内容1. 服务或商品描述:详细描述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
2. 履行期限:明确服务或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3. 付款条件:约定乙方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等。
4. 违约责任:明确甲乙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争议解决: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6.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可约定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
2. 合同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五、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合同的生效与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民法典》:合伙合同(全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民法典》:合伙合同(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点击阅读详情:•《民法典》目录•《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全文)•《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文)•《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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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