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为了确保军队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军队队伍的政治稳定和军事素质的提升,制定本《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一、总则1.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指对入伍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以确保入伍人员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军队建设和战斗力提升的需要。
2. 征兵政治审查应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标准、法治原则、宪法纪律和军事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3. 征兵政治审查的范围包括应征者的政治面貌、家庭背景、思想品质、道德品行、党风廉政、遵纪守法、宪法纪律、恋爱史、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二、政治面貌审查1. 对应征入伍人员的政治面貌必须严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入伍条件。
2. 拟入伍人员应具备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诚国家和人民、有为建设军队的信心和决心的政治觉悟。
3. 对于涉及过去是否满足入党条件的应征者,应重点调查其政治品质和表现,并根据表现作出是否适宜入伍的决定。
三、家庭背景审查1. 对于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应征人员,如公职人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应对其家庭政治面貌和家风家教进行核查,确保其家庭背景不影响其入伍和服役。
2. 对于具有重大犯罪前科、严重违法行为或家里有组织犯罪等情况的应征人员,要严格审查,避免不良家庭背景对军队的影响。
四、思想品质审查1. 对于应征者的思想品质、道德品行、精神状态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其文化素质、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2. 对于存在品行不正、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的应征者,应坚决排除,确保军队的清正廉洁形象。
3. 对于具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表现的应征者,要予以重视和肯定。
五、党风廉政审查1. 对拟入伍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审查,重点核实其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腐败腐化等不良行为。
2. 对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接受贿赂、给予特权等情况的应征者,要坚决拒绝其入伍,维护军队的纪律和荣誉。
六、宪法纪律审查1. 对拟入伍人员的宪法纪律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其对宪法权威的认同和遵守。
普宁市本科应届毕业生征兵政审内容
普宁市本科应届毕业生征兵政审内容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本科应届毕业生当兵政治审查具体工作如下:
1、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2、审查实行三级政审:村、镇、市一级一级把关,然后由市公安局、武装部、征兵办等单位联审,审查结果、合格人员名单将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审查包括:“三查”:查户口、查身份证、查毕业证;
3、“三走访”:走访家庭、走访单位、走访学校;"六查清”:查清现实表现、查清年龄、查清文化程度、查清户籍、查清家庭成员、查清社会关系;
4、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5、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最新征兵法规
参军入伍规定和条件今冬征兵主要政策规定和安排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11年入校的学生。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
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女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19岁。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的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在校大学生可以在高校武装部报名,在高校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批准时间,统一为2011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适龄青年报名时间截止到2011年10月30日。
11月份组织体检,11月中下旬组织政治审查,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调查走访,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为驻西藏、新疆部队征集的新兵需要空运进藏、新疆的,征兵开始时间适当提前,并于11月23日前将新兵运至集结地。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女兵征集(zhēngjí)工作试行办法1、征集(zhēngjí)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duìxiàng),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yīngjiè)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pǔtōng)高中应届毕业生。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
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
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
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
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
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
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bào míng)组织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shíshī)。
新兵证明填写说明
新兵证明填写说明
为确保兵源质量,确保兵源政治纯洁,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针对新情势,新情况,新特点,我们采取异地联审,异地通联,异地网上调阅的方式进行政治审查。
希望各联审单位给予配合。
一要填写真实。
确保姓名、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两种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便于我们在异地咨询,网上调阅核实时相符。
二要认真负责。
联审加盖印章时,要确实审核其本人及亲属的政治问题,如有疑问不予盖章,请及时与我们政治审查单位联系。
三是审核先后顺序为:1、新兵居住地的街道或村委会(个别院校入伍的新兵加盖所在院校印章);2、新兵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3、新兵入伍地的武装部;4、新兵所在部队政治部门。
以上要求希望各联审单位给予配合支持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5部队政治处
年月日
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55部队:
兹证明你部新兵为我辖区合法居民,出生于年月日,家庭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为:。
本人及直系亲属政治清白,无涉黑问题,无涉嫌犯罪问题,无练习法轮功等邪教问题。
特此证明。
所在街道或村委会(院校)(盖章)所在辖区派出所(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手机:
入伍地武装部(盖章)政治考核领导小组(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
手机:手机:。
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标准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4〕政联字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着、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着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
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 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 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
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9、身体初检 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10、体检对象确定 身体初检合格者参加体格检查。
身体初检合格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3倍,可根据身体素质评定分数和学历评定分数加上政治面貌和年龄得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体检对象。
上站体检人数可以控制在征集任务数的3倍以内。
11、体检组织 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设置封闭式体检站,体检现场切断有线电话,设立无线电话干扰器。
体检现场邀请纪检监察和新闻媒体部门参与监督。
12、身体素质评定 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女青年进行身体素质评定。
设定身高合格值、视力合格值、体重标准值,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身体素质打分。
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大学生为左眼裸视 4.5、右眼裸视4.6,高中毕业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政策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
《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军队的政治建设,确保军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选拔任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的对象范围包括应征入伍士兵、军校学员、军队院校研究生和各类招收军校学员的征兵对象等。
第三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治信念、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等方面。
第四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的政治立场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
不容许有叛党叛国行为。
第五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的政治信念要求坚定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的政治觉悟要求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觉察力,能够主动适应并积极响应党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的思想品德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人格,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自尊和自爱,勇于负责,有正义感,遵纪守法,能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的政治表现要求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勤奋努力,任劳任怨,遵纪守法,不懈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军事技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思想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九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的程序包括书面政治审查和政治面试两个环节。
第十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的责任部门为各省招办和军队相关部门,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合格者才能被录取入伍或招收入学校。
第十二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视具体情况适时返社区重新储备,重新参加政治考核。
第十三条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伍或入学校,并不得随军出国参加联合军事演习等活动。
征兵政审最新标准2020年新政策
征兵政审最新标准2020年新政策一、参军入伍基本条件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具体条件要符合2014年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颁布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有关规定。
文化条件:征集的男青年: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和理工类大学生入伍。
征集的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身体条件身高:男青年身高160cm以上,女青年身高158cm以上。
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左眼裸眼视力≥4.5,右眼裸眼视力≥4.6。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艇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具体条件要符合2015年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
年龄条件:男青年2020年年满18~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女青年2020年年满18~22周岁。
注: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综合素质好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
二、应征指南报名时间:根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将2020年上半年征兵工作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下半年报名时间截止2020年8月15日。
应征男青年已完成上半年报名的自动转入下半年应征报名;应征女青年已完成上半年报名的,除年龄满23周岁的2019年应届大学毕业的女青年外,其他人员自动转入下半年应征报名。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0.24•【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5日)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暂行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参动〔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为做好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将《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从今冬征兵开始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队伍素质,推进部队现代化建设,依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适应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坚持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着力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实现征集与使用、征集与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环,为我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员保证。
第三条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方向,把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作为征集对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第二章征集对象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征集的各级各类应届毕业生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等全日制公办开民办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
上述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
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学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征兵是国家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落实征兵政策,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对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进行政治考核。
为此,制定以下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一、考核对象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包括征集人员、审核人员、宣传人员、体检人员、文书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工作能力两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考察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是否热爱祖国,坚定信仰,忠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
(二)工作能力:考察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是否熟知征兵政策,掌握操作技能,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对复杂情况的处理能力等。
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由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当公正、公开、透明。
考核结果应根据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征兵工作。
四、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材料审核、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综合评估等几个环节。
各环节设置多名考核人员,采取多方面考核方式,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公正。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做出决定。
优秀者应加强培训,提高技能,发扬优点,为征兵工作作出更大贡献;合格者可参加征兵工作,并加强工作能力的提高;不合格者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不能再参加征兵工作。
六、考核记录的保存考核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在一定时间内作为绩效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调查处理征兵工作中相关违规问题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侵犯考核对象合法权益、违反公正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为了确保军队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军事力量的维护,对参军人员进行政治审查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
政治审查的目的是筛选出政治可靠、忠诚于党和国家的合格士兵,以保障军队的整体安全和稳定发展。
为此,制定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性。
一、征兵政治审查的意义政治审查工作是维护军队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重要方式。
它是在征兵过程中对参军人员进行综合了解和全面评估的重要环节,帮助军队选拔出对党和军队忠诚,政治表现优秀,思想品德良好的合格士兵。
二、政治审查的内容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政治思想表现、政治信仰、爱国情感和政治行为等方面。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政治表现:对家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非法组织有关联等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个人政治纪律、政治信仰和对国家的忠诚度。
2. 政治信仰:对参军人员是否信仰和遵守党的思想理论,是否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进行审查。
3. 爱国情感:了解参军人员对祖国和人民的情感,是否具有为祖国和人民献身的精神。
4. 政治行为:调查核实参军人员是否参与各种违法活动,是否存在政治问题和不良行为,如造谣传谣、煽动分裂、扰乱社会秩序等。
5. 综合评定:综合以上内容,对参军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政治可靠性,以便进行后续选拔和培养。
三、政治审查的程序1. 收集资料:征集参军人员的个人档案和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家庭情况等。
2. 考察分析:运用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参军人员的政治背景和政治表现,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分析。
3. 综合评定: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考察分析结果,对参军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政治可靠性和适合性。
4. 决策选拔: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录用参军人员,以确保选拔出符合政治要求的合格士兵。
四、政治审查的原则1. 科学公正:政治审查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偏袒、不歧视。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四章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第六章政治复查与退兵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
《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是军队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检验个人的过去政治表现,以检查其思想政治素质,以确定人员的适合性及政治安全性。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对征集、招录的军队人员,应当予以政治审查,以确定其在思想政治方面的合格程度,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政治考核有一般政治考核和特殊政治考核两种。
一般政治考核是根据征集招录人员的年龄和教育水平适宜安排考核内容,检查其个人对国家宗旨、政治纪律、部队纪律的认同程度,其能否广泛接触、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有无反对党的必要性等。
特殊政治考核则根据社会背景,审查征集、招录人员的户籍、工作单位等,检验其过去的政治行为,以识别其是否真正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对党忠诚,有无参加反对党及非法宗教组织活动的嫌疑及负有重大政治责任等。
因此,思想政治考核是军队招录人员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其结果会直接影响着征集、招录人员的入伍情况,从而影响着军队的队伍建设。
因此,军方应该加强对思想政治考核的重视,切实加强对人员审查工作,以确保军队的队伍建设安全。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2•【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河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地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考核。
第三条【地位作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部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工作原则】征兵政治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二)坚持依法考核,严格标准程序;(三)坚持全面衡量,实行择优征集。
第五条【考核内容】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相一致。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六条【责任主体】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总体要求】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体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五)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六)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七)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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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六章 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