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控制票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立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或者是国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二)持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向我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三)公司在贴息日3-5天内如银行不予贴息付款,公司将承兑汇票退回,要求客户3-5天内以电汇、网划等形式支付款项。
(四)收款人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程序
(一)经办人员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立即交给财务人员,交接时应当做好背签手续。
(二)财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一定要做好票面检查工作。
检查内
容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清晰。
单位名称与盖章是否相符,法人章与财务章不能连接在一起。
背书人数量不能太多,最多不超过三家。
(三)然后传真到上海总部。
由总部财务人员到银行进行查询,查询通过后方可放货。
并将承兑汇票寄回上海总部财务。
第四条销售价格确认
销售价格=收到承兑汇票当日银行贴息利率*1.17*承兑汇票的期限(月数)* 单价+基价
第五条考核
考核时,承兑加价应扣除,不计入考核部分。
考核价格以现款价为基准。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1.05•【文号】•【施行日期】1991.11.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规定(1991年11月5日)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自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商业汇票推广以来,我行系统基本上能认真按新结算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一些行处接连发生银行承兑汇票被盗、违章签发、贴现,以及内外勾结骗取资金等案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绝大部分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无视制度法规所致。
总行针对这些情况在今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上讨论制定了《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意见》并已以中银财(1991)293号文下发各行。
银行承兑换汇票的特点是约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授信行为,承兑银行承担了最终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是当前通过结算作案的新动向,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确保信贷、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人行银发(1991)258号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空白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应与印、押、压数机分管。
2.银行承兑换汇票纳入“289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登记簿,每本以人民币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3.业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建立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记载起讫号码。
经办人领用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对填错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讫作废的的汇票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22年11月11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08•【文号】银监办发[2012]286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快速增长,票据业务风险隐患逐渐积累,票据相关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要求。
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
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要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推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慎发展。
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
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权管理。
原则上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仅负责票据承兑和直贴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
已贴现票据、质押票据应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集中保管,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
已贴现票据必须完成贴现企业向银行的背书,防止银行合法权利悬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统一管理。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对人民币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维护我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承兑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又称出票人,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申请人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四)承兑申请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五)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在我行存有不低于汇票票面金额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银行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担保格式可参照附件四;抵押担保可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格式文本)。
第三章期限和费率第五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承兑时须在汇票上注明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和到期日。
第六条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七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承兑总余额应控制在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一定的比例之内(各行的比例总行将另行下达),超过比例的一律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承兑总余额压缩到规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方可办理。
确因业务需要,承兑总余额需超出规定比例的,可报总行批准后办理。
第八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对单笔业务(同一贸易合同项下的申请承兑金额应视为单笔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总行将另行下达(本权限是指敞口风险金额的审批权限)。
各行要严格执行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承兑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和管理,防范风险,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工作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银行承兑汇票本规定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2 内部控制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为规范资金管理、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4 职责4.1 财务处4.1.1 主管处长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录入中国石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信息。
4.1.2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2 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职责4.2.1 负责在中国石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银行承兑汇票相关信息;4.2.2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存在的问题上报财务处。
5 管理内容5.1 银行承兑汇票的集中管理要求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收取(退票)、转让、贴现、到期委托收款等纳入股份公司统一管理。
5.2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5.2.1 票据签发5.2.1.1 所属各单位不得对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5.2.1.2 所属各单位不得作为其他付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保证人,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5.2.2 票据收取与保管5.2.2.1 所属各单位不得接受股份公司系统内单位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5.2.2.2 所属各单位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由支付票据单位全额承担贴现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5.2.2.3 所属各单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确认用户信誉、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票面应记载事项和背书应记载事项是否完备以及背书连续性方可接受。
5.2.2.4 银行承兑汇票在委托银行查询确认后,所属各单位方能正式收取。
5.2.2.5 所属各单位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权利人持票人要求下,对其开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于汇票规定的到期日支付该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信用背书票据,发行、支付、承兑、贴现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种类包括信用可转让汇票、凭空可转让汇票等,具体种类根据银行内部规定执行。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遵循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业务运作顺畅。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当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对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准则,确保发行对象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应当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发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发行金额、承兑期限、利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保障资金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发行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银行高层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确保合规合法发行。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必须在合法、规范的市场机制下进行,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误导客户。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第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遵守合同原则,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等,不得强制、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依法履行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变更等法律程序,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支付,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挪用或逾期支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11]206号颁布⽇期:2011-06-24执⾏⽇期:2011-06-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近期,不法分⼦利⽤银⾏承兑汇票进⾏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承兑汇票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西、江苏、河南、深圳等地相继出现了与银⾏承兑汇票有关的案件风险。
为进⼀步强化银⾏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作如下风险提⽰:⼀、各银⾏业⾦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并⾼度重视银⾏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制度执⾏,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审慎经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加强对承兑申请⼈和贴现申请⼈的资信调查,实现风险关⼝前移。
银⾏业⾦融机构要坚决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作,严格审核票据申请⼈资格、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严防持票⼈恶意串通套取银⾏信⽤。
三、加强对保证⾦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降低业务标准。
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承兑保证⾦⽐例适当且及时⾜额到位,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缴存保证⾦,不得挪⽤或提前⽀取保证⾦,不得将保证⾦账户与其他账户串⽤;保证⾦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保证必须严格落实。
四、加强对贴现资⾦划付和使⽤情况的管理。
银⾏业⾦融机构要加强贴现资⾦使⽤情况的追踪检查,对与企业经营范围或合同约定不符合的资⾦流转⾏为要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严禁贴现资⾦直接转回出票⼈账户;杜绝随⾝携带票据和印章,凭传真和电话指挥划款,事后补办贴现资料和划款凭证的情况,严禁机构异地办理票据业务。
五、加强票据审验和查询查复环节管理。
银⾏业⾦融机构要确保票据审验⼈员的上岗资格和专业能⼒,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避免出现单⼈验票情况;规范查询⽅式和程序,对⼤额银⾏承兑汇票必须坚持双⼈实地查询。
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章票据收取第一条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按合同规定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货款及保证金等的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承兑汇票。
特殊原因需收取承兑汇票时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
第二条公司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三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
第四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
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社会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必须经集团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五条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交票单位的全称、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并由交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集团内收取加工费暂不执行)。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
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时给交票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必须注明待本汇票承兑后收据才有效。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一条公司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指定专人,设定专门账簿进行登记。
第二条公司收到承兑汇票,经审查无误后,出纳员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台账。
登记完毕,将承兑汇票妥善保管。
分管会计不定期进行账、票的检查、核对工作,保证账票相符,如有不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条出纳员要认真仔细地登记承兑汇票收取、承兑、贴现、退回台账。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按照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指根据出票人的申请,由xx 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对有效银行承兑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视同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贷款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我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好、产品畅销、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量的企业;(二)坚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章承兑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以真实、合法的贸易或商品交易为基础;(四)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流资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我行提供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和上年度及近期经营状况;2.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及测算,用途,担保方式;3.企业历史信用状况;4.担保(单位、物、权利)基本情况;5.保证金补充方式及资金来源。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状况及相关法律文件。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各煤业公司请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第二章票据要求第四条下列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接受:(一)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二)股份制及其他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招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第五条地方商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取,拒绝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认真鉴定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各要素进行严格审查,对要素齐全、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给交票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
对不能辨别真伪,记载要素不全、不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收取.查看票据时,应重点查看票面及全部粘单是否整洁,有无污损或涂改现象,如有污损或涂改,应拒收;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为无效票据,应拒收;票据上贴有粘单的,每张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在粘口处加盖清晰的与该背书人一致的骑缝章,骑缝章不规范或不清晰的,应要求交票单位出具证明.第七条收取的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承兑汇票上背书,必须保证票据背书的一致性,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交纳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保证交纳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第三章承兑收取第八条收票人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和电子)时,需要填写《**集团承兑汇票交接单》(交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客户,一份交由财务中心核算人员记账,一份由收票人留存,一份由汇票管理人留存)。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07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2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的管理,防范票据风险,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变现能力,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合理节约财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股份公司”和“子公司”。
合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销售部门职责1、销售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实行差别定价,同时合理降低银票收取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负责对收取银票进行初审,所收银票需满足“票据真实、内容完整、文字印章清晰”等要求。
3、负责协助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根据瑕疵影响背书使用程度,协助办理证明或予以换票。
4、统销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所收取银票,并每旬送交财务部门,对于即将到期的银票,应提前10天送交财务部门办理托收入账手续。
5、负责客户退(转)款手续的审核办理,在规定办结期限内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已办妥手续送交至财务部门,办理退(转)款。
第四条供应、装备、电子自动化等业务部门职责1、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合理加大银票支付比例,提高资金变现能力,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2、提前两个工作日办妥申请汇款手续至财务部门,并确定银票支付金额及标准。
3、负责将财务部门背书后的银票转交供货商,并完善交接手续。
4、负责协助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
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1、对销售部门所收银票进行复审,对于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销售部门联系出具证明或予以换票处理。
2、负责销售部门收取银票的审核、保管、托收、贴现及背书转让等事宜。
3、负责协调处理银票背书过程中存在的后续问题。
4、负责审核支付业务部门付款手续,并最终确定付款方式及金额。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管理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票原则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在收取经济交易款项时,应以优先考虑收取现款(包括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运营行为,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银行积极推广电子银行票据承兑业务,提高票据业务办理效率,降低风险,减少环境影响。
第二章审批与授权第五条农业银行担任承兑银行的商业、企事业单位须提供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银行批准,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农业银行应当对新开展的承兑银行监管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七条农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需求,对承兑金额、期限以及费用等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后的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农业银行在办理大额承兑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备,并征得上级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确保授权人员合法授权,并及时取消或变更授权。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农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客户提供承兑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农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三)审查合格后,农业银行签署承兑协议,并记录相关信息;(四)客户办理借款、贷款等相关业务时,农业银行根据承兑协议进行业务办理;(五)承兑期限到期前,农业银行提醒客户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六)客户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农业银行出具到期凭证,并结清相关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应当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客户和银行自身的利益。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对承兑金额、期限和费用等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农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机制,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2007年版)PPT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简述
(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 权利
汇票一经银行承兑, 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行 权利表现在: 权利表现在:办理承兑业务过程 的审批权和对票据的权利 审批权和对 和对票据的权利 承兑银行为出票人的债权人。 承兑银行为出票人的债权人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贸 易背景为基础, 易背景为基础,因此承兑行有权 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购销合同等 资料, 资料,对其贸易真实性及汇票记 载内容进行审查; 载内容进行审查; 承兑行有权按照申请人的资信情 况,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比例的 保证金和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保证金和提供可接受的担保; 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及 内部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对承兑申请人的 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有权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 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之五收取承兑手续费。 对不符合《票据法》 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票据或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的 票据行使权利时, 票据行使权利时,承兑银行有权 对其进行抗辩; 对其进行抗辩; 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 缴足票款时, 缴足票款时,承兑银行有权根据 承兑协议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 并有权对不足部分计收罚息。 ,并有权对不足部分计收罚息。
11
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流程
1、受理承兑业务申请 (1)承兑申请条件:
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承兑申请人与收款人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真实的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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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制度与原制度的主要差异
有关附件内容: 增加: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增加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 申请书” 申请书 ” 、 “ 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 ” 、 “ 银行承兑汇票 外带签章申请书” 外带签章申请书 ” 、 “ 银行承兑 汇票查询申请书”; 汇票查询申请书” 取消:“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 取消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提 取通知单”; 取通知单 调整:“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调整 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申请书” 申请书 ” 、 “ 中国银行银行承兑 汇票领用单” 汇票领用单 ” 、 “ 中国银行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格式。 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格式。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业务风险控制水平,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务申请
1、委托方应当向银行提交代理合同、承兑汇票及相关申请材料。
2、银行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审核结果。
3、委托方应当在银行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四、业务承兑
1、银行应当对所承兑的汇票进行仔细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保所承兑汇票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所有条件。
2、银行应当根据汇票金额、期限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对承兑汇票进行限额管理。
3、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承兑汇票期限管理义务,不得超期支付,并按要求进行提
前预警或催收。
五、业务管理
1、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全方位的风险
管理评估,加强业务风险控制,确保业务安全。
2、银行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同时,应
当对交易记录进行加密和备份,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进行贷款
和承兑汇票行为限制。
4、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有效维护银行业务秩序和市场规则。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及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银行票据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付款行处开立帐户的出票人签发的,并经银行审查同意到期承兑的票据。
第二章发票收取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是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煤款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其他经济往来,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第二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于客户因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无法缴纳货币资金.如果客户有能力缴纳货币资金的,公司不得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缴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各单位的用煤客户,主要是经济状况和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不得收取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濒临破产、停产、倒闭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公司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第五条公司收取用煤单位交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其直接前手(即客户单位)必须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
第六条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用煤单位,必须保证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贴现和到期承付,交纳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必须承担贴现利息和承诺收回到期不能贴现或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开户行原则上为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第八条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根据银行最高月贴现率1。
2%,以及按180天贴现期加征利息。
具体计算为:贴现息=贴现金额*180天*(1。
2%/30天)以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依据公式计算为贴现息为7.2万元,总计为107。
2万元。
摊到煤种中为:当末煤境价格外为500元/吨,收取100万元承兑时,调整结算价格为536元/吨,当境内末煤价格为4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25元;当块煤出境价格为600元/吨,调整结算价格为643元/吨,当块煤境内价格为59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632元/吨;当原煤出境价格为31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32元/吨,当原煤境内价格为30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22元/吨;当混块出境价格为360元/吨,调整价格为386元/吨,当混块入境价格为35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375元/吨;当落地煤价格为540元/吨时,调整价格为579元/吨。
207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
207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的一项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管理的法规。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开展的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转贴现、重押等操作。
二、管理要求(一)监控和控制承兑风险银行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时,应当把握风险控制的底线,防止承兑风险的出现。
具体措施包括:1. 严格审核承兑汇票真伪、合法性和商业信用:银行在承兑汇票前,应对汇票背书、签发人的信誉、事先承诺的保证人等进行全面查证,确保出票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以减少承兑后的违约风险。
2. 严格控制承兑比例:银行应当将承兑汇票的总量和单张承兑金额控制在相应的比例内,避免因过度承兑而导致风险的出现。
3. 加强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银行应当对不同性质的承兑汇票加以分类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制定承兑期限等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承兑汇票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内外部沟通、审查把关等方面,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和规范进行。
(三)加强信息披露银行开展承兑汇票业务,应当明确、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让客户和利益相关方了解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和利益,降低交易风险。
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宣传画、宣传视频等形式,对承兑汇票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四)加强监管合作《规定》强调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监管信息共享,及时汇报承兑汇票业务相关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管理措施《规定》规定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包括警告、处罚款、暂停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取消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等。
同时,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协作,加强对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惩罚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语作为银行业重要的票据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银行及客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有企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与核算,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效率,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相关风险,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根据《商业汇票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银行承兑汇票为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由出票人签发,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研究院(中心)、所属公司、职能部门、基地、京外站所(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等国家相关法规签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利用汇票拆借资金、抵押贷款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原则与要求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纳入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为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保管及核算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票据管理的要求,做好本单位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制度,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化资金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施银行承兑汇票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设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及时进行票据相关业务的核算,并定期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为降低资金成本,集团公司各单位在进行款项支付时,应尽可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三章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管理第十一条集团非上市公司需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由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层级逐级上报审核,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上市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单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按照管理层级逐级申请上报,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未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业务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审批与办理,每月末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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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2009-05-13 金融一网【大中小】【打印】发表评论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商业汇票推广以来,我行系统基本上能认真按新结算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一些行处接连发生银行承兑汇票被盗、违章签发、贴现,以及内外勾结骗取资金等案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绝大部分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无视制度法规所致。
总行针对这些情况在今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上讨论制定了《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意见》并已以中银财(1991)293号文下发各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是约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授信行为,承兑银行承担了最终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是当前通过结算作案的新动向,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确保信贷、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人行银发(1991)258号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空白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应与印、押、压数机分管。
2.银行承兑换汇票纳入“289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登记簿,每本以人民币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3.业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建立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记载起讫号码。
经办人领用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对填错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讫作废的的汇票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每天营业终了,未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4.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保管的重要凭证,在未经审查批准签发前,不得出售给企业,已经售出的要立即收回。
二、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
1.银行承兑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严禁承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
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只限于参加省辖联行往来机构办理,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
3.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各级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均应视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控制在到期支付能力的范围内,其承兑金额限制在本行资金承受能力及对企业贷款额度内。
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经办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一级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管辖分行批准。
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信贷部门要认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贷款程序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5.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法人。
如承兑申请人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并已交存足额票款保证金,经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承兑协议及汇票交帐务部门,凭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6.帐务部门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应对汇票和银行承兑协议书中之(1)汇票的签发日期;(2)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3)承兑申请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4)汇票到期日;(5)承兑申请人签章;(6)交易合同号码及有无信贷部门签章,承兑金融有无超权限等项内容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由经办人员用总行统一制做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并在经办栏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及私章,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承兑申请人。
同时按承兑协议规定承兑人收取手续费。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二联借贷方传票、凭以登记“应收承兑汇票款”和“承兑汇票”科目帐,将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帐卡。
7.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
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8.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除了认真审核票据外,还应加强与承兑行的联系,并查验发运单证,避免套取银行资金。
对贴现其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要从严掌握,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上级行申报,获准后,方可办理。
9.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不得对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10.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督促企业备足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
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
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四、银行若违反规定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责任银行和有关当事人应受到处罚。
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
承兑银行对因交易纠纷,承兑或贴现的票据纠纷,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涉及与其他专业银行的纠纷,应上报人民银行请求仲裁。
各行收此文后,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对已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全部收回,对已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对已发生的案件应加紧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