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以“于欢案”为例
于欢故意伤害案:网络舆情应对剖析(1)
于欢故意伤害案:网络舆情应对剖析(1)于欢故意伤害案:网络舆情应对剖析近日,中国女排教练于欢被曝光因纠纷砍伤邻居,网民们热议此事,引发了一场网络舆情。
本文旨在分析此次事件,剖析网络舆情应对的正确姿势。
一、对事件进行客观分析对于此次事件,我们应当保持客观的态度。
在了解事件起因和经过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去评估是否违法、是否有罪。
我们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先行评判,更不能袒护自己喜欢的人或团队。
二、避免情绪化的言论虽然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我们需要注意自己的情绪化。
过于激烈的评论可能会引起其他网民的不满和反感,久而久之,形成一种负面的舆情。
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冷静分析,尽量用事实说话,避免一时冲动而失言。
三、言出必行,有理有据如果我们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些言论,应当以言出必行的态度来对待。
如果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可能有猫腻,应当寻求证据并向权威部门举报;如果我们认为该案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请留置。
无论我们赞成或反对某个观点,都需要有理有据地支持自己的意见。
四、以身作则,传播正能量我们作为网络公民,应当以身作则,做到自律、规范。
不传播未经证实的言论,不发表低俗、恶意语言,倡导文明交流、和谐共处。
只有我们身体力行,才能通过良性的网络舆情引导,让整个社会习惯用理智、平和的态度去对待事情。
综上所述,网络舆情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我们需要用心去处理。
以此次事件为例,我们需要客观分析、注意言行、有理有据以及以身作则,发挥网络公民的价值和作用,引导社会舆论的健康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两个互相联系又存在矛盾的领域。
网络舆论监督是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批评,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和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的一种形式。
而司法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和其他司法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产生冲突,需要进行权衡。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构成一定的挑战。
在一些高度敏感的案件中,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司法进行干预,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和失实信息也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不良影响,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甚至进行网络攻击、诽谤,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律应当对网络舆论的滥用、诋毁他人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和惩处。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舆论道德规范,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不实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的干扰。
需要加强司法透明和公开,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
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的工作和裁判依据,降低对司法的不理性批评和干预。
也需要加强司法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司法解释、案情通报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质疑,增加对司法裁判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增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应对能力。
司法工作者应当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也需要加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和攻击,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尊严。
综合以上几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加强司法的透明公开和公众互动,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
于欢案件法律舆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聊城一名女子与男友发生争执,女子母亲因阻止女儿与男友分手,被男友及其母亲持刀杀害。
事后,女子于欢持刀将男友及其母亲刺伤,导致男友母亲死亡,男友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舆论热点。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判决结果2016年3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 判决依据(1)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于欢持刀将男友及其母亲刺伤,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男友及其母亲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3. 舆论质疑(1)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部分舆论质疑,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认定。
对此,有观点认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量刑过重。
部分舆论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舆论层面分析1. 舆论情绪(1)同情于欢。
许多网友表示,于欢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对其表示同情。
(2)谴责凶手。
网友普遍谴责凶手及其母亲,认为其行为残忍、恶劣。
(3)关注法律。
部分网友关注于欢案件的法律问题,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舆论影响(1)推动立法改革。
于欢案件引发了社会对防卫过当认定标准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加强法律教育。
舆论关注于欢案件,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
于欢的案情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4月,山东聊城一起校园霸凌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遭受校园暴力,持刀将施暴者刺伤致死。
然而,于欢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人们对校园霸凌、法律与道德的广泛讨论。
二、案件经过1. 校园霸凌事件2016年4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在聊城某酒店房间内,因拒绝支付“保护费”而遭到几名女生的殴打。
其中一名女生王某某,涉嫌强迫苏某卖淫。
于欢得知此事后,多次与王某某发生冲突。
2. 于欢刺伤王某某2016年5月,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事件后,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于欢表示,在母亲被打时,他多次试图阻止,但未能成功。
在愤怒和绝望之下,他决定采取极端手段。
3. 于欢被判无期徒刑案件发生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侵害时,多次试图阻止,但未能成功。
在绝望之下,他采取极端手段,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2.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在母亲遭受暴力侵害时,持刀将王某某刺伤致死。
从结果上看,于欢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3. 于欢的刑罚是否过重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过重,值得探讨。
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1.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在道德层面得到了人们的同情,但在法律层面却触犯了刑法。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作者:金志超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传统媒体日渐消瘦,新媒体发展势如破竹。
以官方主导的话语权体系已经裂变成民间话语与官方话语并驾齐驱的格局。
我国已然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们参与社会管理更加便捷化。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加之人固有的情感诉诸,使得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表现出高度关注。
从“邓玉娇杀人案”、“药家鑫杀人案”、再到“于欢案”等,这些案件都引发过网络舆论大讨论,都涉及到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问题。
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且趋向主导地位。
社会上一件普通的事件,经过在网上讨论,舆论的发酵,就能立即演变成轰动全社会的网络热点事件。
越来越多的事件当事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新闻媒体平台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渴望外界听到自己的声音,引发社会关注讨论,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
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使社会更加透明化,也使得司法审判处在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因此,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相互影响,并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胜互动,从而使得两者在各自领域各尽其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关键词】“于欢案”;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一、事件梳理及其评述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对吴占学的贷款,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带领数人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并辱骂、殴打苏银霞。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用一把水果刀致使杜志浩等人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次年2月,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
3月24日,《南方周末》刊发《刺死辱母案》一文引爆舆论场。
各种同情于欢的声音不绝而缕,认为判处于欢无期罪行过重,部分网民发出讨债者死有余辜之类的声音,更有网友抨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研究——以“于欢案”为例
2018.9News 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学术园地随着互联网技术升级与革新,网民越来越容易获取信息,其言论意识也不断增强。
同时,由于事实呈现不完整、社会矛盾的关注度升高等多种原因,网民在针对某一热点问题会发表极端言论,需要官方和媒体的正确引导,“于欢案”即是此类舆情事件的代表之一,本文将对“于欢案”的网络舆情机制做出反思,探讨“于欢案”网络舆情生成和消解过程。
一、网络舆情形成的定义网络舆情是指网民在一定时期和互联网空间内,对自己关心的公共事务,尤其是社会热点、焦点问题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以及意见的总和。
网络舆情形成的过程,从传播路径的角度出发,可将网络舆情的生成过程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由传统媒体报道,在互联网新媒体上被聚合放大,形成有效的线上、线下两个舆论场的联动效应;第二种则是是从互联网自身开始,引起网民的群体性互动,从而形成一场舆情风波,“于欢案”这一网络舆情事件属于第一种模式。
二、网络舆情形成过程本文将主要从网民、媒体和官方三者介入节点讨论此次网络舆情形成机制,并对事件的衍生热点进行梳理。
根据李彪教授所提出的传统媒体首发型网络事件的场域传播阶段模型将此次舆论风波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舆情缘起与酝酿期“于欢案”正式进入大众视野是从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在南方官网上发布的《刺杀辱母者》开始的。
报道中称,2016年4月14日,于欢的母亲苏银霞遭到了“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这长达1个小时的折磨后,其中一名催债人甚至脱下裤子采取极端手段进行侮辱。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
”但在这篇文章刚刚发表的23日、24日两天时间内,并未引起过多的关注,仍处于舆情爆发前的酝酿期。
2018年3月24日,“于欢案”百度搜索指数(二)舆情爆发期:3月24日——3月25日【作者简介】张耀天、陈灵涵,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学生,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媒体网络传播。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也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概念、现状、冲突及权衡研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概念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借助互联网媒体对社会、政府、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通过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等方式促使被监督对象改进工作、纠正错误、提高公信力。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和团体的非法干涉,不受利益团体、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冲突。
一些案件在网络上引起公众关注后,网民们通过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评论,一些甚至是针对涉案人员的人肉搜索、辱骂和恐吓。
这种情况往往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有的甚至需要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公开的辱骂和丑化。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如何在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之间进行平衡,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舆论对案件的评价和批评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网民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情感对案件进行各种评价和批评,这些评价和批评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判断,甚至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
2. 网络舆论可能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辱骂和恐吓等行为,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和道德困扰,进而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网络上的不实言论也可能对案件当事人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甚至导致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3. 司法审判的不公正和不独立也可能引发网络舆论的质疑和不满。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摘要】本文研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与权衡。
首先探讨了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性,指出其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然后分析了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领域的作用,以及其可能对司法独立造成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权衡研究方法,并以案例分析展示了不同权衡策略的效果。
最后提出了关于司法改革的建议,探讨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为维护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独立、冲突权衡、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性、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权衡研究方法、案例分析、司法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结论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何在保障司法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并通过权衡研究方法来寻找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
具体来说,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司法审判独立的重要性和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深入探讨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揭示在实际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如何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以及司法审判如何应对来自网络舆论的影响。
最终,我们的目的是提出针对当前状况的司法改革建议,为维护司法审判独立性和促进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研究,我们希望为解决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贡献力量。
1.3 研究意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而权衡研究则是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
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研究——以“于欢案”为例
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研究——以“于欢案”为例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舆情形式更加多样化和迅速传播。
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形成机制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以“于欢案”为例,探讨了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的机制。
其次,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表现为信息价值的倾向性和选择性。
在“于欢案”中,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有些是事实真相,有些是谣言传播。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会因为兴趣、认知偏差、亲友关系等多种因素,选择相信和转发一些他们认为符合自己观点和利益的信息。
这导致了信息价值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也加剧了网络舆情的扩散。
再次,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表现为情绪传播的聚集性和传染性。
在“于欢案”中,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表达了各种各样的情绪,有愤怒、悲伤、同情等。
这些情绪在社交媒体上迅速聚集和传播,形成了情绪共振现象。
人们容易受到他人情绪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舆情的传播。
最后,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机制表现为舆论引导的影响力和偏颇性。
在“于欢案”中,一些意见领袖和专家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引导了一部分人的舆论方向。
同时,一些媒体或个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诉求等问题,导致了网络舆情的偏颇性增加。
这进一步加大了网络舆情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信息价值的倾向性和选择性、情绪传播的聚集性和传染性,以及舆论引导的影响力和偏颇性。
在未来的社交媒体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行为的变化,网络舆情形成机制还将进一步发展和演变。
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和理解网络舆情的形成机制,以更好地应对和管理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
于欢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2篇)
第1篇摘要:于欢案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了于欢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几个方面,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观点和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莱阳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长期虐待,持刀将施暴者残忍杀害。
此案一经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一审法院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于欢案时,未能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时间错误。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一审法院却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
实际上,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在母亲遭受长期虐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且施暴者当时正在对母亲进行侮辱的过程中发生的。
(2)防卫目的错误。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报复或泄愤。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出于泄愤,而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2. 犯罪情节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
一审法院在认定于欢犯罪情节时,存在以下错误:(1)故意杀人罪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故意杀人,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具有杀人故意。
实际上,于欢的行为是在极度愤怒和绝望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并不强烈。
(2)故意伤害罪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故意伤害,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具有伤害故意。
实际上,于欢的行为是在自卫过程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手段。
3. 刑罚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刑罚的适用应当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于欢案件法律舆论(3篇)
第1篇摘要:于欢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法律与舆论的复杂关系。
本文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舆论影响等方面对案件进行探讨,旨在揭示法律与舆论在案件中的互动与冲突,以及如何实现法律与舆论的和谐统一。
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因母亲遭受长期虐待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于某某(女)因不堪忍受母亲的长期虐待,持刀将母亲刺伤致死。
案发后,于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案件的判决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激烈讨论。
二、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某某持刀将母亲刺伤致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于某某在母亲长期虐待下,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持刀将母亲刺伤致死。
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3.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舆论对案件的判决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显著影响。
一方面,舆论呼吁对于某某从轻处罚,认为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另一方面,舆论对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判决结果过于严苛。
三、舆论影响1.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于欢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舆论热度持续升温。
这表明舆论对案件的关注程度较高,对案件的判决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显著影响。
2.舆论对法律适用的质疑部分舆论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应当从轻处罚。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舆论对法律适用的质疑,反映出法律与舆论在案件中的冲突。
3.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舆论呼吁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这表明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较高,希望法律与舆论能够实现和谐统一。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司法独立是司法行为保存中立地位的重要保障,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密不可分。
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和碰撞时有发生。
那么,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究竟源于何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能否实现平衡呢?其实,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两者运行机理的对立。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基本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
它所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信赖感。
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可能给法官和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有天然的侵犯性。
媒体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活动的见解。
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
这种传媒审判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
其语言表达一般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
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的权威。
论文代写第二,两者价值标准的差异。
众所周知,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
法律重理性思维,关注事实的‘实然性’,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而道德则多关注事实的‘应然性’,侧重的人性的考察。
因此,司法机关的审判强调的是运用证据对事实进行认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
其依据是现行的法律。
而舆论监督则通常使用道德的观念来评价案情。
两者在评价标准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
本文由收集整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只要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就可以使二者到达统一。
教学案例14从于欢案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教学案例14:从于欢案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案例呈现】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此前一审被判无期。
3月25日,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发社会各界诸多讨论。
由于人们讨论的事实基础不同,不同人对于该案的最终结果或许有着不同的心理预期,甚至一些法学专家对于此案的论断也存在着明显差别,但不难发现,在这些存在分歧乃至彼此激辩的舆论声中,有着一个共同的声音,那就是对于欢及其母亲的同情与支持。
实际上,这种同情源于每个人对新闻事件的代入感,人们开始质疑法律难道不讲人性吗?当某起案件引来如此强烈的民意反弹,当人们普遍性地感受到某起案件的结果离被大众认知的自然公平正义观存在较大距离,司法机关就有必要反思,究竟是自身未实现有效公开与释法导致了公众的误读,还是案件本身存在错误判断或是未寻找到法律原意。
如果是案件存在错误判断,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定程序依法纠错,毕竟在我国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本就存在纠错机制,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所存在的价值正在于纠错。
与此同时,还需要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新判断的依据与理由,避免公众陷入新的误解中,营造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氛围。
事实上,在于欢案报道后,相关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的这种良性互动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于欢案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本身体现了法、理、情的纠结。
相信每一位关注于欢案的人,都会对于欢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5日在山东调研时所强调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舆论主导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舆论监督的加强,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一些舆论主导的司法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其中,河南“于欢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本文将分析“于欢案”的舆论背景、案件本身以及舆论对法律的影响。
一、舆论背景2016年,河南周口“于欢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某在遭受家暴过程中,被继父刘某用刀刺伤致死。
于欢在事后持刀将刘某杀死,随后被警方逮捕。
此案一出,舆论普遍同情于欢,认为其系家暴受害者,行为情有可原。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与公众舆论形成了鲜明对比,引发网友强烈不满。
在舆论压力下,案件二审开庭,最终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本身1. 家庭暴力背景“于欢案”的悲剧根源在于家庭暴力。
苏某在与刘某结婚后,遭受了长达十年的家暴。
在家庭暴力的影响下,苏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 于欢的行为在母亲遭受家暴的过程中,于欢曾多次试图阻止刘某的行为,但均未成功。
在母亲被杀害后,于欢悲痛欲绝,持刀将刘某杀死。
从情感角度出发,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
3.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二审法院在舆论压力下,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三、舆论对法律的影响1. 提高司法透明度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在“于欢案”中,舆论监督促使法院公开审理过程,使公众了解案件真相。
2. 促进司法公正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于欢案”中,舆论压力促使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司法公正。
3. 引发社会反思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引发社会反思。
在“于欢案”中,舆论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推动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反思。
然而,舆论主导法律也存在一定弊端:1. 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于欢案”中,舆论压力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分追求舆论导向,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独立也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基石。
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这就需要对两者进行权衡研究,以找到平衡点,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能够相互促进,达到最佳效果。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广泛而便捷的信息获取平台,也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评论,称之为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
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社会事务的讨论中,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进行监督,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
在网络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案,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和廉洁。
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和政策措施,监督政府行为,促使政府更加透明和廉洁。
二、司法审判独立的意义和作用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审判独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司法审判独立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独立有助于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在实际运行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往往会出现冲突。
具体表现为:网络舆论监督可能侵犯司法审判独立。
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众的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使得司法审判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侵犯了司法审判独立的原则。
司法审判独立可能限制网络舆论监督。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利用司法审判独立的名义,限制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和评论,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开展。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舆论监督也变得更加重要。
司法审判的独立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舆论的形成也更加迅速。
新媒体平台如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成为了舆论表达和传播的重要渠道。
人们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甚至可以快速掀起一场舆论风暴。
这种情况下,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和监督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发达,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信息。
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个人和组织可以实时发布信息和观点,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在一些具有舆论价值的事件中,舆论监督可以及时揭露真相,让公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避免了信息的歪曲和误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发现和曝光问题。
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往往由主流媒体来主导,信息的筛选和传播较为有限。
而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从而能够更广泛地发现和曝光问题。
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公正的事件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得到曝光,进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一些不实信息和谣言很容易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传播出去。
这不仅会误导公众,也可能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不公正的损害。
由于信息传播的匿名性,一些恶意攻击和泄露隐私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以维护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与舆论监督相辅相成的是司法审判的独立。
司法审判的独立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石,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
司法审判的独立保障了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的独立更加重要。
探析互联网对公权力的监督——以于欢案为例
作者: 张宁宁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版物刊名: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10-1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2期
主题词: 于欢案 互联网 公权力 监督
摘要:由于《南方周末》的持续报道,使得于欢案引发网友热议,于欢案一方面反映了网络舆论监督方式逐渐成为互联网监督公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具有许多传统舆论监督无法比拟的优势;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影响互联网监督公权力的相关因素,文章结合于欢案反映的互联网监督公权力的问题,分析其积极与消极因素,从而提出完善互联网监督的权力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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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3期131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以 于欢案 为例康志雄㊀张宇浩(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7)摘㊀要:新媒体时代,新的信息技术所引发的变革就是全社会对司法审判更加关注,司法审判将面对更多的监督和制约,也必将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产生巨大的影响.网络舆论形成方式较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媒体更为丰富多样,但是这种新媒体模式引发很多负面问题.新媒体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新兴方式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下在肯定网络 微动力 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那么,如何保持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同时消解消极影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热点事件 于欢案 中网络舆论的分析,探讨研究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关键词:新媒体;舆论;司法审判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c n k i .1672G3198.2019.13.0691㊀引言大数据技术把我们人类社会带入一个信息频繁交流与传播的数据信息高速共享时代,于此背景,网络舆论作为网络舆论的一种新兴方式对司法审判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下在肯定网络 微动力 的同时,也不能不提及一些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重大案件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引发的社会讨论所产生的舆论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影响.诚然,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但同时,巨大的舆论压力也可能对审判独立和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网络舆论怎样影响司法审判值得深入研究.2㊀案例分析于欢案中网络舆论的分析2.1㊀案件概况于欢案发生时间是2016年4月,案情整体上可以简述为:2016年4月14日,以杜志浩为首的 黑社会 催债队伍对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进行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且在过程中用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其中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由于这一行为导致其子于欢严重情绪失控.在混乱的场面之中,于欢用水果刀乱捅,导致了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受伤并且杜志浩在送医过程之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于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该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并不高.2.2㊀新媒体平台的介入引爆网络舆论关注首先介入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实际上是传统媒体,让 于欢案 首次成为公众的舆论焦点的是«南方周末»刊登的«刺死辱母者»一文.但是根据舆论舆情监测平台的数据显示,从这篇报道发表的时间上来看,真正开始广泛传播的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发刊两天后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推送这篇报道开始.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相关报道于3月23日发表,但是发表当天并没有受到群众的关注,次日全网关于此话题的发布的新闻还不到1万条,但是自25日期起,相关话题的信息陡然飙升至5万条,26日再次陡然上升,超过20万条,形成高峰.从23日«刺死辱母者»一文发表至28日,关于于欢案的事件相关数据量约15000条,各舆论平台呈全面爆发态势,其中微博约11000条,微信公众号约26000篇,新闻网站约2700篇,纸媒156篇,其他平台1390篇.可见新媒体平台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媒体平台的介入使一个沉睡了两天的话题在即将被新的消息覆盖之际,博得了全民关注.2.3㊀一审后至二审前网络舆论的分析于欢案通过新媒体的传播与发酵,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各种新媒体平台舆论泛滥成灾,许多来源不明的信息扑面而来.自26日开始,根据凤凰网舆情数据监测显示,舆论一边倒情况明显,且倾向于负面,谴责法院审判不公的占比79.7%,观点保持中立的占比20.3%.许多言论甚至超越了于欢本身是否有罪㊁法院判罪是轻还是重,话题从网友争先为于欢叫屈进阶到指责法院审判不公,甚至追究警方失职渎职,质疑 法制腐败 独裁暴政 ,声称 法律不顾人心,人心何必守法 .舆论爆发的初期,公众关注的重点在于于欢的量刑是否公正,很多网友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为于欢打抱不平,认为其做法是情理之中,不应受到如此严重的处罚,并将一切归咎于司法腐败㊁案发生时警方严重失职等因素,并认为司法审判不尊重民意.尽管这些言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非理性情绪远远高于理性思考.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㊁山东省公安厅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连发布官方微博应对汹涌而起的舆论.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才使得舆论重心在几日之内迅速变化,由之前的情绪化指责转至法理层次的分析.根据«网易新闻»的观察数据显示,27日后出现的高频词汇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正义 法律 等.至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庭审时,据«新浪微舆情»大数据平台抽样调查,有接近一半的调查者于欢是出于正当防卫,希望法院能够酌情轻判;有接近1/4的调查者认为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有1/6的调查者认为二审结果会更加公平;只有2%不到的调查者不相信法院,认为二审结果仍然不会公平.但最后的结果表明二审前舆论恢复到理性状态,加之二审过程全程直播,公开透明,使得二审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2.4㊀案件反思在于欢一案中,即使没有舆论的监督,可能也会得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13期132㊀㊀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但是网络舆论的介入,加速了案件的进程.从审判结果来看,二审并没有改判,只是更多地考虑了于欢案发当时的细节,针对于欢的防卫行为,酌情重新量刑.法律无情,司法有情.于欢案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还考虑了人伦道德等多种因素,一定程度上是采纳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在这次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成功案例.因为其中,从舆论的爆发到司法机关对公众民意的回应,再到最后二审的庭审,全部是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的,可以说新媒体对此次案例的成功功不可没.未来,在新媒体的技术支持下,在新媒体时代背景的影响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定能够更好地相互配合,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3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3.1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3.1.1㊀网络舆论督促司法审判进展随着网络舆论的飞速传播,于欢案的舆论关注程度居高不下,很快就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机关也随即及时地进行了回复与处理.司法机关积极全面展开重新调查,山东省检作为案件的公诉方,宣布将派最精干的力量职员来全面调查该事件,在二审中依法履行职责;作为省内法律监督机关,宣布成立调查组对舆论反映的民警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正是媒体的介入,引发了舆论的热度㊁网友的持续关注,使得各方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才能如此高效地对问题进行全面的回应.最终,从山东高法受理上诉到宣判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因此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的鞭策和监督下,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极大提高,对于公众的质疑也提供了更好的反馈.3.1.2㊀网络舆论保障司法公正新媒体平台用户广泛,传播速度快㊁范围广,解决了空间和距离的间隔问题,将所有的案件关注者置于同一虚拟平台,共同关注㊁讨论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新浪微博中,于欢案的舆论热潮中,除了网易新闻外,转发量最大就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其发布的对于于欢案启动重新调查的微博中,评论超过四万余条,其中大多是为于欢 请愿 改判的,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各种疑惑,主动地接受监督,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心,因此网络舆论的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3.2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3.2.1㊀网络舆论中的失实性言论影响司法公信力于欢案中引发舆论高峰的一点,就是杜志浩当着于欢对其母苏银霞侮辱猥亵一事.微博上疯转的一种说法是 掏出阴茎,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她嘴里塞,这种极端的方式通过新媒体平台的飞速传播,迅速引起了公众的愤慨.在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之下,公众纷纷发表意见,呼吁于欢无罪,将责任归咎于法院一审误判,认为当地法院与黑社会势力相勾结,滋生司法腐败.直到4月5日网易自媒体«知道»发布辩护律师殷清利会见在押的于欢的 独家对话 ,在指杜志浩褪裤子动作时也没有涉及这个情节,这种失实性言论造成的负面舆论才得以终结,否则司法机关又会被扣上司法腐败㊁错判的 罪名.新媒体舆论由于其大众化㊁便捷化㊁传播速度快㊁范围广等特点,很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给司法审判增加压力.司法审判一旦有悖于公众的观点,就是司法机关不顾民意,民主法治成为空谈,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势必会下降,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也会降低,再遇到问题也不会相信法律㊁运用法律维权,甚至转而采取一系列极端手段,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然而司法审判是严谨的,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相对应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在舆论的强烈冲击下难免会一定程度地顺应民意,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性,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3.2.2㊀网络舆论严重干预司法独立根据凤凰评论3月27日的报道称,有家网站发起了对于欢判决的话题讨论,在18万人的讨论中,有95%的讨论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只有1%的人认为于欢有罪.但是多数网民的意见没有得到终审法院最终的采纳,因此有网友解读 与多数网友预期相差甚远,说明舆论的力量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㊁微乎其微 .然而,如果终审结果完全顺应民意,不顾案件过程中的证据㊁量刑情节㊁犯罪构成等条件,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新媒体传播快㊁范围广,使得舆论发酵更为迅速,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于无形中增加,在二审判决之前,网络舆论的介入,导致无依据的各种言论爆发,混淆公众试听,网友支持于欢正当防卫无罪的呼声,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4㊀结语新媒体的兴起,新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以及新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同时也拓宽了网络舆论涉足的领域,扩大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本文通过对热点事件 于欢案 中网络舆论的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并对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平衡发展提出建议与对策.从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网络舆论传播与舆论监督的相关立法,提高媒体从业者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从而构建起互信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同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要依赖于道德的制约和对民意的尊重.参考文献[1]彭艳军. 舆论审判 与司法独立性[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2]肖遥.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为视角[J ].网友世界,2012,(11).[3]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2).[4]徐阳. 舆情再审 :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J ].中国法学,2012,(02).[5]任雪丽.试论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J ].长沙大学学报,2012,(01).[6]张斌,倪寿明,王庆廷.个案处理中的民意与司法 以50个联名信刑事案例为考察样本[J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报社联合课题组,人民司法,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