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
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
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
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
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
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
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
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
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
本文拟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
”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
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
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
“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
高中政治必修二 政治与法治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框 公正司法 课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 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
2001年11月28日
8月4日,江西省高院宣判 张玉环无罪。在羁押了9778天 后,这个曾经被认定为杀害两 名男童的“凶手”,成功“洗 冤”,重获自由
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1993年10月24日
1993年10月24日, 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 家村两名男童被害,时 年26岁的张玉环被锁定 为嫌疑人。
案例分析:张玉环案
2019年3月1日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20 年7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
提示: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 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 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 民权益。
二、推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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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 论权等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 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 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典例 在某刑侦剧中,有这样的剧 情:工作人员问诉讼参与人:“你 还有没有话要说?”直到听到“没 有了”的回应后才进入下一个诉讼 环节。从法律角度看 ①这是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权的保 障 ②体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 ③体现了司法结果的公正 ④保证了独立行使审判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020年8月4日
被羁押近 27载后获改判 无罪,张玉环 获得496万余 元国家赔偿。 10月30日上午 11点,张玉环 国家赔偿案代 理律师罗金寿 和张玉环大哥 张民强前往江 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领取了国 家赔偿决定书。
2024年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讲稿模板
2024年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讲稿模板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____年促进司法公正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支撑,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培养出一批素质过硬的法官,他们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我认为,在____年促进司法公正的背景下,法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法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职业操守。
法官是司法实践的主体,所以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包括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各个方面的知识。
只有充分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才能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为当事人提供真正的司法公正。
另外,法官还应具备敏锐的职业操守,要严格遵守司法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影响审判结果,坚守司法底线。
其次,法官应具备审判能力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审判能力是法官的核心素质之一,它包括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正确把握和判断能力。
法官要在庭审中能够正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并通过法律的适用和判决来解决纠纷。
除此之外,法官还应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要善于调解和化解矛盾,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
再次,法官应具备专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了解案情和矛盾纠纷的本质。
只有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此外,法官还需要与律师、辩护人、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进行良好的合作,共同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法官应具备廉洁和自律的素质。
廉洁是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坚守职业操守,不接受贿赂和利益输送,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自律是法官的自律要求,法官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不违法、不作弊、不徇私。
这就是我认为____年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我相信,只有拥有这些素质,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公正、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司法服务。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司法为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保证公民诉讼的良好局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阅。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篇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稳定、服务大局、打击犯罪、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紧紧围绕保稳定、保民生、保发展的大局,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推动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
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首先要明确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有哪些新需求、新期待;其次是要明确司法工作与人民的要求有哪些差距,突出存在什么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审判涉及的领域更加凸显民生问题,不仅要保护人身、财产、婚姻家庭权利,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不仅要保护基本的生存权利,更要保护公民发展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把公民的权利设定和保护到哪里,司法保护就涉及到哪里,其广度和深度与人民利率息息相关。
公民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快捷高效;不仅要求实体上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司法要廉洁,而且要求司法要文明,不仅要求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要求司法要公开,充分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
总之,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和要求日益增强,对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
从司法审判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体制等诸多方面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改变这种现状,还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将决定着司法审判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我们依靠谁,为了谁决定着司法工作发展的动力。
司法审判的确定性和司法公信问题
而不是指 当事人感受 。从 另一个 角度讲 ,人 民群 众包 含当事人 ,当事人 满意是个 案的公正 ,但 当 事人有 两到多方 ,这 时就会 存在个 案正义和普 遍
提 。要做到 可预见性 ,必须要 有司法本 身 的确定
性 ,必须要讲规则 。
三 、司法 的确定性是 司法公信 的基础 。 司法
之所 以信服 ,是 由于司法 的确 定性 ,如果司法没 有 确定性 ,朝 秦暮楚 ,翻 云覆 雨 ,是不会 有公信
力 的 。我 的核 心 观 念 是 解 决 司 法 的 确 定 性 ,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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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 0 t 3 年8 月1 0日 在 “ 司法廉洁与 司法公正”三亚法治高端讲 座上的讲课 录音整理 ,未经本人审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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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康 目标 时对 司 法 审 判 的要 求 ,就 是 不 断 提 高 司
绝 大多数 的理性 的民意能够大致相 同 。第三 ,就 是 习总书记 所讲 的 “ 让 人 民群众在每个 案件 中都
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 这 句话 学 术 界 有 不 同认 知 和
理解 ,实 务界也觉得难 。我认为 习总书记讲 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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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 存 在 。
我们让法律 效果屈从社 会效果 ,因为发展是第 一 在发展 中的转型 国家 ,在特定 阶段强调发展 和稳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
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
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职业道德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司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司法的名词解释大全司法,是一个与法律有关的专业术语,涉及到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司法这个词常常被用到,但是它的具体含义并不被广大民众所了解。
下面,我们将对司法相关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司法的概念。
1. 法官(Judge)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角色之一。
他们是负责裁决和解决法律争议的专业人士。
在法庭上,法官负责主持审判,确保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法官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以便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2. 律师(Lawyer)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人士。
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纠纷解决、法律文件起草、法律咨询等。
律师在法律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在法律诉讼中保护客户的权益。
3. 审判(Adjudication)审判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解决法律争议的过程。
在审判中,法庭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审判过程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在审判中,法庭会听取双方的观点,并进行调查和解释,最终做出决策。
4. 判决(Judgment)判决是法官根据审判结果做出的决定或法律裁定。
判决通常包括了法官对案件争议的解释以及须对当事人执行的相应法律措施。
判决的目的是对当事人做出合理、公正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以解决法律争议。
5. 诉讼(Litigation)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对争议进行解决的过程。
在诉讼中,当事人将问题提交给法庭,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诉讼需要双方提供证据和陈述,以支持他们的观点。
法庭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6. 法律程序(Legal Process)法律程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争议解决的一系列步骤。
法律程序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和合法性。
它包括起诉、答辩、审判、判决等一系列程序,以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处理。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传播与版权chuanbo yu banQuan - 176 -2019年第12期 总第79期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禹卓辉(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摘要]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二者间矛盾突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能有效解决该一矛盾。
文章旨在全面分析目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运行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当前繁简分流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造成的原因,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我国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繁简分流;审判中心[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3X(2019)12-0176-02一、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一)学界关于繁简分流的基本观点梳理关于繁简分流的定义,从目的论的角度来分析,广义的程序分流是从保护被追诉人的角度出发,采取包括尽快结束侦查程序、快速进行审判等方式以达到尽量减少被追诉人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的目的,或是采取替代性措施使被追诉人尽可能少地受到惩罚。
而狭义的程序分流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即使案件应当被起诉,也尽可能地避免其进入到审判程序。
从程序论的角度来看,繁间分流是让部分案件不进入审判程序的一种过滤机制。
即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放弃对被追诉人的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放弃对被追诉人的审查起诉,而是以非刑罚化的手段来惩处被追诉人,将诉讼程序终止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由独立的法庭作出判决,其目的在于使被追诉人在法庭以外被处理,从而避免监禁,以节约司法资源。
这样的狭义程序分流,不但节约了刑事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将部分案件过滤在审判程序之前,使更多审判资源可以被分配到更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优化了资源配置,而且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刑罚。
(二)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将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两级院实施员额制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法院及检察机关受案数量持续增长,新型案件大量增加,人案矛盾不断加剧,尤其是部分县区院员额法官、检察官偏少,办案压力大,经过实践调研了解到各地法院、检察院均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大同市检察院为例,原城区院员额检察官14名,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多达2170件2664人,年人均办案156件;原矿区院、南郊区院员额检察官25名,近三年来案件数量达3424件3427人,年人均办案201件,对案件进行有效分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下的司法压力。
试谈司法公正对法官角色要求[论文]
试谈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角色要求【摘要】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它要求法官成为社会冲突的最终裁判者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
要扮演好这个角色,就必然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真正定争止纷,值得人们尊重,法官才可以真正树立裁判者的社会权威性。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审判角色要求一、现阶段我国法官独立性、中立性和消极性缺失的表现1 法官独立性缺失之司法体制行政化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一直沿袭行政运作模式,导致法院体制行政化。
从法院层级及内部关系来看,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每一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有相应的级别;每个法院的干部和法官也有相应的级别;在法院间的关系不完全是审级关系,而是一种准行政,或者就是行政关系。
也就是说,上级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实际上是要执行的,而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会及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向上级法院请示,取得上级法院的指示和命令。
这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完全不符合司法固有的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严重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完全有害于司法公正。
2 法官中立性缺失之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行政化必然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其核心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
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中。
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法官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民事经济案件的活动中,受地方经济利益驱动,公然不顾法律和事实,偏袒本地区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已成为我国司法领域中无法自我克服的体制性通病。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地方行政干预地方司法,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权力地方化容易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开绿灯,使法律的公信力丧失,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对法律失去认同,失去信心。
3 法官消极性缺失之法官职权主义模式我国的审判模式至今仍是较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即实行法官主导式审判方式。
法官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包揽调查取证活动,这既拖延了诉讼,又助长了当事人对法院收集证据工作的依赖性,出现了“当事人动嘴,法院跑腿,律师看本”的现象。
9.3-公正司法-高一政治知识总结自助餐(部编版必修3)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9.3 公正司法一、公正司法的内涵。
1.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体就法院的审判而言,公正司法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做到平等和政治,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
2.具体要求:(1)司法的程序要公正。
表现:程序的公正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司法过程严格依据诉讼进行。
意义: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有效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从而使得审判结果可以更好地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
(2)司法的结果要公正。
表现:结果的公正意味着法律适用准确、案件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合法合理。
意义:只有结果公正,才有有效解决案件纠纷,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
【知识拓展】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结果公正是指司法裁判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且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结果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
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其中,程序公正是实现结果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结果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
二、推进公正司法。
(1)推进公正司法,必须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公正、办案程序公正。
(3)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4)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等的制度保障。
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贺志明 杨秀军 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
司法公正的伦理维度贺志明杨秀军[作者简介]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副教授。
[摘要] 司法公正有伦理内涵、伦理冲突、伦理标准三个维度。
其中,就伦理内涵而言,司法公正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的正义原则,包括公平、正义、平等、正当等含义。
而伦理冲突则表现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伦理冲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伦理冲突、司法主体的道德操守与部分司法人员个人私欲的伦理冲突三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伦理标准有人权标准、独立性标准、平等标准三个。
[关键词] 司法公正伦理维度伦理内涵伦理冲突伦理标准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就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
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
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
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在当前我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法制传统的变革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对司法公正伦理维度的研究就尤显必要。
一、司法公正的伦理内涵关于公正,中西方古代的思想家都有自己的解释。
对于孔子而言,公正就是“仁义”、“爱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对孟子而言,公正是“民心所向”。
对荀子而言,公正就是“明分止争”[1]。
在西方,公正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研究的核心。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公正与智慧、勇敢、节制并列为“四主德”,而“公正”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它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
”[2]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3]这表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和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4]。
法治社会中的刑事司法与公正审判
强化人权保障,完善救济机制
尊重和保护人权
在刑事审判中,要尊重和保护当 事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避免侵
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完善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的救济机制,为受到不公 正审判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 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或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确保其能够平等地获得公正的审判 。
确保所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及时登记立案,避免因为案件 性质、当事人身份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延误。
立案监督制度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立 案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
在立案阶段,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 管辖权异议等。
侦查阶段的公正审判保障
中世纪刑事司法制度
近现代刑事司法制度
近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以启蒙思想为基 础,强调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审判制 度。
中世纪刑事司法制度受到宗教神权的 影响,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并存,审 判程序逐渐规范化。
刑事司法制度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事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通 过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审判和处罚,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和 谐。
保障人权和自由
刑事司法制度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承担着保障人权和自 由的重要职责。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公正的审判,确保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刑事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和进步的重要途径。通过对 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 行为规范。
02
公正审判的原则与标准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刑庭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模板
刑庭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模板一、工作目标本人在未来工作中的最终目标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庭审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执法能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人的个人工作计划设定了以下具体目标:1. 加强案件审理能力: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刑事案件审理能力,熟练掌握刑诉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独立审理各类刑事案件。
2. 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不断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知法守法、执法公正,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3. 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法官。
二、工作计划1. 学习案件审理技巧:通过学习刑事审判的相关技巧和经验,例如案件筛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2. 提高庭审能力:通过观摩庭审、实践演练等方式,提高庭审能力,熟练掌握庭审程序规定,做到庭审纪律严明,审判规范公正。
3. 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学习更新刑事法律法规和案例,关注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修正案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4. 参加相关培训:积极参加各类司法培训和研讨会,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5. 提升自我修养:注重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建设,遵守职业操守,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6. 持续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自我管理和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工作有条不紊、认真负责。
7. 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和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刑事案件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1. 制定学习计划:每个月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确保每月有具体的学习目标和计划。
2. 参加相关培训:积极报名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和研讨会,包括刑事审判、庭审技巧、法律更新等方面的培训。
3. 观摩庭审:经常到法院观摩庭审,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技巧,了解最新的庭审情况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态度。
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
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
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
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
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
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
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
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
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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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作用、法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道德准则等方面运用经
验方法综合考虑,权衡选择。
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法律证明的严谨性、法律条文适用的贴切和准确
,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而审判的社会效果则强调法
在司法实践中,僵化的司法教条主义是不可取的,它不能公平地处理案件
,实现社会正义。但是,仅凭激情、良知、经验来处理案件,也同样应当反对
,我们切忌把社会效果庸俗化。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注意和纠
正两种倾向:一是只讲法律适应社会,不讲法律的稳定性;二是只讲忠于法律
,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前者产生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后者则产生法律
坚持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在强调克服重实体、
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案结事
了、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们的重要目标。如果不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
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
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
持,这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
反之,就能够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够使社会井然有
序,进入良性的运转,步入法治社会之门。
显然,在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
教条主义。
法律是世俗的学问,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虽然法律构筑
了精密的理论殿堂,法律职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但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
之外,裁判案件的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
练达之人,在任何社会里,优秀的执法者,无论是职业的还是非职业的,总是
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类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更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之间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社会的关系;既
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产生结果而应负的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隔阂与
对立。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还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时,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
机地结合起来,在遵守现代司法理念的同时,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
悟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把握社会生活的态势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要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法官在化解纠纷和矛盾时,只有真正实现了
权利被尊重和享受,义务被恪守和履行,禁令被牢记和遵守,法律规范得以具
法官因纠纷而存在,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高低代表着法律的好坏。法官好比医生
,一名新医生可能会对新来的病人手足无措,而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医生则很可能
对病人轻车熟路、药到病除。知识在脑海中得不到实践的洗礼,得不到社会的检
验,只能是纸上谈兵。
国家设立法官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适用法律,其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确保一方平
安,这就要求法官不能简单就法论法、就案论案,而必须重视扩大审判的社会
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所以,法官
不能仅满足于一般的法律逻辑推理,有时还得注意法律以外的一些东西,对一
些比较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还要在更深的层面去把握法律规定背后的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官执行法律,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地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职
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最大限度地通过适
当的审判行为增进社会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利益等,并充分发挥裁判的
行为指引作用。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思维局限在有形的法律规则中,而必须深刻领
的价值,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更重视从司法目的上考量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侧重于法律和事实推理的辩证逻辑的推理方法。对社会效果的强调,并不意
味着对法律规定在制度功能上的扭曲,更不意味着为追求社会效果,可以不执
行某项法律制度或某项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进行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解
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和司法结论的合理性为社会所认同。
体落实并变为社会的现实效果,我们才可以说审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有机统一,这才是最公平的裁判能力。
司法权威的确立,既是信仰与理念的结晶,又是制度的产物;既具有主体
意志的能动创造,又体现于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威不是靠法官居高临下
的姿态去树立的,而是靠合情合理的裁判去树立的。如果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