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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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归责原则

雇主责任险保险归责原则

雇主责任险保险归责原则引言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雇主提供保障,以应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而导致的相关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由于工作环境、操作方式等因素,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责任关系。

本文将介绍雇主责任险保险中的归责原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保险产品。

1.主要责任归属原则雇主责任险保险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1雇主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为雇主,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一系列基本的义务和责任。

雇主应确保提供相对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同时,雇主还应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供适当的工作指导和操作规范。

1.2雇主的违约责任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其基本义务和责任,导致雇员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根据法律规定,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包括支付医疗费用、提供休假和工伤补偿等。

1.3雇主责任险保险的责任雇主责任险保险便是雇主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旦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关费用,代替雇主承担责任。

2.雇主责任险保险中的归责原则在雇主责任险保险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就地责任原则就地责任原则是指,一般情况下,雇主对于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承担责任。

无论是因工作条件、操作方式还是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导致的事故,雇主都应承担责任。

2.2直接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是指,当雇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雇主直接承担责任。

无论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过失,雇主都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2.3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当雇员受到伤害时,可能会涉及多方责任。

除了雇主的责任外,其他相关方(如供应商、第三方承包商等)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这些责任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和分担。

结论雇主责任险保险的归责原则是保障雇主的权益和减轻雇主责任的重要手段。

雇主对雇员责任问题研究

雇主对雇员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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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兰!!型!.f叁箜!圭塾垒雇主对雇员责任问题研究林赛斌杨晓磊摘要在实践当中,很多劳动者受雇于没有雇工资格的个人,因此他们在受43-e..后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获得经济补偿,而只能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只有在雇员受伤是由受害人故意以及雇员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关键词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6—02一、案例原告:施某,其定代理人陈某被告:某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9月19日某五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由建筑公司为五金公司承建冷墩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又于次日与张某订立了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在施工中发生~切事故均由张某负责。

之后,张某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工地打工。

2008年2月23曰下午l时30分许,原告在施工中从宽约20公分高90公分的跳板上跌下受伤,随即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该院诊断原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心房纤颤,经治疗于同年4月24日出院。

2008年8月19日原告因突发癫痫摔倒再次入住医院。

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右额叶、左颞叶挫伤性血肿、左颞顶骨骨折、外伤性癫痫,经治疗后于同年9月13日出院。

原告就伤情申请司法鉴定,2008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是:原告遗有左侧肢体偏瘫和精神障碍等,为二级残疾;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为一级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一年。

被告张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就原告脑梗塞与外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

2008年12月12日某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摔伤出现脑梗塞与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不充分,但有出现癫痫并发症的可能。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者设立衡平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能够予以赔偿即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受雇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佣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此时并不以受雇人无资力为要件待雇佣人赔偿后其可以向受雇的侵权行为人进行求偿
雇主责任 归责原则探新
口 李 妍
事 业者 , 就其 于 实施 事业 中 因故 意或 过 失所 为 不法 行 为致 第 应 三 人受 损 害 , 该行 为 人 同负损 害 赔偿 责任 。虽然 这 项 草案 未 与 ”
负赔 偿 的义 务 。雇 主在 雇 员 的选 任 , 并在 其应 提供 设 备和 工 具
维持 的必 要 。 因此 , 在立 法 政策 上应 确 立 无过 失 责任 。 。 国 ”我 机械 或应 监 督 事物 的 执行 时 , 装 备和 监 督 已尽相 当注意 , 对 或 台湾 地 区 立法 者 设 立衡 平 责 任 的 目的 在 于保 障受 害 人 的损 害 纵然 已尽 相 当 的注 意页 难 免发 生损 害 者 , 负赔 偿 责任 。德 国 能够 予 以赔偿 ,即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的 受雇 人 没有 赔 偿 能力 时 , 不 ” 法 的此种 规 定 , 际上 是借 举证 责任 的 方法 保护 受 害人 以使 之 受害 人可 以请 求雇 佣 人承 担 全部 或 部分 赔偿 责 任 , 时并 不 以 实 此
( ) 四 英美 法 中 的雇 主 责任 。


雇主责任归责原 则的比较法考察
在 英 美法 中 ,雇 主对 雇员 因职 务 上 不法 行 为所 负 的 责任 ,
( ) 一 罗马法 中的雇主责任。
是属 于 严格 责 任 的 。 基 本原 则在 于 , 其 如果 雇员 在 其 履行 职 务
上、 客店 内或 马厩 中, 由于欺诈 或 由于 失窃所发 生 的损 害, 视为根 即 雇主 承 担 无 过错 责任 。其 目的 在于 督 促 和 警 告处 于 控 制地 据准 私犯 负责, 以他 本人 并无 不法行 为 , 但 而是他 所雇佣 在船舶 、 位 的雇 主采 取 措施 防止 损 害 的发 生 。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论文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论文

关于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探讨摘要:雇主责任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对雇主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实践中雇佣关系却普遍存在,雇员在从事受雇事物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后果由何人承担?如何承担?都是迫切需要我国出台相应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我国对雇主责任做出规定既是适应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法律接轨的契机。

本文在此仅对于雇主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佣关系一、什么是雇主责任虽然目前我国民法还没有雇主责任这一术语,但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或”转承责任”[1],其基本含义都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须承担赔偿义务。

现今,雇主责任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已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了下来,其在司法实践审判中的地位也是无可厚非的。

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产生,可以说是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是理论纯熟的必然。

二、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所谓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说雇主是基于什么原因必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学者们还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大致的理论观点有以下两种[2]:第一种,既然法律允许雇主通过雇佣辅助人扩展其业务,雇主获得了为自己争取更大利润的机会,那他也应承担更大范围的风险负担,这种风险就是雇员在从事受雇事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权利的风险。

第二种,雇主本应亲自处理自身事务,既然它雇佣别人来帮自己处理,那这个辅助人就代替了雇主,在执行受雇事务中发生了侵权,就应视为雇主的侵权,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理论都说明,雇主责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更赞同第一种观点。

雇主既然通过雇佣他人获得了争取更大利益的机会,凡事都有两面性,伴随着利益而产生的风险负担,雇主就要承受。

但这也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雇主都要承担雇主责任,如果不分状况乱加负担,对于雇主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

浅析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摘要】雇主责任制度在各民事国立法中均已确立,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未作规定,理论界对预期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众说纷纭,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首次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雇主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笔者认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对雇主责任的适用还有待商榷,并认为采过错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雇主与受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雇主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法律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员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所受损害雇主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参考。

但伴随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学界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展开了新一轮的激烈讨论。

一、有关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立法例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雇主责任的研究中,不同的归责原则将决定雇主最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形成如下几种立法例:(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采此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

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

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引发的雇主责任及其追偿权[案情简介]2007年6⽉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xxxxx号⼤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作。

2008年7⽉25⽇13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由眉县沿姜眉公路⾏⾄太⽩县嘴头镇塘⼝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不集中,⾼速驾驶粗⼼⼤意⽽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拐弯和上下坡,路⾯上也⽆障碍物,事发时该车也未与任何车辆或⾏⼈发⽣碰撞,对此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该起因雇员司机单⽅交通事故致⾃⾝及同车⼈受伤和车辆受损,引发的雇主李某某的损失共有三部分:第⼀部分第三⼈王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第三⽅王某的各项费⽤3万元。

第⼆部分雇员张某某的损失。

即需赔偿雇员张某某的各项费⽤8.75万元。

第三部分雇主李某某⾃⼰的车辆损失9万元。

后第三⽅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雇员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张某某将雇主李某某诉⾄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

雇主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第三⽅王某的损失及⾃⼰的车辆损失。

[裁判]对于第三⽅王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雇主李某某应当承担雇员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雇主李某某赔偿各项费⽤3万元,雇员张某某因存在重⼤过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雇员张某某起诉的案件,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张某某在雇佣期间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未尽到⾼度谨慎驾驶的义务,主观上具有重⼤过失,应当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费⽤的80%即7万元。

关于雇主李某某诉请追偿⼀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雇员张某某最终赔偿了雇主李某某的财产损失总值的30%即2.7万元。

雇主、吊车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5分雇佣吊车事故责任划分

雇主、吊车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5分雇佣吊车事故责任划分

雇主、吊车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5分雇佣吊车事故责任划分雇主、吊车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5分【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雇佣吊车未签订协议。

吊车在施工中时造成我单位人员死亡。

单位和吊车应承担什么责任?属于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亡者可获得工伤和雇员的双重赔偿。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吊车在去工地的山路上掉了下去,事故责任是车主还是雇佣方呢,怎么赔偿求教律师1查清事实弄矗事故责任划分责任2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3 处理有区别劳动关系涉及工伤雇佣关系涉及赔偿赔偿标准也不一样4是否有保险5报案雇佣起重机干活碰着人了,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是雇佣关系,雇主应当担责,如系承揽关系,则应根据定作人有无选定、指示错误来认定是否担责。

我自营的吊车,在工程承包商雇佣的时候,掉下东西砸伤了人。

这人是承包商雇佣的。

责任怎么划分呢?吊车当时是由你的人开还是承包商自己找的人开?如果是你自己的人开,那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商的人开,并且开吊车的人有特殊驾驶资质的,你原则上无责,否则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法律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本律师(187****3212).雇佣的吊车操作过程中物品掉落砸伤人B吊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关于调研过程的说明: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扬州中院成立了“雇主赔偿责任案件"调研课题组,由徐军副院长担任组长,民一庭具体负责。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1,了解扬州市近年来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及审判中遇到的难点。

2,对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法律理论进行梳理,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2003年8月初,课题组先后召开四次会议,拟定了本次调研的提纲及具体方法。

8月10日,扬州中院民一庭发文给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及法庭,要求他们对近二年来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进行统计归类,并收集此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月初,课题组先后在高邮、广陵召开座谈会。

高邮、广陵、仪征、邗江、维扬区法院的审判人员参加了座谈,江都、宝应法院提交了书面汇报材料。

课题组还调取了近年来扬州市审理的50件此类案件的法律文书并对之进行分析,同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初稿。

后课题组就法律适用中的一些观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统一了看法并认真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本次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组长:徐军副组长:卞永红组员:沈红王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繁荣,雇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

雇工在从事雇用工作时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日渐增多。

雇主赔偿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雇工在从事雇用(雇佣)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又称雇主转承责任或替代责任)。

广义还包含雇工在雇用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基于劳动保护的赔偿责任。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是广义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

由于雇主责任案件存在着自身的特殊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主责任并无规定,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雇用关系的认定、法律适用和纠纷的处理上遇到了许多问题,亟待统一思想,加以解决。

一、当前扬州市法院审理的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分析从我们此次调查收集的情况分析,近二年来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主赔偿责任案件所占比例呈逐年增高趋势,仅次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一般人损侵权案件。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题, 而且也是我国理论界仍存争议的问题 。从 比较法上的考察 以及对我 国理论界两种代表性主张的评析 , 可 以看 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 : 雇主责任 ;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中图分 类号  ̄9 38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8— 9 1 20 )6- 19— 5 D2 . A 10 65 (06 0 00 0
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 , 雇用人不负赔偿 责任。 Ⅱ、 被害人依前项但 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 偿 时 , 院因其 申请 , 法 得斟 酌雇佣 人 与被害 人之经 济 情况 , 令雇 佣 人 为全 部 或一 部之 赔 偿 。 L 该条 第 ” 从

项规 定看 , 该项 规 定 之 责 任就 其 性 质 而 言属 于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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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6期 ( 总第 9 9期)
论 雇主责任 的归责原则
郑 宇
(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0 5 ) 50 2 摘 要: 在我 国的雇主责任制度中, 雇主责任 究竟应采 用何种归责原则不仅 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理论问
施 。如果 承 担 严格 责 任 , 仍 有 一 些 ( 管 是 有 限 则 尽
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 判例学说
称之 为 Vcru i it, 国台湾地 区王泽 鉴教 授 i i s a ly我 ao L bi 将之译为代负责任, 并认 为这是一种无过错 责任。 其 实 , 美学 者并 不这 样认 为 。英 国的 Posr 授 英 rse 教 指 出 :虽然 B本人 在道 德 上 没 有 应 受 责 难 性 的地 “

( ) 美 法 一 英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这是因为:(1)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

(2)用人单位(雇主)负有为劳动者(雇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

劳动者(雇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

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雇主)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于特殊侵权损害。

(3)劳动者(雇员)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产生的。

因此,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雇主)能够证明人身损害是由劳动者(雇员)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

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但用人单位(雇主)可以通过为劳动者(雇员)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

这两类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这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就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提出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理由是:这两类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雇主替代责任论文

雇主替代责任论文

试论雇主替代责任摘要:当前,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雇主的替代责任也就备受争议。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并结合司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对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前提条件、雇用行为的认定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雇主替代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雇佣关系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的常态。

为此,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的责任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从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入手,对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一一探讨。

一、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依据雇主替代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雇主替代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一项传统制度,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一是控制和监督说。

该学说认为雇主对雇员有选任之责,而且雇主也享有监督和控制雇员活动的便利,为防止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保证他人之安全,雇主当勤勉尽责。

如果雇主没有控制好自己雇员的行为而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的,雇主当然需要承担替代责任。

二是报偿说。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律理念,雇员既然是为雇主劳动,为雇主创造价值与利润,实际的获益者就是雇主,雇主当然也就要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买单,正所谓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三是风险分担说。

该学说认为雇主相对于雇员而言,具有较强的偿付实力,也最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实现。

同时,雇主往往是经营实体,具有较好的消化和分散责任的能力,雇主虽一时替代雇员承担了风险,但雇主可以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转嫁雇员侵权所带来的损失,从而将风险分担给消费者,让社会共同承担该笔损失,从而增强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能力。

同时,也有利于强化雇主的责任意识,可以更好的预防雇员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是整体说。

该学说将雇主和雇员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彼此间形如一个家庭,雇员视为雇主手臂的延长,雇员的行为实际上就是雇主的行为,受害人无需考虑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内部关系,雇主当为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

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

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 国家及法 国、 意大利等。 其共 同点是不以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的过错确 定雇 主的责任 , 无论雇主有无过错 , 均应对雇员执行 职务
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们提 出了不同的观点 。在 比
较我 国目前适用的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
案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9条 的 规 定 以及 其 他 国 第
区“ 民法典 ” 18 第 8 条规定 :雇员因执行职务 , “ 不法侵害他 人之权利者 , 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 任雇员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 当之注意 , 或纵加以相 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 , 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被害人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雇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例如, 法国民法典第 18 34条第 3 款规
定 :主人与雇 主, “ 对其仆人及雇员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造
成的损害 , 应负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 ” 司法解释》 9条的 第
规定 , 主点 , 即在 对 雇 主 责任 采 取 无 过错 责 任 的 同
注意或纵加 以相 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而获得免责 。
但雇主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下 , 法院可以根据
主对其雇员于从事职务时 , 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 害应 负赔偿责任 , 判例学说称之为 v ai sait” i r nl bl 。笔者认为 c o i i y 使用“ 主责任” 雇 抑或德 国法上 的“ 使用人 的责任 ” 的概念 更为客观和恰 当, 因为从一般的 民事归责原理上讲 , 有行 为能力人都必须为 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 而“ 的 提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 , 而且所谓的“ 替代” 容易被理解 , 为是雇主为雇员的过错承担后果 , 一方面抹煞了雇主本人 对于损害结果的过错 , 另一方面在 归责上也会直接指 向无 过错原则 , 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歧义。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方承担侵权责任 。 提供 劳务一方 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 害的,根据双方各 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条 中 “ 提供 劳务一方” 、“ 接 受劳务一方” 、“ 劳务” 、“ 劳务 关系”
实质上与司法实践 中 “ 雇 员” 、“ 雇主” 、“ 雇佣” 、“ 雇佣 关系”的含 义是一致的。因而。本条的理解和适用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 的
法学论坛 2 0 1 3 年1 0期 ( 中)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邱 波
( 南昌理 工学院 江西 抚 州 3 4 4 7 0 0)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 》 (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 劳务一方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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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适 用
根据 《 解释 》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 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 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 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 系的, 应当 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笔者认 为,实践 中, 对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的界定 , 可以依据该 规定 , 主要考察双方之间是否为提供劳务和 接受劳务的关系, 包括与提供劳务有 内在或 必然联系的行为,同时可以结合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解释 》 ( 以下简称 《 解释 》 )的有 关规定有着密切联 系, 在 审判 实践 中需要加 以区别适用。
关键词 :雇佣关 系;归责原则 ;适用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探讨。
关键词 : 佣 法律 关 系;无过错 责任原 则 ;过 失相抵 雇
雇 主对雇员 在完成 受 雇工 作 中所 受 损 害承 担 的是 民事 责任, 是一种 侵权责 任 , 而非 合 同责 任 。雇 员是 基 于劳 动保 护 所享有 的人身 权和财 产权不 受侵犯 , 切人不 得损 害他 人 一 合 法权益 的普遍 义务 。如 果雇 员 选 择 以侵 权责 任 追究 雇 主 的 民事 责任 , 那么 在法律上 就必须 要确 定雇佣侵 权关 系 的规
是 否 在 受 雇 时 间 内 遭 受 损 害 。这 里 的 受 雇 时 间 不 一 定 限 于

雇佣 法律 关 系的概述
( ) 佣 法 律 关 系 的概 念 一 雇 雇 佣关 系存 在 与 否 , 是雇 主责 任 的基 础 。雇 用 法 律 关
工作 时间 , 也可 以是工 作 时 间 以外 的时 间 , 要雇 员 的工 作 只 与受 雇工作 有关 ; 是雇 员 受 害 的地 点 。即损 害发 生 时 , 三 雇 员所 在 的地 方是否 为 其应 该 出现 的地方 。这 里 主要 是 考查 损 害发生 的地点 与受雇工 作之 间的关 系 , 而不限 于雇员 完成
仅是雇 主雇用来 完成 某 种 工作 的 人 。雇 员 在 完成 此 种 工作 时听命 于雇 主 , 从雇 主 的监 督指 导 , 主为 雇员 提 供 劳动 服 雇
条 件 。 第 三 , 员 应 为 雇 主 所 选 任 。雇 员 既 可 以是 雇 主 自 己 雇 亲 自选 任 的 , 可 以 是 雇 主 授 权 选 任 的 。 也 应 当指 出的是 , 立 的承包 商 ( 揽人 ) 发包 商之 间不 独 承 与

雇 主的 主要 权利 为劳务供 给请求 权 , 主要义 务为报 酬 支付义

劳务中的工作责任界定

劳务中的工作责任界定

劳务中的工作责任界定在劳务关系中,工作责任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界定工作责任对于雇主能否合理安排工作、员工能否获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讨论劳务中的工作责任界定问题,并以不同情境为例,分析和探讨相应的劳动法律规定。

一、工作责任的界定原则在劳务关系中,工作责任的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目标责任原则:即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内容,并约定员工需要完成的工作结果。

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性质和要求,明确界定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2. 合理性原则:工作责任的界定应合理、合法。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进行非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工作内容,同时员工也不得推卸合理的工作职责。

3. 分工协作原则:在一些大型企业或组织中,工作责任通常需要分工进行协作。

各个层级的员工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并保持紧密的沟通与配合。

二、工作责任界定的具体问题与解决方法1. 工作职责界定:工作职责的界定是工作责任界定的基础。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有权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性质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

员工应当按照工作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完成工作目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可能导致工作任务无法明确分工,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权益。

因此,雇主应当在工作合同中详细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以确保工作责任的明确界定。

2. 高风险岗位的工作责任界定:在一些高风险岗位中,员工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工作风险。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雇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并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员工也应按照规定参与相关的安全培训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以确保自身安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3. 工作责任的变更与调整:在一些情况下,工作责任可能需要基于工作需要进行变更与调整。

这可能涉及到工作内容、目标、职责等方面的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以协商的方式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在达成共识后,通过协议书等形式明确调整后的工作责任,以确保员工能够明确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论雇主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

论雇主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
任过错推 定原 则的合理性 。我 国未 来的侵权责任 法宜明确规定雇主责任为过错推定原则。
【 键 词】 关 雇主责任 ; 构成要件 ; 责任 承担 ; 过错推定原则 【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2 【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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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相关 司法解释 及全 国人 大法工 委 、 者提 交 的民法 “ 学 必须在 雇员 与 独 立 合 同 方 之 间 分 清 界 限 。只 有 在
典或者 侵权 法草 案对雇 主 责任也 均做 了有益 的探 索 。 前 种 情 形 而 非 后 者 , 存 在 雇 主 替 代 负 责 的 问 才 题 ” [ 其 区 分 的 重 要 标 准 是 “ 制 标 准 ” “ 果 。3 控 ,如 然而 , 对该 责任 的归 责原 则 , 国各 地 区 的规 定 殊 不 各


从 构成 要件看 归 责原则
字面解 释 。因 为 , 先 , 佣 的 目的是 为 了发 挥雇 员 首 雇
的特有 技能 甚至 智 慧 。如 果 要求 雇 主手 把 手地 控 制
依 王泽 鉴教授 的看 法 , 国雇 主责 任 的归责原 则 雇 员 的所有 行动 , 各 就丧 失 了隐含 在雇佣 中的适 当社 会 可能不 同 , 构成 要件 中有 三 项 要 素基 本 相 同 , 但 即雇 分 工所 要达 到 的 目的 ; 次 , 济 上 不 可 能 ( 本 太 其 经 成 用 人与 受雇人 间 的雇 佣关 系 、 受雇人 不法 侵 害他人 之 大 ) 或 者说是 低效 率 的 ; 次 , , 再 随着 现 代 工 商业 的发 权 利 、 雇人 执 行 职 务 。l “ 问题 在 于 : 三个 方 面 展 , 受 lP _ 这 这种 浅显 和简单 的标准 变得越 来越 难 以运用 。为 是 否都体 现 了雇主过 错 的思想 , 或者 与雇 主过错 思 想 此法 院倾 向于 扩 展 “ 员 ” 含 义 , 时 的 雇 员 包 括 雇 的 这 存在 一定 的关联 性 ?如 果 答 案 是 肯定 的 , 么 , 主 这样 的一 些 人 , 们 在 工 作 中实 际上 不 受 雇 主 的 控 那 雇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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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雇主代责任,即雇主就其雇员的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所应负担赔偿的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

然而对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理论界也有很大的争议。

从比较法上的考察以及对我国理论界两种代表性主张的评析,可以得出我国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且需要对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评析。

关键词:雇主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雇主与雇员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

雇主对雇员发生两种法律责任关系:一为雇主对雇员的内部责任,如工伤损害赔偿等;一为雇主对雇员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前者发生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即雇主向雇员承担的源于其对后者的人身保护义务而生的责任形式。

后者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p293),即雇主代责任。

本文研究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代责任问题。

一、雇主责任归责问题的提出及我国的规定。

雇主责任附着于雇用制度之中,严格的说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一个问题:雇主代替雇员担负责任,本质上是一个责任的转移问题,其成立前提要求雇员有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雇员本身是能够成为责任主体的,不过因为某种法律的衡量对其责任进行了转承。

古罗马时期,法律和生活中虽有雇用关系,但受雇人不具法律上的人格,不能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自然不可能出现不同主体间责任的转移。

到了近代,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公民权及人格平等确立,且雇用关系日益重要和普遍,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的雇员开始和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的雇主在责任人格上发生竞合,如何确定和分配雇员对第三人的职务侵害责任方才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雇主责任在各国立法中均已确立,但各自对其范围、成立条件、证明方式等都有很大区别。

尤其是各国对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规定上不同,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对雇员职务侵权行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标准的诸原则、规范[2](p18)。

合理的归责原则的设定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和核心部件,“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3](p250-260)。

《民法通则》第43条和第121条确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雇主责任,虽然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但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推出更为一般的雇主责任的法理。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首次确立了适用于一般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了雇主连带责任及雇主追偿权。

这种雇主连带责任的形式与各国通行的立法有很大差异,其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而且雇主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很受限制,不是一条可规范一般雇主责任的规则。

二、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立法类型。

为认识各种可行的归责原则的类型,寻找合理的分配雇员责任的形式,以下考察几种通行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类型。

大体上说,通行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分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三类,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公平责任归责制度具有代表性,另列为一类。

(一)无过错责任———法国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了雇主责任。

对这种责任的性质,法国有不同认识,通说趋于危险责任论,认为雇主责任并“不是建立在雇主……的某种过错的基础上,……仅仅是一种危险责任。

”[4](p188)危险责任,按张民安的见解,等同于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张新宝则认为近于无过错责任。

这种危险责任不以雇主有选任或监督雇员上的过失为成立要件,即使雇主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仍不免责,可见法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之严格程度。

(二)严格责任———英美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普通法中,雇主代替雇员承担的因于后者的职务的损害责任,一般适用判例法中的转承债务(vicariousliability)规则。

所谓转承债务,依史尚宽教授观点,是雇用人的代理责任形式[1](p297)。

与史尚宽一致,王泽鉴教授视之为代负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论其性质,系属一种无过失责任,雇用人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受雇人已尽相当注意而免责;雇用人本身虽无任何过失,仍应就受雇人之行为负责”。

对这种严格责任,美国学者vincent r.johnson认为仅在产品缺陷责任及雇主责任两种情形适用[5](p162)。

这种观点也受到了张新宝教授的肯定[2](p156)。

然而,对此另有不同的认识。

王利明教授认为“代负责任仍没有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即完全可以用过错责任来解释。

在代负责任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雇用人在雇用期间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然而,被告(雇用人)之所以要对受雇人的行为负责,根本在于其过错。

”[6](p9)英国教授prosser的观点吸收了两方面的认识:一方面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形式,因其本身并无道德上的应受责难性;但在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从发生的起始处看,是由雇员的过错行为产生的,因此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过错的因素在内。

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并非是相互冲突的。

史、王两位台湾学者是对雇主本身承担责任的形式特征进行归纳;而后一种观点的学说则将雇主责任方置于受害者—受雇用人—雇用人的责任传导的结构之中,看到了严格责任是过错责任的转化形式,并不脱于过错责任范畴。

总之,英美法对雇主责任的归责采取严格责任,虽然具有无过错的形式,但仍以过错为基础。

这种规则下的雇主,仅能在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

(三)过错推定责任———德、日法中的雇主责任归责原则。

除前两种外,最重要的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采取此种法例,以《德国民法典》第831条及《日本民法》第715条的规定最为典型。

过错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应对受其雇员职务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当其尽到相当注意及监督之责任时,则可免责。

过错推定责任,实质是强调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举证责任归属雇主,当发生雇员损害时,法律推定雇主在选任及监督上存在过错,从而应担责。

这种归责原则明显严于过错归责,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不特定的社会利益。

这种立法例有以下三个特点:(1)过错推定。

雇主依法负有选任或监督义务;当发生雇员职务侵害时,推定雇主过错,承担责任。

受害人无须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2)抗辩的法定化。

法律直接规定抗辩事由;(3)强调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则无明确要求。

(四)公平责任———以台湾地区法律中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为例。

针对前述几类雇主责任归责方式对雇主过于严格的弊端,一些法域,如我国台湾地区,纷纷采取过错推定与衡平责任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以更为公平的分配责任和利益,防治对雇主责任的滥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如果因雇主行使法定抗辩权,证明其无过错,而无人承担损害责任时,经当事人申请,审理法院可依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间的经济状况,对损害进行共同分担。

对这种公平责任的方式,王泽鉴教授认为因有该规定,则受害人可以不论雇主有无过失,都可以申请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一定之责任,从而实质上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意味:“假若雇用人举证不能使法院确信,或法院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对举证责任特别严格要求,则雇用人虽无过失,仍应负责。

又依第188条第2款规定,雇用人纵能免责,法院亦得受害人之声请,另其为全部或者一部之损害赔偿,由是现之,本条规定与无过失责任,已甚接近。

”[7](p74)但如果将第188条的规定与法国无过错责任及英美严格责任相比较的话,不难发现,台湾地区立法对雇主赋予了较大的抗辩空间,从而一定意义上减轻了雇主承担的责任,更有利于雇主在选用和监督雇员,以及雇员在与第三人进行职务行为时,更为谨慎,从而减少侵权及损害性结果的发生,体现出了对雇员侵害行为引发的责任后果在雇主、雇员间的公平担负,是一种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总之,各国的立法都体现了对雇主严格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倾向,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场,这是其基本面;另一方面,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分别对雇主责任的严格性进行了一些限制,表现在雇主责任抗辩等规定上。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选择。

从以上四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看,雇主都应对外承担责任;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抗辩情事的种类等,则有不同,但都与我国《解释》中雇主连带责任相去甚远。

《解释》中的雇主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设定了连带责任,使得责任主体较为复杂。

同时,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民事法律人格的理论,模糊了雇员作为独立自然人与其作为雇主使用人的两种人格或地位,实际上反映了对雇员法律地位和性质的不清晰的认识。

对此种之不足,学者普遍要求立法完善。

但由于分歧,还未有统一的认识:(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对雇员职务侵权承担责任,不得以已尽相当之选任和监督义务为由抗辩[8](p259)。

这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称“社科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中:“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之构成以过错为要件而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没有过错的,使用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p23)此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即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对外承担责任;第二,对外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被使用人具有过错。

前者体现雇主无过错责任;后者是对雇主责任的限制。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一些学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主张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兼采公平原则;认为雇主可以进行无过失抗辩,即尽到相当的选任及监督义务,否则,仍应承担责任[10](p21)。

集中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简称“人大版草案”)之第六十三条规定:“雇员因执行雇用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雇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选任、监督上的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11](p403)虽然过错推定原则赋予雇主一定的抗辩空间,但过错推定的设定,并未放松对雇主责任严格性,有利于加强雇主选任及监督责任,使其保留证据,有利于廓清最终责任的归属。

此外,雇主过失的法律推定,使受害人不需为此举证,减轻了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同时,以民事法律公平责任的一般原则为补充,责任视当事人各方经济状况及实际损失公平分担,可补充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适用的不足。

对国内不同主张和国外不同的立法路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更宜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第一,法律正当性,即司法解释的立法基础的缺失。

现有的规范,只是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则,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只能对已有之立法规范进行解释、说明及界定,但对未立法的事项进行的司法解释,无疑在合法性上是有瑕疵的,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权限。

我国当前在立法中并无有关雇主责任的明文规定,所以该司法解释需要转化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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