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实施
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
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
(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
(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