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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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局、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近年来,小化工企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省政府决定利用3年时间彻底整治“小化工”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是危险化学品存贮运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港口作业过程中出现爆炸、泄漏等事故必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层层把关,落实港口(码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成为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对初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港口企业在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储存等作业,应按交通部的规定,在作业前24小时将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定货种、泊位、经营人实行定期申报除外)。对资质核准范围内的品种或企业新增的作业品种,只要是首次在港作业,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经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并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事故隐患。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编制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核准。定期对港口作业现场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以及应急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确保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各县区港口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必要时可以与海事、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联合检查。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落实整改过程,直至验收合格。近期,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进行安全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资质认可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有关人员的资质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堆场、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港口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应急事故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审批情况;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瞒报、谎报情况。
五、加强值班,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急反映和快速上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要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管,要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严格事故报告程序,一旦发现在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淮安市交通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