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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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
摘要 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里 两者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和价值 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理性定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并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使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 司法审判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论述二者既有兼容统一性 又有冲突对立性 并简析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协调机制 以实现二者相互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关键词 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兼容统一冲突对立平衡
引言 轰动一时 喧嚣了近半年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宣判 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人分别获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11月27日 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结果 维持李某某等原审审判结果不变。这个案件虽属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然 多数民众关注的焦点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 关注该案的审判能否排除身份差异和权贵干扰 能否严格依照法律程
序审理 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该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使司法审判机关承受了很大压力。宣判结束后 海淀法院就此问题向社会作了公开回应 该案审理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 真正做到了依法独立办案 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该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 营造出了强烈的舆论氛围。可以说 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舆论的强势介入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彰显出审判独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本文欲以此案为例就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试做浅论。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 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延伸权利。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审判独立指司法审判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审判 而不受任何干扰。审判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既是宪法原则 又是审判原则。
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均有其合法性根据 它们的最终价值追求和根
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对于二者因不同特性可能产生的冲突 需要从制度设计和实践中认真权衡和解决 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以实现彼此的良性互动。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兼容统一性
(一) 舆论监督积极促进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1.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 但在我国司法权实际未完全独立的情况下 审判机关往往会受到行政及其它力量的制约和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不能按照“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审判 致使审判结果可能失去公正性。然而 舆论媒体和公众可以全程监督司法审判 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广大社会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 促使审判机关主动或被动地独立审理案件 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 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马克思曾说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媒体使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就促使审判者保持中立 不敢越雷池半步。
2.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促进审判独立 遏制司法腐败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主要内容 这一原则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而舆论监督恰恰体现和提升
了审判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其实质在于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 约束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保证独立和不偏袒的对当事人做出公正和公开的审判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出现。
绝对的权力可能产生绝对的腐败 审判人员的“良心”和“理性”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干扰也会发生偏差 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审判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和监督 客观上起到防止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作用 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审判人员有所畏惧和顾忌 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产生 从而有利于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在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 各种媒体舆论的强势介入就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恰恰使得那些干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有所作为 从而为审判活动捍卫法律尊严、坚持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支持。
3.舆论监督促使审判人员和审判机关转变工作作风 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高效
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社会公众对案件诉讼的强烈关注通过舆论表现出来 审判人员容易直接或间接的受这种情绪影响 从而对案件裁判更加谨慎 客观上会促使审判人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
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审判案件 促使审判人员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实现程序公正 促使审判人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规定 实现实体公正 促使审判人员强化审限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 促使审判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弥补了司法体制内部监督的不足 特别是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由于其客观上的内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并未取得社会公众广泛的信任 而司法体系之外的舆论监督无疑会促使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从而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公信度。
(二) 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有利于保护舆论监督
在实践操作中 独立的舆论监督媒体往往处于弱势。当舆论监督自由受到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压制或侵犯时 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得以对之予以救济。在英美法系国家 当宪法或法律疏于对舆论监督自由的保护时 司法可通过判例推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在我国则是通过司法解释起到这种推动作用。即使立法对舆论监督自由的规定相当周全 其运用于具体案件也要经过法院的解释 而且这种解释决定了法律的真正含义。从这个角度上说 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对舆论监督自由的保护更具直接的决定性意义。
(三)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终极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