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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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古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现代法治有着显著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古代法律往往依赖于传统、习俗和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文化观念。
例如,古罗马的法律以《十二表法》为代表,体现了当时对私人财产和家庭结构的重视,但也存在着对平民和奴隶的不公。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思想逐渐演变,进入了基于理性和公正原则的现代法治阶段。
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程序的透明和公正性。
这种转变源于启蒙时代对人权和公民自由的理念的兴起,以及法学界对法律本质的深入研究和探索。
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现代法治更加强调法律的预测性和稳定性,通过明确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机制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体系的专业化和法律教育的普及,也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更加科学和系统化。
然而,古代法律与现代法治也有共通之处。
它们都试图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具有保护个人权利和解决争议的功能。
古代的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法律体系,都是人类对社会组织和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的一种尝试。
总体而言,法律思想的发展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和演进,体现了人类对公正、平等和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
古代法律的历史遗产为现代法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而现代法治的进步则为未来的法律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和方向。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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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上)法制博览法治论坛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和启示苗丽娟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2摘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一派,其中韩非子集法家思想之大成,提出以法治国的一套完整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法家的“以法治国”是当今“依法治国”的基础,“以法治国”的某些思想从侧面反映出了当今社会治理国家时运用的方法和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家为我们当代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
虽然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依法治国”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二者推崇的法治思想并不等同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法治,在各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
通过研究两者之间的异同,将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治;区别;启示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8-0214-02作者简介:苗丽娟(1993-),女,汉族,山西朔州人,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发展。
韩非子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代表,他在当时极为混乱的社会政治秩序中开辟出一条富国强兵的变法之路,通过对各家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取舍,将“法、术、势”融为一体,构成了“以法治国”思想体系的核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1]。
一、先秦法家“以法治国”与现代“依法治国”的区别(一)主体对象、本质目的不同先秦法家倡导“以法治国”,主张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意识下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老百姓。
当代“依法治国”是指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体现了当代控权主义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包含一切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和人民群众。
(二)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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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第一篇: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浅谈法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
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
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 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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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
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
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
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
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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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家学派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律和政治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派,而当今的中国则是一个法治社会。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家学派与当今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商鞅、韩非子和李斯等。
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例如,商鞅变法中提出的法令制度,强调以法律作为统治的基础;韩非子提出的法治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准则来治理社会;李斯在秦朝实行的法家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
可以说,中国法家学派对中国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治理理念并未完全实现。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法律往往被统治者利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法律权威的实现受到了限制。
因此,尽管有法家学派的影响,古代中国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逐渐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推进了法治化进程。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原则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中国当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即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权力受限,即通过法律规定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法治还要求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合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实施的不均衡和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法治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先秦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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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异同分析摘要:早在现代资产阶级提出“法治”的几千年前,先秦时期的法家前哲们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并付诸于实践,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思想有其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更重要的是,它对中国乃至东亚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近代欧美法系的入侵下才分崩离析。
其作为人类文明优秀的法律成果,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且从现代的认识观出发,对先秦法家的法治观念进行异同分析,体会先贤哲人们在那个特殊的时代所迸发出的思想火花。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现代法治观念不同的的分析(1)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先秦法家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
战国时期是新兴地主阶级居社会主导地位的时代。
自春秋以来,以血缘关系为依托的旧式贵族在激烈的竞争中日益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和优势,不断落寞,逐渐被社会所淘汰,而一些与原政权没有太近血缘关系的阶层以其雄厚的经济、军事实力和政治才能成为强有力的政治力量。
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和激烈的政治军事竞争,这些阶层开始显示自己的强大实力和进取精神。
他们从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出发,并一定程度从顺应广大人民(平民和奴隶)的愿望出发,强烈反对旧式的不合理的统治秩序,而主张从政治、经济、法律各个方面推行新的制度。
因此,在春秋中叶以后,他们便以推行封建制度为己任而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到战国时期,这些新兴地主阶级则已开始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各个社会领域发展封建制度,对各种不利于封建制度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革。
在长期的实践中,新兴地主阶级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一整套政治法律理论。
这些法律理论集中体现在杰出的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吴起、商鞅、管仲、韩非子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
但是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也是百家之中的一朵奇芭,闪耀着古代法律思想的光辉,与法家相伴而生的还有儒家等思想,而法家的众多主张也是针对儒家的“礼治”、“人治”而提出的。
浅析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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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一文中,我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表征着中国法家的第三期。
如果这个论断是有道理的,那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与作为法家第一期的先秦法家,两者作为中国法家——这样一条中国思想长河——的上游与下游,共同分享着某种梁启超所谓的“遗传共业”[2]3606。
两者对“遗传共业”的分享意味着,先秦法家的思想内核会在相当程度上灌注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过程中,从先秦法家到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存在着一条清晰可见的演进线索。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有必要回溯至先秦法家,从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的“共业”着眼,勾画出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过程。
这既有助于回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由来,也有助于探索先秦法家在当代中国的思想遗存,从而形成关于依法治国的历史意识。
一、早期文献对先秦法家的解释“依法治国”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
同样,“先秦法家”既代表一种思想,也代表一种实践。
从源头上看,先秦法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自那以后,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述史不绝书。
在众多的历史文献中,依时间先后而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以及汉代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淮南子·要略训》、《汉书·艺文志》等等。
先看《庄子·天下》。
《天下》列于《庄子》的末尾,是一篇评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综论,它依次评论了墨子、禽滑厘代表的学派,宋钘、尹文代表的学派,彭蒙、田骈、慎到代表的学派,关尹、老聃、庄子代表的学派,以及惠施代表的学派。
虽然,在《庄子·天下》中,还没有用“学派”一词,来对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做出分门别类的处理。
传统“法治”观点对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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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治”观点对当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借鉴意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现代审视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创立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准备,对后世影响深远。
《韩非子》是韩非的著作。
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韩非自己的作品。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借鉴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剔除其负面影响,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特别的借鉴意义。
1 韩非“法治”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各诸侯国的争霸和兼并战争日趋激烈。
从春秋起到战国结束,在这近500 年时间里,社会动荡、战争频繁。
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都处于变动之中,国与国的力量对比在变化着。
强者为王败者为寇,竞争十分激烈。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各地诸侯想方设法进行变革,奋发图强,以期增强自身的实力,在这场人口、土地、霸业的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些无能、腐败的诸侯或被消灭、兼并,或被取而代之(如三家分晋、田氏归齐)。
对诸侯国来说,富国强兵是硬道理,争霸称雄是硬道理。
使得战国时期的君主和士人纷纷“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
动荡的社会现实呼唤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安定富强的治国之道。
于是,理论所带来的立竿见影的效益和功用就变得十分重要。
韩非的“法治”思想就是这样一种理论。
在当时,如何变社会的“无序”为“有序”,如何在动荡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诸子各派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家的孔孟提出了“礼治”、“仁政”的思想,老庄提出“清静无为”而治,墨家提出了要爱惜民力的“兼爱”、“非攻”。
这些理论都或多或少的带有一些理想成分,在当时那个“礼崩乐坏”,现实功利的时代,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实效。
而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完全抛弃了完美的理想观念,立足于社会剧变的社会现实,提出了符合帝王功利胃口,能够立竿见影的“任法而治”。
法家的治国思想与当今依法治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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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治国思想与当今依法治国的区别⼀、法家的治国思想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思想。
它是诸⼦百家中的⼀家。
法家提倡“法治”即强调法的作⽤,主张⽤法令来统⼀⼈们的思想和⾏为,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
代表⼈物:春秋时的管仲、⼦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商鞅、慎到、申不害三⼈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成者韩⾮时,韩⾮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权,术是指的驾御群⾂、掌握政权、推⾏法令的策略和⼿段。
主要是察觉、防⽌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主张⽤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来导制百官;强调依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
法家认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他们认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所以,就要⽤利益、荣誉来诱导⼈民去做。
如战争,如果⽴下战功就给予很⾼的赏赐。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则更进⼀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但在封建专制社会,⼀切⽤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
那些权贵是不会⽢⼼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命的代价。
法家也有其不⾜的地⽅。
如极⼒夸⼤法律的作⽤,主张⽤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来导制百官;强调依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
他们认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所以,就要⽤利益、荣誉来诱导⼈民去做。
⽐如战争,如果⽴下战功就给予很⾼的赏赐,包括官职,以此来激励⼠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强⼤的原因之⼀)。
浅析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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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论断是有道理的,那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与作为法家第一期的先秦法家,两者作为中国法家——这样一条中国思想长河——的上游与下游,共同分享着某种梁启超所谓的“遗传共业”[2]3606。
两者对“遗传共业”的分享意味着,先秦法家的思想内核会在相当程度上灌注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与实践过程中,从先秦法家到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存在着一条清晰可见的演进线索。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有必要回溯至先秦法家,从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的“共业”着眼,勾画出从先秦法家到依法治国的演进过程。
这既有助于回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由来,也有助于探索先秦法家在当代中国的思想遗存,从而形成关于依法治国的历史意识。
一、早期文献对先秦法家的解释“依法治国”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
同样,“先秦法家”既代表一种思想,也代表一种实践。
从源头上看,先秦法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自那以后,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关于先秦法家的评述史不绝书。
在众多的历史文献中,依时间先后而论,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庄子·天下》、《荀子·非十二子》,以及汉代的《史记·太史公自序》、《淮南子·要略训》、《汉书·艺文志》等等。
先看《庄子·天下》。
《天下》列于《庄子》的末尾,是一篇评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综论,它依次评论了墨子、禽滑厘代表的学派,宋钘、尹文代表的学派,彭蒙、田骈、慎到代表的学派,关尹、老聃、庄子代表的学派,以及惠施代表的学派。
虽然,在《庄子·天下》中,还没有用“学派”一词,来对这些学术思想名家做出分门别类的处理。
论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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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封 建 宗 法 制 度 ,维 护 王 权 的绝 对权 威 。现 代 法 治 是 民 主制 度 的产 物 ,它 的 基本 理 念 之 一 是 使 社 会 最 高权 威 非 人 格 化 ,其 目的 在 于保 护 民 主制 度 和 公 民的 合 法权 利 。 区分 两 种 法 制 的 不 同 ,才 能 澄 清 思 想
言 的行文 上 虽然一 字不差 ,但 是二者 之 间的含义却 相去 甚远 。在建设 社会 主义 民主 、推 进社 会主 义法 治 的过
程 中 ,区分两 种 “ 法治 ”的 区别 ,是 澄清思 想混乱 、树 立社会 主义现 代法治 观念 的重要 环节 之一 ,是 建设 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重要 思想 观念基础 。
治方 法 上儒 家主张 “ 治 、仁 政” 德 ,强调 、重视道 德教 化的作 用 ,轻视 法 的作用 ,反对 暴政 ,反 对严 刑酷 罚 。 儒 家认 为 ,只要通 过道德 教 化 ,就 能使 民众重 义轻利 ,顺从 而不反抗 。 当然 ,儒 家也并 不 是一概 否定 法在 社 会 治理 中的作 用 ,而是 主张 “ 德主刑 辅” ,反对 的是专 断滥罚 。孔子认 为 ,对于 民众来 说 ,“ 道之 以政 ,齐 之 以刑 ,民免 而无耻 。道之 以德 ,齐之 以礼 ,有耻 且格 。 由此 可见 ,儒 家主 张 “ ” 德治 仁 政 ” “ 主 刑辅 ” 的 、 德 治 国方 略 。与儒 家治 国主 张相对 ,法 家主张 “ 以法治 国” “ 、 以法 为本” 。他们 认 为 君 王应 独 掌 立法 大 权 ,法 是 由君王 操持 的推行 其统 治 的最重 要 的工 具 。法是 判 断人 们 行 为是 非 功过 的唯 一 标 准 ,是 非 曲 直应 皆断 于
【 收稿 日期】2O —0 — 8 O6 4 0 【 作者简介 】张 邻( ̄4 , , 16一)男 内蒙古林西人 , 长春税务学院马列部副教授 , 从事政治 学教学与研究。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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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析论一、法家法治思想(一)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政治和社会变迁的第一次重大时期。
以宗法分封制为核心的西周王朝趋于毁灭,周王室衰微,各诸侯争夺霸权,统一王权不断旁落,社会矛盾激化,从而导致社会动荡。
而社会的动荡又带来了思想的繁荣,各派学家就如何恢复社会秩序,如何实现统一等问题,提出了自家学说的一系列主张。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就这一社会现实进行了全面的、多层次的思考,力图通过法治进行社会变革,法家思想形成。
(二)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指》中写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若尊主卑臣明职分不得逾越屋百家弗能改也。
”可知法家学派是彻底的国家主义者,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是主要矛盾,百姓利益全都是次要矛盾,百姓利益无足轻重,所以应用刑加以制止一切阻碍国家发展的行为。
法家主张用严刑重罚去治理国家,他们认为只有依靠严刑重罚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现代法治思想(一)现代法治内涵现代法治精神作为成熟的公共意识和理性规则,是在法治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以公民的共同价值观为内在属性的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唯一准绳,通过法典判断衡量事情优劣,依法处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每位公民的权利都应被充分尊重和不被侵犯,每个人也都应该承担自己的义务。
(二)中国当代法治思想的特点一是法治即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即使是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力也由人民授权。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和人民之上。
二是法治方式多样化。
现代法治方式多样,法律手段不是唯一的治国手段和方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圍内,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和形式实施管理,比如政治、文化、教育等等方式。
法治国必须法至上,但也绝不是法唯一。
法家思想探究——浅谈法家的法治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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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探究——浅谈法家的法治与依法治国王爽;李大勋【摘要】法治思想在我国的发展源远流长,法家的主要主张在于其对绵延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在阐述社会经济发展时,曾把法治分为了"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主要分析了古代法家的以政治为目的,为政权服务的法治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区别.在我国.如何借鉴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现今的民主法治建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期刊名称】《黑龙江科技信息》【年(卷),期】2011(000)015【总页数】1页(P86)【关键词】"依法治国";"以法治国";法治;法家【作者】王爽;李大勋【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正文语种】中文法家思想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西周封建社会时期,礼和刑是作为手段,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针对贵族,“刑”针对普通百姓。
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制服庶民。
东周时期,中央集权的社会背景之下,思想上,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这一时期,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总格局,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产生了儒、道、法三大思想潮流。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中国法家在历史上一直被看作是为当权者谋略之人,很少有学者谈及法家”富国强兵“思想的重要性,往往其法律思想作了不恰当的解释和评价。
如章太炎.章太炎政论选集;梁启超 .先秦政治思想史;丘汉平.先秦法律思想等论述,无论我们的学者怎样煞费苦心地去辨析“依法治国”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似乎都离不开治国而已这样的理解。
本文论述的目的是区分法家思想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了解法家思想的核心是关键。
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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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论文关键词]法家古代法治现代法治[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包含着以法为本、因时而制、明白易知、刑无等级、强国富民等内容,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对现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
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
因而对法家的思想必须进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为今用。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
“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
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
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
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
“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
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
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
[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
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
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论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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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异同
法家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异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目的不同:法家法治以维护和巩固统治者权威为目标,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集中,目的是强化统治者的统治;而现代法治强调公正、平等、人权保障等价值观,追求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2. 法律的制定方式不同:法家法治采取的是集权制定法律的方式,由统治者决定法律内容,并由法家学者进行评判和执行;而现代法治强调法律的民主制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议会或民选的代表参与制定。
3. 司法体系不同:法家法治中,司法权由统治者或其代表行使,司法机构不独立,司法判决多按照统治者的既定意图进行;而现代法治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4. 法律适用的原则不同:法家法治注重以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讲究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倾向于以法律文字解释和适用法律;而现代法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倾向于以社会效果和最终目的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
法家法治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是一种权力集中的体制;而现代法治则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是一种民主制度下的法律体系。
作文《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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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有什么不同?篇一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有什么不同?要说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有啥区别,那可真是天差地别,简直像我上个月去爬山,准备充分带了好多吃的,结果爬到半山腰发现,哎,带的全是瓜子,没水!古代那法律啊,感觉就像个脾气古怪的老大爷,想咋判就咋判,没那么多条条框框。
现代法律呢,那简直就是个超级复杂的说明书,密密麻麻,让人头大,不过好歹公平公正点。
举个例子,我记得我外婆以前讲过她小时候的事,那会儿村里有个小偷,偷了隔壁王叔家的鸡。
那王叔可不是省油的灯,直接就把他绑到村口的大树上,然后让全村人都来教训他一顿,最后还罚他赔了好多东西。
你想想,这要是放到现在,不得直接进局子啊?那王叔估计得吃牢饭,还可能得赔小偷精神损失费!这就是古代和现代法律最大的区别,古代比较随意,现代比较规范。
王叔那鸡,据说是只特别肥美的芦花母鸡,下蛋特别勤快,外婆说那鸡毛特别蓬松,摸起来软乎乎的,就像棉花一样,王叔还常常拿它羽毛做鸡毛掸子,掸灰尘。
那只鸡的事,我外婆总拿来当故事讲,现在想起来,还真觉得蛮有意思的,古代的惩罚方式,简单粗暴。
篇二古代的法律制度与现代的有什么不同?古代的法律,说白了就是统治者的一言堂,皇帝老儿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法律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个摆设,很多时候都不管用。
而现代法律,那可是经过无数人讨论修改,反复斟酌才定下来的,起码表面上看起来,人人平等,讲究个程序正义。
我之前看过一部电视剧,讲的是古代某个朝代,皇帝一句话就能决定人的生死,那真是比现在的法庭判决效率高多了,但公平性嘛......你懂的。
不过那电视剧里有个情节,皇帝因为贪官污吏贪污了大量钱财建造宫殿,而百姓民不聊生,就下令处死了贪官,这也算是一种古代的“依法治国”吧,虽然这种“法”可能只是皇帝的一时兴起。
现代法律,就复杂多了,各种条文细则,比我以前考试的试卷还难懂。
但好歹有个章程,不会因为某些人的一句话就改变。
这就好比我前几天去买菜,和菜贩子讨价还价,价格虽然不低,但至少我还知道他得给我称重开票,得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交易,不像古代,卖菜的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全凭他的心情。
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之比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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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之比较学概念介绍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法家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
在战国时期,法家已经成为一个政治派别,并最终成为了秦朝的国策,被奉为国家管治的准则。
而现代法治,则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概念,最早起源于欧洲,在近现代以来逐渐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政治制度。
两者的区别法家的治国思想,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和绝对性,而着力倡导的便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法家所倡导的法律是权威性、专制性的,绝不能被私人或者其他非权威机构所侵犯。
在法家的政治理念中,法律是最高且不可撼动的。
同时,大量的法规、清晰明确的条文以及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法家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的是现代法治,则强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
在现代法治的治国思想中,法律是用来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
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是一种约束、约束力强的法律。
这种法律不仅仅约束人民,还约束政府和执法者。
现代法治的体系也相对开放与民主,其以公正为宗旨,建立法律框架,创立实体和机构来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
法家法治和现代法治的比较对权威的追求法家治国思想目的在于推行法律的权威性,强调权威性法律纲领的建立与维护。
权威性法律的目的是保持稳定、规范思想、惩罚犯罪、控制社会和个体的活动。
然而这种法律的实施,却极易衍生为专制,出现“以权制法”、“势力翻案”等弊端。
在现代法治思想中,法律必须要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核心,维护人民的自由,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尊严。
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家思想十分注重平等,其建立法律框架,凡是国民都得依法平等地受到保护,而法家所指的平等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利,更是被赋予了一种义务,以广义的社会公正为目标。
现代法治同样倡导平等,在实践中也会面对些许的困难,但是其抵制歧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已比法家更完善,成为了社会公正法治的基石。
对于自由市场的态度法家思想中,法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规范、维护合作的利益,而这种管制主义的思想不利于发展自由市场,影响民生民利。
“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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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大不同
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读音接近,意义却有极大的不同。
以法治国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律思想用语。
韩非主张以法律作为治国的根本,要用法律而不是“礼法”治理国家。
《韩非子·有度》:“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韩非子·饰邪》:“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法家主张“法治”的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制的确立、巩固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韩非的以法治国,法律代替了礼法,成为外在化的评判标准,一方面赋予了统治治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治”的随意性,但是,法律依然是统治治理的工具,而不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一条适合老百姓!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使,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最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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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
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
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
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
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
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
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
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
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认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除暴、平乱。
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
强调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
现代的法治不仅强调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
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民主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法家的“法治”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保障君主的专制权力。
商鞅说过:“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
”(《商君书·开塞》)意思是说:天下大治是给予民众最大的好处,要达到天下大治,确立君主的权威最为重要,而确立君主的权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发挥法律的作用,严刑去奸。
《管子·重令》也说过相类似的话:“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
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
”认为重视法律、巩固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定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
韩非更进一步指出君主要依靠法律“独制四海之内”,特别是以法律控制臣下:“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
”(《韩非子·明法》)以法律来控制臣下,君主专制而臣下不得专制。
法律之上的仍是君主、皇帝的权力,所谓“出口即法,下笔乃律”,君王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凌驾于法律之外,这样的法实质是权大于法的王法,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非人民权利的保障,因而它谈不上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展公民权利。
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由权利产生的,权力要为权利服务受权利制约。
权力和权利是法治运转的两个轴心。
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愈得到保障和发展。
规范权力、发展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最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实现法治化只能选择“政府推进型”的发展方式。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
但是,必须看到,以往我们在各种依法治理活动中一直比较重视政府的管理,强调运用权力管理他人,而对权力的运行则疏于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规定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突出的位置,把保障和发展权利作为自己的根本使命。
必须深化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坚决摈弃那种以法“治民”、“防民”的传统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着重提出并多方面阐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新境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使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达到统一。
四、法家“法治”把法律看作是唯一有效的治国工具,而现代法治则具有特定的内涵法家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成文规范,它包括赏与罚两种手段,法家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统治阶级实行严刑酷法,目的就是要“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对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法家的“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所以治理国家不能靠道德说教,只能靠法治。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实行赏和罚的两手,认为行赏施法是贯彻法令唯一有效的手段。
可见,法家的法治是统治阶级手中用来治民的工具,是领导人手中挥舞的大棒。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指的是法律之治,是以法律为依椐的“治”,具体说来是立法的民主化,执法的公正严格,不允许有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有法外特权。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五、法家“法治”反对德治,而德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家的“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法律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禁暴止乱”不能依靠德行来感化,而只能使用暴力。
“法治”学说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学说是建立在法家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的基础上的。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并且认为人的恶性是不可改变的,道德教化是无济于事的,统治者只有善于利用这种人性,以法令规定才有效。
针对儒家“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他们提出人人“皆挟自为心”,认为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化性起伪”的,即使亲子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这样只有以力制力,以严刑重罚治国御民,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
”(《韩非子·显学》)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法家的“法治”是针对儒家的“德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思想,法家的“法治”重法轻德,主张用严刑酷法来治国,他们轻视德的作用甚至是反对德治的。
现代法治主张依法治国,但它并不轻视道德的作用,认为德治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现代法治重视法律的作用也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分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起作用,不可相互替代。
所以现代法治并不排斥和反对德治,主张法、德结合的法德兼治,现代法治主张要树立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最高权威,法律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崇,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现代法治认为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