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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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
2009-05-13 金融一网【大中小】【打印】发表评论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银行结算办法改革、商业汇票推广以来,我行系统基本上能认真按新结算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一些行处接连发生银行承兑汇票被盗、违章签发、贴现,以及内外勾结骗取资金等案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绝大部分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无视制度法规所致。总行针对这些情况在今年全国会计出纳工作会议上讨论制定了《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意见》并已以中银财(1991)293号文下发各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是约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授信行为,承兑银行承担了最终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是当前通过结算作案的新动向,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确保信贷、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人行银发(1991)258号文《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是重要空白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应与印、押、压数机分管。
2.银行承兑换汇票纳入“289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登记簿,每本以人民币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3.业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保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建立凭证使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记载起讫号码。经办人领用凭证时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对填错的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讫作废的的汇票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每天营业终了,未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4.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保管的重要凭证,在未经审查批准签发前,不得出售给企业,已经售出的要立即收回。
二、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
1.银行承兑的票据必须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为商品交易而签发的商业汇票。严禁承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贷款抵押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在全国范围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只限于参加省辖联行往来机构办理,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
3.加强对汇票承兑的审批,各级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均应视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保证银行承兑汇票严格控制在到期支付能力的范围内,其承兑金额限制在本行资金承受能力及对企业贷款额度内。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经办审查承兑,每笔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上一级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管辖分行批准。一般情况下,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4.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信贷部门要认审查汇票的使用范围、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内容,并查验购销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承兑或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经鉴证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贷款程序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5.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法人。如承兑申请人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并已交存足额票款保证金,经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承兑协议及汇票交帐务部门,凭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6.帐务部门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应对汇票和银行承兑协议书中之(1)汇票的签发日期;(2)收款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3)承兑申请人全称、帐号、开户银行、行号;(4)汇票到期日;(5)承兑申请人签章;(6)交易合同号码及有无信贷部门签章,承兑金融有无超权限等项内容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由经办人员用总行统一制做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并在经办栏加盖个人名章后交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及私章,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承兑申请人。同时按承兑协议规定承兑人收取手续费。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二联借贷方传票、凭以登记“应收承兑汇票款”和“承兑汇票”科目帐,将第一联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帐卡。
7.银行承兑和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不得承兑和贴现空白或内容不完整的汇票。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有关当事人共同承担。
8.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除了认真审核票据外,还应加强与承兑行的联系,并查验发运单证,避免套取银行资金。对贴现其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要从严掌握,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上级行申报,获准后,方可办理。
9.收款人开户银行如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不得对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10.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督促企业备足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付票款。对于持票人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的,承兑银行可予以抗辩,但对经背书转让汇票的其他债权人的追索不得提出抗辩。
四、银行若违反规定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规定》,责任银行和有关当事人应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承兑银行对因交易纠纷,承兑或贴现的票据纠纷,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及与其他专业银行的纠纷,应上报人民银行请求仲裁。
各行收此文后,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对已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全部收回,对已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可能造成资金损失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对已发生的案件应加紧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