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1(讲义)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0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于出生时,终止于死亡。
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
另外,根据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了法定责任。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新《民法典》中对法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强调了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2020年关于法人治理的相关法规也得以修订,加强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020年,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新《民法典》中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对于未婚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此外,新《民法典》还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做出了规定,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在财产权利方面,2020年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的规定上。
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得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登记和转让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020年,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真实意思,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此外,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请求权的保护也得到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四、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0年,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得到了一些调整。
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和打击。
五、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主体依法订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2020年,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1.编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如:XXX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XXX立刻搬走,XXX依法拒绝。
8.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快递员送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11.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和债权募集办法都属于邀约。
13.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1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协议。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常识】民法典的94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2020年九月整理).doc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A、全面依法治国(正确答案)B.治理体系(正确答案)C.法制建设D.治理能力(正确答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A.人格权(正确答案)B.婚姻家庭(正确答案)C.继承(正确答案)D.通则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民事主体(正确答案)B.民事关系(正确答案)C.社会经济秩序(正确答案)D.社会政治秩序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服务事项(正确答案)B.服务质量(正确答案)C.服务费用(正确答案)D.服务数量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A.2020年5月28日B.2020年10月1日C.2021年1月1日(正确答案)D.2021年5月1日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A、物业和业主B、物业C、业主(正确答案)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A、影响,搬走B、不影响,拒绝(正确答案)C、不影响,搬走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A、不承担(正确答案)B、承担C、看情况而定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单选题]A.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10.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为交付时间。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兼顾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保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实行相干义务的公职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一、考情指导常识部分考情:1、常识判定分为单选题。
2、常识判定中“时政”占比比较大,需加强积存。
多关注一年内国家和本省相干时政新闻,多关重视大科技事件。
3、地理结合国情社情综合考察,与本省的自然环境、人文景点等密切相干。
4、历史人文触及较广,法律考察宪法、民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民法典新修改后结合热门考察可能性大。
民法婚姻部分一直是考试重点,《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改动又非常大,可能会成为考试热门,以下针对部分修改进行基础知识分析。
二、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针对以下两个亮点进行分析:(一)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1.夫妻双方第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2020年新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为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内容。
2020年新民法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新增三项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为了避免过于冲动的离婚,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新民法典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新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亮点解读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亮点解读1、见义勇为免责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民法典草案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2、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民法典草案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禁止高利放贷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读: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4、保护个人信息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解读: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2020法考:《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
法律知识:民法典模拟试题、答案及答题要点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模拟试题】近日,民法典诞生。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对此,你怎么看?【答题要点】1.阐明对“民法典”的态度。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础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它的诞生符合新时代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里程碑意义。
2.分析“民法典”的意义;(1)民法典具有全面性。
其内容涵盖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每个组织的业务活动都离不开它的规范和保护。
(2)民法典具有时代性。
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重要权利,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并且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3)民法典具有平等性。
从出生到死亡,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
(4)民法典具有温情性。
民法典为家庭筑起了一道保护的港湾,将“离婚冷静期”纳入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冲动离婚;3.阐述如何具体践行;(1)加强普法宣传。
一方面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法律实施,把良法真正变成善治;另一方面要通过集中宣传和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让老百姓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2) 跟进做好民法典的法律解释等工作,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细化解释相关规定,使法律实务界准确适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不一样的民法典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不一样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对我国的法治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下面我们看看此次民法典有哪些不同于以往的地方。
一、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二、物权编中则新增加了有关居住权的篇章。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婚姻家庭编中则修改了禁止结婚条件。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的禁止结婚,但对该规定一直存在争议。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次修改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疾病是否影响结婚的判断应当属于家事自决权的范畴,国家没有必要干预。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至今在医学上也没有一个文件明确规定何种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导致该无效事由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强制婚检、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结婚、将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作无效宣告,实际上都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必备的150个重点知识汇总(精品)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必备的150个重点知识汇总1.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特定转移)两种方式。
2.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 )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3.民事制裁的方式可以大致分为(财产性制裁方式)和(非财产性制裁方式)两类。
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5.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6.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8.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两种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9.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0.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1.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中合理因素)。
12.根据属地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13.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14.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5.(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6.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20年法考民法典的85个考试细节点
目录1.新增无居民海岛(248条)2.业主表决规则变化(278条)4.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282条)4.遗失物无人认领收归国有的时限延长(318条)5.新增添附规则(322条)6.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确定(332条)7.新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339条-342条)8.新增居住权制度(366条-371条)9.新增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395条)10.流质条款重大变化(401条、428条)11.动产抵押规则重大变化(403条、416条)12.抵押物转让规则重大变化(406条)13.非合同债务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468条)14.新增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时间(491条)15.新增预约合同及其违约责任(495条)16.格式条款的规制更加规范(496条)17.新增悬赏广告(499条)18.新增报批条款的独立性(502条)19.超越经营范围不影响合同效力(505条)20.新增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512条)21.新增选择之债(515条)22.连带之债被细化(518条-521条)23.涉他合同规则进一步细化(522条-524条)24.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新增可以主张违约责任(528条)25.情势变更原则不再包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仅限于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就此彻底分开(533条)26.债权人在债权到期之前也可以主张代位权的特例(535条-536条)27.债权让与新增一种可以抵销的情形(549条第二项)28.第三人加入债务(552条)29.清偿抵充制度有所完善,增加了债务人指定抵充的内容(560条)30.新增合同解除的时间(565条)31.新增瑕疵担保责任中出卖人不免责的情形(618条)32.所有权保留增加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641条)33.不得撤销的赠与新增“助残”一项(658条)34.保证责任的推定从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686条)35.简化保证期间(692条)36.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761条-769条、937条-950条)37.新增合伙合同(967条-978条)38.超市寄存物品明确为保管合同关系(888条)39.细化委托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规则(933条)40.新增承包人解除权(806条)41.新增禁止霸座条款(815条)42.新增承运人迟延运输责任(820条)43.新增跳单规则(965条)4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则被完善(979条—988条)45.新增规则“违约+人格侵权”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996条)46.新增人体器官捐赠规则(1006条)47.姓名权的保护扩展到艺名、网名等(1017条)48.侵犯肖像权不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1019条)49.肖像权新增两项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和许可使用制度(1020条-1022条)50.信用被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024条、1029条)51.隐私权的保护新增“生活安宁”(1032条第二款、1033条第一项)52.新增临床试验规则(1008条)53.新增性骚扰规则(1010条)54.新增名称变更权(1016条)55.完善名誉侵权的认定规则(1025条-1028条)56.可撤销婚姻新增一种情况——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1053条)57.离婚增设了冷静期的规则(1077条)58.新增无效婚姻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则(1054条)59.新增家事代理权(1060条、1064条)60.新增共债共签(1064条)61.新增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1073条)62.离婚补偿权不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1088条)63.收养须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从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与民法典总则编行为能力的规定配套。
国考笔试-《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2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 2(讲义)要点十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十七: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要点十八: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要点十九: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十: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要点二十一: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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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94处要点《民法典》修改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94个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要点六: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点七: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要点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九:增加规定居住权。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点十: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要点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要点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要点五: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要点六: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要点七: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要点八: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要点九: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要点十: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要点十一: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要点十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二: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要点三: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要点四: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五: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要点六: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要点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要点八: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要点九: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要点十: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
要点十一: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要点十二: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要点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要点十四: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要点十五: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点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要点一: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要点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
要点三: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
要点四: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要点五: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要点六: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要点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要点九: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要点十: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十一: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要点十二:“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要点十四: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要点十五: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要点十六: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要点十七: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要点十八: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要点十九: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要点二十: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要点二十一: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要点二十二: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要点二十三: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要点二十四: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要点二十五: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要点二十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要点二十七: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要点二十八: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要点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要点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要点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要点四: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要点五: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要点七: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要点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点七:增加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八: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要点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