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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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一、家庭病床建床对象
1、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岁)
2、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
3、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
4、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
5、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二、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
三、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
四、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
五、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
六、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
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
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
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
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
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建
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
8、本市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分级查床
制度。
9、家庭病床实行床位医生负责制,其任务是:
(1)接到新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上门医疗服务,并确定今后每周上门诊泊的时间;
(2)在规定时间内,按家庭病床有关要求完成本市统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历”的填写;(3)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上门完成查床和医疗服务。
(4)按时完成病程记录;
(5)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其他能为病人服务的工作;
(6)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及康复保健的宣教;
(7)结清医疗费用;
(8)对病人病情按时作阶段性小结,在撤床时做好撤床记录。
10、家庭病床主治医师负责审核、指导床位医生工作。其任务是:
(1)新病人建床3天内,上门核查病史、体征,审阅和修正床位
(2)医生所写的病历及治疗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3)根据病情安排上门复查。
11、由医院有关领导负责“行政查床”,其任务是:
(1)了解医生查床质量(医德医风、治疗效果等),审验建、撤床是否符合规定,听取病人及家属的意见。
(2)在《家庭病床行政查床记录薄》上详细记录查床情况。
12、医护人员为家庭病床病人实施的各类治疗和操作,应符合常规。其质量标准应与院内操作的质量标准相同;治疗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13、病床医生每天查床数不得超过8个。
14、医院应组织业务骨干定期检查审阅家庭病床病人的病史,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15、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及时将上级医生的查床和行政查床后的意见通知床位医生;实现多层次的自查自控。
16、医院家庭病床组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建立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17、医生在家庭病床病人的病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向上级医生汇报,对病情变化或病情危重不宜继续采用家庭病床服务形式者,应及时提出住院建议。
18、本规范参照市卫生局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