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第一章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041第二十章技术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该章内容不难理解,不再展开,仅就重点内容串联起来。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类型843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另外还有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二、技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7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的形式:合同编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支付方式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四、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847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
通则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具备法定要件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的生效则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3.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5. 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物品、劳务或者权利义务的协议。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8.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咨询达成的协议。
9.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内容:1.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民法典合同篇内容
民法典合同篇内容民法典合同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内容。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篇将对民法典合同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在合同当事人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合同标的涵盖了商品、服务、财产权利等。
合同内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定的要求,包括提供要约、接受要约、达成协议等步骤。
同时,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即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需要变更,则应当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公序良俗等原则。
四、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如果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如果合同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况,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转移是指当事人变更后,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的当事人。
转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民法典合同篇的确立,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一、引言民法典合同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要素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合同法规。
二、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个人和组织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自由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
订立方式上的分类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网络合同;合同性质上的分类包括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每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义务产生和权利获得的时间点。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形式要素、内容要素和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的要求。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内容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合同的种类、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前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同变更的形式要素。
六、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效果。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起合同效力的变化。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可以通过解除、履行完毕、合同期满等方式实现。
合同终止后,各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失。
七、合同的风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救济方式,如索赔、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双方:甲方(出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承租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解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合同双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二条《民法典》合同编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的要件第三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三)标的合法、明确。
(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四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瑕疵第六条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
(三)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可以采取一次履行或分次履行的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期限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限。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可以依当事人的协商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转让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的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构成第十四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第二节违约的责任第十五条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争议解决第一节和解谈判第十六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和解谈判解决。
第二节诉讼或仲裁第十七条当事人不能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九章附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八条本解读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其规定双方在约定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合同编的基础,其中包含了关于合同的基本定义、订立、修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详细解释。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要求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资格,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必须合法、真实、明确。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每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应该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在重要的条款上加以明确,以避免后期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其中,书面形式为最基本的合同订立方式。
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可以规定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其中涉及到合同拟定、修改、评审等都需要履行合同法定程序。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方式来进行,缔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约定义务。
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不得以不当手段违反好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履行不当、违法违约等问题,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若当事人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若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合同,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敲定合同的期限,合同届满后需要续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若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若有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进行,法院也会根据《合同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合法、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目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四)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效合同)下列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的顺序)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的顺序,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第十八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合同履行完毕;(二)当事人协商一致;(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通则分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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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债权概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附章)
第三编合同(债权)提示:按民法典的编排,本编仅规定了合同的内容,没有对债权做一个详细的阐述,为保证与物权的对应,本编增加债权的相关理论内容,所以在编排上多了附章——债权概述,放在前面。
为保证合同编的编排顺序,附章的内容是独立的。
合同编的内容相应顺延。
合同编如规定债权相应的内容,依旧放在合同编中。
附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原则上讲,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即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逐条解读合同是民法典中一个核心概念,合同编通则是对合同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本文将逐条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分析其含义和影响。
一、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第1条)合同编通则规定,适用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关系。
这意味着在涉及到合同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合同编通则都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第2条)合同编通则对合同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要素有两个,即当事人和协议。
这一条规定为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合同自愿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第3条)合同编通则强调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和平等自愿。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心甘情愿地发表意思,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形式(第4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订立自由,使得合同能够灵活应用于各种情况下。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力发生时间(第5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自愿原则下,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保了一旦合同成立,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刻产生,提升了合同的约束力。
六、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合同编通则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这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七、不可抗力和基础交易(第7条)合同编通则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履行、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此外,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基础交易的特殊性,即对价格等重点事项要求有一定的保证。
八、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责任(第8条)合同编通则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的方式,并规定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性。
九、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第9条)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转移和合同的让与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全文1. 引言在民法典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编的通则部分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保全和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全面解释,以便读者能够深入了解其中的要点和特点。
2. 合同的成立在民法典中,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
要约是合同的提出,承诺是合同的承诺,而接受则是合同的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要在合同的成立阶段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例如要约的有效期、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在合同的成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非常多,必须仔细审慎。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两个方面。
在履行义务方面,必须履行到位、时间、数量和质量都要符合合同约定。
在履行方式方面,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还涉及支付方式、交付方式等具体操作环节。
4. 合同的变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内容、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和变更。
但是在进行合同变更时,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条件、变更的方式等。
5.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对于转让的条件、方式、通知等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合同转让可能会涉及到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谨慎操作。
6.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威胁合同履行的情形,需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保全。
在合同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全的方式、时机、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保全是保障合同平稳履行的重要手段,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
7.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过程。
在合同终止时,需要注意终止的原因、形式、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合同的终止可能会包括解除、解除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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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
民法典的合同编,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464条1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念与合同适用范围的区别: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464条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特征根据上述概念,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有别于事实行为。
对于法律行为,民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均有一定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其有效要件。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各方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其意思表示是交互作出的。
最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互为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有其特定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这意味着:首先,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
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1)只有单方承担义务,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
(2)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从另一个角度说,双务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互享债权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3、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
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据法律上是否赋予合同以特定名称为标准)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合同编典型合同所规定的19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467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
因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作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并无不可。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的合同形态,以满足现实需要。
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法律应适时地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3、无名合同的分类无名合同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大体可归为三类:(1)纯粹无名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
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4、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1、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酌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1、要式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方可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动产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无须采用特定形式即可生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
应指出的是,不要式合同并不排斥当事人采用书面、公证等特定形式,当事人基于慎重考虑自愿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的,不受限制。
3、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
在两个关联合同中,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2、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3、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意义: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六)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3、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
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