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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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为主力。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产品的半壁江山。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法律形式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
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
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
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设立方式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
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
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
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
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
金额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
繁琐。
投资人出资方式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
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
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
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
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
工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登机机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适格的工商主管部门
投资人参与方式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合同》
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
议》、《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
资金规模及最低认缴规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
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
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
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
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
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
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
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
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
益等。
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
权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
企业中的单个合伙人有最低出资要求,可能高于100万元。
人数限制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实践中一般根据基金协会指
导意见控制在200人以内,
可设立单一投资人的契约性
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债务承担方式目前现行法规中有未明确的
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业许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
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
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
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
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但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地工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财产独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基金财《合伙企业法》规定:
立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认定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
者因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缴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
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合称“基
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
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
定契约型pe/vc 基金财产
独立有很大不确定性
注:PE是指私募股权投资
VC是指风险投资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
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
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个合伙
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
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基
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
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
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的部
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
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
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
意第三人。
银行及证券账户以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
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
行托管,并与基金管理人自
由的账户以及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独立核算
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托管。