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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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
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认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除暴、平乱。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强调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现代的法治不仅强调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
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
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民主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法家的“法治”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
法律保障君主的专制权力。商鞅说过:“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商君书·开塞》)意思是说:天下大治是给予民众最大的好处,要达到天下大治,确立君主的权威最为重要,而确立君主的权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律的作用,严刑去奸。
《管子·重令》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认为重视法律、巩固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定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韩非更进一步指出君主要依靠法律“独制四海之内”,特别是以法律控制臣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韩非子·明法》)以法律来控制臣下,君主专制而臣下不得专制。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展公民权利。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由权利产生的,权力要为权利服务受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利是法治运转的两个轴心。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愈得到保障和发展。规范权力、发展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实现法治化只能选择“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方式。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必须看到,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管理,强调运用权力管理他人,而对权力的运行则疏于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必须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坚决摈弃那种以法“治民”、“防民”的传统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提出并多方面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各种权
利和自由,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达到统一。
四、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
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
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统治阶级实行严刑酷法,目的就是要“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劳动人民实
行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法家的“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靠法治。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实行赏和罚的两手,认为行赏施法是贯彻法令唯一有效的手段。可见,法家的法治是统治阶级手中用来治民的工具,是领导人手中挥舞的大棒。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法律之治,是以法律为依椐的“治”,具体说来是立法的民主化,执法的公正严格,不允许有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有法外特权。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五、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家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本”。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法治”学说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