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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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是健康的,并且献血是安全的。

献血者必须完成一份健康问卷。

这份问卷将询问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包括近期的旅行历史,药物使用情况以及他们是否有任何疾病的情况。

如果问卷证明献血者患有特定的疾病,那么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体温检查。

大多数献血者的体温应该在37.5度到37.8度之间,如果体温超过了这个范围,则表明他们患有感冒或发烧,此时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还必须接受一次血压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压是否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正常情况下,收缩压应该在120mmHg到140mmHg之间,舒张压应该在80mmHg到90mmHg之间。

如果血压超出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血液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红蛋白水平是否达到正常水平。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30g/L到175g/L之间,女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20g/L到160g/L之间。

如果血红蛋白水平低于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完成一份健康问卷、进行体温检查、血压检查和血液检查。

如果献血者的健康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一)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一)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一)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体格检查的重要性•对于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保证献血安全。

•确保献血者的身体能够承受捐血过程带来的负荷。

体格检查项目1.体重检查–检查献血者的体重是否符合要求,过轻或过重都可能会引发不适甚至健康风险。

–常用的判定标准为:体重低于50千克或超过体重指数25以上的个体不宜献血。

2.血压检查–测量献血者的血压,确保其血压在安全范围内。

–标准血压范围约为90/60mmHg至140/90mmHg。

3.心率检查–检查献血者的心率是否正常,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存在健康问题。

–常用的正常心率范围为60至100次/分钟。

4.血红蛋白检查–通过测量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含量,评估献血者的贫血风险。

–女性献血者的血红蛋白含量通常应在120g/L以上,男性则应在130g/L以上。

5.疾病史评估–询问献血者是否有重要疾病史,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可能会影响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献血安全性。

6.药物使用询问–询问献血者是否长期服用药物,尤其是对血液系统有影响的药物。

–某些药物可能会导致献血不适或增加献血后的不良反应风险。

体格检查的必要性和意义•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献血过程的安全性•提高献血质量和血液制品质量•保护受血者免受可能的传染性疾病结论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是确保献血过程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献血者的体重、血压、心率、血红蛋白等指标的检查,可以评估其身体健康状况和献血的适宜性。

同时,了解献血者的疾病史和药物使用情况也是保证献血安全性的重要方面。

只有在献血者通过身体检查并符合相应标准时,才能保证献血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受血者的健康。

关于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关于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关于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是指用于评估献血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系列检查项目和指标。

这些标准旨在确定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的基本条件,保证献血过程的安全性和无偿献血者自身身体健康的保障。

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体状况评估:包括献血者的一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测量、过去病史和家族病史的询问等。

这些信息可帮助确定献血者的整体体质状况和慢性疾病的风险。

2.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常规检查、血型和Rh血型测定、传
染性疾病标志物检测(如HIV、乙肝病毒等)、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这些检查可以评估献血者的血液状况和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3. 心理健康评估:包括通过心理测试等方式评估献血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确保其精神状态适宜进行献血。

4. 针对特定人群的额外检查:针对一些特定的无偿献血者群体,如儿童、青少年、孕妇等,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查和评估。

例如,对于青少年献血者,可能需要评估其生长发育状况和心理适应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血液安全管理标准和献血机构的要求而有所
不同。

但总体来说,这些检查标准旨在确保献血者健康状况良好,保持献血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不能献血和暂缓献血修订说明-67页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不能献血和暂缓献血修订说明-67页

【修订说明】
➢ “较严重的胃十二指肠溃疡”(提法模糊,难确认)
明确为“活动期或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十二指肠溃疡”。
➢ 新增“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免疫性疾病,多 见,肠吸收功能不良,可存在消化道出血,难以治愈。
➢ 评估胃肠道疾病患者是否适宜献血,应考虑这种情况 是否与吸收不良或急慢性失血。或是否传染病感染的 入口有关
• 尖锐湿疣只感染表皮,不会通过血液传染。 但因其是性 传播疾病的一种,不排除患病者不洁性交史。
不能献血
• 【原版】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 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 【修订版】 6.1.19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 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四肢动脉粥样硬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以下肢动脉较多见,由于血供障碍而引起下肢发凉、麻木 和典型的间歇性跛行;严重者可持续性疼痛,下肢动脉尤 其是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如动脉管腔完全闭塞时可 产生坏疽。
• 四肢动脉粥样硬化性疾病是全身性疾病的一部分,其预后 与同时并存的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密切相关。经血管造影 证实,约50%有肢体缺血症状的患者同时有冠心病。
• 【修订版】 6.1.4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 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 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修订说明】
➢ “急慢性肾炎”修订为“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更规
范、明确。
➢ 新增“慢性肾盂肾炎”。多见为上泌尿道感染。 ➢ 病人有长期或反复发作的尿路感染病史 ➢ 对于泌尿系统疾病的患者,应考虑献血者的健康状
➢根据“WHO献血者评估建议”认为支气管 哮喘未在急性发作期;休息或轻微活动不会 有呼吸困难,无需长期服用类固醇类激素, 应当接受献血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修订说明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修订说明

全血献血者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
单采红细胞献血者
单采粒细胞献血者
单采血浆献血者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总则
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总则中使用了“必须”的字眼。 根据目前无偿献血的现状,献血者血液全项检查已不再是献
血者献血前的体检重点,而献血者的体格检查和献血者健康 史的咨询成为安全献血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健康检查结果 受时间影响,因此,参阅美国21版CFR,Part640.3640.63, 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由2周改为健康检查当日有效。
硫酸酮法)
男≥1.0520, 女≥1.0500;
男≥120g/L;
相当于 男≥120g/L,
女≥110g/L。
女≥110g/L。
相关文献及征询意见
说明
美国:125-200g/L,HCT: 0.38-0.60。
台湾:男≥130g/L; 女≥120g/L。
我国临床检验标准: 男:120~160g/L; 女:110~150g/L。
该规定在街头缺乏可操 作性。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根据我国目前无偿献血的现状,在街头不适宜开展血液全项检测工作。 因此,依据标准中对献血者种类的分类,规定了献血者血液检验项目和要求。
1.全血献血者
原标准
修订稿
血红蛋白测定:
南京,长春、重庆认为原 标准与附录C 相矛盾。
由于献血者献血前血 红蛋白的定量检测受 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难于实施,因此,给 出了血红蛋白定性监 测的标准。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检查

献血者健康检查

1.1 目的按照GB18467《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规定,对具有献血意向的潜在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做出是否适合献血的结论,保障献血者健康和安全。

1.2 核对献血者身份将献血者本人相貌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和台胞证以及外国公民护照等。

1.3 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核查献血者身份无误后,将献血者身份信息录入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BMIS),具体录入方式有:1)用身份证识读器读取身份信息并存入BMIS;2)在《献血登记表》手写登记,随后手工录入BMIS,注意核对信息填写和输入的正确性。

1.4 询问和查询既往献血史询问献血者和查询BMIS有无既往献血史。

如献血者曾献血,献血间隔期应符合要求,不处于被暂时或永久屏蔽状态。

1.5 履行告知义务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见《要求》)。

1.6 健康征询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见《要求》),体检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沟通。

1.7 知情同意请献血者签名,表明献血者已正确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献血。

1.8 一般检查按照《要求》规定,对献血者进行一般检查,常规项目包括体重、血压、脉搏等,必要时测量体温。

具体检查方法见卫生部《临床护理实践指南》。

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9 献血前血液检测在献血前采集献血者血液标本做血液检测。

在采集血液标本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

检测项目包括血红蛋白(Hb)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

血红蛋白检测可采用目测法,如硫酸铜目测法(见附录A)或试纸条比色法,必要时进一步用仪器检测。

ALT采用干化学法/速率法记录检测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10 健康检查结论1.10.1 将献血者健康征询、一般检查以及血液检测的结果与《要求》的规定进行对照分析和评价,做出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条件的判断并签名。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年龄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

年龄要
求主要是考虑到献血对身体的一定负荷,过大或过小的年龄都会增加献血
过程中的风险。

2.体重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体重不得低于50公斤,主要考虑献血
对身体的一定负荷。

体重过轻或过重的献血者都会增加献血过程中的风险。

3.健康状况:献血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健康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血压过高或过低、心脏病、肝肾功能异
常等疾病都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4.疾病史: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疾病史,特别是与献血有关的疾病史,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有一些疾病是不能献血的,献血
者需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用血的安全。

5.生活习惯: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吸烟、饮酒、药物使用等方面的
信息。

长期大量吸烟、酗酒,或者正在使用一些影响献血安全的药物,也
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6.女性特殊要求:女性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近期月经的情况,如果是
在月经期间则不适宜献血。

此外,女性献血者还需要提供是否怀孕或哺乳
的信息,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能献血的。

在献血者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通过面谈、询问和检查等方
式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献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献血的要求,减少
出现献血风险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目的是筛选出适合献血的健康人群,确保献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合理的健康检查要求,可以降低献血过程
中出现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的风险,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证受
血者得到安全的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来源:卫生部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 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 、“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1、年龄:18—— 55周岁。

2、体重:男≥ 50千克,女≥ 45千克。

3、血压:12—— 20/9—— 12K/pa, 脉压差:≥ 4Kpa (千帕。

或: 90—— 140/60—90mmHg.4、脉搏:60—— 100次 /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 50次 /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无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1、血型:ABO 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 (D 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 Rh 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 1.052, 女≥ 1.050, 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 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本(HIV 抗本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 RPR 法或 TRUST 法:阴性。

8、复检上述 1、 2、 3、 4、 5、 6、 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能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 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 min
在房颤的病人,出现脉搏短绌:脉搏短绌即在 同一单位时间内,脉率少于心率。其特点为心 律完全不规则,心率快慢不一,心音强弱不等。 发生机制是由于心肌收缩力强弱不等,有些心 输出量少的搏动只发生心音,但不能引起周围 血管的搏动,因而,造成脉率低于心率,这种 现象称为“脉搏短绌”或“绌脉”。见于心房 纤维颤动的病人。
5、体温正常
人体各个部位、每日早晚及男女之间的体温均存在着差异。人体 正常体温有一个较稳定的范围,但并不是恒定不变的。正常人口 腔温度(又称口温)为36.3℃~37.2℃,腋窝温度较口腔温度低 0.3℃~0.6℃,直肠温度(也称肛温)较口腔温度高0.3℃~0.5℃。 即人的体温正常时口腔(舌下)温度为36.3--37.2度。腋下温度 为36.0--37.0度。直肠内温度(肛温)为36.5--37.5度。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诠释
衡水市中心血站 袁连根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年龄:18~55周岁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我国各 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 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 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 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 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 地方不分男女,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
3、血压:90~140 mmHg/60 ~90 mmHg,脉压≥30mmHg
或12.0~18.7 kPa/8.0 ~12.0 kPa,脉压:≥4.0 kPa。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GB 18469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无偿献血者regular non-remuneratedvoluntaryblood 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
预测采后血小板数 predictedpost-donationplatelet count
——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删去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 作者:
———————————————————————————————— 日期: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年新国标
2011-12-3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5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修订说明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标准修订说明
4.对原标准的反馈意见处理阶段: 根据对反馈意见的讨论确定标准的修订稿的大纲。
5.征询意见稿的起草阶段: 根据汇总意见,完成修订标准征询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修订过程
6.修订稿征询意见阶段: 1)修订标准征询意见稿的发放。 2)征询意见稿修订意见汇总。 3)修订小组根据汇总意见对修订报批稿定稿。
根据卫生部的安排,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负责修 订《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修订原则
1. 遵循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科学性、适用性、普遍性、时效性。
2. 以献血者为中心,献血者的健康检查项目和内容为标准的主要内容。由于计划献血 长期存在,使献血者血液的全项检测成为了血液筛查的程序之一,在目前无偿献血 的现状下,作为血液筛查的程序之一的对献血者血液全项检查的要求已不再适用。 因此,修订稿将原标准中有关献血者血液全项检验的要求给予删除。
提倡18-55周 岁公民献血。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体格检查要求
项目 血

原标准
收缩压: 90-140mmHg 舒张压: 60-90mmHg
脉压 ≥30mmHg
修订稿
收缩压: 90-140mmHg
舒张压: 60-90mmHg
脉压差: 30-60mmHg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Beijing Red Cross Blood Center
献血者健康体格检查要求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见附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

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 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小于等于25。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为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GB 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范围1.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血液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定义2.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预检献血者2.1、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要求经体检非预检献血者2.2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总则3.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3.1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采出的血液必3.2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3.3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3.4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5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3.6 据。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4.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4.1~55周岁。

4.1.1 年龄:18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30mmHg,脉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4.1.3 血压:。

4.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或:12.0KPa。

≥50次/min/min604.1.4 脉搏:节律规整,次~100次,高度耐力的运动员体温正常。

4.1.5无明显肿大。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浅表淋巴结,无大面积皮肤病,4.1.6不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穿刺部位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四肢无4.1.8 药物痕迹。

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100,心率60次~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4.1.9 心脏杂音。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GB 1846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年龄:18~55周岁。

50kg,女≥45kg。

120g/L,女≥110g/L。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献血身体要求标准

献血身体要求标准

献血身体要求标准
献血对身体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献血者的年龄应在18-55周岁之间,低于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大于55周岁的老年人一般不能献血。

然而,如果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
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 体重:男性应达到50kg以上,女性应达到45kg以上。

3. 血压:收缩压应在90-140mmHg之间,舒张压应在60-90mmHg之间,脉压差应大于等于30mmHg。

4. 脉搏:献血者的脉搏应保持在60-100次/min,对于高度耐力的运动员,脉搏应大于等于50次/min,且节律应整齐。

5. 一般健康状况: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等。

6. 疾病史:有发热、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疾病、肿瘤性疾病等的患者不能献血。

此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丙肝病毒阳性、梅毒病毒阳性、艾滋病抗体阳性的人也不能献血,因为这些病毒携带者可以将病毒传染给健康的人。

7. 血液传染病检查:需要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学检查等四项。

检查结果呈阳性的人不能参与献血。

8. 饮食和休息:献血前应注意饮食的合理性与休息,避免饮酒和吸烟。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献血机构而有所差异。

在献血前,应向当地的献血机构咨询并了解其具体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 (全文)国家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1年12月30日公布,2012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查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无偿献血者 regular non-remunerated voluntary blood donor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预测采后血小板数 predicted post-donation platelet count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 总则4.1 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

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 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d。

4.3 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 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 献血者知情同意5.1 告知义务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 告知内容5.2.1献血动机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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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GB 1846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2 非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
3.1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2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3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4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5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6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4.2.1 血型检测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
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4.6.1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4.6.2 献血时间间隔
4.6.2.1 献全血:六个月以上。

4.6.2.2 机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

如间隔时间少于4周时,则采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L以上。

4.6.2.3 机采血小板后,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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