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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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
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
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

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

第二步:申请人按《收件收据》办理缴交有关税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已缴清税费凭证到指定的交易登记窗口换领正式受理回执。

第四步:申请人按受理回执注明的领证时间到交易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7•【分类】其他正文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2006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424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辨别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标准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效劳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产权地籍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8年4月15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下列简称"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效劳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方法》、?房屋登记方法》、?房产测量标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方法》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定,2008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效劳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下列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下列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四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标准》,辨别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根底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效劳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报批稿)二○○二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

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有关面积的含义(一)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括阳台、飘走廊、飘楼、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

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三)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括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和。

(七)共用地面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不能分割的土地范围的面积。

(八)总建筑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包括不足计算自然层,但又符合计算面积要求的阁楼、夹层、插层、技术层的建筑面积以及按规定折算的飘阳台、底层外阳台等建筑面积的总和。

(九)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十)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和有关规定(一)精度要求:1.边长限差式中为限差,为边长,单位:米.2.面积限差:式中为限差,为所量算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新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新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新规2016年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新规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继去年底广州开始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之后,广州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又迈一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草案)》(以下简称《规程》)即日起征询公众意见,一旦《规程》实施,意味着现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将被废止。

根据现行规定,市民丢了房产证,如果要重新补办,必须在报纸上登声明,但按照《规程》,以后不需这样了,只要登记机构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相关声明页面存盘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就可以了。

《规程》还对各种类型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做了详细界定,具体要缴交何种资料才能完成登记都列表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对多种与“集体”有关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都需通过“2/3村民同意”方能进行。

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应该提交的资料单就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公众如对《规程》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在7月23日之前致电致函广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映。

新规1 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前需公告在不动产审核环节,此次《规程》增加了5种情形下登记前需要公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房产证常见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办理房产证常见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办理房产证常见纠纷及其解决方法办理房产证常见的纠纷有无法办理或长期无法办理房产证,或者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原因等等多种纠纷,下面具体介绍办理房产证常见的几种纠纷和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6.楼盘被法院查封;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造成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

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种。

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

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

二、应对办理房产证方法(一)签合同前做好查询工作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2000年5月23日颁布)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门的《房地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8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铲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并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符合技术规范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穗府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市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区、县级市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测绘市场监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事务性工作;4.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6.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穗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

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一)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

(二)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三)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63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登簿第五节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地产的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产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房地产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登记。

第六条依法核准登记的农村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扣留、涂改和销毁房地第二章申请第七条农村房地产权登记,应当由农村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申请;共有的房地产,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八条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权利人应当以真实名称申请登记。

权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现用名称;是自然人的,应当以身份证件载明的姓名申请登记。

已领取农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其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申请更名登记。

第十条权利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一)新建的农民公寓式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初始登记;(二)新建的农民非公寓式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三)扩建、加建、改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四)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继承、赠与及其他合法转移的,权利人自有关合同签订之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和标准,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2. 职责与分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登记程序1.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 审核与公告: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告和调查核实。

3. 登记与发证:审核通过的不动产,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类型1. 首次登记: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基础性登记。

2. 变更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信息变更或权利变更的登记。

3. 转移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属转移的登记。

4. 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权利注销的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整理: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档案遗失和损坏。

3. 档案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2. 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附则1. 解释权归属:本操作手册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2. 生效日期:本操作手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解释和补充。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的深入,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三、法定职责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监管,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权证书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妥后应当及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性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应当将其登记为有限定权的不动产,设立限制性登记。

六、公共服务设施的登记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登记属性按照不动产权属性登记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属性应按照权证表述予以登记,包括不动产权属性、不动产权的种类等。

(二)获取手续齐全后,及时受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和已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

(三)变更登记在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性质发生变化时,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随同所在房屋的不动产进行注销登记,但符合注销条件的,可以单独进行注销登记。

七、附则(一)本规定的许可和变更本规定的许可和变更,由广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一、前言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涉及广大市民权益的工作,合理、高效的操作手册在保护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手册,以帮助各界人士理解并准确执行相关登记程序。

二、不动产登记概述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不动产事实及权利关系进行确认、记录并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保护。

三、登记申请材料准备1. 不动产权属证明:提供原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文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如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登记方式等相关信息。

4. 相关手续费:按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四、办理登记的程序与流程1. 认领申请:申请人携带完整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登记认领申请。

2. 预审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不合规范的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递交。

3. 受理并审核:受理申请,进行材料的详细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公告环节:对涉及转移、抵押等权利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继续审核登记申请。

5. 发证环节:审核通过后,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标志着登记程序的正式结束。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提前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 申请人须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持书写清晰、准确。

3. 在办理过程中需注意保密个人信息,杜绝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况。

4. 申请人可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在线平台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及时了解自己的申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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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权属审核第四节缮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

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房地产权证;(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四)房地产共有权证;(五)房地产他项权证;(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新建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以及自然人经批准新建房屋的,办理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房地产,在城中村转制后,办理原农民集体房地产转为国有房地产的初始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将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或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产权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办理增量房转移登记;(三)单位将已办理了房改手续且已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转移到单位职工名下,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四)房屋权利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五)因城市房屋拆迁、征收,拆迁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补偿给被拆迁人,并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到被拆迁人名下,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六)房屋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屋赠送给其他人所有,办理赠与登记;(七)房屋权利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房屋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继承登记;(八)房屋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或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其他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房地产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办理名义变更登记;(二)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办理分割、合并登记;(三)房地产的用途、地址、面积、结构等房地产现状发生变化的,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房地产注销登记)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他项权登记:(一)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二)房地产权利人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办理持房地产证抵押登记;(三)已设定的抵押权终止的,办理涂消抵押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房地产预告登记的具体情形)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三)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四)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五)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六)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七)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情形)除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登记的具体情形外,以下情形应当办理房地产其他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办理更正登记;(二)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办理异议登记;(三)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四)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办理补证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情形。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申请主体——其他组织)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三)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六)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七)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分支机构申请处分房地产的,应当经法人同意。

第十八条(申请主体——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的情形)下列情形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房地产买受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三)房地产预售应当由预售人和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但是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四)房地产交换,应当由交换双方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五)房地产赠与,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受赠人申请转移登记,但是,赠与经过公证的,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转移登记;(六)房地产抵押和涂销抵押,应当由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七)离婚析产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持析产协议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离婚析产协议经公证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八)其他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主体——权利人一方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情形)下列情形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或者划拨用地权利人申请登记;(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用地资料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三)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四)继承由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五)遗赠由受赠人申请转移登记;(六)房屋灭失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可以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七)土地使用权消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登记;(八)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由处理决定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九)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由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登记;(十)房地产变更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十一)房地产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十二)直管房的私房部分的权利人可以以共有人的主体身份申请单方登记;(十三)其他可以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请主体——共有人申请房地产登记)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同填写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共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明确房地产证和房地产共有权证的持有人,明确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提交共有关系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属按份共有的,在申请书中和相关证明文件中应当明确共有人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与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但是,须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确认房地产为当事人按份共有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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