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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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管理作业文件

文件编码: 动火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F 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制人:苏冰杨军 审核人:李博学 批准人:朱明会 2010-10 - 08 实施GY 01/F7.31.3

2010-09 -29 批准

GY01/F7.31.3 10/12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发布

发行版本:F

动火管理办法

修改码:2

文件编码:GY01/F7.31.3

页码:1/12

1范围

为加强对工业动火的安全管理,预防因工业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动火参与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业动火的级别划分、审批程序、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长输管道及其他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区域内的工业动火作业。

2术语和简略语

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 - 2008、GB/T 24001 - 2004、GB/T 28001 - 2001和Q/SY 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2.2工业动火:使用电焊、气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及在其它重要场所,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2.3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容器、管道内可燃气体(液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2.4紧急工业动火:是指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工业动火审批程序的应急工业动火。

3职责

3.1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两级

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培训教育,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3.2油田公司消防支队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一级工业动火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按照直线领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和作业。

3.4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职责执行GY 01/F7.28.2《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4管理内容

4.1作业许可审批管理

4.1.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行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等三级作业许可审批,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GY01JL7.31.3-01)。

4.1.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等级划分

a)一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单罐容量在5000m3以上(含5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罐体及各类附件动火。

3)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长输油管线和直径大于273mm

(含273mm)的长输气管线,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

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的紧急动火。

b)二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

1)原油储量在1000 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单罐容量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

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单罐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4)容量1000 m3-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6)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管线上及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7)加油(汽)站、储油站(库)、液化气储存站、轻烃厂、溶剂油厂、火工品库、炸药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

8)油、水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

9)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10)纳入一级消防重点(单)部位管理的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俱乐部、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供电、电视台、通信枢纽、图书馆、档案馆等重要场所非营业期间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处的动火。

c)三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

1)一、二级动火之外的工业动火均纳入三级作业许可审批。

2)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3)装置、管道内盛装过轻烃、凝析油的,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4.1.3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取消、许可证延期和关闭及监督等管理环节,均应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动火作业特点执行以下要求:

a)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时向项

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

示意图等。

3)安全工作方案。

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5)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6)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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