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振” > 民法典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时间:2020-08-31 作者: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024年民法典借款协议:规范借贷双方权益保障样本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法典借款协议:规范借贷双方权益保障样本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2.2 还款起始日第三条借款利率3.1 借款利率3.2 利息计算方式第四条还款方式与期限4.1 还款方式4.2 还款期限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六条借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借款方的权利与义务6.2 贷款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方违约责任7.2 贷款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法律适用11.2 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附加条款12.2 附录文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3.1 签署地点与时间13.2 备案机构第十四条合同的修订与版本14.1 修订历史14.2 版本标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2 借款用途:甲方保证所借资金用于____(具体用途),并承诺不将借款用于任何非法、不正当或与甲方的营业范围无关的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2.2 还款起始日:本借款合同的还款起始日为借款生效日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3.2 利息计算方式:借款利息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每月利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30。
甲方应在每月还款日一次性支付当月利息。
第四条还款方式与期限4.1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向乙方还款。
4.2 还款期限: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完成还款。
具体的还款计划由甲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方式:甲方为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如下担保:5.2 担保物价值评估:甲乙双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和抵押车辆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借款金额和担保比例。
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合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担保范围债务人经与债权人约定,其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决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份额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债务人多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可以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次序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和请求保证人一次性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请求。
第十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二章担保第十一条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十二条保证的内容保证的内容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十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保证、最高额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保证的效力期间保证可以是一定期间内的、一次性以及不定期变动的。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和告知债务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有权查阅和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不影响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失效债务人对财产进行重大变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失效。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民法典》试题 第三编 合同(二)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试题第三编合同(二)试题及答案6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时() [单选题] *A支付利息B不支付利息(正确答案)C 按照法律规定D 无效6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单选题] * A不承担保证责任B连带责任保证C一般保证(正确答案)D保证无效65.保证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主债权(正确答案)B利息(正确答案)C违约金(正确答案)D损害赔偿金(正确答案)66.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
*A.中断(正确答案)B.中止(正确答案)C.延长(正确答案)67.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内承担返还义务。
[单选题] *A.全部范围B.相应范围(正确答案)C.已取得利益的范围6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单选题] *A转租合同无效B转租合同效力待定C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69.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 [单选题] *A委托人(正确答案)B受托人C共同所有D双方约定70.无偿保管合同中,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A没有故意(正确答案)B没有重大过失(正确答案)C 没有签订合同D没有约定7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单选题] *A.共同B.连带(正确答案)C.补充清偿D.无责任72.()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单选题] *A.承诺(正确答案)B.答应C. 应承D.同意73.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单选题] *A.两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正确答案)D.一年7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A.家庭住址B.主营业地(正确答案)C.公司地址D.IP地址75.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的合同。
第三条出借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五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出具借款合同,并保留合同的原件。
第七条出借人、借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借款金额和利率第八条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金额应当明确约定,金额应为具体数字。
第九条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高于最高利率规定,双方自愿约定利率应当尊重市场原则。
第十条若出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定利率,借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借款利率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不得计入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二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金额,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还款期限和方式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还款期限一般分为按月、按季、按年等期限。
第十五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借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妥善安排还款方式,保证按时还款。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一个月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人。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合同7篇篇1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生产材料、设备投资等合法经营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借款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利率及还款方式1. 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__%。
2.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方式还款。
每月还款日期为______日。
五、保证条款1.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 甲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所有费用。
3. 若甲方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七、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35第九章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本编各章的内容是各种合同的法律规定,鉴于编排篇幅和内容轻重,有些合同可能避轻就重的讲。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吸收了担保法的保证内容)、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吸收了原民法通则个人合伙部分)。
第九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为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
中国民法典释评 合同编 典型合同
目录分析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 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1
第十六章保理 合同
2
第十七章承揽 合同
3
第十八章建设 工程合同
4
第十九章运输 合同
5
第二十章技术 合同
1
第二十一章保 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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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 型合同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民法典
我国
买卖合同
影响
缩略
中国
电
释评
民法典
意义 合同
行纪
中国
服务 技术 节
热力
意义
委托合同
内容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需要和时代需要,是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 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 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本书是 对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读书笔记
这是《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典型合同》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第三篇合同,共526条)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的内容共计526条,其占据了民法典40%的内容。
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合同编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一、合同编七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7.其他主要变化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045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合伙)本章的内容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
结合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及民法典的内容对合伙的详细内容进行阐述,不限于本章条文涉及内容。
第一节合伙及合伙合同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注意: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对身份的确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角度分析,即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
如不管合伙盈亏,只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二、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合伙企业法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个人合伙指自然人之间的合伙。
单位合伙指由企业、事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合伙,这是法人之间联营的一种形式。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合伙企业的成立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
三、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协议的概念与形式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企业法4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11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为不要式、诺成合同,但成立合伙企业必须要书面形式,且企业的成立时间为营业执照签发时间。
四、合伙合同的期限976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
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
•第十章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编合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
•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民法典》:合伙合同(全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民法典》:合伙合同(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点击阅读详情:•《民法典》目录•《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全文)•《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全文)•《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典型合同
民法典典型合同
一、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
(以下簡稱各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乙方须向丙方偿还有关贷款,现双方同意缔结本保证合同,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保证的范围
1、甲方实际担保乙方向丙方所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关利息、违约金(如有)。
2、甲方担保乙方一旦拖欠或者不能及时支付丙方应付的任何经丙方准许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如有),甲方应在不超过七日内用其自有资金为乙方偿付上述拖欠款项,或者出具有效确权凭证以确保乙方偿付上述拖欠款项之立即可行性或覆置文件,由丙方自行选择上述一种方式以获得偿付。
三、保证的期限
1、甲方保证期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有关借款义务后为止。
2、本保证权利及义务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保证的责任
1、甲方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一旦发生拖欠丙方借款义务行为,甲方均有义务要求乙方拖欠借款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条款承担担保责任。
五、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三份,丙方、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适用的法律均按中国法律解释、履行和适用。
3.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定期履行本合同计划无效,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辖下的司法法庭诉讼提起诉讼。
四个当事方: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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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1、借款合同的概念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按约定日期提供贷款未以约定日期提供贷款的后果:680条1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保密义务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监督、检查权672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三、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1、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66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约定日期收取借款未以约定日期收取贷款的后果:671条2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67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按期归还借款本金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67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提前返还与申请续展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78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四、禁止高利放贷680条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确定680条2、3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由此可以看出,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从原只限自然人扩大到所有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
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利息六、自然人借款的特别规则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殊规则有: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成立时间。
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是否生效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生效时法律上的判断。
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收法律保护。
2、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
依据最高院2020年8月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借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注意:此规定改变了原先利率24%的上限规定,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保证合同的概念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
涉及二个合同:①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②从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89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685条规定了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最高额保证合同。
690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683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注意: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②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保证人。
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③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所提供的保证,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方式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改变了原担保法为连带保证的规定)(一)一般保证68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注意: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但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不申报债权,又不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无法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受阻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68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保证责任一、保证担保的范围691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注意:保证人所负责任仅为财产责任。
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的债务。
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免除(一)保证期间的确定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定期保证还是未定期保证,其请求都须为有效,如债权人虽为请求,但该请求不合乎要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同样可以免除,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仅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再如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698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就是说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69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695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五、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696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697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七、共同保证的规定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追偿权、抗辩权和拒绝履行权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注意:保证人的追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并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